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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家族信託

發布時間:2021-08-22 05:39:08

『壹』 可轉換信託基金是什麼意思大體怎麼個組成構架

盡管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彰顯了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進一步深入及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進一步加強,然而該制度組成規則的不明確及某些內容的缺失也同時產生出一種不和諧的聲音,如制度功能定位之不周及因制度缺失而體現的行業自律性差等,因此,以市場約束為導向,以該制度應有的效應為基柚,以制度引進的精神與形式之契合來匡正目前所存在的缺憾已成為當務之急。

2005年7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稱為「《辦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已構築起了以《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實施辦法》等文件為基礎的,以中小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基金保護法律制度。後續修訂的《證券法》第134條所規定的「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內容,更是使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外衣。雖然這一制度的「閃亮登場」給原來一直處於低迷狀態的證券市場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強心針」,同時也迎來了學界與實務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評,但筆者認為,這一新生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並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評判是,它仍存在這樣或那樣值得我們檢討、反思與改進的地方。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個目標定位欠完整性的問題
「法律必須回應現實發展的要求」決定了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承載著特定歷史時期的使命與社會公眾的迫切訴求。對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之功能,《辦法》在第1~2條開宗明義地表明:「為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籍此,不難發現,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經濟補償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撐功能。
盡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護基金事後賠償的實質,但是它也人為地掩蓋了一個「公開的秘密」,即作為與存款保險制度及保險購買人保護制度相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真正功能並不在於事後的賠償性救濟,而在於破產預防。這一立論就揭示出了一個潛在的命題,即該制度的主旨是圍繞事先性監管與行業自律所展開的。實際上,各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所蘊含的對銀行業之監管權也是對這一理論的反證;然而,《辦法》並沒有賦予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後稱「基金公司」)專門性的針對證券行業的監管權,而只是在其職責部分的第7條設定了4項間接相關的內容:一是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二是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四是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這樣一種職能的定位至少說明在對證券公司經營危機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動善後型,而非主動出擊型。盡管法律規則的目的在於定分止爭,但是從秩序持續性的維護與和諧關系的營造來說,「事前的防範勝於事後的救濟」是法律制度設計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在運作的30餘年時間中,理賠總額也不過43億美元,這說明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過制度效應恢復和提升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之信心 [1]。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該制度的完善與創新中,我國有必要增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相應的監管功能,從而使之與其經濟補償功能及信心支撐功能相輔相成地組合成一個系統性的整體。
二、組織模式設計——一個「得形而忘意」的問題
根據設立模式之不同,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大體可分為兩種運作模式,即獨立模式和附屬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獨立的投資者賠償公司,由其負責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日常運轉,如目前的美國、英國、愛爾蘭、德國等國家都是採取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國SIPC最具代表性。該公司成立於1972年12月30日,為一個非營利性的會員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b)條的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都可成為該公司的會員。從其組織結構看,該公司的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5位董事經參議院批准後由美國總統委任。為了保證代表性及公司預期職能的發揮,在這5位董事中,3位來自證券行業,其它2位來自社會公眾。另外的2名董事則分別由美國財政部長與美聯儲委員會聯合指派。在公司的權力架構中,有一大亮點更是值得我們關注,即基於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董事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由總統從社會公眾人士中進行任命 [2]。後一模式即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發起成立賠償基金,並負責該基金的日常運轉工作。採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那麼,這兩種樣板孰優孰劣呢?筆者認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是與這個民族的生活方式緊密相聯的;因此,究竟採用何種模式可能是一個因民族的共同意識和共同精神而異的選擇問題,然而無論如何論之,選擇的結果必須應能順應本民族發展的內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的狀況、金融風險意識水平、邊緣性的法律制度環境及制度所能體現出的效率。晚近以來,設立統一的基金並交由單一的組織管理,在擴容資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賠服務已為大勢所趨 [3]。
對於組織模式問題,很顯然,我國吸納了獨立公司模式,如《辦法》第9~11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准;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並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客觀來說,模式只是一個形式問題,制度構建的要害在於其所能夠達到的預期結果,在於這個制度是由什麼樣的規范來充實,在於是由什麼樣的程序來保證,即不以「形式論」,而以「目的論」。因此,從這個角度來估量,若我們意圖對中國目前的這種模式作出一個比較客觀且公正的定論,那麼就必須透過形式來把握其內容。在中國金融法治化的過程中,由於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與金融法治資源,美國金融法及其創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們廉價的亦步亦趨的對象,如1995年我國金融業經營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國1933年《銀行法》的印跡,2003年金融業大分而小合的調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雖然借鑒或模仿使我們的立法者與決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於「西學東漸」並沒有實質性地置換或改良內藏於中華民族心理的傳統價值觀念,所以往往我們只是「得形而忘意」。《辦法》所創制的獨立模式及其實踐便是我們再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的又一個縮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會組成不當。