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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付6

發布時間:2021-08-20 21:12:46

❶ 請問信託產品有風險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1)信託付6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❷ 集合信託計劃是信託為什麼叫陽光私募

繼銀信合作的單一通道業務不斷受限後,信託公司的「集合通道」也在迎接新的沖擊。
所謂「集合通道」是指信託公司通過集合產品來做通道,較常見的「集合通道」有陽光私募模式等。
21世紀資管研究中心近日獲悉,上海證監部門日前已下發有關通報,要求轄區內券商同「外部金融產品」合作開展跨線條業務時需保證合規、警惕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券商與之合作的 「外部金融產品」,主要以信託計劃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為主。而在業內人士看來,來自上海證監部門的此次通報,對「集合通道」雪上加霜。
事實上,信託公司「集合通道」業務的失守或不止於此,隨著私募基金業備案工作的開展,陽光私募行業的「去信託化」時刻也將到來,而信託公司為陽光私募提供「發行載體」的通道業務亦在縮水。
一方面,來自其他金融牌照的湧入正在讓信託公司「通道出租」業務承受著市場沖擊,其牌照價值正日趨縮水;而另一方面,來自監管的多重合圍也讓信託公司的各類通道業務進退維谷。
監管通報券信模式風險
據21世紀資管研究中心了解,上海證監局下發《關於要求證券公司合規開展各類創新業務的通報》(下稱通報)指出,部分券商存在其固定收益部或資產管理部同銀行、信託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協議等現象,並提供交易安排與流動性支持。
事實上,由於此前券商資管等業務因受到投資范圍限制,多「借道」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等外部工具為「通道」從事各類投融資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曾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下稱26號文),對基金子公司的集合類通道業務進行了叫停,而此後,開展集合通道業務的信託公司則成為了券商該類業務中主要合作對象。
「券商找到一個項目,然後再找信託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來做通道,然後用自己的營業部做募集。」上海一家券商的資管項目負責人肖冰(化名)透露,「後來 26號文下發後,基金子公司敢拿集合做通道的少了很多,更多是找信託來做。」
在該模式下,券商通過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協議實現對集合信託的控制,而信託公司則在其中賺取相應的通道費。
「項目通常是券商的,渠道則來自於營業部和三方,而只有產品是信託提供的。」肖冰坦言:「對於收益分配和兌付責任,則通過投顧協議的形式確定,這種模式相當於信託把集合產品租借給券商,券商則擁有了一塊臨時的『信託牌照』。」
券信模式涉嫌違規?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券信業務合作欠缺標准化,在券商和信託的部分合作業務中,信託公司有時亦非純通道方。「也不能說信託完全是通道,因為具體的收益和兌付義務也要視項目的開展方式而定。」 肖冰指出。
據其介紹,若信託公司「不介入」作為通道的集合產品,僅賺取1‰-2‰的通道費用,但券商方面還需以書面形式對項目提供兌付或回購保證;而信託公司若全程參與項目盡調,則項目收益則由雙方協議共享。
「如果沒有本息的協議保證,拿集合做通道等於在『玩火』,因為一單集合信託出事,所在公司的集合業務都會受到影響。」上海一位信託經理潘堯(化名)直言,「現在許多信託都不敢拿集合做通道了,就算做也需要通過合同來明確雙方權責。」
