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賣方信貸的區別
借款人不同
賣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承包商(賣方);買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業主(買方)委託的銀行(借款銀行)。
擔保情況不同
賣方信貸是業主委託銀行依據工程總承包合同直接給承包商開出還款保函或信用證;買方信貸是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借款協議,然後由第三家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所在國家財政部)再進行擔保。
付款方式不同
賣方信貸相當於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期付款。建設期工程承包企業從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是人民幣,業主的還款是外匯;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就是現匯項目。
融資風險管理情況不同
賣方信貸存在利率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利率情況調整)、匯率風險(人民幣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發生,企業難以承受)、收匯風險(對於非承包商責任業主和擔保銀行到期不還款,中國出口信貸保險公司賠付率為90%,剩餘10%要由承包商承擔);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不存在上述風險,或上述風險發生對企業影響不大(出現不還款情況,承包商要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追討)。
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
不同賣方信貸是承包企業的長期負債,且需要找信譽好有實力的單位為貸款擔保,所以對企業壓力很大;買方信貸不存在上述問題。
前期開拓工作量不同
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是由承包商直接與業主談判,所有融資條款都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如:貸款條件、保函格式、信用證格式等;買方信貸是由承包商協調和安排業主指定的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談判貸款合同;安排業主指定的擔保金融機構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談判擔保條件(保函格式)。
前期的工作周期和投入
賣方信貸項目融資條件的談判,收匯保險和信譽擔保單位的落實,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況下工作周期較短,前期費用投入較少;買方信貸的融資、擔保、保險條件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各方商定,承包商要從中斡旋,並承擔相應公關協調費用。
控製程度不同
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以及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確定後,承包商順理成章地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
買方信貸則存在業主公開招標的可能性。
傾向不同
賣方信貸業主委託一家金融機構擔保還款即可,操作簡便。且融資條件雙方可討論變通,如利息可計入合同總價中等。業主一般傾向賣方信貸的方式融資;買方信貸業主要委託兩家金融機構介入,工作難度大,銀行費用高,既要支付擔保費,又要支付轉貸費。
⑵ 買方信貸與賣方信貸的異同
買方信貸與賣方信貸的異同
一、借款人不同
1、賣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承包商(賣方)
2、買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業主(買方)委託的銀行(借款銀行)
二、擔保情況不同
1、賣方信貸是業主委託銀行依據工程總承包合同直接給承包商開出還款保函或信用證
2、買方信貸是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借款協議,然後由第三家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所在國家財政部)再進行擔保
三、付款方式不同
1、賣方信貸相當於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期付款,建設期工程承包企業從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是人民幣,業主的還款是外匯
2、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就是現匯項目
四、融資風險管理情況不同
1、賣方信貸存在利率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利率情況調整)、匯率風險(人民幣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發生,企業難以承受)、收匯風險(對於非承包商責任業主和擔保銀行到期不還款,中國出口信貸保險公司賠付率為90%,剩餘10%要由承包商承擔)
