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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牙科

發布時間:2021-09-04 18:50:47

Ⅰ 請問:個人獨資開的牙科醫院都需要交什麼稅稅務局那面怎麼去申報程序是什麼

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方面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二)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財產轉讓收入、 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照規定徵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性醫療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 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五)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 對營利性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二)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的項稅收。
三、關於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收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於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並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行等幾種註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類各級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站(所)、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9〕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總局制定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
第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走,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准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准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第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一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二)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准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 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 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准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准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准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准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第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支出的確定必須與收入相互配比。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主額
第六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採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井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 支出總額X(應納稅收入總額+ 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出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八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同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上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准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鈞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提取的工資額,低於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後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准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准工資總額的2%、14%、1.5% 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不得再計算扣除醫療基金;沒有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可在不超過職工福利基金的標准額度內計算扣除醫療基金,對離退休人員的職工醫療基金,可按規定標准計算的額度扣除。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扣除。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於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 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後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准計算扣除。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貸款利息,按稅法規定的標准扣除。
第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准進行資產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應採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按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忻舊率= 1一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 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X 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X (1一預計凈殘值率)
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四〕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剩餘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採取直線法攤銷。
第十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 136號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向所屬分支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標准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所屬單位未經批准上交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級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變賣收入,應計人應納稅所得額;為變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相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支出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屬於購置固定資產支出的設備購置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修繕費,凡屬於固定資產修繕,且修繕費支出數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將修繕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三)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九)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社會固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設立在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下屬單位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差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彌補。以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後的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進行虧損彌補。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夫,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作企業單位,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對涉及征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印製下發,供納悅人、代理單位和稅務機關使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八條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等合法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具體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辦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經營虧損,應將減免稅所得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後有結余的方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1999年1月1 日起執行。

(86)財稅地字第00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 與醫療機構有關的稅收政策 ==

根據京財稅[2000]2178號文件和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與醫療機構有關的稅收政策如下:
醫療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 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與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分別核算,其中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該項政策。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培訓收入,凡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為非應稅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 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1、 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以上所徵收的稅種,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三、關於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1、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於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以上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不包括自身業務之外用於生產、經營、出租等營業行為的房產、土地和車船。

五、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界定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理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並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註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09號2003-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部門要求明確醫療機構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的對非營利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僅指機構自身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在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在醫療機構任職的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的規定執行。 三、醫生或其他個人承包、承租經營醫療機構,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所有的,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

Ⅱ 美亞口腔CBCT

剛開診所,資金不寬裕的話,肯定考慮融資租賃,利息也不高。

Ⅲ 商標45類明細都有什麼

尼斯聯盟成員國,採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現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

第一類

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

第二類:

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第五類:

葯品、醫用和獸醫用制劑;醫用衛生制劑;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嬰兒食品;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膏葯,綳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蠟;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普通金屬制非電氣用纜線;五金具,金屬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礦石。

第七類:

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 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 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 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設備。

第十類:

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物品;縫合用材料;殘疾人專用治療裝置;按摩器械;嬰兒護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第十一類:

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十二類:

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十三類:火器,軍火及************,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類: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首飾,寶石和半寶石;鍾表和計時儀器。

第十五類:

樂器。

第十六類:

紙和紙板;印刷品;書籍;裝訂用品;照片;文具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藝術家用或繪畫用材料;畫筆;教育或教學用品;包裝和打包用塑料紙、塑料膜和塑料袋。

第十七類:

未加工和板加工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產用成型塑料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和非金屬柔性管。

第十八類: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動物用項圈。

第十九類:

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二十類:

傢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 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

第二十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類:

纜,繩,網,遮篷,帳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及其代替品。

第二十三類:紡織用紗、線。

第二十四類:

織物及其代替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制或塑料制簾。

第二十五類:服裝,鞋,帽。

第二十六 類:

花邊及刺綉,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二十七類:

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二十八類:

