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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減免政策

發布時間:2021-08-25 19:33:17

㈠ 國家政策在創業者融資難,這個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就知道這么多降低融資成本6月,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將成本的通知,出台回政策降低融資負擔。答指出:
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融資、動產融資、銀稅合作、資產證券化等合理金融創新;
鼓勵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國有大型銀行要率先做到,實行差別化考核評價辦法和支持政策;
督促商業銀行落實有關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的監管政策,制定內部制度方法;鼓勵大型銀行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賦予縣支行合理的信貸業務許可權;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提升客戶信息採集與分析能力,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探索發放信用貸款等。6月,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見,部署第二批雙創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提出:支持設立一批扶持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引導和規范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完善引導基金運行監管機制、財政資金績效考核機制和信用信息評價機制。支持雙創示範基地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開展投貸聯動、專利質押融資貸款等金融改革試點等。昆明永諧為你解答

㈡ 政府對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政府對房地產企業的融資只有限制,據我了解還沒有什麼優惠政策。銀行控制貸款,地產企業首發上市基本不可能,所以您應該問房地產企業融資困境有何對策,呵呵。

以萬科試水「曲線貸款」案例分析
2004年7月5日,萬科發布公告稱,該公司已和德國銀行HI達成合作協議,由後者出資3500萬美元,雙方共同在中山完成「萬科城市風景花園」項目。這一合作表明,萬科的境外融資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在中國房地產界一直處於領頭羊地位的萬科,在境外融資方面,又一次站到了潮流的前端。
根據萬科發布的公告,此項合作的目的是為萬科在中山即將開始的項目「萬科城市花園」進行境外融資。提供融資的是德國房地產融資服務的龍頭HYPO集團的下屬銀行HI,其總部設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此次為萬科提供的融資額為3500萬美元,在該銀行的不動產資產中所佔份額很小。但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合作方式。在法律上,這算是一筆股權融資。因為萬科要將所持有的中山項目80%的股權轉讓給一家由HI設立的名為Best Gain Investment的公司,由於該公司萬科也持有35%的股權,從而在融資安排完成後,萬科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該公司權益只有48%。從形式上看,HI取得了中山項目的控股權,是如假包換的FDI(外國直接投資)。該次融資的載體萬科中山公司的注冊性質是中外合資公司,由深萬科和萬科的附屬公司香港永達投資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該公司權益實際上完全屬於萬科。但通過中外合資的形式,為以股權形式取得境外融資打開了方便之門。
實際上,雖然HI擁有中山項目52%的股權,但並不擁有實際的控制權。而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在項目回款之後,萬科將以LIBOR(同業拆借利率)再加幾個點的利息贖回股權。也就是說,這實際上是一筆商業貸款。但由於商業貸款屬於資本項目,直接的境外信貸顯然有違目前的外匯管制,因而才不得不「曲線融資」,以FDI之名,行商業貸款之實。這個融資安排,相當巧妙地滿足了有關的管制要求。對於此項融資安排的具體利率水平,HI的利率水平其實相當地低,大約只相當於國內同類型貸款的名義利率,不難看出,剛剛通過了萬科A發行可轉債的發審委「聆訊」,又在境外融資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融資成本也不高,從資金來源看,該項目的投資全部來自HI的融資,萬科不需要投入一分錢,也不需要再申請任何開發貸款。而在法律上,由於資金全部來自HI,控股者又是HI,則至少在名義上,項目的風險也完全由HI來承擔。萬科的責任只是按照合同規定的項目計劃把它做完,把房子蓋好,再盡量賣掉。其他的風險,與萬科無關。但最後所取得的利潤,卻可以由萬科完全掌握,萬科需要付出的只是幾個百分點的融資成本以及自己的品牌。簡單地說,這實際上是一個由HI投資,由萬科負責操作的項目。萬科僅僅藉助自己的品牌,就取得了該項目的控制權並佔有大部分利潤。同時,由於融資以美元結算,考慮到目前的匯率趨勢是人民幣有升值壓力,該項融資的匯率風險也要由HI來承擔。
從外資方面來看,外資對中國房地產業普遍的樂觀預期和強烈的投資慾望致使他們願意做這種本大利小的生意,例如HI。在國外資金普遍渴望投資中國房地產,但對風險又普遍感到難以把握的大背景下,萬科的規模、品牌和既往業績,對促成此次融資合作顯然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正如前面所說,雙方都在試水。此次境外融資對萬科的意義總結為兩條,「一是打開了境外融資之門,豐富了萬科的融資手段,在融資渠道多元化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二是可以提高萬科的項目管理水平。萬科會將中山項目的管理作為今後新的項目管理標准,可以為今後的境外融資安排打下基礎。對萬科來說,這是難得的學習和提高的機會。而對於HI來說,作為來華投資的第一單,HI最關心的並不是利潤,重要的是有一個開始,並由此積累經驗、知識和人脈關系。短期的投資回報肯定不是HI所追求的。所以不難預料,如果中山項目取得成功,萬科與HI及其他境外投資機構的合作肯定將繼續擴大,而HI也將籍此打開中國地產市場的大門。

㈢ 我有一個融資租賃公司,怎麼能夠享受優惠政策

對於租賃公司來說要享受優惠政策是有一定要求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要求5月1日後實收

資本達到1.7億,從達標當月起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實收資本未達標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的,7月31日前仍按規定執

行享受,8月1日後開展的有行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行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規定執行。我們都知道,融