2、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不存在上述風險,或上述風險發生對企業影響不大(出現不還款情況,承包商要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追討)
五、前期開拓工作量不同
1、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是由承包商直接與業主談判,所有融資條款都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
2、買方信貸是由承包商協調和安排業主指定的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談判貸款合同
六、對項目的控製程度不同
1、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以及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確定後,承包商順理成章地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
2、買方信貸則存在業主公開招標的可能性
七、傾向不同
賣方信貸業主委託一家金融機構擔保還款即可,操作簡便,且融資條件雙方可討論變通,如利息可計入合同總價中等。業主一般傾向賣方信貸的方式融資
買方信貸業主要委託兩家金融機構介入,工作難度大,銀行費用高,既要支付擔保費,又要支付轉貸費
⑶ 什麼是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
1、融資主體不同。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融資主體是經銷商;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內資模式的融資主體是容生產企業。
2、擔保方式不同。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擔保方式為動產(即存貨)質押或抵押,均需引入第三方物流企業監管;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的擔保方式為設備(固定資產)抵押,在有關部門登記即可。
3、融資工具不同。先款後貨融資模式的基本融資工具為銀票(期限較短);設備製造買方信貸融資模式的基本融資工具為中長期貸款(期限較長)。
⑷ 買方貸款是什麼意思
買方貸款即(買方信貸)故名思意,就是由賣東西的人給買東西的人發的貸款。(因為買東西的人現在買不起這件東西,當然買的人要有還款信用)
由一國政府支持的、以提供信貸為手段,鼓勵本國商品、技術和勞務出口的信貸,稱為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有兩種形式,即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
買方信貸是指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國家的銀行提供的信貸,用以支付進口貨款的一種貸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銀行直接貸給進口商的,出口方銀行通常要求進口方銀行提供擔保;如由出口方銀行貸款給進口方銀行,再由進口方銀行貸給進口商或使用單位的,則進口方銀行要負責向出口方銀行清償貸款。
目前,我國國內銀行提供的買方信貸分為兩種,一種是用於支持本國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而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習慣上稱之為進口買方信貸;另一種是為支持本國船舶和機電設備等產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稱之為出口買方信貸。這兩種買方信貸的利率、期限、償期等都不相同。
進口買方信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向進口商國家的銀行提供一項總的貸款額度,並簽訂一項總的信貸協議,規定總的信貸原則。進口商欲進口技術設備而資金不足需要融資時,可向國內銀行提出出口信貸要求,銀行審查同意後,按總的信貸協議規定,向出口商國家的銀行辦理具體使用買方信貸的手續。另一種是不需簽訂總的信貸協議,而是在進出口商簽訂進出口商務合同的同時,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和進口商國家銀行簽訂相應的信貸協議,明確進口商品的貸款由國內銀行從出口國銀行提供的貸款中支付,貸款到期由國內銀行負責償還。
出口買方信貸是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或政府貸款給進口商或進口商國家的銀行,使進口商獲得資金及時支付貨款。
⑸ 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有什麼異同點
賣方信貸主要指外貿銀行或商業銀行對出口商提供中長期貸款,以支持出口商開拓和爭奪國際市場。在一個國家出口信貸發展的初期起步階段,賣方信貸往往佔有主要地位,其原因主要是提供信貸的銀行和申請信貸的出口商都在同一國度,操作比較方便。
一、出口信貸可以向賣方即出口商授信,也可以向買方即進口商或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授信。二者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別,但在促進出口方面是共通的。相比賣方信貸,買方信貸被應用得更多。下面就看一看買方信貸的操作是怎樣進行的。
二、操作和便利
(一) 操作
買方信貸涉及的當事人常有四類:出口商、出口國銀行、進口商、進口國銀行。
