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市場部,做銷售的。但是信託公司待遇還是不錯的。
提成不少,過的很好。
Ⅱ 新時代信託的投資顧問都是和下面的公司簽合同嗎
新時代現在是這樣的嗎?我還真沒聽說,信託公司的財富中心就是銷售部門,屬於信託公內司的體系,不可容能說你當理財經理就簽財富中心的合同,你當項目經理就簽產品部的合同,你當會計就簽財務部的合同,要是這么說的話那信託公司那麼多部門得有多少合同樣式啊,不管什麼職位都一樣是信託公司的勞務合同,只不過在合同中寫明的職位不同,而且新時代下邊有分公司嗎?我還真不知道......至於千八的傭金也算不錯了,而且這還得看項目,不是所有項目都是一樣的傭金,有高有低的,恆天和新湖都是中融以前的財富中心獨立出來以後成立的第三方,主要買中融的產品,現在別的公司的產品也越來越多了,也賣新時代的(因為新時代自己賣不動),大唐的股東之一是中植集團,但是因為中植集團的主席是中融信託的實際控制人,所以大唐也主要賣中融的產品,這三家的話大唐名氣低一些,在外地的分部少,年銷售額也低,恆天和新湖都還可以
Ⅲ 私募基金做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是不是要交一部分保證金之類的給信託公司啊
一般都是給私募公司投顧費啊。。。如果是你自己發產品,信託通道的話,信託也不會管這個,只收通道費。。。
發產品怕虧損的話也不會交保證金。。。會讓你放到產品里,當「安全墊」
Ⅳ 誰能解釋一下下圖中投資顧問與信託公司之間存在什麼聯系他們之間是什麼角色有什麼利益關系
簡單來來說,就是管理人和投資顧問源的關系。一般信託公司都不具備私募基金公司的市場投研能力,需要具有專業水平的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雙方一般就是僱主和雇員的關系。說的簡單點,一般就是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或優先順序,投顧進行投資建議並獲得投顧費用(有的可能還會有業績分成),信託公司自主進行投資實際操作。
Ⅳ 陽光私募信託產品結構都有哪些
嚴格來來說,信託是陽光私募的一種形式。
按結構形式來分有:
1、結構化專(傘形),主要是以劣後資金屬配上優先,是為了投顧擴大杠桿的,一般劣後投顧自己出,優先為機構資金;
2、非機構化純管理型私募,主要為市場認可的投顧發起,由信託公司完成募集,是為了使投顧成為管理人,對於投顧要求較為嚴格。
按資金來源分:
1、單一(傘形為主)
2、集合(管理型為主)
按投資標的來分:
1、證券投資(股、債)
2、股權投資類的
3、其它類的(諸如地產)
等
Ⅵ 私募走信託通道發產品是管理人還是投顧
基金公司肯定是管理人,如果投到一級、一級半、二級市場,投顧可以任意選內擇。
信託容公司發行得單一信託計劃,只作為放款得通道,因為私募基金不具備法人資格,必須藉助金融機構(如:信託、銀行、券商)放款並投向管理人所指定的標的。
Ⅶ 信託產品投顧方如何備案
信託必須走完所有流程才能發行,論證(盡調)-設計(結構,客戶收益,風控等)-立項-審察(四部過會)-報備(銀監局)-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
Ⅷ 信託產品是否能與投資顧問構成一致行動人
你說的是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吧,投資顧問的角色就是操作資金的。當然是和信託產品是一致行動人。因為信託產品凈值高了,投資顧問才能分的更多的人。
Ⅸ 信託產品投資顧問被證監會處罰 信託會受到影響嗎
有可能。如果你所投的信託產品的管理人出了問題。產品肯定會收到影響。畢竟投顧負責產品的運作策略。如果投顧被罰了。但是管理團隊還能正常運作的話。那影響也不大。你要相信。能做投顧的管理能力強。
Ⅹ 信託財產可以直接支付投資顧問費嗎
你好!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確認信託財產的歸專屬並向受益人或權屬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託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託產品中,對信託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先於其他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或信託利益。對於做出此類安排的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託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其尾差歸受託人所有。
謝謝!高搜易財富(gsycf.com)很高興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