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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資平台的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6 10:22:08

『壹』 政府應採取哪些措施降低融資風險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概念和發展現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及相關文件的最新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和行業性投資公司。
近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進行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平台數量的迅速膨脹及貸款規模的急速增長,相關問題逐步出現,潛在風險引起關注。2010年下半年起,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下發文件,要求對地方各級政府融資平台進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融資平台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行,逐步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對平台公司的信貸管理更加規范,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也基本得到制止。
從審計署2013年12月30日發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9萬億元。其中,融資平台公司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4.08萬億元,佔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的37%。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
(一)高負債率高及缺乏還款來源存在償付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主要的作用是為地方政府融資,缺少突出的主營業務和充足的固定資產,通常以政府劃撥的土地、股權作為資產,在融資中較多地依靠地方財政進行擔保,造成了其高負債率。同時,平台公司投資投向單一,貸款缺乏還款來源,擔保普遍不足,倘若依靠土地和稅收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出現大幅度下滑,則會直接威脅地方財政的償付能力,從而導致融資平台難以履行其償債義務,出現貸款償付風險。
(二)投資項目效益不高及償債主體不明確形成項目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投資項目大多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建設及回收期長,項目收益不穩定,效益不高,償債能力弱。一些平台公司承擔的項目過多,承建項目效率不高,債務償還和投資失誤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所投的項目缺乏嚴格科學的項目論證,投入產出效率過低,容易造成資金浪費和損失,甚至出現「半拉子」工程,形成項目建設風險。
(三)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及違規操作存在潛在風險
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政企不分。尤其是平台公司的高管人員,大多是由政府官員擔任,缺乏必要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防範的意識,甚至存在不計項目經營效益,單純追求政績的傾向,在投融資的過程中容易發生重大的失誤。二是政府融資運作過程不規范。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讓融資平台能從銀行獲得貸款,違規向銀行提供擔保。有些融資平台一筆注資用作多家公司或項目的注冊資金或項目資本金,或是用貸款資金作為注冊資本金。甚至出現不同的平台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形成連帶風險。
(四)貸款資金流向缺乏監管容易行成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一般所需要的資金規模較大,地方政府需要從多家銀行分別貸款,從而出現一些平台公司把分別借來的貸款放在一個統一的資金池裡,再根據不同的項目進度統一安排使用。貸款資金進入平台公司賬戶之後,貸款銀行無法對貸款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控,缺乏流向監管,容易造成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的風險。
(五)信息不對稱及過度信貸造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銀行在與融資平台的合作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平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財務透明度低,使銀行很難全面掌握了解平台公司的實際負債情況,且其政府背景貸款的原因提高了銀行的信任度,無法對貸款風險做出正確的估計。同時,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向了融資平台,且大部分是大型的中長期基礎設施項目,導致銀行信貸結構不合理,形成過度信貸,減弱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另外,向平台公司發放貸款的許多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聯社,其風險控制機制比較薄弱,且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加大了貸款的收回風險。
三、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一)認真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
地方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國發[2010]19號文件的規定,依據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一是分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的清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符合規定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對於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二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造成損失浪費。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要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並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繼續擴大。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制,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明確地方政府對平台的責任,加強地方政府對平台的債務集中統一管理。二是建立地方債務償債基金,並制訂地方平台債務償還管理辦法,規定相應的償債程序。三是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土地出讓金和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預算內安排專項資金以確保貸款本息的正常償還。四是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及承諾行為。
(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市場化運作
提高融資平台的市場化程度,按照市場化運作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利用市場機制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效率,是降低風險的有效途徑。一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資增長機制。二是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凡是民營企業能做的項目,盡量讓民營企業去做。三是積極拓寬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引入社會參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介入政府建設項目,通過市場化運作規范投融資行為。
(四)加強商業銀行平台貸款的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
商業銀行在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面前,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摒棄過度注重規模擴張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經營行為,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始終將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加強信貸管理,針對融資平台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制度。同時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止信貸資金的盲目過度投放。二是加強對平台貸款的貸後管理。對於貸款的使用、借款方的財務狀況、抵押物情況以及貸款的償還情況進行重點監測,防止貸款挪用風險。三是要逐步建立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潛在的風險要及時發出風險預警提示,並提出風險預控措施。四是商業銀行間要加強合作,盡可能以銀團貸款的形式發放平台貸款,避免貸款集中度風險。
(五)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外部監管