現在有一項大型生產設備的國際進出口貿易要開展。首先,出口商與進口商要坐在一起談這項貿易,洽談的內容包括了使用買方信貸問題。當雙方對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必要的准備工作就緒後,便簽定貿易合同。然後,進口商要交納15%左右的現匯定金。這是必要的。這15%很可能最終成為付款的一部分。買方信貸最多會達到總貿易金額的85%,所以進口商肯定要先付部分款項。第二、進口國銀行和出口國銀行之間簽定一個貸款協議。在此之前兩家銀行要與各自的買賣當事人接觸,洽談。了解審查該項貿易。貸款協議將以貿易合同為基礎。同時具有獨立性。第三、出口國銀行向進口國銀行貸款,進口國銀行再向進口商貸款,進口商以此向出口商支付現匯貨款。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因此的風險,這筆款項實際是由出口國銀行直接交給了出口商拿走。然後由進口商來還。第四、出口國銀行向本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利差補貼。因為出口國銀行此項貸款的利率根據其本國法律或政策將低與一般商業市場貸款利率。這個利差由政府以補貼的形式填補。另外出口國銀行還要將其該筆出口信貸的回收風險投保。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經營出口信貸保險業務。種種措施都是出於促進本國出口的戰略目的。第五、進口商按貸款協議向其本地的進口國銀行分期歸還貸款、進口國銀行再分期還款給出口國銀行。直到還款完畢。
有時買方信貸的當事人只有三方。其中缺少了進口國銀行。雖然在操作上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的法律關系方面與四方當事人結構的情形並無甚大區別。實際上,四方當事人結構的買方信貸是更多見的,下面的分析也可看出,進口國銀行的介入是很必要的。
(二)便利
買方信貸被認為對當事人有如下的好處:
第一、對進口商有利。進口商可以先取得並使用貨物,價款在一段較長的時期內分期支付,同時能享受到低廉的利率。有關信貸問題由本國的銀行出面與出口方面洽談,其談判能力要比自己強(在賣方信貸中,信貸問題是由出口方銀行與進口商洽談的);同時自己則可以集中精力就貿易的商務、技術問題進行分析、談判。
第二、出口商也高興使用買方信貸。因為出口商實現了快速回籠資金的目的。而且也不會象賣方信貸那樣在其會計報表中造成大額的「應收帳款」——因為這可能引起外人對企業的一種不好的印象。同時相比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對出口商來說剩去了很多計算、考慮並轉嫁各種費用的麻煩。賣方信貸中,銀行是把款項貸給出口商的,所以向銀行分期歸還貸款的事也要由出口商做,還的款項里當然包括了各種費用如手續費、保險費等。這樣在定約之時,出口商要充分地考慮這些費用的轉嫁問題——當然是轉嫁給進口商。方法是提高貨價。然而,在買方信貸中,貸款在名義上是貸給進口商或進口國銀行的,還款也是由他們向出口國銀行歸還。出口商賣出貨物,收回現匯即可。大可不必為費用的轉嫁問題費腦筋了。
第三、對銀行方面也有利。信貸問題由兩個銀行坐在一起談,很多事務會容易處理得多,同行好說話嘛。另外出口國銀行把款項貸給進口國銀行,進口國銀行有還款義務,這樣的貸款更加保險。而且進口國銀行與進口商在同一國家或地域里,彼此容易溝通和接觸,更加了解彼此的資信情況。所以風險也就小了很多。
三、法律關系結構及基本條款
(一) 法律關系結構(如圖)
出口國A 進口國B
出口商☻ ☺進口商
出口國銀行 進口國銀行
如圖關系(1),是一種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關系,表現為一份貿易合同。賣方是出口商,買方是進口商,自不待言。關系(2)是借貸關系,表現為一份信貸協議。貸款方是出口國銀行,借款方是進口國銀行。關系(3)表示進口國銀行把這筆款項轉貸給進口商。
以上三種關系的建立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最根本的是(1)所表示的買賣關系,在它的基礎上,才會產生(2)這一借貸關系。同時借貸關系又是轉貸關系(3)的基礎。這種聯系主要體現在談判和簽約過程當中。實際上,出口國銀行為了維護其利益,減小其收款風險,會非常強調貸款協議的獨立性。這樣,進口商不履行向進口國銀行的還款義務並不能成為進口國銀行不履行向出口國銀行還款義務的抗辯理由。同樣,進口國銀行也將非常重視它與進口商之間的轉貸協議的獨立性。
圖中(4)所示為銀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的行為。款項完全不必經過進口商的手再交給出口商。實際上,在進出口雙方銀行之間定有「買方信貸總協議」的情況下,進口商向進口國銀行申請的其實是一個買方信貸的額度。取得這個額度,就可以完成該貿易,並取得貨物了。而出口國銀行那邊隨之就替它向出口商支付了貨款。(5)反映的是出口國銀行向出口國有關部門申請該項買方信貸的利差補貼,同時投保出口信貸保險。
(二) 基本條款
買方信貸是政府推動本國出口的重要貿易策略。長期一段時間中買方信貸的實務操作並無規范。全靠各國國內的貿易政策。為了避免過度貿易競爭的負面效果,70年代末期,發達國家在買方信貸的國際規范方面達成了一致。這便產生了一個被稱為「君子協定」的文件(全稱《關於官方支持出口信貸指導原則的協定》,由於該協定只是表明一種道義上的承諾,故稱「君子協定」)。它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於在國際貿易領域,OECD的這些「富國」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該「君子協定」便逐漸地成為國際出口信貸領域一項重要的國際慣例。從目前的買方信貸操作的一些基本條款上可以明顯地感受到該協定的影響。
下面是買方信貸一些基本的條款。
1、專款專用。買方信貸是以促進出口為目的的優惠性的政策貸款,所以,貸款方一定會要求進口商將這筆款項用於購買貸款銀行所在國製造的貨物。這一貸款用途限制是嚴格的。
2、貸款比例。出口國銀行所提供的貸款額占該項進口所需資金的比例越大,表明買方信貸越優惠。「君子協定」把該比例最高額限定在85%。所以,進口商至少要自籌15%的貨款。
