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和信託產品有許多區別。主要區別是:
銀行理財產品包括很多種類內和類型容。其中包括二級市場基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專戶、信託計劃等等。銀行理搜索財的產品類型是非常非常廣的。
信託產品指的就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因為銀行會涉及到代銷的事情,很多資管公司和公募基金,甚至是信託公司都會找銀行合作。這也是為什麼銀行理財產品種類繁多的原因。
細分一下。
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主動管理的產品。收益一般在3-5%。
信託產品。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收益一般在7-8%。
Ⅱ 信託與銀行有什麼區別
信託是跟銀行相平行的一個金融機構。兩者皆由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是受銀監會版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督管理權委員會(非銀部)監管。現階段中國的信用託管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基於信任,代之理財」的概念。而是,信託公司方先是找到合適的項目方(或說融資方),然後針對項目在社會上募集資金對接,跟銀行的理財很相似。只是銀行理財通常不跟投資者陳述資金使用方向,從這個意義上,銀行理財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嚴重
Ⅲ 信託和銀行理財有哪些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和信託來產品有許多區別。自主要區別是:
銀行理財產品包括很多種類和類型。其中包括二級市場基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專戶、信託計劃等等。銀行理財的產品類型是非常非常廣的。
信託產品指的就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因為銀行會涉及到代銷的事情,很多資管公司和公募基金,甚至是信託公司都會找銀行合作。這也是為什麼銀行理財產品種類繁多的原因。
細分一下。
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主動管理的產品。收益一般在3-5%。
信託產品。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收益一般在7-8%。
Ⅳ 信託公司與銀行的關系
沒有什麼直接關系。
只是由銀監會統一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版資公司及其他存權款類金融機構;
所以
信託公司
與銀行屬於直屬銀監會監管。
而實際上沒有多大的關系,
銀行有時會和信託公司合作,代銷信託,相當於第三方理財。
Ⅳ 銀行和信託之間有什麼區別
信託公司和銀行的區別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表現:
(一)經濟關系不同。信託體現的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間多邊的信用關系,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二)基本職能不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三)業務范圍不同。信託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託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范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通資金,范圍較小。
(四)融資方式不同。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代替委託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把社會閑置資金或暫時不用的資金集中起來,轉交給貸款人,起間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擔風險不同。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六)收益獲取方式不同。信託收益是按實績原則獲得,即信託財產的損益根據受託人經營的實際結果來計算。而銀行的收益則是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務手續費來確定的。
(七)收益對象不同。信託的經營收益歸信託受益人所有,銀行的經營收益歸銀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體不同。信託業務意旨的主體是委託人,在整個信託業務中,委託人佔主動地位,受託人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業務的意旨主體是銀行自身,銀行自主發放貸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約。
Ⅵ 信託公司和銀行的區別
1、經濟關系抄不同。信託體現的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間多邊的信用關系,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基本職能不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3、業務范圍不同。信託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託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范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通資金,范圍較小。
4、融資方式不同。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代替委託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把社會閑置資金或暫時不用的資金集中起來,轉交給貸款人,起間接金融的作用。
5、承擔風險不同。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Ⅶ 信託與銀行的區別
參考如下網上摘錄就會理解: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