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傳統的信託

傳統的信託

發布時間:2021-08-14 23:04:11

❶ 什麼叫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1)傳統的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❷ 信託和普通理財有什麼區別

信託只是屬於理財的一種方式,而理財的方式並不僅僅是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內理財容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理財指的是對財務(財產和債務)進行管理,以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為目的。理財分為公司理財、機構理財、個人和家庭理財等。人類的生存、生活及其它活動離不開物質基礎,與理財密切相關。
理財渠道有炒金、基金股票期貨、 國債、 儲蓄、 債券、信託、外匯、保險、銀行產品、珠寶。

❸ 信託是不是比投資傳統生意要輕松呢誰做過

信託是很好的選擇,你可以多關注下信任信託,產品很多,還有一些報告能提供很好的參考,非常值得信賴。

❹ 信託是什麼——七種視角下的追問

「信託火了」,這是從去年年底開始常常聽到的話。且不說信託產品的銷售廣告已是鋪天蓋地,讓普通公眾也對這個行業產生了好奇。當信託業資產規模超越保險,坐上金融業第二把交椅,不管人們過去對這個行業有什麼看法,都再也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了。實際上,在數年之前,信託還是少有人知的事物。不少金融專業的畢業生求職時都不知道有這個去向,倒是很多學法律的人曾經在法制史教材上看到過中世紀的英國發展出了這么一種重要、獨特又讓人摸不清頭腦的制度。信託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之中,也不過是寂寂無名的一部小法,而且單門獨戶,彷彿與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託,實屬正常。對信託充滿困惑甚至懷疑,也是不足為奇。不過,當信託業有了如此規模,在資金融通和為投資者創造收益方面發揮了實實在在的作用,是時候該重新問一問:信託到底是什麼?一、投資者的視角目前,對於中國投資者來說,信託是一種投資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還要以此支付各種生活開銷,那麼只能放在家裡或者存到銀行。但如果坐擁大筆可流動資金,就不僅需要保管了。銀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資也存在諸多問題,人們希望用富餘資金去投資,以獲取相對較高的回報。人們可能會自己興辦或者參股企業。但是有魄力、精力和能力去辦企業的人總是少數,合適的投資機會也不好找。這時候,人們可能想找個專業的投資機構去幫他尋找好的投資項目,這樣的話,人們就可以考慮信託投資了。信託公司是可以用投資者託付的資金進行投資的專業機構。從最直觀的角度看某一個信託項目,信託公司匯集了不同投資人的資金然後投給某一個融資企業。說信託是「合法的非法集資」是很形象的,但是存在本質區別。信託公司是經過嚴格審批而設立的金融機構,它具有全面的投資能力,可以發放貸款,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當然也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購買債券,等等。由於信託投資非常靈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損害投資者利益,甚至擾亂金融秩序。因此,我國對信託業設定了很高的准入門檻,並且非常注重對信託業務的監督管理。中國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歸口監督機構。目前,我國信託業經過較快的發展,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合規風控機制,擁有了素質較高的涉及投資、財務、法律等專業的人才隊伍,具備了專業化的投資能力。信託公司一般是先找項目,後募集資金,每筆資金對應著一個特定的項目。投資者可以通過信託公司的盡調報告事先了解項目情況、交易方資質、潛在風險及抵押擔保措施等內容,然後決定是否投資。項目實施後,信託公司會按照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項目進展情況、分配投資收益。信託公司對每筆項目都是單獨管理和核算的,一個項目出了問題,其他項目不受牽連,信託公司本身的債務也不能用投資者的錢埋單。為了保證集合投資信託計劃的資金安全,銀監會出台了專門規定,通過要求信託公司設立監管帳戶、聘請外部律師、對部分項目進行事前審查等手段,防範信託公司的不規范操作。在信託投資中,如果項目出現虧損,投資者自負,不過如果信託公司存在失職而導致虧損的,應當向投資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二、融資方的視角現在,信託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途徑。信託融資的優點是更為靈活,缺點是融資成本一般更高些。其實這也無所謂缺點,因為既然無法獲得更低成本的資金,信託融資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優點了。目前信託融資整體的高成本並不說明信託一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諸多現實原因導致資金稀缺性被放大了。實際上,有些資金來源充足、風格穩健的信託公司甚至會以低於銀行整體貸款融資成本的條件為一些還款有保障的優質項目提供融資。由於信託公司只收取相對固定的信託報酬,信託投資收益水平取決於投資者的要求,不存在國家干預的問題,因此信託融資成本的高低是投資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資方的融資需求博弈的結果。