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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融資案例

發布時間:2021-08-25 17:50:56

1. 什麼是TOT融資模式

TOT(移交來-經營-移交)模式 源該模式是應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政府將已經建成投產運營的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投資方進行運營,政府憑借所移交的基礎設施項目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現金流量),一次性地從投資方融通到一筆資金,再將這筆資金用於新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當經營期屆滿時,投資方再將項目移交回政府手中。 TOT融資方式運作過程省去了建設環節,項目的建設已由政府完成,僅通過項目經營權移交來完成一次融資。

2. 我國新型項目融資模式包括哪些高手進!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於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

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案例:
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
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

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3. BOT,TOT.等常見的幾種融資方式是什麼

常見的融資方式有三種:BOT,TOT,BT。BT模式: 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專用非政府資金進行基礎非經營性建設項屬目的一種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4. 創新型投融資方式BOT、TOT、BT是什麼樣的方式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繫上 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5. TOT融資有什麼意義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1.投資方的項目結構方面
BOT模式運作過程包括政府機構、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商業銀行、擔保受託人、出口信貸貸款方、項目承包商、分包商、項目所需設備的供貨方等眾多的參與者。在項目立項建設過程中這一復雜結構需要大量的協議、商業合同。這些協議和合同從准備、談判直至簽訂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證,也需要項目參與方的密切協作。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耗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它要求眾多的參與方相互信任、相互協作、相互配合,這無疑增加了項目進展的復雜性和難度,相應地會影響投資方的投資決心。可見,BOT方式中的建設環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項目的立項、實施需要復雜的技術和良好的環境作為保障,僅項目前期准備工作就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簡單一些。因為這種方式運作過程省去了建設環節。項目的建設已完成,僅通過項目經營權移交來完成一次融資。這種的運作方式主要涉及項目融資有關問題的談判及有關准備工作,涉及外資投資方經營期內中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等。同BOT相比較,TOT方式有結構簡化、時間縮短、前期准備工作減少、費用節省等優點。

2.外資投資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方面
由於BOT投資項目生產經營周期長,從與東道國政府談判和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結束,時間跨度往往歷經數年、數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種風險,根據一些國家的實踐,影響BOT項目風險的主要因素有:融資的高成本和長周期、金融行市的變動、東道國政府的穩定性和政策的連續性、債務風險以及與經營方式相關的風險等。
正因為這樣,在BOT融資方式的實施過程中,投資方對各種風險的考慮是十分慎重的,因為風險系數的大小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和決策。而TOT方式沒有建設這個環節,投資方直接經營已建成的項目,從而迴避了項目工程建設中的大量風險。TOT模式是購買東道國已有的存量基礎設施和經營權,既避免了建設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運營、現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的風險,又能盡量取得收益。

3.對法律環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國有關BOT和TOT的專門法律尚未出台。國家計劃委員會、電力工業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聯合下發的《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經營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三資企業法」、公路法、電力法、外匯管理法規等組成了我國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是調整我國政府對外資的管制、保護關系和中外私人合營者之間的投資關系,顯然不能滿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護要求。因此,應當制定專門的《B0T投融資基本法》。在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未到位的情況下,TOT融資方式較BOT方式對法律環境的要求相對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資者。因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項目資產為擔保,即使在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的條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資者。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資方式與BOT相比較,最大的區別在於避開了「B」(建設)中所存在的較高風險和大量矛盾,中外雙方往往比較容易達成一致。在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下,TOT是一種較為適合的,簡便易行的項目融資方式,它更符合我國的實際。

6. TOT融資缺陷

第一雙重收費;第二,股市好的時候業績平平,因為TOT的設計初衷是平滑陽光私募的波動,所以比較穩定,牛勢是業績平平但是熊市時一般不會跌很多。

7. 什麼是BOT融資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解答:

BOT是英文「Build - Operate - 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一經營一移交」,其實質是一種特許權。這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城市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以償還債務,收回投資、賺取利潤。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應當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1) BOOT( Build - Own一Operate - Transfer),即建設—擁有一經營一轉讓u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2) BOO(Build - Own - Operate),即建設一捌有一經營。這種方式是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些基礎設施,但是並不將此設施移交給公共部門;(3) BOLT(建設一擁有一租賃一移交),以及BRT(建設一出租一移交),它們都是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租賃或出租,以收回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然後移交給政府。上述幾種形式雖然名稱不同,但都具有國際上公認的BOT模式的基本特徵,如民營化,特許期等,因此,在實踐中均統稱為BOT模式。

8. 什麼是TOT 模式啊這個詞困擾了我好久了。

這個我也沒學過,所以之能從網上給你搜了!

