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非融資類擔保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指銀行作為擔保人,應商業交易一方(申請人)的需求,以其自身的信譽向商業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為擔保申請人的某種責任和義務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種具有一定金額、期限、承擔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可書面付款保證。
銀行保函主要用於合同履約、國際投標、工程承包、補償貿易以及境外籌資等需要。
銀行可提供的保函業務分為融資性保函和非融資性保函兩大類。
1、融資性保函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透支擔保、延期付款擔保等。
2、非融資性保函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進口付款擔保等
❷ 非融資性保理是什麼
非融資性保理,也就是純粹的應收賬款管理和財務顧問。也就是保理商不提供資金。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
非融資性保理業務舉例說明:
Q公司在某銀行授信往來多年,近年來該客戶重新規劃業務框架,進行業務轉型,逐漸退出房地產領域,主營業務調整到交通、水務、能源及環保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和運營。2008年初經辦支行上報Q公司流貸的續授信方案,由集團公司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公路收費權質押,但未能獲准。
經辦支行和分行業務推動部門多次拜訪Q公司,了解到今年年中Q公司將持有名下江浙滬相關房地產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給K公司,合同標的為10000萬元,其中20%部分的股權轉讓款項(2000萬元)在2007年上半年結清。由於K公司是國內排名前十的房地產集團公司。
針對這部分未結清的股權轉讓款項,該經辦行提出「擔保項下的流貸+非融資性保理」的保理綜合方案,並順利獲批。具體方案如下:先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發放融資款項,由Q公司之母公司提供信用擔保;再安排敘作非融資性保理,由Q公司和某銀行向K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由K公司簽章確認,並承諾合同付款到期時將未結清之股權轉讓款項劃付至某銀行指定賬戶。
❸ 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3)非融資業務擴展閱讀
變更終止
(一)、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後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2、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後,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5、股權發生變更。
(二)、 擔保機構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❹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1、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版付擔保、投標擔保、預權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
2、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3、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擔保的定義如下:
1、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3、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
❺ 在工行申請非融資類擔保業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辦理非融資類擔保業務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專准登記;
2.經營狀況良屬好,具備執行基礎交易合同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
3.具備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基礎交易合同條款完備,責任明確;
4.無不良信用記錄;
5.擔保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❻ 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❼ 非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的運作方式及流程
融資性擔保企業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不能版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融權資性擔保企業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前提是其公司經營范圍中有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內容。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主要是指訴訟擔保、招投標擔保等業務。
❽ 非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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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於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闆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並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於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託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後,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託發放貸款、不得受託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於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託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