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1)信託監察人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貳』 上訴後多久立案
1、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一審法院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十五內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收到答辯狀後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然後,整理卷宗,連同上述材料送中級法院。這樣算起來,就是40多天。
2、綜上所述,二審實際上沒有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立案程序,我國的立案審查專指一審,因此只要當事人沒有超過上訴期限,二審法院的受理是絕對的,也就不存在立案期限的問題,但二審法院的審判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結束。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信託監察人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立案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
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兩人,起訴狀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給二被告各送達一份。
二、主體資格證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經與復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復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單位代碼證書復印件一份,並加蓋公章,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下列人員或組織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組(人)、信託監察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代權利主體起訴的,應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起訴要求確認他人婚姻關系無效的,應提交其與婚姻當事人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選其為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三、起訴證據材料。
起訴時證據材料應該提供復印件,原件等開庭時再提供。
『叄』 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書寫時有哪些注意
一、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遺囑信託跟其它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須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包括遺囑「真正」與「有效性」,以及民法對遺囑的各項限制,特別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遺囑信託才能生效。
所謂遺囑,泛指生前處理死後的相關事宜,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家產處分、死後儀式進行、子女收養、認領等等,但遺囑信託則是特指財產處分的范圍,而且,前提是該分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的類型,根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目前實務上大部分預立遺囑的方式,仍以自書遺囑為主要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有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也需要再另行簽名,而代筆遺囑也有嚴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遺囑不生效力,進一步影響遺囑信託的效力。
除了遺囑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對遺囑也有許多限制,例如,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認,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二、書寫遺囑信託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應確保設立信託的遺囑本身合法有效,無論形式要件還是實質內容,都不得違反《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2、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目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圍、信託財產的范圍、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信託期限、受託人的報酬以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等內容。
3、遺囑信託中可以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遺囑內容。
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需特別注意,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出去,如果有多數的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之遺產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遺囑信託必需事先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或是遺產管理人,律師、信託業等公正可信賴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肆』 為什麼說百萬億家族進入交班季
從2016年的58萬億元到2020年預計百萬億元,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迅速膨脹。雖然近年來私人銀行正在加速深入高凈值市場,然而,根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9月末,國內各家私人銀行管理的資產規模僅10餘萬億元,滲透率仍然較低。
與此同時,私人銀行亦面臨信託、保險、第三方財富管理等機構分羹的壓力。為了在市場站穩腳跟,經過十年跑馬圈地後,私人銀行開始挖掘細分客戶的財富需求,伴隨著中國富一代代際傳承需求大漲,家族財富傳承正成為私人銀行的轉型契機。
「服務家族客戶要踐行一套以方案設計為宗旨的服務哲學,從私人到法人、從搖籃到墳墓;要構建一條圍繞家族需求的生態鏈,涵蓋生活與生意、金融與非金融之需;要構建一個開放式、順勢而為、逆勢布局的資產配置平台;要打造一支有專心更有恆心的專業化隊伍。」北京銀行私人銀行負責人如是表示。
從「創富」到「傳富」 私人銀行藍海掘金
中國私人銀行發展的十年,亦是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十年。此前國內涌現出的靠自我經營企業發跡的一大批「創一代」,在這十年更積累了大量財富。