TOT模式的概述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方式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並得到合理的回報,雙方合約期滿之後,投資人再將該項目交還政府部門或原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融資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從某種程度上講,TOT具備我國企業在並購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特點,因此可以理解為基礎設施企業或資產的收購與兼並。TOT(移交—經營—移交)模式的流程大致是:首先進行經營權轉讓,即把存量部分資產的經營權置換給投資者,雙方約定一定的轉讓期限;其次,在此期限內,經營權受讓方全權享有經營設施及資源所帶來的收益;最後,期滿後,再由經營權受讓方移交給經營權轉讓方。它是相對於增量部分資源轉讓即BOT(建設—經營—移交)而言的,都是融資的方式和手段之一。

TOT方式的運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並報批。轉讓方須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TOT項目建議書,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現行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基礎設施管理人只有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或授權才能實施TOT方式。

2.項目發起人(同時又是投產項目的所有者)設立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Vehicle, or 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發起人把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V,以確保有專門機構對兩個項目的管理、轉讓、建造負有全權,並對出現的問題加以協調。SPV常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3.TOT項目招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項目,須採用招標方式選擇TOT項目的受讓方,其程序與BOT方式大體相同,包括招標准備、資格預審、准備招標文件、評標等。

4.SPV與投資者洽談以達成轉讓投產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議,並取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資金,用以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使用。

7.項目期滿後,收回轉讓的項目。轉讓期滿,資產應在無債務、未設定擔保、設施狀況完好的情況下移交給原轉讓方。當然,在有些情況下是先收回轉讓項目然後新項目才投入使用的。

TOT模式的好處
開展TOT項目融資,其主要好處有:

(1)盤活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開辟經營城市新途徑。隨著城市擴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面對巨大資金需求,地方財政投入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囊中羞澀」。另一方面,通過幾十年的城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中部分經營性資產的融資功能一直閑置,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現資產沉澱現象。如何盤活這部分存量資產,以發揮其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是每個城市經營者必須面對的問題。TOT項目融資方式,正是針對這種現象設計的一種經營模式。

(2)增加了社會投資總量,以基礎行業發展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穩步增長。TOT項目融資方式的實施,盤活了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同時也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從「投資」角度拉動了整個相關產業迅速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平穩增長。

(3)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資源使用效率。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公共設施領域經營一直是沿用壟斷經營模式,其他社會主體很難進入基礎產業行業。由於壟斷經營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設施長期經營水平低下,效率難以提高。引入TOT項目融資方式後,由於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給所有基礎設施經營單位增加了無形壓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同時,一般介入TOT項目融資的經營單位,都是一些專業性的公司,在接手項目經營權後,能充分發揮專業分工的優勢,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經驗,使項目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轉變觀念和轉變職能。實行TOT項目融資後,首先,政府可以真正體會到「經營城市」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一項嚴謹、細致、科學的工作;其次,政府對增加城市基礎設施投入增添了一項新的融資方法。政府決策思維模式將不僅緊盯「增量投入」,而且時刻注意到「存量盤活」;再次,基礎設施引入社會其他經營主體後,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員」角色,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對城市建設規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務企業,監督企業經濟行為等方面工作上來。

TOT模式的優勢
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TOT項目融資方式有其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主要體現在:

(1)與BOT項目融資方式比較。BOT項目融資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TOT項目融資方式與之相比,省去了建設環節,使項目經營者免去了建設階段風險,使項目接手後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於項目收益已步入正常運轉階段,使得項目經營者通過把經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方式再融資,也變得容易多了。

(2)與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融資方式比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項目法人貸款其實質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雖然也有一些擔保措施,但由於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參與項目經營,只有通過間接手段監督資金安全使用。在社會信用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階段,貸款者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由於貸款者「惜貸」心理作用,項目經營者想要通過金融機構籌集資金,其煩瑣手續和復雜的人事關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項目融資,出資者直接參與項目經營,由於利益驅動,其經營風險自然會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圍內。

