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金融資產重分類的問題
ABCD 沒有違背持有至到期的初衷、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企業無法控制事件引起的
㈡ 金融資產重分類的理解問題
09年注會最抄新版教材寫明,只有持有襲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所以一樓所說「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該是錯誤的。至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你網路一下就知道了,很多我就不寫了(嘿嘿,抱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和以兩者是包含的關系。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主要是會計處理原則不同:1.取得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入賬價值是公允價,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是公允價+交易費用。2.公允價值變動,交的公允價值變動是計入投資收益的,而可的公允價值變動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3.處置時,可還要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正因為兩者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所以管理者以自身管理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狀況為基礎,對取得的金融資產進行劃分。
㈢ 金融資產重分類裡面到底是什麼東西進了損益就不能弄出來
進了損益當然不能弄出來了。金融資產重分類採用未來適用法,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包括減值損失或利得)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
㈣ 為什麼金融資產之間禁止重分類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企業直接指定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從該金融資產的類型定義上我們就可以知道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要記入當期的損益,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從而影響企業當期的經營成果。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的規定該類資產是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型(1.應收賬款和貸款2.持有至到期投資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的,這里不能重分類,只是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作這樣的規定,是基以一定的如下現實考慮的。
1.既然企業將一項資產起初確認為交易性的金融資產或直接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麼企業就不能隨意的改變這種承諾。因為投資者是根據你企業會計報表信息來做決策的,企業隨意改變自身的決策和承諾。那麼市場的投資人又怎們憑借會計報表信息來做決策。
2.基以企業利用會計准則規范調節利潤的考慮,也不宜允許以上資產的重分類。如允許這種重分類的存在,那麼企業在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較高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在資產價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重分類,重新確認為其他類型的資產(如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是以攤余成本計量)。以成本計量,資產的公允價值的下跌不必進行帳面的反映,而以成本計量,就能避免企業在財務報表上體現這種損失,來粉飾報表的數字。如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確認,雖然其也一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公允價值的變動不是計入損益,而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利潤表上也沒反映這種損失。
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其他資產。在當前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公允價值計量誇大了股票市場的損失,是造成當前金融危機的根源之一。
㈤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受哪些限制
按照2011注會書,只有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涉及重分類的問題。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況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 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有3個例外情況,可不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二、按會計網校老師的說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㈥ 為什麼金融資產要重分類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㈦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定義
金融資產重分類,主要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任何情況下,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前出售或重分類了的一部分(較大比例),表明它違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那麼,剩餘部分也不能再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應該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且在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能把任何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兩年」的限制是一種懲罰。兩年以後,符合條件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㈧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什麼意思 是重新分類的意思
重分類是4類金融資產的重新劃分。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於持有目的改變等可以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反過來不能把交易性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
㈨ 關於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會計分錄
中華。會計網校忘情水回復: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反映公允)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賬面價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面與公允的差)
㈩ 關於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答案選A
重分類主要注意下面三個:
1.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專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屬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3.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