然而,在下發的《通報》中,前述模式的「投資顧問協議」「約定超額收益」「本息變相承諾」「遠期回購」等操作均被指涉嫌違規,而這也意味著,前述業務模式或將迎來監管整治。
「這個通報其實管不到信託,也沒有這類業務叫停,只是券商做得更小心了,信託也變相受到影響。」 潘堯表示,「但這類業務本身屬於監管套利,沒有可持續性,被叫停也只是時間問題。」
更有業內人士認為,由於集合產品會承擔風險,因此不能稱之為通道業務。「集合不能被稱為通道,因為所謂通道業務是不實際承擔風險的。」一位基金子公司項目經理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還有一類 「集合通道」,即信託公司與銀行開展的「假集合」業務,而該模式亦曾被市場懷疑出現在去年底中誠信託與吉林信託的兌付事件之中,不過,或受到此前風險事件影響,信託公司的該類「假集合」業務目前已較為鮮見。
「這類業務的權責最後容易和銀行糾纏不清」,北京一位信託經理表示:「今年監管層對信託的態度比較嚴,這類業務已經很少有信託敢做了,而且就算做了集合,公司也要去參與盡調的。」
而亦有業內人士認為,和被指涉嫌違規的「純通道」業務相比,券商以集合資管計劃參與交易結構的「嵌套模式」,即券商以集合資管投資集合信託的形式開展項目運作,會滿足合規要求;與此同時,隨著券商資管場外資產直投業務的放行預期的臨近,也意味著信託將面臨更大范圍的沖擊。
「用資管嵌套的模式比純投顧協議的方式要更合規,資管參與了交易結構,收益分配的問題就解決。」肖冰表示,「不過現在大家更期待的是資管開放非標直投,這樣就不再需要借信託的通道了。」
陽光私募「去信託化」時刻
在與券商等機構的合作中,信託的集合通道業務正在日趨退潮,而與此同時,此前藉助信託完成運作的陽光私募也邁入「去信託化」時刻。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行業的「去信託化」與去年6月份正式施行的新《基金法》不無關聯,該法正式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序列,而在此前,沒有明確監管權的私募機構不得不尋求牌照機構的產品通道來實現份額募集,而私募機構僅作為產品的「投資顧問」出現。
「之前私募行業不受保護,套上信託其實也是一種合法化路徑,有利於增強產品的規范性,同時在稅收方面也有一定優勢。」北京一家私募人士指出,「但是新基金法成立後,協會接受了私募基金的備案,私募的募集也有了依據。」
事實上,私募機構的「去信託化」已初現端倪,例如在國內知名私募重陽投資旗下的「重陽A股阿爾法對沖基金」中,重陽投資就作為該只基金的受託管理人而非「投資顧問」,同時亦無信託公司從中承擔通道角色。
無獨有偶,富舜投資、上海世誠、榮盛泰發等公司在多隻已備案基金中的管理類型為「受託管理」而非「顧問管理」,截至7月22日,該類已備案的「去通道化」私募基金已達100隻,占已備案產品的僅4成。
與此同時,券商資管和基金專戶也在同信託搶食私募通道業務,如上海淘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諾德-淘利趨勢套利5號資產管理計劃」就藉助了諾德基金的專戶實現發行,而其另一隻產品「華寶證券淘利趨勢套利6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則將華寶證券的資管計劃作為通道。
在當前全部已備案產品中,有61隻私募基金借道基金專戶或券商資管的通道發行,而取道信託的陽光私募產品僅有44隻。
而在牌照紅利流失,領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以信託為發行載體的陽光私募規模也出現明顯縮水。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截至7月22日,今年成立的陽光私募數量達到1048隻,總規模為243.66億元,較去年同期內361.87億元的規模縮水32.67%。
在業內人士看來,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的日漸式微與行業背後行之將盡的制度紅利有關。而隨著監管收緊和資管業的持續開放,其制度紅利或將進一步收窄。
「信託具有財產獨立、破產隔離等法律特性,像資產證券化等項目中就離不開信託關系的支撐,而其他資管計劃仍然屬於委託關系。」潘堯指出,「但是在傳統業務,特別是通道業務上,信託公司的優勢正在快速喪失。」