(3)與合資、合作融資方式比較。合資、合作牽涉到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由於雙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資、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決策程序相對也比較長,最後利潤分配也是按協議或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實行TOT項目融資,其經營主體一般只有一個,合同期內經營風險和經營利益全部由經營者承擔,這樣,在企業內部決策效率和內部指揮協調工作相對容易開展得多了。

(4)與內部承包或實物租賃融資方式比較。承包或租賃雖然也是把項目經營權在一定時期讓渡出去,但與TOT項目融資相比,仍有許多不同之處。經營承包一般主體為自然人,項目對外法人地位不變,項目所有權權力完整保留。租賃行為雖然經營者擁有自己獨立的對外民事權力,但資產所有權權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賃費用一般按合同約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項目融資是兩個法人主體之間契約行為,經營者在合同期內,仍有獨立的民事權力和義務,按合同約定,經營者還可擁有部分財產所有者的權力。經營者取得財產經營權的費用也一次性支付。

(5)與融資租賃方式比較。融資租賃是指出租者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設備的選定,購買其設備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融資租賃方式涉及到購買和租賃兩個不同合同,合同主體也涉及到出租人、供應商、承租人三方。其運作實質是 「以融物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TOT項目融資方式,合同主體只有財產所有人和其他社會經營主體兩者。經營者既是出資者,又是項目經營者。所有者暫時讓渡所有權和經營權,其目的是通過項目融資,籌集到更多的建設資金投入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TOT項目融資方式,省去了設備采購和建設安裝環節,其采購設備調試風險和建設安裝風險已由項目所有者承擔。合同約定的標的交付後,經營者即可進入正常經營階段,獲取經營收益。

(6)與道路兩廂或其他土地開發權作為補償方式比較。以開發權作為補償項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備創收經營權,項目具有純公益性質。TOT項目融資,其項目本身必須是經營性資產,有比較固定的收益。與取得其他開發權融資方式比較,省去了建設環節風險和政策不確定性因素風險,其運作方式對項目所有者和經營者都有益處。

實施TOT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新建項目的效益。由於新建項目規模大,耗費資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設中曾經出現的「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廢等情況。首先,在目前TOT融資方式經驗不足的情況下, 要做好試點工作,並及時總結經驗,從小到大,從單項到綜合項目逐步展開。其次,在建設前一定要進行全面、詳細的評估、論證,要充分估計到TOT的負面效應,提出相關預防措施。對於事關國家建設全局的重大項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決定,倉促上馬。中央有關部門應從國民經濟全局的角度出發,嚴格審核、審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進外資,防止重復建設。

2.注意轉讓基礎設施價格問題。(1)由於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礎設施,避免了建設時期和試生產時期的大量風險,而由我方承擔這些風險。因此,經營權的轉讓價應合理提高,作為對承擔風險的「對價」。(2)由於TOT項目多為基礎設施項目,其價格高低必然會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影響。而由於外方承擔風險較低,花費費用少,因此,項目產品價格應按國內標准合理制訂,要與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3.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受讓方買斷某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資產如果估價過低,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估價過高則可能影響受讓方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因此,要正確處理好資產轉讓和資產評估的關系。聘請的評估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在評估時最好與轉讓方和其聘請的融資顧問及時溝通,評估結果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4.應明確規定轉移經營權的項目的維修改造。為防止外商(受讓方)竭澤而漁,在移交回我方時是一個千瘡百孔的爛攤子,可以採用一種過渡期的辦法。在過渡期內,雙方共同管理、共同營運項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於我方對項目運行的監督管理。此外,還應鼓勵外商對項目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擴建改造。

5.進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資法律環境問題。盡管TOT涉及環節較少,但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環境的保證。政府應通過立法規范TOT相關主體的行為, 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證轉讓項目的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穩定性,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盡量減少投資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依據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制訂出一套適合於TOT方式的法律法規,為TOT在我國的有效利用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9. 什麼叫TOT和BOT融資模式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方式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常是指內政府部門或國容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並得到合理的回報,雙方合約期滿之後,投資人再將該項目交還政府部門或原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恩美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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