對融資平台的監管,應實現多部門聯動的綜合監管,財政、國資、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和機構,要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做好外部監督和指導。一是完善融資平台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設置,由國資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地方人大等相關部門派專業人員擔任,明確監督責任。二是各地國資部門、財政部門應依法對融資平台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測和研究,盡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情況,加強市場風險預警。四是建立財務總監委派制和年度審計制度。由財政部門委派財務總監,審計部門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有效杜絕違規違紀現象。五是財政、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及跟蹤機制,提高融資平台的運作透明度,通過對資金流轉的各個環節和途徑的監督,構建融資平台的風險預防綜合體系。
(六)制訂投融資法律和研究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
目前,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平台的建設和發展亦沒有長遠健康的模式。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應該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出台投融資法律法規,為加強地方政府投融資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制訂並完善融資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著眼於當前的財稅體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參考發達國家經驗,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政府融資模式,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三是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貳』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抄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叄』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權威解讀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台公司來對外融資,並逐漸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總體看來,在地方政府缺乏規范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支持薄弱環節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融資平台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6月1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國發19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對國發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
2.有報道認為,近年來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主要是為了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屬實?
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滿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提出了包括4萬億投資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萬億元,地方政府配套1.25萬億元。為了解決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問題,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4000億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外,地方還通過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據統計,2008年四季度以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中,來源於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的資金佔10%左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自主創新等方面公益性項目建設。
3.有媒體認為,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較大,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確存在一定風險,但目前整體風險可控,不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一是從貸款增速看,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增速逐漸下降。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新增額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貸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約三分之一,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從風險程度看,多數貸款項目能夠產生穩定、充足的現金流量,可覆蓋貸款本息。另有部分貸款確實存在還款來源不足的問題,但通過變更貸款主體、增加押品或追加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其風險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這些貸款不會全部形成不良貸款,更不會全部成為損失。三是從風險抵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貸款撥備非常充足,撥備覆蓋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達170%甚至190%。也就是說,即使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損失,也有足夠的撥備進行抵補。四是從風險化解看,銀監會正在督促各銀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類管理工作。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補充抵質押等各種方式,也能夠化解一些有問題的貸款。
4.請問當前如何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
答: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清理核實,做到底數清楚;妥善處理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切實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損失浪費;明確存量債務償還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分類清理規范;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三是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要求,融資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對融資平台公司放貸管理,切實加強還本付息現金流缺失等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四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嚴禁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法》等相關規定為各種融資行為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目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5.如何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答: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肆』 如何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風險

發揮市場機制約束地方政府之手
報告建議,將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所必須舉借的短期債務,通過發債的辦法轉換為長期債務,從而與地方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收益的長期性相匹配,化解借新債還舊債或依賴土地收益還債的風險。
具體而言,市場約束與行政監管要互為補充。控制地方債務規模不合理擴張,中央政府可以對地方政府的借款實行必要控制,包括按年度或月份進行借款總額控制、禁止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借款、對地方政府的借款進行審查和監督、禁止違規擔保等。除了直接控制,中央政府還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地方債務操作進行合理的規則管理。主要管理指標包括地方財政赤字上限、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指數、地方債務累積上限、地方公共支出水平等。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可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等很多隱蔽辦法規避中央政府債務約束,單純的直接管制效果並不顯著。
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管制不是萬全之法。何況,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資金的貸出者會通過借貸利率和借貸數量來對借款人進行約束,沒有持久收入支持的負債不會系統性存在。有效利用市場約束是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方面。這要求國內金融市場相對地方政府必須是獨立、自由、開放的,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或者干預把自己置於借款人的優先地位,中央政府不會為地方政府債務提供現實或隱性的擔保。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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