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機構怎樣通過保險來融資
現收現付制是政府根據養老社會保險支出的需求,按照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養老社會保險資金的一種資金平衡方式,即本期養老社會保險收入僅僅滿足本期養老社會保險支出的需要,本期徵收,本期使用,不為以後年度的養老社會保險支出儲備資金。其優點是簡便易行,在計劃開始時繳費率較低,隨著養老社會保險支出規模的增大,可及時調高養老社會保險繳款率以保持收支平衡。而且,它也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管理成本較低。其缺點主要是穩定性和適應性較差,尤其是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現收現付制要求經濟發展相對穩定,如果年度間經濟波動較大,就會引起養老社會保險收入的波動,從而引發養老金支付上的危機。此外,現收現付制還要求人口變動相對穩定。現收現付制是以當期的工作人員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障稅(費)來支付當期退休人口的養老社會保險支出的,當出現人口老齡化時,就會使當期工作人口的稅負過重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二)完全積累制完全積累制是在對有關社會經濟發展指標(如死亡率、出生率、退休率、工資率、物價指數等)進行長期綜合預測的基礎上,預計養老社會保險成員在享受養老社會保險待遇期間所需開支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量,然後將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攤到勞動者整個就業期間,並對不斷提取而已經積累起來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有計劃的投資運營,日後再將征繳的稅(費)和投資回報用於向投保人兌現當初的養老社會保險承諾的一種資金平衡方式。這種方式堅持先積累、後受益的原則,一般從開始工作的第一天起,勞動者就必須依法定期繳納一定的養老社會保障稅(費)。與此同時,也可能規定勞動者所在的單位或僱主也必須為其職工定期繳納一定的養老社會保障稅(費)。二者合一,經過幾十年的積累和運營,形成一筆可觀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待勞動者需要享受時,定期或一次性給付,受益的多少與供款的數量直接相聯。其優點是能夠保證養老社會保險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出現寅吃卯糧、入不敷出的問題。並且,它還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它強調誰積累、誰受益,受益的多少取決於積累的多少;在實際操作上採用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有利於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有利於應付人口老齡化危機。缺點是這種模式要求在開辦初期就實行較高的繳款率,並且運營風險較大,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難以保值增值,而且其收入再分配功能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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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融資公司的代做法人,公司以養老模式融資大概4個億,現在已經無力償還融資來的錢,法人會坐牢嗎。
如果能證明確實和代理法人沒有關系 這個是不用的
Ⅲ 養老項目能融資嗎,
央行:支持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
四中、
五中全會精神
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
2013
〕
35
號)、
《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
〔
2015
〕
84
號文轉發)等有關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推
動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完善養老領域金融服務,加大
Ⅳ 老年公寓會員制融資合法嗎
國家現在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屬於邊緣地帶。
但這肯定是個死胡同,屬於投資人的一廂情願,稍有頭腦的老年人都不會去上這個當!
Ⅳ 在投資養老公寓過程中困無法從銀行融資而從親戚朋友中借款算非法集資嗎
不算,你這是創業投資。
Ⅵ 養老項目為什麼要融資
項目啟動需要資金才能進入下一輪,不只有養老項目需要融資,恩美路演投融資對接平台,可以了解一下
Ⅶ 國外養老機構如何融資
人口老齡化已成為當今世界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許多國家都在想方設法,讓老年人「老有所依」。
1965年,法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老年型國家。之後,瑞典、英國等發達國家相繼步入這一行列。在歐美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人們大多依賴「社會養老」。日本、新加坡等國在汲取西方社會養老優長的基礎上,致力於開發家庭養老。
概括起來,國外養老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家庭養老。老年人居住在家庭中,由具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對老人提供贍養服務。
——居家養老。老人居住家中,由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服務提供者主要有: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老年社區、老年公寓、托老所、志願者等。服務內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飲食起居照顧、打掃衛生、代為購物等)、物質支援(提供食物、安裝設施等)、心理支持(治病、護理等)、休閑娛樂設施支持等。歐美等發達國家多數老人接受居家養老服務。
——機構養老。老人居住到專門的養老機構,由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互助養老。老人與家庭外的其他人或同齡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結合起來,相互扶持、照顧。
以美國為例,美國的主要養老方式是老年公寓、「半托制」養老機構、社區互助的居家養老。在經濟衰退的大背景下,美國養老院的數量在2000年至2009年間下降了近9%。經濟衰退已經使新的養老院建設難以得到私人融資。而老人公寓得到發展,條件較好,於是,越來越多的美國老人喜歡住在老年公寓里。一般的老年公寓有多個單元房,只租給55歲以上的老年人。大一些的老年公寓有人管理,也稱「退休社區」或「退休之家」,除了租賃房屋外,還提供就餐、清掃房間、交通、社會活動等便利服務。
典型的設施和服務還有:醫務室、圖書室、計算機室、健身房、洗衣房、緊急呼叫系統、外出購物、組織參加社會活動等。公寓內每周放一次電影,還提供兩小時免費衛生服務,定時有人上門幫忙,其服務標准不低於四星級賓館。
除老年公寓外,「半托制」也受到許多老年人的青睞。所謂「半托制」,就是老人白天在養老機構生活,晚上回到自己的家。
Ⅷ 一名融資公司的法人,現在公司以養老模式融資大概4個億,現在已經無力償還融資來的錢,會承擔什麼責任
刑事責任,嚴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罪。
Ⅸ 養老項目怎樣去融資
政府項目嗎?
Ⅹ 農村養老保險籌資問題研究做的最好的專家是誰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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