當然不可否認,目前人們對信託投資的風險認識不足,甚至認為存在剛性兌付,信託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比較激烈,加之房地產項目的融資方對於資金有迫切需求且對未來風險未必有充分判斷,這些因素很可能間接推高了信託融資成本。隨著信託業的成熟,信託公司也可以實現更低的融資成本,或者通過提供多元化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拿到好的投資項目。信託可以提供期限更長,方式更多樣,資金規模更大,交易結構更靈活的融資服務。有些項目中,為了更好的保障資金安全,信託公司可能會參與融資方的經營管理或者對融資方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進行全方位監管,這對於融資方來說也算是一種缺點。但這也是信託公司掌控項目風險的必然選擇,是為投資者負責的表現。三、信託業的視角對於信託業來說,信託是一種業務,是營業執照上的一項經營資質。信託公司就是憑借信託牌照,通過經營信託業務而獲取收益的金融機構。如果說信託業是暴利的,應該說信託投資者是「暴利」的。信託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信託報酬,百分之一、二是正常的。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信託公司可能會索取更高的報酬,但相對於投資者的收益來說,肯定是「小頭」。信託的盈利模式跟銀行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經營方式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信託公司更像是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一個媒婆,起到匹配不同風險偏好的資金和不同利潤創造能力的企業的作用。信託報酬是一種管理費或者說服務費。當然優秀的信託公司可能會參與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為降低經營風險起到積極作用,這時信託就不僅僅是個媒婆了。銀行賺的是差價,人們把錢存到銀行,表面是保管,在法律和財務上則是借貸關系。銀行是通過向存款人支付較低的利息和提供「保管服務」換取了資金的使用權,然後把錢當作自己的錢,以遠高於存款利息的貸款利率貸給需要錢的融資者。在通脹率高於存款利率時,銀行連保管義務也無法盡到,因為「保管物」實際上是不斷縮水的。信託業的融資成本常常高於銀行貸款,因為信託項目風險一般更高些。在賣方市場下,銀行完全可以選擇更優質的交易對手和項目,更何況存款利率很低時,不太高的貸款利息就可以讓銀行大發其財了。信託公司並不是沒有能力去跟銀行搶這些優質的項目,因為他完全可以以低於貸款利率的融資成本提供資金,只要投資者願意接受高於存款利息但是低於貸款利率的回報。等投資者回歸理性,只要銀行利率保持這種管制模式,相信今後這種低收益率的信託項目也不會鮮見。如果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通過合法渠道拿自己的錢投資顯然比讓別人用自己的錢賺錢好得多了。不過總體看,信託業註定是要在風險相對較高的項目中通過中後期管理和運用各種風險防控措施降低項目風險。社會中註定有大量資金願意承受高風險,以獲取高收益,這是資本要追求更高利潤的本性所決定的。在風險相對較高的項目上有所作為,是信託業的立足之本,否則它跟銀行的實際功能便沒有差別了。信託業的使命和特性決定了,它必須要有強大的項目發掘、甄別能力和風控能力,否則就當不了好媒婆。而且必須嚴格依法經營,盡到勤勉管理義務,否則就會導致資金風險承受力和項目實際風險不相匹配,進而放大市場風險,擾亂金融秩序。也正因此,信託營業必須是一種特許經營,至少有行政法規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予以規定,而且每一個新的營業機構都必須由工商部門和監管機構的特別審批或者認定。有了信託法,就可以依法開展民事信託,但是作為一項經營資質的商事信託必須有相應國家機關的特別許可。否則,即便有無數合理的理由,也屬於無證駕駛、非法營業。四、金融業的視角對於現代金融業來說,信託是金融分支之一,它能夠滿足資金的投資、增值需要。龍生九子,各有不同。金融諸分支各成一路,是因為能夠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需求或者能以不同的方式滿足資金融通的功能。銀行實現的是資金存儲、結算、流通的功能,它以貨幣在大范圍內的流通和城市經濟的繁榮為基礎,是貨幣流通的基本途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動。它以資金安全、保值為重,否則結算功能會受到損害,所以銀行資金的融出活動不能夠經受太高的風險,並且要受到規模限制;商業保險滿足的是人們對商業活動安定性的需要。古羅馬從事海上貿易的商人們所自發創造的互保機制是它的淵藪,不過現代保險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紀城市經濟的發展時期。而當現代社會肢解了傳統社會結構中的內部保障機制,人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需要在大社會內尋找一種可靠的保障,否則便無法建立對未來生活的基本預期,人壽和健康保險就必然要發展起來了。憑借大數定律,越大范圍內的互保越可靠,保險公司規模越大自身盈利也越多。而保險公司沉澱下來的巨額資本再投入社會中,便在為自身獲利的同時,融通了資金;西方證券觀念的誕生遠早於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現,外延也不限於上市公司股份,不過對於中國而言,證券行業是以幫助實力較強的企業實現上市、提高透明度、發行證券以及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為核心職能的行業。自營業務雖是證券公司創收的重要渠道,但運用自有資金投資並不是證券行業特有的功能。或許中國證券行業的價值並不在於直接融通資金,而在於為股票投資者了解他們的投資標的提供了可能,從而間接鼓勵了投資,同時高效、集約化的代理投資者完成交易操作,降低了股票交易的社會成本。以營業信託為代表的資管行業也有它特殊的功能。正如馬斯洛所說,人的需要是有層次的。對於資產持有人來說,銀行滿足的是資金在當下的安全需要,保險滿足的是資產未來的安全需要,信託業滿足的則是人們希望資產增值的需要,是要把生活過的更好的需要。