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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租賃業務

發布時間:2021-08-23 11:47:25

『壹』 融資性租賃與經營性租賃兩者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1)融資性租賃業務擴展閱讀: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參考資料:所有權-網路

『貳』 融資租賃業務的種類有哪些

  1. 種類:

    (1)直接融資租賃

    (2)經營性租賃

    (3)出售回租

    (4)轉租賃

    (5)委託租賃

    (6)分成回租賃

  2. 融資租答賃是指: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2)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

    (3)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叄』 融資性租賃有什麼用

融資性租賃作用:
1、解決融資渠道

在我國租賃業的歷史上,用租賃方式解決融資渠道曾經是承租人的首要動機,至今仍舊是其主要動機之一
2、改進現金管理
租賃方式將給承租人企業的現金管理帶來很多好處。在融資租賃中,對設備可以全額支付,一般不需要預付款。在經營租賃中,因為設備存在余值,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比全額購買設備時的費用小。因為還租日期固定,有利於承租人的資金計劃。
3、利於設備在技術上的更新換代
租賃方式不僅用於解決承租人的資金渠道,而且廣泛用於承租人避免設備技術陳舊的風險。為此,使用的租賃方法是使租賃期限和設備的技術適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設定設備的余值,承租人只支付為其融資的部分。這種方法可以對設備升級換代;對設備以舊換新,保持技術領先。出租人不僅可以融資購買新設備,也可以融資收購老設備。租期結束後,承租人對設備有三種選擇方案:退還設備、續租和留購,使在選擇設備的技術水準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即使是退還設備,承租人也節省了處分設備時所遇到的麻煩和費用。
4、可以開展表外融資
適用於經營租賃。在經營租賃方式中,租賃資產不計入承租人的財務報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當期損益處理。經營租賃對承租人來講,是一種表外融資。其好處是:
1)改進承租人企業的利潤:在租賃期限的期初,經營租賃的費用低於融資租賃的費用。經營租賃只發生租金,而融資租賃要由承租人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一般用於還租),此外還要支付租金利息(利隨本減)。
2)提高資產回報率:ROA(資產回報率)= 凈利潤/總資產。在總資產和負債均不增加的情況下,承租人通過租賃取得設備的使用權,而租金計入當期損益。凈收益得到提高,因而資產回報率得到提高。
3)改善財務報表表現:除了資產回報率以外,承租人財務報表的其他一些比率也能得到改善。
4)避免出現擱淺資產:設備在自然壽命期內技術上落後,不能用又必須提折舊,如果處分設備,企業必然出現虧損,該設備成為擱淺資產。通過租賃方式(合同中含升級條款、退還條款、更新條款等)可以避免出現擱淺資產。
5、允許加速折舊
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6年4月7日發布的財工字[1996]41號文「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工業企業如果在技術改造中使用融資租賃方式增添設備,允許加速折舊。折舊年限:按租賃期限和國際規定的折舊年限的孰短原則,但最短不得短於3年。
6、靈活
客戶從銀行取得貸款,條件是非常嚴格的。而採用租賃方式能給承租人帶來很多靈活與方便。主要的靈活是還租方式的靈活。根據設備的用途、會計核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種靈活還租的方式,具體由租賃當事人雙方根據情況「量體裁衣」,例如:
1)租金先少後多(step-up):大多根據項目的性質決定。
2)租金先多後少(step-down):大多根據收入情況決定。
3)租金放假(rent holidays):設備的使用有「假期」,設備的收入也有「假期」,例如設備每年要停運3個月。故租金也要放3個月的「假」。
4)跳躍式還租(skipped rent payments):對於農業機械的租賃,租金來源是農民的現金收入,而農民的收入是季節性的。因此,農業機械的租賃採用和農民的現金流相匹配的還租方式。
5)共享式(enjoy together):根據承租人的某關鍵經營指標的某一比例設定租金,經營狀況好時多還,不好時少還。
7、方便
租賃業務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資和融物一步到位。
2)對製造商(出租人)起控製作用:特別是廠商租賃的情況。按合同約定,設備出了問題而廠商不認真解決時,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對設備的處分問題:在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承擔處分設備的負擔、費用和風險,使承租人的負擔大為減輕

『肆』 簡述融資性租賃和服務性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服務性租賃:兼有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特徵的一種租賃,即在融資性租賃上附加租賃設備的保養,維修等各種服務項目.如廠商系的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公司,在通過融資租賃信用方式銷售設備時,可以打包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包和保險服務包,這些費用可以和設備價款一起計入融資金額;廠商系的工程機械租賃公司在經營租賃業務中除租賃設備外,也可以提供操作人員、技術人員等服務。
其實服務性租賃是在融資租賃基礎上的增值服務。兩者的結合更加完善了租賃業務的范圍。

『伍』 融資租賃的業務類型有哪些

『陸』 融資性租賃業務特點

國銀監會發布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與2000年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相比,此次修訂主要在股東資格、業務范圍、監管規則方面有新規定,尤其對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售後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要求真正實現合格租賃標的物的買賣及租賃,下面就通過一個案例介紹售後回租業務以及對該業務的監管規則。
原告某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與被告紡織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投資公司向紡織公司購買偏細絲生產設備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投資公司出售上述租賃物,租賃物總款為170萬美元,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歸投資公司,租金並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36個月。

合同簽訂後,紡織公司向投資公司發出貨物支付通知書、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及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投資公司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貨款,紡織公司除支付首次租金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投資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其償還租金本息、遲延利息。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本案供貨人兼承租人紡織公司所稱的貨物實際上是處於被海關監管狀態的,在未經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因此判決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投資公司和紡織公司對於合同無效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於當時尚無關於融資租賃的詳細規定,本案判決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因為合同違反海關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而根據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這種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該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規范售後回租業務,預防此類情況的發生。

『柒』 "融資租賃業務"是什麼

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內。
融資租賃容(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於設備壽命期。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判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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