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市場有多龐大?據BCG(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咨詢的數據,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市場保持著較快的增速,2013年高凈值家庭個人可投資資產總規模為29萬億元,2014年為37萬億元,2015年為49萬億元,2016年這一數據為58萬億元,較2015年增長18.4%。2013年至2016年復合增速為26.3%,預計到2020年,中國高凈值人群財富市場將達到14.7%的年均復合增長率,至102萬億元。隨著個人財富的積累,中國高凈值人群亦不斷壯大,2016年中國高凈值家庭約237萬戶,2013年至2016年4年復合增長率為22.2%,預計到2020年高凈值人群復合增速為13%,達到388萬戶。
某國有銀行私人銀行部總經理告訴筆者,中國富裕人群的崛起順應了改革開放大潮的經濟發展規律,而隨著財富的不斷積累,財富結構的復雜性和需求的特異性凸顯。「中國高端人群財富市場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市場,不過從市場佔有率來看,目前國內私人銀行的滲透率並不高。」
筆者從普益標准獲得數據顯示,在2016年,我國私行客戶數占國內高凈值人群的比例為24.1%,私行管理資產規模占高凈值人群可投資資產的比例為13.91%。
近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白瑞明在公開場合表示,中國家族財富管理業務作為新興業務,服務機構論數量不少,但是還處於探索階段,相關法律制度也不太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的發展。
隨著高凈值人士財富市場不斷擴大,私人銀行迎來了新的轉型發力契機。經歷了30多年的財富積累,中國「第一代」富豪已經進入了世代傳承、家業交替的歷史時期。隨著越來越多的「創一代」跨過半百,逐步走向退休的年齡,他們從的財富目標從「創富」到了「傳富」。
然而現實情況卻不容樂觀。根據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財富管理研究中心、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家族信託行業發展報告(2016)》的研究,以福布斯富豪榜100家民營企業為樣本來看,民營企業家業治理仍然處在初級階段,正在或已經完成傳承的家族企業佔比不足40%,創始人多在60歲以後才考慮傳承問題。中國第一代家族正面臨金融、產業、姻緣與血緣「三期疊加」的風險。家族與企業的股權、不動產等財富主要構成有待梳理;家族憲章與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等家族治理頂層設計尚屬空白;家族信託在家業治理方面的應用將是一片藍海。
針對客戶需求的轉變,私人銀行開始為客戶提供全球范圍的資產保護和資產傳承的服務,包括設立家族辦公室、家族信託等服務,助力高凈值客戶家族財富的傳承和風險隔離。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家族信託發展仍面臨諸多困難。例如,「一法三規」構成了當前國內營業信託監管的法律制度體系,但作為一項創新型業務,中國本土家族信託目前尚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的操作便利及流程。此外,中國本土家族信託還面臨主體地位的單一性、保密制度的不足性、隔離功能的弱有效、登記制度缺乏操作性規定、稅收制度的空白點、監察制度的局限性、信託判例的稀缺性、財產運用的域內性等諸多不利因素。
『伍』 公益信託的信託流程
信託公司的公益信託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3、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4、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餘資金劃入公益信託專戶。
6、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
9、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陸』 CDO的參與者
CDO的參與者與傳統的ABS大致相似,皆需有創始機構(惟CDO交易中稱為發起人:Sponsor)、服務機構、導管機構、信用增強機構、信用評等機構及銷售機構,此外,在CDO交易中尚有一些較特殊的參與者,包括:資產管理人、避險交易對手以及信託監察人:
1.資產管理人
CDO的資產池,從初始群組的建立以及爾後的管理皆為整體交易的重點,需要由資產管理人(portfolio manager or asset manager)來擔負此項重任。在初始群組建立階段,資產管理人(有時另由其它第三者擔任,稱為取得人(acquisition party))依照「資產取得規范」( collateral acquisition deed)購買有吸引力的資產組合。相較於傳統的ABS(采靜態管理,一旦資產池形成後,即不再隨意更換),CDO的群組資產採取的是有限的主動管理。為創造更好的報酬,資產管理人需對其群組產做動態管理,根據市場當時的狀況進出,一旦發現有任何資產的信用質量下降或市場有相同債信評等但報酬率較高的資產時,即需要根據「合格性准則」(Eligibility Criteria)快速處分或更換。因此,資產管理人在CDO的交易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不過,由於資產管理人常持有CDO中的股本系列,基於自身的利益,必然會負起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2. 避險交易對手
CDO的資產池必須要充分分散,因此無論是貸款債權或債券常投資於不同的國家地區,因而使現金流量涉及不同的幣別,產生換匯交易的需求;同時,資產池的利率亦不盡相同,且包含固定及浮動,亦需要換利交易,故交換交易對手(Swap Counterparty)扮演相當重要角色。另外,資產處分時的流動性亦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因此交易中常設計有流動性提供者(Liquidity Provider)。這些擔任避險功能的提供者未來是否能切實履行合約,受其本身的營運風險的影響甚深,因而債信等級亦成為選擇避險交易對手最重要的因素。
3.信託監察人
在CDO架構中,信託監察人(Trustee)並非指導管機構的受託人,而是指代表投資人權益行使權利的一方。其職責在於監督資產管理人是否按照相關契約適當地執行其職務,當資產管理人建立、更換或處分資產時,需經過信託監察人的確認。此外,亦可能同時擔任交易過程中其它的行政功能, 例如: 登記者(Register)、付款代理者(Paying Agent)、文件保管人(Document Custodian)、計算代理人(Calculation Agent)、報稅代理人(Tax Reporting Agent)等等。
『柒』 公益信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章 公益信託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信託協會將促進公益信託配套法規早日出台。
對於「公益信託配套法規何時能夠出台」這一廣受關注的問題,中國信託協會研發部孫倩表示,有了《信託法》中原則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公益信託的法規規章成為可能。信託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國內公益信託的開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發展公益信託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都比較成熟後,公益信託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捌』 生前怎樣將資財托給可靠的信託機構作慈善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 委託人、 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