所以,信託業註定只有在社會繁榮到一定程度時才會發展,而且必定會發達起來,因為促使他產生的社會需要本身是足夠強大的。人們把錢存到銀行,是為了保管,用錢購買保險,是為了安定感,但把錢設立信託,主要是為了獲取投資回報。信託業的存在自然會吸引大量資金轉移過來,人們有時候說信託是銀行貸款不足的替代品,可另一方面,又何嘗不是信託憑借其資產增值能力把大量潛在銀行存款客戶吸引了過來,減少了銀行可貸資金規模。逐利沖動所引發的投資需求必須要被滿足,否則,可能會有資金迴流到銀行,但是恐怕還是會有相當一部分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資金會毅然流入非法的途徑,因為渠道合法與否對於資金而言,也不過是一種風險考量因素而已,更何況更高的風險也意味著更高的回報。這已經被各地如此普遍的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所證明了。相對於其他金融行業,信託也有自身的經營特性。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融出,必然要承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而保險則是直接受讓自然人和經營實體的各類風險,銀行和保險都是在經營風險。但是信託制度決定了,只要經營規范,風險不會向信託公司本身傳遞。所以很難說信託公司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他的立足之本還是投資能力和對項目的風險掌控能力。也正因此,必須要加重他的法律風險,通過嚴密的法律規定迫使他盡到一個專業的資產管理者的職責,各國信託業法的核心訴求也在於此。五、歷史的視角從歷史角度看信託,首先應該區分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信託行為是自古有之的,古羅馬就存在遺囑信託,但那是個覆滅了的文明,所以人們把現代信託追溯到英國十二三世紀盛行的以規避國家沒收和稅負為目的的土地信託。實際上,中國過去按土地征稅的朝代里,小戶農民為了規避國家的高額稅負,也經常與可以規避重稅的士紳大戶訂立協議,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虛轉至其名下,繳納固定的「保護費」以規避重負,這該算是標準的信託行為。及至清代,中國土地的租佃制度極為發達,實際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權的內部分割,地主和佃農對於土地的權利分割很接近於信託模式下委託人和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分割。當下中國,有人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將自有住房轉到別人名下,也算是信託行為。可見,為了規避某種負擔或轉移財產而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的行為,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過這些並不是現代信託制度所要保護和鼓勵的活動,法律怎麼可能會創造一種工具,讓人們專門用它來規避法律並以此獲利呢?!從歷史角度研究信託,應當是研究信託制度發展至今的基本過程。信託何以成為一種制度,並發展成一個重要的金融行業?這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研究現代商事信託,不得不回到中世紀的英國,還必須得提及英國法的兩種淵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十一二世紀的中國已經進入了宋代的高度文明社會,但彼時的英格蘭卻還是一片荒蠻、落後的景象,成規模的城市經濟幾未形成,不同的地方適用的法律大相徑庭,而且非常原始,巫術審判隨處可見。諾曼征服後,為了提升自己的權威,英王便率領大臣們到各地巡迴收稅、裁斷糾紛,於是發展出了相對於傳統地方法律更合理性、更加統一的法律,人們稱之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在司法案例中摸著石頭過河的產物,要求後面的案例嚴格按照之前的判決來進行審判,難免會陷入苛求形式、過於僵化的弊端。其中一項便是,完全按照地契來確認所有權的歸屬。而中世紀的英國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繼承製度,比如土地所有人死後,土地將歸國王所有。人們為了規避這些惡法便在生前把土地轉移到一個可信的人名下,但土地利益仍由自己的子嗣享有,或者純粹出於宗教信仰將土地贈給教會。這種被稱作信託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王的利益,於是到16世紀,國王頒布了一部《用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總結為:雖然人們為了規避法律而將土地信託給了其他人,但是實際上這些土地的所有權自土地所有人死亡之時便根據法律歸國王所有了,即便進行了虛假的轉讓或者非法贈與,土地的名義所有人也不過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國王的利益而持有土地罷了。這個法律的初衷顯然是為了打擊當時的土地信託行為,保護國王自己的利益。不過卻無心插柳的確認了一條重要的信託法原則:一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他人的財產。這是信託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石。顯然面對實際的利益,國王的制度是無法簡單奏效的。人們又想出各種不同的辦法來規避。不過,信託法律關系本身的合法性被永久確立了下來。在以後的時間里,信託行為大量存在,包括以規避為目的的信託行為,也包括為了實際需要而採取的合理信託行為。與信託行為如影隨形的一個問題是:信託關系往往發生在相互信任的至親好友之間,可難免會有一些見利忘義的人要吞沒信託財產,不按照當初的約定履行義務,另外,有時候受託人由於過錯沒能履行好受託職責。可是,受託人根據普通法的規則持有地契,便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絕保護委託人即實際所有人的利益。於是,人們訴諸國王的大法官。