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信貸中的穿透原則是什麼
「穿透原則」的意義是把你的一筆投資/委貸 一層一層打開來看,一直看到最底層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到底是什麼。可以理解為無視物理防禦的破甲傷害。
『貳』 信託的本質是什麼
信託的本質就是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的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2)信託穿透原則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增值提供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地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5、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叄』 銀行信貸中的「穿透原則」是什麼如何理解
穿透原則」,抄這個詞來源於2016年全襲國銀行業監管會議講話稿:「看得見,管的住」、穿透式監管」,主要針對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控,也是同業新規「實質重於形式」的延伸。什麼叫看得見?那就得看透,產品透明度問題。現在的金融產品(包括信貸產品!),參與方很多,例如有好幾家銀行,券商,基金子公司,信託,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評級、審計、律師、評估),跨行業,跨市場,異常復雜。往往是銀行通過這些機構,將自有或理財資金通過特定目的載體(信託計劃、基金、資管計劃)進行投資,標的如信貸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結構化配資、兩融收益權、信用債等等。我們要搞清楚的是最終資金流向哪裡?央票?金融債?企業債?信貸收益權?這些信貸收益權背後又是哪些企業的貸款?貸款投向什麼項目?「穿透」就是你要刨根問題,拆穿哪些拗口唬人的法律金融術語。
『肆』 信託的基本原則是啥
1 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
2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
3信託財產管理權與受益權相分離原則
4受託人的有限責任原則 5信託公示原則
6信託承繼性原則等
『伍』 信託怎麼理解
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喂芾磧芝蟿I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託法》對「信託」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託法》中認為,信託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並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我國台灣,《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系。」無論日韓,還是我國台灣,均在《信託法》中將「信託」規定為下述模式:
轉移(或處分)財產 + 依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 使受益人獲益或實現特定目的 = 信託 (註:不包括特殊信託)
[參考五] 法國《信託法(草案)》將「信託」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於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後,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六] 《歐洲信託法原則》通過列舉信託的主要特徵來界定信託。
[參考七] 《關於信託承認及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將「信託」視為委託人在生前或死後,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過向受託人轉移財產,從而要求受託人履行職責的一種行為。
[參考八] 與大陸法系的信託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託」具有明顯的「一物二權」特徵,即區分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所有權(或稱「受益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通法所有權」與「衡平法所有權」兩相分離。結果是,受託人實際上掌控著信託財產,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則依據法律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是信託財產的真正獲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託利益,又可強制實施信託。大陸法系對「信託」的界定仍在不斷修正之中,從而兼顧信託的運用與法律的協調。
[參考九] 其他關於信託的界定
「信託」一詞指由受託人所負擔的職責或累積而成的全部義務。這種責任關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財產。法院根據其衡平法管轄權可強制要求受託人按信託文件中的合法規定來處理該財產;如果書面上或口頭上均無特別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或不充分的,則法院會強制要求受託人須按衡平法的原則去處理該財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將使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並非由受託人佔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沒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認可之用途來處理。如果受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則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應得之利益。[來源:(英)帕克、梅魯斯《現代信託法》,轉引自港人協會編《香港法律18講》,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P85-86。]
