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護信託和子女保障信託的異同點分別是什麼
子女保障信託來是指由信託委託人(自即父母、長輩或子女本人)和信託受託人(即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委託人將財產(一般為金錢)轉入受託人信託賬戶,由受託人依約管理運用。透過信託機構專業管理及信託規劃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給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子女),作為其養護、教育及創業之用,以確保其未來生活。
監護信託是指利用信託方式,由信託機構對某類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行為。其最大特點是,信託機構對人的責任重於對物的責任。有兩種人需要監護,即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相應的監護信託也有未成年人監護信託和禁治產人監護信託。
⑵ 信託的名詞解釋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託監護擴展閱讀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⑶ 根據被監護人的不同,監護信託分為
監護信託是信託的一種; 主要針對的是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兩類人群; 也說不上不足,對比財產類信託,更注重的保障監護人,而非以收益為目的,因此其收益性很差。
⑷ 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⑸ 信託需要監護人嗎
做信託是需要身份證的,從這個角度講,未成年人是做不了信託,除非是單一信託中的認購者以外的收益人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否則何來監護一說。
⑹ 受益人為未成年人的信託需要監護人嗎
需要。要麼是法定監護人,要麼是指定監護人。監護人代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且負有保值的義務不得侵佔。
⑺ 信託工作具體是幹嘛的
信用委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
信託,是一種資金運用形式,作為金融四大支柱行業之一,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產業,是最具靈活,也是目前最具吸引的高端理財之一。
根據信託資金投向,有證券市場私募信託,房地產信託、股權信託、基建信託,等等,PE和VC也可以以信託的形式設立。根據收益類型,可以分為固定收益類、和浮動收益類,結構化類。
(7)信託監護擴展閱讀:
義務責任
⑴、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⑶、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網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⑹、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⑻ 監護信託有什麼壞處
監護信託是信託的一種;
主要針對的是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兩類人群;
也說不上不足,對比財產類信託,更注重的保障監護人,而非以收益為目的,因此其收益性很差。
⑼ 簡要說明個人信託業務的特點與基本內容
個人信託類業務主要包括四種,即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和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1、財產處理信託業務
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合同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
a.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這種信託多為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託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
b.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遺囑信託一般又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
2、財產監護信託業務
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這里指的無行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故這種業務又稱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財產監護信託。財產監護信託與財產處理信託有明顯區別,前者重在護養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養,禁治產者的療養、康復等,當然既然要護養人,管理其財產也是當然;後者重在理財而不在人。
3、人壽保險(也稱保險金)信託業務
指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人壽保險信託包括有:個人保險信託和事業保險信託、無財源人壽保險信託和有財源人壽保險信託。
4、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該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
⑽ 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1、遺贈的概念:被繼承人將自己的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2、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3、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遺贈扶養協議是在遺贈的基礎上增加了「扶養」條件,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是附扶養義務的遺贈,若受遺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則無法受贈遺產,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獲得遺產的。單純的遺贈時,受遺贈人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就能無償地獲得遺產。
(2)效力順序如下:遺贈撫養協議>遺贈>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遺囑信託的概念:遺囑信託,指自然人在其所立遺囑里寫明去世後財產由誰管理和分配,即受託人是誰、受益人有誰、管理財產的范圍。是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一項信託計劃。
2、意定監護的概念: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3、區別:
兩者在涉及被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通過遺囑進行財產規劃時,兩種性質可能同時出現。可能產生概念混淆。
(1)遺囑信託的對象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對象只能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亦沒有所謂監護人通過遺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遺囑信託的對象包括法定繼承人也包括非法定繼承人。而遺囑指定監護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父母)為其法定繼承人(子女)指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人不涉及子女以外的人。
(2)遺囑信託更側重於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配,側重財產關系。而遺囑指定監護人側重於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維護,側重人身關系。只不過,往往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後,因被監護人是自己的子女,而財產也是要留給自己的子女的,尤其是殘障子女,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時遺囑難免會涉及遺產分配方案,此時遺囑信託和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就可能同時出現了。
——家事法苑團隊陳貝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