這位大法官並不巡迴審案,他端坐在王宮中,專門處理那些因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條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所造成的利益不均。他因此被稱為「國王良心的守護人」,根據他的審判所發展起來的法律被稱為「衡平法」。顯然,信託土地的實際所有人就是急需他保護的人,為了確認實際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懲罰那些見利忘義或者太過疏忽大意的受託人,大法官不斷地確立了以受託人盡職義務為核心的信託法。此時,信託財產的獨立地位得到全方位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真正形成,受託人義務也有了明確規則可以依循,信託法的雛形也就有了。在後世的發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迴審判發展起來的普通法不斷融合,甚至改變了以案例為主要載體的存在形式,被編輯成文。現在,英國信託法已經有大量的成文法可查了。人們說英國信託受益人的權利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其實是不準確的,應該說它是起源於衡平法的一種權利,如今早已經納入成文法的體系了。信託法確認了一個人可以代另一個人持有財產的觀念,這在現代人看來是個常識,可對中世紀的英國人來說,卻是對所有權觀念的重大挑戰。根據這種法律觀念,人們又發展出了公司制度、合夥制度等,甚至當民族國家興起,英國人用信託理念來解釋民族國家和王室作為法律主體的正當性。所以,信託的概念對於英國的意義非比尋常。在隨後的發展中,基於信託法律關系的靈活、實用和獨特價值,在普通的民事信託的基礎上,人們發展出了公益信託、家族信託和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的商事信託。英國海外殖民所運用的大量資金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通過信託制度匯集起來的。商事信託在美國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典型代表便是各種證券化業務。信託制度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最廣泛、靈活的運用,這也是因為信託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會環境,比如公益信託在NGO不發達的國家是難以發展的,垂死之人能夠將財產託付給商業機構,那肯定得以信託機構本身經久不衰的聲譽為前提。大陸法系國家在傳統法律體系和理論框架下,難以接受信託法律關系中委託人的請求權和受益人的受益權並存的現實,所以遲遲不肯繼受信託制度。不過由於信託制度的特殊優勢和價值,不少大陸法系國家現在也結合實際情況採納或者借鑒了信託制度。信託制度是普通法系給大陸法系最重要的饋贈之一,這是世所公認的。善於學習的日本則將資金信託發展到極致,在二戰後的重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由於監管不配套,也出現過信託公司泛濫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目前世界重要的國家大都有信託制度。在亞洲,日本、新加坡和我國的台灣、香港地區無一例外。信託行為本身確實是起源於純粹的信任,人們以可靠的友情、親情來對抗惡法。但是信託制度在衡平法上不斷發展的過程,恰恰是為了約束那些惡意或者因過失違反了管理義務的受託人。及至商事信託發展起來,出現以資金信託為主的信託業,信託顯然已經變成了投資需求促動下的商業行為,逐利沖動才是它的本源。營業信託也需要信任,但這份信任是靠信託法對受託人職責的嚴格規定以及信託機構本身的聲譽所鋪墊起來的。六、法律制度的視角在法律上,信託被定義為新託人將其財產交由信託機構設立信託,由信託機構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為信託受益人獲取收益或者實現特定目的的活動。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信託與委託代理、合同、合夥、公司等一樣,都是財產運用的法律機制。在不少普通法系國家,信託也是法律認可的一種經濟實體的組織形式,跟公司、合夥企業相並立。所以說,在法律視角下,信託的意義遠不限於金融,信託財產也不限於資金。只是資金信託發達到一定程度之後,信託自然成為一種資金融通機制。直觀看,信託更像是委託投資,但是基於信託法的規定,財產設立信託後就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不相牽連,與受託人的財產也不混同,這就降低了信託投資的風險。風險隔離是信託成其為信託的根本要素。信託投資模式下,信託財產的用途是委託人知曉的,但是具體的運用和管理則不一定會在信託合同中明確下來,這需要受託人發揮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簽訂信託合同後,委託人有權了解後續的管理情況,但不能對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任意干涉,也不能隨意撤銷信託。這是信託與委託代理、合同的不同之處。通過設立公司投資,也具有風險隔離的功能,但是投資者不一定具有經營公司的能力和時間,而且公司設立、清算都很麻煩,信託投資則要簡單的多。信託是風險隔離的委託,是簡化了各種設立、清算程序且營業范圍不受局限的企業。它是介於委託投資和直接經營企業之間的一種資產管理機制,它在信託法律的支撐下,通過信託合同,建立起一個具備高度靈活性的准法人主體。信託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與股東的股權很接近,信託機構可以代表信託財產行使簽署合同、參與表決、追索債權、提起訴訟等各項權能。信託機構負責收取信託財產的收益,計算和支付信託存續期間發生的費用和自己應得的信託報酬,然後將信託收益支付給信託受益人。信託制度在委託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之間的巨大空白地帶獲得了無限的可能性,可以隨時、隨事、隨地、隨人的需要而調整,它是一個交由人發揮創造力的機制。