娛樂品,玩具,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二十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 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谷類製品,麵包,糕點 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 香料,冰。

第三十一類:

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十二類: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

第三十三類:

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第三十五類: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三十六類:

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三十七類:

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三十八類:

電信。

第三十九類: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類:

材料處理。

第四十一類:

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四十二類: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

第四十三類:

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第四十四類: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第四十五類:

法律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Ⅳ 怎樣區分一類二類三類醫療器械

例如

1:長食葯監械(准)字2010第1260011號就是一類醫療器械。區分是第1(1260011)的1就是一類。

2:浙葯管械(准)字2002第2640339號就是二類醫療器械。區分是第2(2640339)的2就是二類。

3:國食葯監械(准)字2007第3400852號就是三類醫療器械。區分是第3(3400852)的3就是三類。

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常用葯品及醫療器械

家庭保健器材:疼痛按摩器材、家庭保健自我檢測器材、血壓計、電子體溫表、多功能治療儀、激光治療儀、血糖儀、糖尿病治療儀、視力改善器材、睡眠改善器材、口腔衛生健康用品、家庭緊急治療產品。

家庭用保健按摩產品:電動按摩椅/床;按摩棒;按摩捶;按摩枕;按摩靠墊;按摩腰帶;氣血循環機;足浴盆;足底按摩器; 手持式按摩器、按摩浴缸、甩脂腰帶;治療儀;足底理療儀;減肥腰帶;汽車坐墊;揉捏墊;按摩椅;豐胸器;美容按摩器。

家庭醫療康復設備:家用頸椎腰椎牽引器、牽引椅、理療儀器、睡眠儀、按摩儀、功能椅、功能床,支撐器、醫用充氣氣墊;制氧機、煎葯器、助聽器等。

家庭護理設備:家庭康復護理輔助器具、女性孕期及嬰兒護理產品、家庭用供養輸氣設備;氧氣瓶、氧氣袋、家庭急救葯箱、血壓計、血糖儀、護理床。

醫院常用醫療器械:外傷處置車、手術床、手術燈、監護儀、麻醉機、呼吸機、血液細胞分析儀、分化分析儀、酶標儀、洗板機、尿液分析儀、超聲儀(彩超、B超等)、X線機、核磁共振等。

新型醫療器械

隨著科技的發展,一些院校的科技成果也迅速的轉化出成果.一些新型廠家生產的專利產品也出現在市場.包括一些家用和醫院常用的設備.例如醫用外傷處置車等。

(4)融資租賃牙科擴展閱讀

醫療器械行業是一個多學科交叉、知識密集、資金密集型的高技術產業,進入門檻較高。中國醫療機構的整體醫療裝備水平還很低,在全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器械和設備中,有15%左右是20世紀70年代前後的產品。

有60%是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的產品,它們更新換代的過程又是一個需求釋放的過程,將會保證未來10年甚至更長一段時間中國醫療器械市場的快速增長。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中國醫療器械行業更是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 前瞻 》顯示,2005年,中國已成為僅次於美國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醫療器械市場。

在2006年,中國醫療器械進出口額首超百億美元大關,進出口總值為105.52億美元,同比增長17.57%,累計順差額31.90億美元。2007年中國醫療器械進出口總額為126.97億美元,同比增長20.33%,全年貿易順差41.33億美元。

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同發達國家相比雖然存在差距,但是中國醫療器械的發展速度令世界都為之側目。中國最新研發的醫療器械產品也走在了國際醫療器械行業的尖端。未來幾年內,中國將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醫療設備市場。

到2010年中國醫療器械總產值將達1000億元,在世界醫療器械市場上的份額將佔到5%,到2050年這一份額將達到25%。

隨著國內企業研發力量的快速提高,以及市場重心從高科技向普及型轉移,國內產品的競爭力正逐步增強,為國內廠商拓展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可以預見,未來中國醫療器械行業的發展空間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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