資租賃業務除作為融資的重要通道,

㈣ 融資租賃的地方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融資有什麼作用

(1)融租賃能有效推動中小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2)融資租賃有利於中小企業提高經營管理。(3)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的綜合服務。 (4)融資租賃能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融資租賃的潛力是巨大的,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也是意義深遠。融資租賃無需一次性投入大量資金就可以獲取所需要的機器設備,一方面緩解了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技術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同時還可獲得更專業的綜合服務,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舉多得。因此,大力發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對中小企業發展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小企業應充分利用這種融資方式。

㈤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 《指導意見》提出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體舉措包括:明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范圍和重點對象,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並實行差別費率、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強化財稅正向激勵、構建上下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逐級放大增信效應和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帶動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不得低於50%。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在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許可權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准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並實施跟蹤評估。 在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的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財稅正向激勵,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風險補償機制,並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監管考核機制,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金融管理部門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等。」《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佔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其基本原則為「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保本微利運行、落實風險分擔補償、凝聚擔保機構合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佔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 也明確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㈥ 融資租賃有那些稅收優惠

1.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問題

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新設立的製造類合資公司享有部分額度的進口設備免稅待遇。當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對進口免稅設備做融資租賃時,租賃公司操作起來很麻煩,主要原因是因為免稅物品在前五年處於海關監管,但融資租賃需要將設備法律所有權轉移到出租人。為了法律上完備,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前獲得監管海關的同意。但每次辦理很麻煩,需要先向地方海關申請,然後由地方海關向國家海關總署申請。希望海關和稅務方面能就進口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公布一個

通用的管理辦法,使得融資租賃操作簡單,合法並高效。

其實在海關監管進口免稅設備時,並沒有禁止進口免稅設備的轉讓或買賣,只不過在監管期間的進口免稅設備轉讓或二次買賣時需補交關稅。如果海關能出台解釋細則,允許進口免稅設備的抵押及融資租賃,規定實際物權轉移時需補交關稅,並明確相應細則,則會大大便利免稅設備進口企業的融資安排,便利租賃公司以及銀行向免稅進口企業提供融資,減少不必要的海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也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2.回租賃稅收問題

一般租賃公司都認為回租賃為租賃的一種形式,應該按照國家對融資租賃或經營性租賃規定的稅收納稅即可。但有個別觀點認為回租賃是由購買和租賃兩部分構成,購買和租賃兩個環節都要納稅。我們認為此觀點不正確。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出租人支付購買價給承租人是為了從法律形式上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前提,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業務本身動機是為了獲得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種融資行為。希望稅務部門能明確對回租按照租賃單一業務模式征稅。

3.跨境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

跨境融資租賃在對外支付租金時,要先扣除關稅(一般在5%左右),增值稅(租金全額的17%)和預提稅(租金全額的10%)。 全部稅收成本超過30% 。 建議對預提稅的稅基減小,本金部分免徵,只對利息部分徵收預提稅。

4. 經營性租賃的營業稅

目前國內對出租人在經營性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額徵收5%的營業稅,這是經營性租賃在中國得不到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建議國家考慮減少對經營性租賃的稅收以促進經營性租賃的發展。建議對於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資租賃的稅收標准徵收,但同時出租人也放棄所得稅前記提折舊。對出租人回收租賃物件後二次變賣取得的銷售收入,扣除租賃物件采購成本後,對溢價部分可按銷售類征稅。

㈦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㈧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㈨ 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以下簡要分析我國目前的各項稅收政策制度中,融資租賃交易與一般租賃、買賣交易面對的稅收制度的比較。
(一)融資租賃與一般租賃稅收制度的比較
融資租賃在營業稅和印花稅上所要繳納的稅金少於一般租賃。但由於融資租賃的支出在會計分錄中被資本化,故不能成為所得稅稅前扣除中的營業成本,不及一般租賃的租賃支出可抵扣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1)流轉稅。一般租賃中,出租人要繳納租金收入的5%作為營業稅。而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所要繳納的營業稅的稅基比一般租賃人的稅基要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我國的融資租賃是按照金融業的稅目徵收營業稅,稅基有抵扣,具體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人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自2003年1月1日起,其稅率亦為5%。
(2)所得稅。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根據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融資租賃的租賃支出不可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僅可扣除折舊費用;而一般租賃的所有租賃支出都可以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一般租賃可扣除的應稅所得額比融資租賃多,但這主要是由於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決定其在會計處理上被資本化。
(3)印花稅。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繳納合同租金的0.1%作為印花稅。而整個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所要繳納的印花稅稅率都低於一般租賃。目前2011年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出融資租賃合同的稅率,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把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比照借款合同,稅率為0.005%;購買合同的印花稅比照購銷合同,稅率為0.03%。
(二)融資租賃與一般銷售稅收制度的比較
融資租賃要繳納的稅金在流轉稅、印花稅上都低於一般銷售,在所得稅上還享有加速折舊的特別優待。
(1)流轉稅。一般買賣中,出賣人人要繳納貨物出售的增值部分的17%或13%作為增值稅。而融資租賃將大部分貨款轉變為租金形式,從而只要對其增值部分繳納5%的營業稅。
(2)所得稅。一般買賣和融資租賃都可以享受折舊抵扣稅收,但融資租賃特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gong字[1996]41號規定,「企業技術改造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於三年。」不過,企業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稅前提取折舊,必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加速折舊政策使得企業可以提前實現稅收抵扣,獲得更多的資金的時間價值。
(3)印花稅。如上一部分分析中所列數據,融資租賃合同中轉移的價款所要繳納的印花稅比放在購買合同中的那部分價款的印花稅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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