雖然《辦法》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為9人組成,然而企業登記資料卻顯示,該公司的董事會由來自中國證監會、央行、財政部及上證所、中國證券登記公司的8名董事構成 [4]。盡管我們可以推知這種偶數的配置可能是出於各方力量均衡之考慮,但是它卻會導致在票數相同時議而不能決的結果。雖然依慣例,在此境下,董事長可多投一票,但是此舉卻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為從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長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決權重應與其它董事無異 [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創立之目的在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維護與強化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因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其法定代表人便應具有強烈的「主權在民」與「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於這一初衷,在美國SIPC里便專門設置了社會公眾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會正副主席都必須由平民化的社會公眾擔任。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基金公司」里的董事會成員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級」的官員充任,這不僅體現了強烈的「官為民作主」的傳統「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間接地向本就先天發育不良的證券市場傳遞了一種「政府導向而非市場導向」的聲音。雖然我們可以從「基金公司」資本金來源上為這種官僚化的組織結構的正當性提供一種辯護,但要注意的是,未來公司基金的補充還要更多地依於會員會費的繳納。筆者認為,目前的這種單一化的權力架構不僅直接削弱了社會公眾的話語權和基金可能運行的獨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顯出了不同職能部門之間在利益均沾上的尋租心態與嚴重依賴政府之心理。
針對我國「有形而無意」的獨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見是,既然美國版本為我們參考與印證的對象,那麼我們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應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對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會進行「平民化」與「親民化」的改革。為了達到此目的,可進行如下設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個董事會成員中,進行官方與非官方董事的適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個,非官方董事5個;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慮從社會公眾、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自律組織中進行選拔;其三是確立話語權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主體,因而為了體現「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親民化,作者認為我國也有必要確立基金公司董事長從平民化董事中進行選任之原則。實際上,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其終極目的都在於再造出一種抗衡機制,從而實實在在地體現投資者的話語權,並進而傳導出保護基金應有的功能。
三、資金不足與費用分擔不公——一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及顯失公平的問題
依據《辦法》第12~14條之規定,「基金公司」的資金主要源於以下幾項: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三是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雖然從上述六大內容來看,「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廣泛,但相對於龐大的證券市場來說,在遭受風險之時,與可能的損失相權,這些資金也會表現得捉襟見肘。而且,目前的現實狀態已表現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據現實情況的測算,2005年《辦法》第12條所規定的前三項收入來源僅20多億人民幣,且在成立以來,證券保護基金為處置風險券商已支出了近300億元款項 [6]。其二是雖然國務院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確定了680億人民幣的額度,並先由央行進行墊付,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筆款項最終是要償還的 [7]。實事上,《辦法》第13條也證明了這一點,該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准額度為准。」其三是雖然《辦法》安排的債券融資可一解「基金公司」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債必須本息償付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資金的非長久佔有性。這一特點無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財務包袱。
此外,費用分擔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雖然《辦法》原則性地借用「經營管理、運作水平、風險度」等作為券商具體費用承擔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較客觀且具可操作性證券風險級別評估體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准確性與真實性是無從考證的,這就可能使這些有形的標准處於一種形同虛設的尷尬境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為了保證適度充足的金融資源能發揮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對投資者保護基金設定一個資金數量的上限,或設定費用徵收持續的時間,如德國即規定,若賠償基金現有資金足以支付投資者的債權請求,在監管當局同意後,則會員機構可減少或停止繳納會費;葡萄牙為了防止會員機構負擔過重,則對會員的年度會費最高額進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對此還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針對以上不足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將對違規券商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罰沒資金納入收入來源的范疇 [8],如法國投資者賠償計劃就規定,違規的投資公司將向基金支付罰金,罰金歸入賠償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會費(我國不作此稱謂)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麼如何提取會費便是一個需要斟酌的問題。雖然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於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於公正合理之原則。目前,我國採取的是以「營業收入」為標准。筆者認為,在該問題上,我們可以本著權利義務相配的原則,務實地採取綜合化標准來確定會費的多寡。考慮的指標包括券商的資產規模、券商客戶的數量、雇員數量、利潤額的高低、券商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情況等,如此不僅可以兼顧費用分攤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證券機構可能僥倖存在的逆向選擇風險;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稅。目前,我國對國有股與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稅,而只對流通股徵收所得稅,這一顯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討的。從理與法出發,應考慮對非流通股的資本所得征稅,並全額撥入投資者保護基金,甚至可以考慮從非流通股資產中強行撥出部分資產作為投資者保護基金之可能 [9];其四是確立基金適度與充足之原則。由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最終目的在於強化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若資金過多,則不僅會造成有限資源的一定浪費,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負擔。所以,在保證資金比較充裕的情況下,對費用的徵收有必要確立「靈活性原則」。如基金總額已達一個理想度,則可以減征或少征或停徵。