他像一塊無限寬廣的地基,需要人發揮智慧和才能去建設高樓大廈,其他國家的信託實踐已經樹立起了可資借鑒的榜樣。以逐利為出發點的商事信託的社會功能已然遠遠超越了商業逐利,在家族財產傳承、公益事業等領域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這一切樓宇建築的地基則是完善的信託法律制度,只有當法律明確了信託財產的特殊地位、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保護措施,信託業才能夠良性持續發展。七、社會的視角從不同的市場主體的視角,信託表現為不同的形態,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從更宏觀的角度看,信託是立基於信託法律,以運用資產管理能力滿足資產增值需求為本位的一種資金融通機制。信託法律制度是它的前提,投資需求是它的驅動力,融通資金是它的必然結果。信託機構的產生是為了通過經營信託業務獲利,但是信託機構必須以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為立身之本,否則就真的淪落到合法的非法集資的地步,可以隨便被取代。信託業的規模化發展必然使之成為一種重要的金融行業,它把社會閑余資本引入實業,鼓勵了投資,帶動了就業,增加了稅收,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信託的繁榮是可以讓整個社會受益的。信託實現了不同風險需求和不同利潤創造能力的企業的直接對接,減少了資金流通的中間環節,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增進社會財富;信託業通過發揮專業能力,挖掘好的項目並適當介入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讓好的項目得以發展,通過主動管理增加社會財富;信託業的存在,有利於資本的充分運用和靈活組合,它可以方便的匯聚巨額資金投入同一項目,使重大項目可以得到社會資金的支持並分散投資風險;信託業的出現意味著大批資產管理人員集約化的介入到大筆資產的管理之中,還意味著沒有能力進行投資但手握資本的社會階層可以在專注本職工作的同時,獲取資產增值。八、與文化論者商榷文化確實是個無底大筐,但空泛的往裡裝不能增進任何認識。人們贊嘆英美諸國信託制度的廣泛應用,卻又模仿不來,便將中國社會的信任缺失當了罪魁禍首。其實,信託經營者首先要懂得的是,國外對信託業的信任乃至整個社會所表現出來的基本信任,都是以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為基礎的。在一個由陌生人組成、環環相扣、每個人的過錯甚至過失行為都可能損害他人根本利益的現代社會,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就不會有信任可言,這跟文化不甚相關,與人的逐利沖動和防衛本能有關。信託制度在英國生根發芽,又在更多的國家開花結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急於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愛仰望別人的高樓大廈,而不知道樓下有堅實的土壤,甚至心急到連力學原理也置之不顧。如此建造的大樓註定是不穩當的「樓脆脆」而已。茫然無措的穿過迷霧去找一個所謂「信託文化」來兜底,雖無可厚非,但實在經不起歷史事實和理性常識的推敲。人性註定是多變的,如果受託人的行為是不受控制的,信託機構不過是個沒有專業水準的「通道」,連他的失職行為也是無法界定、無需賠償的,人們何以相信他呢?提倡信任文化沒錯,但是信任文化的第一要義是:信託機構要把自己打造成值得託付的受託人,而不是其他。當本身就有特殊利益沖動的人要求別人信任自己的時候,往往說明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更何況,在法律不完善,制度得不到公正、恰當執行的社會,信任文化不過是一場奢談。結語信託到底是什麼?可以從多個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全面,更不能令所有人都滿意。定義的困難不在於對象本身的復雜,而在於人們根本不了解定義所指向的對象,如果對象本身還是不斷變化的,就難上加難了。關於信託定義的爭論像是一個羅生門,不同的是,每一種回答都是出於真誠的。理解信託,或許也不止於七種視角,而且每一種視角的檢視都期待更深更遠的洞見。不止是中國,對於那些信託業發達的國家,信託的概念也註定是一個無限開放的問題,因為信託的優勢和魅力就在於信託制度的靈活多變、富於彈性,能夠根據社會需要而改變自己的表現形式。人們不是常常引用斯科特那句「信託可以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來正打歪著的證明時下諸般「創新」的精明么?既然概念是一種歸納,那麼任何概念都註定容納不了無窮盡的形態。信託的定義,註定是一個沒有最終答案的問題。刻下,對於中國而言,或許我們無需空泛的去贊美信託,也不必急於去解開她所有的面紗,倒是先把信託最基本的原理和機制搞明白,使她獲得社會和決策者的基本認可,讓她能夠在堅實的土壤上開花結果,而不被當做一個隨手可以除去的異類,才是信託業的命脈所系。信託業的根基恐怕不在於復雜高深的業務模式,而在於信託之外的廣闊天地。七十二般變化練得再熟練,若不懂得培植社會基礎,也只能在花果山裡抖抖威風,一出山門便無人敬服了,更何況,入不了佛祖的法眼,隨時都會被壓在五指山下。中國信託業雖火紅一片,可越是得意時,越該有一份清醒頭腦和危機意識。花皆有盛放期,常開不敗、結實落仔的才能生衍不息;樹皆有蔥蘢時,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才可屹立不倒。新鮮事物,註定毀譽皆有,路途漫漫,難免風浪坎坷。不過如果一個事物有它根本的功能和難以替代的價值,就必然會發展起來,任何一種合理、強大的社會需要都必然會有相應的機制來予以滿足,這是不可阻擋的規律。信託業的長遠前景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櫛風沐雨才有芳華絕代,歷盡風浪方得日現雲開,中國信託業剛剛起航!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研究生柏欽濤,現供職於中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❺ 十大信託公司包括哪些

