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
目錄概念含義特點構成確定原因概念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形成的,設立最高額抵押以後,合約雙方當事人就不必再為每一筆交易再去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即可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為交易提供方便,這樣無疑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對社會進步是有很大益處的。 含義最高額抵押的含義: 一、當抵押權的客體滅失時,抵押權歸於消滅。 二、當抵押權人因抵押物滅失而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抵押物因抵押人的過錯而滅失是不可獲得賠償金的。但基於下列原因的,抵押人一般可獲得相應的賠償。 1.因自然原因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如地震、洪水等而造成的滅失或毀損。 2.因他人侵害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 3.因公共徵用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特點最高額抵押的特點: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構成最高額抵押的構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債權債務的總合同,也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債務的總概括,具有連續和不特定兩個特徵,但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必要條件。由於最高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而所擔保的債權在決算前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如果沒有最高限額,則無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 (三)決算期。決算期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時間。由於最高額抵押權在其設定時,僅確定了一個范圍,在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的范圍內,債權額可隨時發生變化,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並不是抵押權實際擔保額,有必要設定決算期。學者形象地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稱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認為:「因有最高限額存在,有人亦稱之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該框子所圍,即為最高限額,由基礎關系所生之債權,可自框子入口進入,故不特定債權可否進入框子,為擔保債權,即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基礎關系(入口)管制。」是不無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圍范圍內,即為最高額,基礎關系所生的債權即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閉時,即是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時。 確定原因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了債權的確定期間,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如果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不可能再發生,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則可能導致抵押財產被強制拍賣;如果抵押財產被強制拍賣,則抵押權消滅,故最高額抵押應當確定。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或者債務人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於債務人或者抵押人被破產宣告或者被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抵押權人的債權隨之確定。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Ⅱ 最高額借款合和一般借款合同的區別
什麼叫做最高額?幾百億呢?還是幾千億?透露透露唄?呵呵,借款合同做一樣的就可以,合同標注好金額,是否需要抵押產品,借款日期,各種雙方談好再找個律師事務所做個公正簽約就好了。
Ⅲ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點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Ⅳ 合同法:什麼叫最高額保證合同
最高額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行為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37條分別就最高額保證和保證額和保證期間作了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最高額保證是保證人在其承諾的額度范圍內,對債務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額的確定應當以決算期為准。決算期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被擔保債權的決算日期,是確定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最高額保證中保證責任的起算點是「不特定的債權確定後」,即以不特定的債權確定之日作為最高額保證的債權額的決算期。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Ⅳ 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是什麼,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首先,債權人應確認提供股權質押的質押人是否真正擁有該股權或者是否對該股權是否有處分權,否則,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該合同的效力也存疑,無法達到保障債權的目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權都能進行質押,法律對此有限制條件,即能夠提供質押的股權必須是「依法能夠轉讓的股權」,若股權本身是大陸法令禁止或限制轉讓的,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亦屬無效。
除此之外,若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如何行使股權質權,也是容易產生錯誤理解的地方,債權人往往認為直接將出質的股權轉入自己名下即為正確的操作方式,其實不然,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股權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正確實現質權的方式是債權人將股權通過變賣、折價、轉讓等方式合法處分後,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Ⅵ 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關系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