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專產的話計入破產財產,儲戶只能作為一般債屬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
Ⅱ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來題。
1、信託這種自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為,在信託期間,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
Ⅲ 信託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嗎
信託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
信託終止條件:
(l)自益信託的解除: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成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
(2)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對委託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3)他益信託的解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4)信託的連續性:除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受託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而終止。
(5)信託的終止:出現本法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6)其他有關人員的協助義務: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7)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後仍有剩餘信託財產的,應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歸屬於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放棄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8)信託終止的,在剩餘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
(9)信託終止後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規定對原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城人為被執行人。
(10)信託終止後受託人行使給付報酬等請求權:受託人依本法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剩餘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11)受託人做出清算報告的義務: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同意後,免除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Ⅳ 哪些情形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終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即可終止:
1、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2、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3、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4、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4)信託被解除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信託計劃終止,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2、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3、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4、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信託公司應當用管理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信託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Ⅳ 信託產品提前終止是怎麼回事
信託產品提前終止,一般是在合同中都提前寫清楚的,因此不存在違約風險。對於近期版,信託產品權提前終止的問題,據國內知名財富管理機構嘉豐瑞德的理財師William分析,雖說在2015年,信託公司為了爭奪客戶,也會給出很多優惠的利率,吸引了不少投資者。但是,如今又出現信託產品提前終止的問題,覺得「未必是壞事」。信託產品提前終止是壞事嗎?首先,信託產品的提前終止,也意味著投資者安全拿到了本金和相應的收益,總比出現兌付危機連本金拿不到要好;其次,雖說信託產品提前終止,公司收入減少,但也能安全兌付投資者的本金和部分利息,理財信譽還是一直保持著,未來有好的信託產品,投資者還會來做投資;另外,像那些找不到好的投資標的的資金池類信託產品,通過提前終止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公司及投資者的風險,所以整體來說就未必是壞事了
Ⅵ 設立信託後,哪些情形出現,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一,受益人對抄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作為創設信託的委託人,如果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重大傷害,比如人身、財產的重大傷害,他應當有權對自己已經創設的信託予以解除,使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系消滅。
第二,經受益人同意:這是信託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行為。如果存在多數受益人,應當經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
第三,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委託人事先在信託文件中規定的有關其有權解除信託的情形。
Ⅶ 信託可以提前終止嗎
1、信託計劃期限屆滿進行清算。
2、信託計劃存續期內,出現項目風險,信託公司終止信託項目,進行清算比如拍賣抵押,拍賣質押等等。
3、期限未滿,融資方提前還款結束項目。
目前來看就是這三種情況。
Ⅷ 我和別人簽訂的股權信託合同 我現在想解除 要怎麼做
和別人?聽起來有點像代理而不是信託。
Ⅸ 急~~~高分信託終止後能登報解除雙方關系嗎
信託合同2007年到期,就已經終結了。 根本不用登報。
參看合同法
Ⅹ 中途能退出信託計劃嗎 方法有哪些
信託產品的提前贖回權一般都是在融資方手裡,因為他們出利息的。
大部分信託產品是不能提前終止的,但是有些是可以轉讓或者贈送的。
通俗的來說就是,你要找到下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