看你用什麼方式排名了,信託公司有很多排名方式

一、綜合排名(是按照回經營環境、資產管答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隱性擔保能力作為排名依據的,權重比依次為10%、30%、30%和40%):

1.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3.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中誠信託有限公司

5.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6.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7.新華信託有限公司

8.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9.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0.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二、按注冊資本金排名:

  1. 中信信託

  2. 平安信託

  3. 中融信託

  4. 興業信託

  5. 交銀信託

  6. 華寶信託

  7. 華信信託

  8. 愛建信託

  9. 華能信託

  10. 昆侖信託

三、按信託資產總額

1中信信託

2興業國際信託

3大業信託

4中融國際信託

5華潤深國投信託

6中誠信託

7建信信託

8對外經濟貿易信託

9山東省國際信託

10華能貴誠信託

四、按產品收益率排名

1昆侖信託

2甘肅信託

3華寶信託

4杭州工商信託

5中誠信託

6民生信託

7四川信託

8金谷信託

9新華信託

10西藏信託

基本上這幾個還算比較有參考價值,需要其他的信息也可以再問我,希望能被採納~

❻ 什麼是信託信託有什麼特點

1、貸款信託類
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信託產品的投資種類
2、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3、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4、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信託產品的特點
1、安全性高
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安全性比較高,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2、收益較高
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幾年經濟狀況不是非常好的情況下,2013年集合信託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間,收益率還是很高的,畢竟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3、門檻較高
信託的門檻較高,分100萬/300萬兩個檔次,300萬可以自由選擇產品,但是100萬的銀監會規定只能有50個名額。
4、 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5、投資方式靈活
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管道的融資。
6、費用較低
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❼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❽ 中國的信託是什麼

中國的「信託」究竟是什麼,其是怎麼構建的?

信託本質上就是債務的私人配售。

信託投資者必須滿足既定的財富要求(數百萬元資產很尋常,所以投資者是高凈財富的個人和企業),同時投資額有最小的門檻(比如說一百萬元)。信託的吸引力在於,其能實現的收益比傳統銀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單位數的收益。信託的資金投資於眾多經濟部門,包括不同的工商企業,地方政府基建項目(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

正如我們銀行的研究團隊寫道的,29%的信託資產被投資於風險較高的工商業部門。

不要把信託和理財產品搞混了。理財產品的受眾是更廣泛的個人投資者,最小投資額也小多了。理財產品通常通過銀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確提供擔保的理財產品會出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於其他不保本的產品,部分投資者會認為存在隱含的擔保)。來自理財產品的資金可以投資一系列的產品,包括企業債券、信託貸款、同業資產、證券化的貸款和票據貼現,所以理財產品最好被理解為是一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其它金融產品的資產池。