❸ 什麼是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信託基金 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回,藉助發行基答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❹ 求解《信託與租賃》計算題!

1
每年租金80萬*(9%+5%)=114200
租金總額:80萬*(9%+5%)*2=228400
3
第一個半年的手續費:100萬/4*5%*1.2%=150
第二個半年的手續費:100萬/4*10%*1.2%=300
第3 個半年的手續費:100萬/4*5%*1.2%=150
第4 個半年的手續費:100萬/4*10%*1.2%=300
我只能解決這些了

❺ 買信託產品安全嗎

轉自網路:
一:法律層面
1,《信託法》第16條規定,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不能抵債不能被清算,具有債務隔離功能;
2,存在銀行的錢一旦發生債務糾紛,錢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資產,如股票、基金、黃金、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債的)

二:收益的實際兌現情況

1,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至今,信託業對投資者100%兌現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體不斷炒作房地產信託兌現壓力大,風險高,但實際上房地產信託的收益全部兌現!去網路搜下,看看哪個信託的購買者說自己買信託虧了?找不到!而其它金融產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資者虧損的。
2,再去去網路下就可以搜到2010年銀行一共38款理財產品沒有兌現預期收益!(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011/2691084.shtml)
3,今年以來還不時爆出銀行理財產品虧損的,比如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財風波,比如中信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上百人血本無歸的理財風波,再比如有客戶王女士在深發展理財,180萬被理成1萬(50萬理成1萬);雖然最後查出客戶買的理財產品不是銀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銀行業務員私下代理的黃金交易產品,高風險的,交易對手是家普通的投資公司,所以,即使在銀行買理財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就不用提了,哀鴻遍野。

三,從對風險的控制來看

1,信託類融資有幾個條件:A,融資人的資企資質,信用評估;B,還款來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蓋本息?C,過去的經營業績如何?項目是否有較高的復合增長率?D,抵押物凈值如何?變現能力如何?一旦融資人還不起錢,是否可以及時變現抵押物?
2,銀行的風控指標呢?大同小異。銀行同樣也遇到融資人(借款人)還不起錢的時候,銀行的做法是處理抵押物,銀行的抵押率是70%,信託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銀行當做不良資產自己買單,信託也一樣。
請問:風控過程和指標一樣,做法同樣,抵押率信託更低,憑什麼說信託風險高?

四、從收益的分配來看

1,銀行給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賺大錢,利潤高到不好意思說,可以200米就開一家;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最賺錢的10家上市公司裡面7家是銀行,16家上市銀行的利潤超過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騰訊財經圖片報告《萬億銀行理財與龐氏騙局》(原報道鏈接:http://t.qq.com/p/t/150353055164216)揭秘了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主要來自信託與城投債,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再買信託,不做產品研發與設計,輕松賺錢收益差。看騰訊財經報道的下圖:

❻ 我初當出納,收到原始憑證怎樣登賬

你不要做憑證,把單據放好,等會計來後交給他做帳;你可以先記一個流水帳,每天都盤點現金余額;等會計做好憑證,記完帳後,你可以學習一下,他是怎麼編制憑證的,這樣,慢慢地就會學會一些東西了。