3、定金。這15%現匯要求作為定金付給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貸款用於支付貨款。
4、利率。合同中對利率將有詳細約定。「君子協定」將不同的國家進行了區分,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類,並分別規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還款期。這也是重要的條款。「君子協定」按不同種類的標的和金額的大小,對還款期也作了規范。
6、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費、承擔費、保險費等。該費率合同中應有約定。承擔費用的人一般是進口商,有時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擔一些信貸業務中的費用。
四、銀行的風險及防範
開辦買方信貸業務的銀行面臨的風險包括這樣一些:
1)締約前的商業風險。主要源於信貸關系的建立要以貿易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比如貸款合同已經締結,甚至款項已經劃出,但由於貿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乾脆就沒有成立、生效,而導致貸款合同無法繼續下去。從而給銀行造成損失。
2)締約後因進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如進口商破產、無力還款或不還款等。造成銀行收款困難。這種風險在三方當事人結構中將由進口國銀行面臨,在四方當事人結構中由出口國銀行面對。
3)締約後因進口國銀行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在四方當事人結構中,進口國銀行也可能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對出口國銀行來說是重要的商業風險。
4)政治風險。如進口國的戰亂、暴動使收款變得困難或不可能;匯率風險;進口國或出口國實行貿易管制,影響貿易的繼續等等。
防範如上種種風險措施很多。
對於授信者——出口國銀行來說,需要注意的方面大致有:
1)注重事前對貿易當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資信審查。對貿易項目的各方面進行論證,作好該筆信貸的風險評價工作。
2) 締約時注意信貸合同與貿易合同的關聯。在貿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對待信貸合同的效力問題。
3) 締約過程中,重視事前的法律消費。不要忽視法律專家在談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4) 與進口國銀行簽定貸款協議,採用四方當事人結構的操作模式,或採用簽定買方信貸的總協議等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商業風險的。
5) 投保出口信貸保險幾乎是必不可少的。
⑹ 請問境內買方信貸是怎樣的一種貿易融資方式啊
境內買方信貸的具體做法是:銀行與供應商合作,以交易的貨物為抵押,向購買商提供貸款;購買商使用該貸款購買供應商的貨物(只能用於購買與銀行合作的特定供應商的貨物);供應商則以提供部分貼息或者承擔抵押物處理義務等方式參與其中。境內買方信貸也不同於消費信貸。消費信貸中,供應商不提供貼息支持;貸款對象主要是最終消費者――個人和家庭,而境內買方信貸中供應商可能提供貼息,貸款對象是生產性企業。你也可以到投融界了解更多其它的貿易融資方式。
⑺ 買方信貸的信貸業務
1.借款人不同
賣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承包商(賣方);買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業主(買方)委託的銀行(借款銀行)。
2.擔保情況不同
賣方信貸是業主委託銀行依據工程總承包合同直接給承包商開出還款保函或信用證; 買方信貸是借款銀行與出口商所指定的銀行(以下使用中國進出口銀行為例)簽訂借款協議,然後由第三家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所在國家財政部)再進行擔保。
3.付款方式不同
賣方信貸相當於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期付款。建設期工程承包企業從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是人民幣,業主的還款是外匯;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就是現匯項目。
4.融資風險管理情況不同
賣方信貸存在利率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利率情況調整)、匯率風險(人民幣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發生,企業難以承受)、收匯風險(對於非承包商責任業主和擔保銀行到期不還款,中國出口信貸保險公司賠付率為90%,剩餘10%要由承包商承擔);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不存在上述風險,或上述風險發生對企業影響不大(出現不還款情況,承包商要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追討)。
5.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程度不同
賣方信貸是承包企業的長期負債,且需要找信譽好有實力的單位為貸款擔保,所以對企業壓力很大;買方信貸不存在上述問題。
6.前期開拓工作量不同
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是由承包商直接與業主談判,所有融資條款都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如:貸款條件、保函格式、信用證格式等;