信託與中國「影子銀行」部門的關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國信託資產總額高達10萬億元。雖然佔中國信貸存量的比重較小,但最近幾年信託資產一直以超過50%的年增速增長。根據我們的分析,2013年信託對凈新增信貸增長的貢獻達到2萬億元,佔2013年社會融資總量的超過1/10。

一些客戶一直向我們咨詢,中國信託業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s,也被稱為「渠道(conits)」)的區別,後者在美國金融危機中有突出「貢獻」。SIVs是表外工具,同時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獲得融資(「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通常是幾天到幾個月。開始的時候,這些SIVs投資風險相對較低的短期應收賬款,但隨著時間推移,SIVs的投資轉移到更復雜更長期的結構性產品,比如說次貸按揭支持證券或CDOs。在2007年,對這些資產質量的質疑不斷增加,SIVs的市場融資環境也很快地惡化了,最終需要發起SIVs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並把資產合並到其資產負債表上,這加劇了銀行的資金壓力和資產減記。

類似的,中國信託業也與銀行有著聯系,信託也有表外屬性(還包括很多理財產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轉換(雖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託的例子中投資者通常會接受1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投資周期,短貸長投的問題並沒有大部分SIVs那麼極端;而理財產品通常也只有3-12個月的投資期限)。重要的不同點還包括中國信託資產相對簡單——通常是貸款,就象這次中誠的案例,而且中國銀行體系通常是依賴國內融資的(很多SIVs是跨國籌集資金的)。

為什麼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為大量的信託產品按計劃將在今年到期,如果發生違約,將為誰將承擔損失設定了先例。

在我們去年對中國信貸前景的詳細研究中,我們明確地指出「移除隱含擔保」是爆發大規模信貸危機的四個潛在「風險導火索」之一。如果投資者承擔主要損失變成事實,並導致其它投資者撤走通過不同「影子銀行」渠道投資的資金,那麼整體的信貸環境理論上可能會急劇緊縮,並對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傷害。

從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當前環境下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與其它「影子銀行」產品違約相比,可能被視為存在較小傳染性風險的。

第一,信託產品是明確不存在擔保的,無論是信託公司還是分銷商。

第二,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基礎通常是人數相對較小的富人/資深投資者(這里談及的中誠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300萬元)。這與受眾更廣的理財產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理財產品通常是投資經驗較少、個人財富也更少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該信託產品的特殊環境(貸款給產能過剩的行業,無法獲得關鍵的經營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還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當局更容易地宣稱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當局感到有責任對該產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麼在什麼環境下當局才安心讓任何一隻信託或理財產品違約就變得更不明確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選項?

對政策制定者來說,根本問題是怎麼在1)投資者;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3)政府和政府關聯經濟實體間分攤任何損失。可能的選項包括:

1.容許該信託產品違約(投資者承擔損失)。正如上面提到的,這將駁回了部分信託投資者認為存在隱含擔保的認知,因此將增加新信託產品或其它不保本產品(比如理財產品)更難獲得融資的風險,進而導致整體信貸環境的緊縮。積極的一面是,這將鼓勵投資者更為關注潛在的信貸質量,並在未來給風險更好地定價。

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桿的機構承擔本金和/或利息的損失),並使隱含的擔保顯性化。雖然從法律上說,信託公司和工商銀行都沒有保本的義務,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託公司和分銷銀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可能會促進加劇潛在損失的確認,最壞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巨大,那麼可能需要融資充實資本或縮減資產負債表。因此,潛在資產的質量和盡職調查將是決定這些金融機構是否和可能要承擔多少損失的關鍵。在證明存在背後支持後,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需求可能會大增,但金融機構可能因為知道要承擔較大責任而在未來減低了發行這類產品的沖動。

3.政府支持的經濟實體提供支持(政府承擔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短期的市場可能會感到「松一口氣」,因為再融資風險將會被降低,同時銀行和信託公司都會「逃過一劫」。然而,對投資者和發行者,道德風險會被拉升,進而增加了未來信貸問題的風險。政策制定者可能會嘗試通過間接提供支持來最小化道德風險(比如通過政府支持經濟實體或第三方,而不是公開地和直接地支持),並/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發生的例子中,當時「不知名方」,可能是為信託貸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擔保的地方政府,進入干預購買了一家鋼板廠的違約貸款,保證了中信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全額償付。

如果金融機構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選項的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來,更多的觀察家預期投資者將至少獲得部分救助,這反映了對道德風險的擔憂和對傳染性擔憂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現明顯全部由政府出資的整體救助,否則,看起來信託行業的信貸環境很可能至少出現溫和的緊縮。一些中央政府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對違約持開放的態度,因為這將鼓勵更謹慎的風險評估,並有助於控制未來的信貸增長。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傾向於防範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地方官員,他們可能已經感到了支持關鍵地方性企業的壓力在增加,官方理論上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比如說授予采礦執照來增加信託資產的價值。

投資者應該怎麼關注更大范圍的市場影響呢?

