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叫擔保融資和擔保融資
擔保投資是投來資人將閑置資源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資信調查、具有較強還款能力且提供相應反擔保措施的借款人。
擔保融資是由借款人提供產權物抵押,投資人出資,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不同客戶資金需求提供多元化的解決方案。
② 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與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有區別嗎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
③ 信用擔保對融資有什麼影響會出現負面影響嗎,比如企業產生對信用擔保的依賴。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專證的方式為債務屬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保障和提升價值實現的人格化的社會物質關系。信用擔保屬於第三方擔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流通。
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申請人向會員信用機構申請信用擔保申請,做出附加CS條款的承諾,並按要求提供合同等資料;
第二步,審查。會員信用機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
3、申請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財務情況和履約能力;
5、國際信用執業人員認為需要審查的其它事項。
會員信用機構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或認為存在重大風險的,拒絕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三步,簽訂信用擔保合同或信用擔保函。
第四步,向協會備案。
④ 解釋一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還是它們就是一回事!
他們是一回事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⑤ 做擔保對自己有什麼影響
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自己。
b) 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自己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5)連帶責任擔保對融資影響擴展閱讀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系息息相關。
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系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閑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閑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系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里,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布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對象,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范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後,原則上並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復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於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佔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願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里得以充分顯示。
⑥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版》,在不同權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⑦ 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在徵信上的反映會有不同嗎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這兩種不同的保證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現在抗辯權和承擔責任的程度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⑧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無限連帶性責任又是什麼
融資性擔保公司做的是融資系擔保,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還不起或者不還的時候,將由擔保公司承擔責任賠付債務。無限連帶責任簡單來說假如你投資1W塊錢,有限責任公司的話,破產後,就等於是錢沒了而已,如果是無限,除了錢沒了,還要償清債務。像我之前投資的P2P公司像廣義貸的話,他們就是採用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擔保方,所有債權都是連帶保證責任的。收益也還不錯,百分之12左右。
⑨ 借款擔保中擔保人的連帶責任應如何承擔
在本案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和順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另一個是自來水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在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於兩個合同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之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這種保證方式中,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債務的履行只負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就被保證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對保證債務的履行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對被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樣的法律地位而無先後之分。債務履行期到來後,債權人既可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請求保證人履行,或者請求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由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對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法院據此作出責令自來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民事判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對於自來水公司認為其擔保合同應為無效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於,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法律禁止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為他人提供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同條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行為內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第二,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沒有其他的利益獲取渠道,故這些單位不具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經濟條件。第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通常是要求被擔保人必須作相應的對等給付,例如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向擔保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而對於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而言,它們既不能通過提供擔保而收取費用,也不能享受反擔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單向性,這與商品經濟的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相違背。由於自來水公司並不屬於上述公益事業單位,而是屬於領取了企業法人執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因此即使其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務性質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和免除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果其事實上從事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同樣不能免除其對外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作了如下除外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這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既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了經營活動,並可能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根據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它當然應當對經營中的風險承擔責任。
⑩ 請問借款人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法律意義
就是借款人不能還款的時候,可以要求擔保人換錢,這叫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沒有抵押擔保更保險,當然保證人有經濟實力的除外。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後,可以依據承擔責任的事實,向借款人追償。另外,借款人顯然是公司,股東是個人,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關系。公司債務由公司股東保證擔保,公司不還款,股東也不還款的情況下,起訴公司和股東,然後任意執行公司或股東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