希望採納
『陸』 什麼是穿透式信託產品
在信託領域混了這么多年、還沒有聽過這名詞,不知是時代變化太快還是我老了
『柒』 為什麼房地產信託有432原則
「4」是指該項目在信託項目發行時需要保證至少四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3」是該地產類項目的總資金中必須至少有30%的資金來自於融資方
「2」是該地產類項目的融資方至少擁有二級以上(包括二級)的開發資質
四證齊全是國家對房開貸的統一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30%自有資金是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二級資質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底線要求,保證貸款投向項目的工程質量不產生大概率上的危害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風險事項。總的邏輯都是貫穿著信貸管理安全性的基本原則,歷經多年銀行房開貸經營管理經驗教訓驗證,上升為部門和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經得起考驗,容不得突破。至於有一證拿不到,事件本身可能包括著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的惰政、推諉、吃拿卡要,也或者是項目本身確實存在主觀問題,但那都不是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是他們自己沒有切實做好監管或被監管,銀行不冒這種風險,有能力自己單挑,銀行是不會在底線下開閘的。
話說回來,這年頭,房開貸的審批和放款本身就難之又難了,還缺證,基本是靠邊站了。目前的監管約束高壓下和經濟下行周期內,沒有銀行會同情達不到硬底線的房開貸企業的。銀行不是慈善家、它也是企業,是企業就必須守法遵章、穩健經營,否則同情別人、自己違規甚至可能犯罪,就不值得了,所以不會出現冒險乾的事啦。
『捌』 如何理解穿透規則
如何理解穿透規則
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訓會議上,管理層傳達再融資審核政策做出相關調整,核心圍繞三方面:
1、從今天起,長期停牌的(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基準日和底價。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這類交易如審核無重大問題,直接上初審會。
2、董事會階段確定定增投資者的,若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而且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3、募集資金規模最好不超過最近一期凈資產(不強制要求,但會關注)。募集資金可以補流,但要測算合理性,測算過程可以用過去幾年最高的收入增長率。
會議精神是為了保證股東公平性、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控制變相公開發行,針對的主要是三年期鎖價發行的情形。
培訓會後時間過去近一個月,期間已經有幾家公司按照新的監管要求進行了相關的核查與披露。通過揣摩會議精神、接收證監會窗口指導和公告內容,結合筆者在券商長期積累的定增業務承銷工作經驗,我們就「穿透」規則的變化這一重大影響進行了跟蹤和研究:
從證監會預審員處了解情況,對穿透原則等相關政策明確如下:
1、所有的有限合夥及資管計劃或有限公司必須展開,層層穿透計算最終投資者的家數或人數,上述主體設立時間及是否為本次定增而設不影響穿透計算;
2、上述主體層層穿透至投資人為股份公司、自然人及國資委為止;
3、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一旦在預案階段披露,則在整個審核階段不得更改,否則視為方案重大調整。
從監管機構傳達的理念,我們認為應該是只針對有限合夥或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進行穿透,最多再加上有限公司進行穿透。但實際操作中,從已公告情況來看,規則施行初期執行過程中預審員的標准有松緊差異,對穿透原則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下:
1、執行標准有點亂:以南通電源為例,對資管計劃穿透時,對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的,將有限公司進行層層穿透至自然人;對有限合夥穿透時,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公司,並且出資的,並未穿透。以瑞普生物為例,對認購人是有限合夥的,對其普通合夥人,也是出資人,亦進行了穿透。雲海金屬操作相同。
以雲維股份為例,對認購人是有限公司的,穿透所有股東,且層層穿透到實際控制人,股東中有股份公司的,有穿透其實際控制人的(例如穿透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到財政部),也有不穿透的(例如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人是產品的,其出資人不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均穿透,其中有限公司所有股東被穿透,股份公司穿透控股股東。
2、穿透不可怕,可怕的是「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不能變化」:根據這一要求理解,從預案披露到審核階段,現在還包括了整個鎖定期,產品的出資人不能退夥、轉讓其份額、減少或增加出資額,有限公司股東結構不能有變化。如果有變化,視為方案重大調整,可能會被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
目前從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年期定增還在執行原標准,即在「穿透」問題上,還是只針對產品(包括有限合夥、資管計劃)進行穿透,穿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但新增要求也需要承諾鎖定期內不轉讓份額。
政策執行初期肯定是嚴格的,但以筆者多年經驗和專業視角來看,未來可能只針對產品進行穿透,且穿透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直接作為認購主體的,因具有獨立人格不應該穿透。而刺穿公司法人面紗只有在極特殊的情形下才會被使用,這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不在本文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