『貳』 判斷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

根據《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所以他是錯的

『叄』 中國全球查稅了,你還能合理避稅嗎

國內居民去各大金融機構開戶時,會被要求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這背後就是對中國非稅收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盡職調查,以及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這就是已經開始啟動的CRS-全球征稅體系。
「國家反洗錢了」
「CRS海外賬戶要查稅了」
外匯新規後錢更難出去了。」
……
一時間,圈內圈外風起雲涌,人們奔走相告,各路小道消息鋪天蓋地。
CRS:全球征稅是什麼?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可以譯為「共同申報准則」。這是由總部設在巴黎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倡導的「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將在2018年覆蓋世界上大部分國家。
說白了,就是各國政府之間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的財產信息,以避免偷漏稅、洗錢等。
哪些資產及內容會被申報的?
資產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裡面的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不包括的是房產,珠寶首飾,字畫古董,飛機遊艇等,當然這些資產的持有架構很有講究,一定要自帶顧問,搞錯了就會變成金融資產,然後歸入CRS范疇。
申報的內容有帳戶及帳戶余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個人)、賬號及賬戶余額、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誰會受到什麼影響?
在中國,CRS影響兩類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另外就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港澳台同胞。
主要影響的是,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在海外持有的殼公司投資理財;在香港等地區購買的高額人壽保險的人;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比如中國一些富豪喜歡在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紐西蘭,新加坡,香港等地方設立家族信託。以及一些在海外藏錢的公職人員。還有一些福建廣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一些老闆。
因為一旦查出境外的巨額收入,他們就面臨大額個人所得稅補繳,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企業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另外已經移民的人如果在中國境內影藏金融資產可能會給披露給移民國,可能面臨稅收,罰金以及一些監管處罰。

『肆』 信託基金為什麼要匯到指定帳戶,我指初次認購的資金。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信託基金 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伍』 貸款信託基金下款對方會第一時間收到嗎

打款賬戶為信託公司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可通過信託公司官網電話進行核對賬號。

注意事項:

1、該募集賬戶必須滿足:是公司賬戶,收款人賬戶名稱必須為信託公司的全稱。

2、區分好募集賬戶和信託專戶。很多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信託產品專戶盡管都是公司賬戶,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區分開。

打款
1、通過銀行櫃台或者網銀,按照打款賬戶將您的購買金額匯至信託產品募集賬戶。

打款賬戶必須為購買人姓名的銀行帳號,以避免洗錢嫌疑。

打款賬戶和信託產品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回款賬戶一致,資金從哪來回哪去。

2、匯款時,一次性匯出,在"摘要"欄填寫:"A購買B"。其中,A為信託產品購買人姓名。B為信託產品名稱。

3、匯款完成後,應保留匯款憑證,並將匯款憑證傳真至信託公司以核對是否到帳。網銀客戶可以將匯款憑證或電子回單變為電子版,發給我。

4、工作日時間一般在1-2小時內即會到帳。但信託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帳,我們也會在到帳後及時通知您。如果特別緊急,可以聯系我們協助及時查賬。