❼ 信託基金的相關疑問

2011年是整個中國信託業最風光的一年,資產管理規模輕松跨過4萬億,成為銀行、保險之外的第三大行業。超速發展的背後,是顯而易見的剛性兌付壓力。
根據數據測算,信託公司今年三季度前面臨集中兌付,行業風險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監管收緊。但,信託公司已經預先考慮到這些情況,並作出了反應,就是信託基金化,以達到風險可控目的。這是條創新之路,是否能解決迫在眉睫的兌付問題,是否能被市場廣泛接受,依然疑竇叢生。
占集合信託發行總量70%以上的房地產信託是信託業兌付壓力的主要來源,其2012年全年兌付量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兌付高峰即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兌付的房地產信託產品規模總計為154億元,僅此一個月的到期兌付量就為2010年整年兌付額度的2倍有餘。
如此巨大的兌付壓力,其實更多地植根於一個現實,目前市場上絕大部分信託採用融資性安排,且投向一個固定項目或單一公司。
其具體流程為,信託公司與某一項目公司簽訂固定收益協議,投入資金並控制相關權證,根據具體協議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資金。這種事實上的「類貸款」使得兌付風險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單一時點上。而一旦遭遇宏觀調控,行業整體不景氣,兌付風險即成倍放大。
基金化的信託產品之所以與現存的產品不同,是它在發行設計上拋棄了面向單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許信託公司對募集來的資金組成一個資金池,進行主動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類別的混合資產,同時用開放式的計劃,允許投資者中途回購份額。
而在兌付壓力的最大來源地產信託上,特色基金化信託產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約為325億元,佔地產信託業務余額的比重僅為5%左右。
在融資類信託受限的情況下,2012年全行業基金化信託產品的比重會有大幅度上升,樂觀估計今年全年會接近全部信託產品規模的30%至40%,基金化產品似乎成為了信託公司的救命稻草。
現在發行的基金化產品只是減低了產品本身的風險,對信託公司來說作用不大。因為信託公司的兌付壓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幾年留存下來的產品。如果原有計劃對應銷售不暢,沒有籌措到足夠的資金,該由公司承擔的代償還是得做。
銀監會早有規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託計劃不能相互接盤。這就使得用新募集資金來接盤舊的項目成為不可能,否則會觸及紅線。
不僅基金化信託產品對於緩解兌付壓力的效果不明顯,還有被市場接受的程度實在堪憂。客戶對固定收益、看起來比較有保障的類貸款地產信託都已經不接受了,很難說服他們去投一個浮動收益的產品。
把單個項目的信託做成投資於多個項目的基金,其結果是單個信託計劃的規模更大,會達到10億級別。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長到5年上下。這對信託公司主動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託公司在運行基金化產品方面不僅缺乏經驗,而且缺乏人才。
以地產信託為例,大多數的信託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權證、如何控制風險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別了解房地產行業跟項目前景判斷的人不多,因為他們習慣了看擔保、看質押、看項目背後公司的實力。
自2010年年末以來,銀監會數度表態,鼓勵信託公司研究創設中長期私募基金型信託計劃,但市場響應不大。

❽ 資金池信託是怎麼回事

資金池理財,是指銀行將發行多款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匯集起來,形成一個「大池子」。

資金池信託產品是指信託公司一次或多次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投向單一項目或組合投資於多個項目。根據資金與項目的匹配方式不同,可分為一對一、多對一或多對多三種方式。

其中常見的為多對多模式。資金池信託通過滾動發售不同期限的信託單位持續性募集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

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以及固定收益類產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內的逆回購、信託產品或信託受益權、附加回購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等),以動態管理模式保持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平衡,並從中獲取收益。

銀行對池子里的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投資,投向一個由債券、回購、信託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產品組成的集合性資產包,並將此資產包的整體收益作為多款理財產品收益的統一來源。

銀行利用資金與資產的期限錯配賺取期限溢價,並通過理財產品的循環發行來保證「大池子」中資金的穩定性。

擴資資料

信託之主動管理型優勢

從法律層面

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因主動管理不善導致信託虧損,信託公司是要付全責的。所以主動管理型項目在任何一類信託項目裡面,它的受重視程度是最高的。

從實力背景層面

主動管理型項目的融資主體就是信託公司,股東大多都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機構,所以信託公司作為融資主體比任何一家實體企業都更具實力。

❾ 何時才能兌付民生信託至信652剩下的6個億

前言:現在讓網路上的一些網民非常擔心一個問題,就是自己在民生信託中進行了投資,但是自己卻沒有辦法將裡面的金額進行成功地兌換,民生信託652承諾的六個億到底在什麼時候才能夠被成功地兌換呢?

三、結語

民生信託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資產,包括了董事長名下的個人財產和一些人壽股權等。現在民生信託公司的很多業務都已經進行了停滯,或者是由別人進行接管,信託產品的規模大概還存在40個億左右的金額,但是有一半要是由別的公司進行合作處理。所以民生信託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夠成功實現自己的承諾,這一點還是保持關注的。

❿ 關與信託投資

這種比較很有意思。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做信託業務;

保險公司主要做保險業務;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詳見

在我國,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1)業務范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分業經營保險業務,指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3)必須按規定提取和結轉准備金。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必須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
4)按規定提留當年的保險費;
5)保險公司應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能力;
6)保險公司要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或融資,確保保險資金不斷保值增值;
7)保險公司要開展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
8);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准則;
保險公司極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也不得接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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