買方信貸是由承包商協調和安排業主指定的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談判貸款合同;安排業主指定的擔保金融機構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談判擔保條件(保函格式)。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
賣方信貸項目融資條件的談判,收匯保險和信譽擔保單位的落實,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況下工作周期較短,前期費用投入較少;買方信貸的融資、擔保、保險條件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各方商定,承包商要從中斡旋,並承擔相應公關協調費用。
8.對項目的控製程度不同
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以及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確定後,承包商順理成章地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
買方信貸則存在業主公開招標的可能性。
9.業主對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傾向不同
賣方信貸業主委託一家金融機構擔保還款即可,操作簡便。且融資條件雙方可討論變通,如利息可計入合同總價中等。業主一般傾向賣方信貸的方式融資;買方信貸業主要委託兩家金融機構介入,工作難度大,銀行費用高,既要支付擔保費,又要支付轉貸費。
⑻ 出口信貸業務中的賣方信貸與買方信貸分別指什麼
買方信貸是由出口方的銀行直接將貸款提供給進口商或者進口商的聯系銀行的出口信貸形式,貸款用於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由於貸款直接提供給買方,所以稱為買方信貸。這是指出口方銀行向進口商(即買方)或進口方銀行提供的優惠貸款,其附加條件是用貸款購買債權國的商品。這就是所謂的約束性貸款。買方信貸可以分為貸給進口商的和貸給進口方銀行的兩種方式。無論是貸給進口商的還是貸給進口方銀行的,買方獲得這筆貸款後便可以向賣方即期支付貨款,從而起到促進交易、擴大出口的作用。
賣方信貸主要指外貿銀行或商業銀行對出口商提供中長期貸款,以支持出口商開拓和爭奪國際市場。在一個國家出口信貸發展的初期起步階段,賣方信貸往往佔有主要地位,其原因主要是提供信貸的銀行和申請信貸的出口商都在同一國度,操作比較方便。�
操作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便利條件法律關系基本結構及相關條款都不一樣
⑼ 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有什麼區別
1、借款人抄是不同的。賣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承包商(賣方)。買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所有者(買方)委託的銀行(借款銀行)。
2、擔保情況不同。賣方的信用證是業主根據項目總合同直接向承包商簽發還款擔保書或信用證的委託銀行。買方信貸是指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之間,然後是第三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財政部)之間的貸款協議。
3、付款方式不同。賣方的信貸相當於項目總合同規定的分期付款。 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建設項目承包商貸款為人民幣,所有者的還款為外匯。買方信貸是承包商的收銀項目。
⑽ 買方信貸的概述
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是出口信貸的兩種形式。
買方信貸是指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國家的銀行提供的信貸,用以支付進口貨款的一種貸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銀行直接貸給進口商的,出口方銀行通常要求進口方銀行提供擔保;如由出口方銀行貸款給進口方銀行,再由進口方銀行貸給進口商或使用單位的,則進口方銀行要負責向出口方銀行清償貸款。
目前,我國國內銀行提供的買方信貸分為兩種,一種是用於支持本國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而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習慣上稱之為進口買方信貸;另一種是為支持本國船舶和機電設備等產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稱之為出口買方信貸。這兩種買方信貸的利率、期限、償期等都不相同。
進口買方信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向進口商國家的銀行提供一項總的貸款額度,並簽訂一項總的信貸協議,規定總的信貸原則。進口商欲進口技術設備而資金不足需要融資時,可向國內銀行提出出口信貸要求,銀行審查同意後,按總的信貸協議規定,向出口商國家的銀行辦理具體使用買方信貸的手續。另一種是不需簽訂總的信貸協議,而是在進出口商簽訂進出口商務合同的同時,由出口商國家的銀行和進口商國家銀行簽訂相應的信貸協議,明確進口商品的貸款由國內銀行從出口國銀行提供的貸款中支付,貸款到期由國內銀行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