簽署信託合同
1、簽署合同時需要雙錄。信託合同可以【面簽】/【遠程】

【雙錄】通常指投資過程中的錄音錄像。

2、簽署合同時需要准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轉賬匯款憑條;如為委託辦理,還需要授權委託書。

後續事宜
1、信託產品成立後,一般會在官網上公告,理財經理會通知您,或者郵寄確認函。

2、信託產品存續期內,每季度或半年,付息會通知到您。

3、信託產品到期或展期時,均會由理財經理通知到您。

『陸』 國際貨幣銀行基金組織貸款的基金來源有哪些

國際貨幣基金主要的日常業務活動是向出現國際收支逆差的會員國提供貸款。
(一)基金組織貸款的資金來源。基金組織貸款的資金來自份額、借款和信託基金三個方面。
1. 份額:是成員國向基金組織認繳的資金,其數量由理事會決定。基金組織曾規定了計算各國份額的公式,它考慮了各會員國國民收入、黃金和美元儲備、平均進出口額、出口變動率等因素。後來經過修改,主要是調整了各因素的權數,並用經常項目余額及其變動代替了進口額和出口變動幅度。基金組織曾多次應會員國申請特殊增加某些會員國的份額。在1978年4月1日修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取消了份額的25%必須以黃金繳納的規定,改以外匯或特別提款權繳付;其餘部分仍以本國貨幣繳付。份額中的外匯存放於有關國家的中央銀行,份額中的本幣則存放於本國中央銀行的基金組織賬戶。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成員國份額應每5年左右調整和擴大一次,1946年成立之初為76億美元,隨後已經過10次調整和擴大。截止1998年2月6日,基金組織份額總計為1460億特別提款權,約合1990億美元。
2. 借款:也是基金組織的重要資金來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曾多次向官方機構和商業銀行借款。如1962年基金組織同10國集團簽訂借款總安排,1993年底該項借款達170億特別提款權。為了保證份額是基金組織基本資金來源,執行董事會規定了總借款的限度,即未償還額和未動用的借款額一般不得超出份額的60%,若該比例超過50%,執行董事會要加以控制。
3. 信託基金:是一項臨時性的資金來源,根據1975年臨時委員會協議,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持有的黃金的1/6(約為2500萬盎司),按市價(每盎司42.22美元)分4年出售,用出售黃金所得利潤建立信託基金,其總額有30億特別提款權。

『柒』 中國人,可以在外國開銀行賬戶嗎

可以。

《銀行卡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帳戶回的資金應從答其單位的外匯帳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帳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

(二)其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7)會員家族信託擴展閱讀: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銀行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第三十六條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捌』 銀行VIP客戶的服務

工行私人銀行要資產到800萬才可以加入私人銀行業務,(看來你還沒達到)或者達到一定級別,銀行發出邀請加入白金卡客戶。(這類你估計可以有可能)我介紹一下白金卡享受的最貴品質吧!
1.高額航空意外保險服務,我行將贈送您高達400萬元人民幣的航空意外險,使您在頻繁旅行時不再有後顧之憂。
2.國際SOS服務,我行與著名的國際SOS救援中心合作,為您提供24小時電話家庭醫生、國際和國內緊急醫療救援、國際旅遊援助等專屬服務,使您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得到貼心的健康關懷和有效的緊急救助。
3.旅行不便保險
航班延誤(6小時以上)保險金額:境內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計5000元/年;
行李延誤(6小時以上)保險金額:境內200元/次,境外500元/次,全年累計1000元/年;
行李遺失(24小時以上)保險金額:境內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計5000元/年。
(注)您使用牡丹白金信用卡支付您本人全額商業客運飛機票款或不低於80%的旅行團費時,可獲得我行贈送的旅行不便險,內容包括:航班延誤保險、行李延誤保險、行李遺失保險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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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什麼是信託賬戶

家族信託是抄一種長期理財方襲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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