除了官方將如何應對中誠該信託產品可能違約的直接新聞外,投資者還應該關注其他顯示市場壓力的金融指標。一如既往的,銀行間利率是一個顯示銀行邊際融資成本的有用指標。

非銀行產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們被感知到的風險,雖然其他因素,比如說整體流動性的緊張,也可能造成影響。雖然我們沒有信託產品收益率的頻繁數據更新,但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經走高。最後,信貸供應總量的數據也是需要關注的。如果融資環境開始緊縮,在每月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的數據上應該能明顯看到(特別是信託的部分)。

對經濟增長和市場的潛在影響是?

信託產品違約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因為其代表了存在兩大未知因素。

第一個未知因素是,違約導致的整體信貸擴張的變化,第二個未知因素是,經濟增長對新增信貸的敏感度。去年我們對經濟增長和信貸增長關系的研究顯示,月度平均社會融資總量3000億元的變化,會對下一個季度的真實GDP年增速造成80個基點的影響(進一步說,如果新增信貸持續下降,對接下來幾個季度的影響會逐步褪去)。

這比較靠近我們估計的2013年信託貸款的月度平均增長。所以根據我們對信貸敏感度的假設,融資環境假想性的大幅緊縮將會對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長造成80個基點的沖擊,對下一年的同比增長大約會造成50個基點的沖擊。直覺上,估算中溫和的沖擊是因為信託部門在整體金融體系中相對較小的規模。

我們要強調,這里的計算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只是粗略的說明,而不是一個預測。如果官方採取措施降低對信託貸款的影響,或其它信貸渠道加速增長填補這個空缺,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小的。如果溢出效應影響到非信託貸款,或對商業或消費者信心的打擊影響到實體經濟,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大的。

在信貸市場里,更能容忍損失的發生應該會導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實體的進一步分化。

政策/信貸緊縮的傾向可能會在短期加大中國股市的壓力,特別是信貸依賴、投資依賴性強的周期性行業。投資者不大可能在選項1和2中獲益,因為違約選項可能會觸發傳染和對經濟增長造成風險(因此影響企業利潤),而「金融機構救助」的選項在結構上是沒有吸引力的(因此影響風險估值)。我們認為,選項3可能是唯一一個能支持短期市場反彈的選項,因為避免了直接的傳染風險,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免於承擔損失——雖然以長期的道德風險為代價。

❾ 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是一種委託人把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回的利答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

雖然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但是和傳統理財又有不一樣的地方。比如說財產委託並不僅限於貨幣,可以是房子、土地、股票和債券等等財產,而且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委託人自己。

舉個例子,某網著名的賈姓人士逃跑美國時,網上就傳出他的一份信託文件,內容是他為他的女兒留下一份7500萬美金資產。委託人是賈某,受託人是信託公司,受益人是賈某的女兒。

(9)傳統的信託擴展閱讀

因為信託投資的資產都需要提供擔保、抵押或者進行結構化設計。結構化設計可以理解為收益分層,典型的方式就是優先劣後級。

信託作為優先資金,享有優先收益分配且承擔次要風險,劣後資金享有次級收益分配且承擔主要風險。

❿ 什麼是信託,請簡單的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謝謝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回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答,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10)傳統的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

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閱讀全文

與傳統的信託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招商融資發布會 瀏覽:20
租賃表外融資 瀏覽:575
中國股票價格為什麼高 瀏覽:803
適合20歲怎麼理財 瀏覽:83
理財保險的意義與功用 瀏覽:533
黃金藤價格價格 瀏覽:503
85港幣摺合人民幣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505
江蘇八方貴金屬軟體下載 瀏覽:344
證監會首批批准證券投資機構 瀏覽:928
趨勢投資利潤回吐 瀏覽:593
益民集團產業投資 瀏覽:398
平安綜合理財 瀏覽:461
不良貸款不良資產 瀏覽:307
如何用100萬來投資理財 瀏覽:793
縣域理財 瀏覽:425
理財王冠 瀏覽:623
理財客戶細分 瀏覽:16
st興業股票 瀏覽:136
怎麼購買印度基金 瀏覽:876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費用 瀏覽: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