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資公司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有投資理財咨詢項目,收取融資咨詢費是否屬於超范圍經營是否需要辦理特殊許可
投資公司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有投資理財咨詢項目,收取融資咨詢費理應是屬於正常收費吧。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特種服務項目了。
② 風投之家平台在融資咨詢怎麼收費的
早期創業公司,找融資基本上有這些路子:
一、通過身邊朋友介紹,或者有直接認識的投資人
這個是最靠譜的方式,畢竟早期項目更多的是看團隊和創始人,如果有熟識的人介紹,成功率會高很多
二、直接給投資人、投資公司的郵箱發BP
這個對接的概率比較低,畢竟知名一點的投資人或者投資公司,每天郵箱收到的項目太多,根本來不及看和回復。做的比較好的投資公司,會安排實習生來回復郵箱,回復的內容基本上是套路。不要以為收到投資公司的回復,就是別人有意跟進了
三、報名參加路演大賽
這是一個可直接跟投資人面對面溝通的方式,並且有時間和機會向投資人闡述你的項目
微鏈APP是創投服務平台,上面有大部分的路演大賽,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四、找FA
雖然FA是收費的,一般是3到5個點,但是人家是事後收費啊,而且人家要對你進行項目輔導、BP撰寫、對接投資機構、以及投前的相關服務,人家賺的也是辛苦錢,如果項目靠譜,找FA是個不錯的方式。
但是,注意這里是但是,正因為FA是個苦力活,一個300萬融資額度的項目和一個3000萬融資額度的項目,對於FA來說付出的成本基本上是一個樣的,而且一個300萬的項目,融資成功,才能拿到10-15萬的錢,而融資的周期是相當長的,如果融資額度是3000萬,那完全就不一樣了。看華興搞定美團和大眾點評、滴滴和快遞,那就夠吃一年兩年的了。
所以,對於FA來說,或者說好的FA,必然是挑好項目,一個是挑融資額度
注意,像上面投融界、融諾網,退出什麼什麼服務,然後事前收費好幾萬甚至十幾萬,然後也無法保證融資效果,這種根本不是FA,基本是騙子
五、互聯網對接平台
當前市場上主要有這么幾家:
1、36kr創投助手
這基本是自有對接平台,創業者上傳項目,投資人來看,至於投資人會不會看到你的項目,這個就不好說了
2、以太優選,貌似現在改名為易項優選了
基本上就是FA模式
3、微鏈APP
微鏈APP可以給投資人投遞,也提供對接服務
當前主要的對接服務是融資直通車服務¥2188、¥2888幫忙對接20家機構,推薦給看這個領域的投資人,保證必有反饋。雖然是事前收費,但是因為只是對接,服務成本沒有FA那麼高,所以收費也低,創業者可以嘗試
···
當然,融資就像相親,並不是一定是項目牛逼團隊牛逼,有時候只是緣分,雙方看對眼!所以創業者多嘗試···
無事生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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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融資顧問費的介紹
在房貸利率反價事件中,銀行捆綁銷售、亂收費等違規行為也暴露無疑。廣內發、郵政儲蓄銀行容等諸多銀行客戶被要求繳納一筆「融資顧問費」或「財務顧問費」才肯按原定優惠利率放款,同時有客戶被銀行搭售銀行理財產品或銀保產品。此前銀行琳琅滿目的收費項目遭到非議仍未取消的情況下,新增的所謂「融資顧問費」和「財務顧問費」令銀行再次遭受炮轟。
④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4)融資咨詢收費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⑤ 融資融券怎麼收費的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抄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登錄股票交易軟體進行交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⑥ 銀行收取融資顧問費合理嗎
原則上不合理,不過有所得必有失,你在獲取銀行的支持的同時必須要付出的,主要是看你自己要算一算成本合不合適,沒有合不合理之分,這個問題問得有點憤世了,呵呵!
⑦ 融資財務顧問費是什麼
是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顧問費用
你如你要上市融資 就要和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簽訂財務顧問協議 規定一屬年要支付一定金額給銀行或證券公司 由他們來給你做融資方面的策劃
估計你說的是銀行的 其實這個費用不是很合理 社會反響很強烈 銀行最後沒辦法作出妥協 只要簽了融資財務顧問協議 融資利率就能享受優惠 其實就是變著法的賺客戶的錢 一般為融資額的1%—3%。
⑧ 就是我們幫別人做融資顧問,收取中介費(就是顧問費),對方要求開票,請問這筆費用要上些什麼稅,因為金額有些大
應該是營業稅——服務業裡面的其他服務業,營業稅稅率5%,還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的話還有企業所得稅,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⑨ 工行要求我交「融資顧問費」,合理嗎
融資顧問費的收取是不合理的。
在房貸利率反價事件中,銀行捆綁銷售、亂收費等違規行為也暴露無疑。廣發、郵政儲蓄銀行等諸多銀行客戶被要求繳納一筆「融資顧問費」或「財務顧問費」才肯按原定優惠利率放款,同時有客戶被銀行搭售銀行理財產品或銀保產品。此前銀行琳琅滿目的收費項目遭到非議仍未取消的情況下,新增的所謂「融資顧問費」和「財務顧問費」令銀行再次遭受炮轟。
融資顧問費,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解釋就是「一筆手續費」。
但也有銀行同業人員對此不予認同,「銀行是直客式銷售,只有通過中介貸款才會產生中間的這筆費用,一般收取貸款金額的1%~3%,如果直接到銀行貸款只要繳納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其他費用一律不收。」一位外資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有的銀行這樣操作可能是為滿足一些客戶利率下浮的要求,額外收取的費用。
對於銀行收取「融資顧問費」及搭售銀行理財產品的做法,廣東銀監局日前曾做出回應。廣東銀監局有關人士明確表示,收取「融資顧問費」的做法屬違規,銀行應予退回。同時,廣東銀監局出台八點意見,力促房貸糾紛問題圓滿解決,其中一點是要求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進行全面自查,嚴禁銀行違反中央和地方房貸政策及銀監會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嚴禁捆綁銷售、亂收費和虛假承諾等違規行為,嚴禁以各種名目收取不正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