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與保險在功能上的區別,請高人指點。
信託與保險在功抄能上的區別如下:襲
1、影響因素不同
信託是直接影響市場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保險一方面受制於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的影響,保險直接決定消費者購買力水平。
2、包括的范圍不同
信託在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而保險是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
3、作用不同
信託主要是用來存錢、取錢、轉賬的公司賬戶;
而保險用來辦理包括提現和發放員工工資福利等在內一切符合法律法規的結算,而一般存款賬戶只能辦理一般的結算業務,不能提取現金和發放員工工資福利。
4、性質不同
信託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
保險可以隨時存入或取出資金,但是取出資金必須通過公司轉賬支票轉入公司基本賬戶中,然後再通過公司現金支票支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
網路-信託
『貳』 銀行,券商,保險,信託的關系,謝謝
銀行主要是存儲蓄,貸款業務等。證券是券商開戶,資產上市,股票專融資類業務。保險屬是保險業務,當然也會牽扯很多保險理財產品和證券,銀行合作。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
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完善金融體系。
『叄』 2019年有信託與保險公司會合作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截至2015年3月31日,保險資金持有信託產品規模為專4351億元屬,共涉及35家信託公司和673隻信託產品。
因此案例很多如:
2015年1月5日,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認購了由陝西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發行的「陝國投•信達•遠洋基金投資特定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肆』 家族信託和保險的區別
家族信託,是個人或家庭的名義成立的信託,主要功能是家庭財富的傳承、保險內避稅、子女教育等。
家族容信託目前國內較少,且資金要求在5000萬以上,但隨著高端人士觀念的覺醒,將來家族信託將更加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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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產品,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區別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版,以保險金給付權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信託利益和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陸』 信託產品,保險與信託是否能合作的顧慮,下一步怎麼走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於過橋方。
2.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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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行業和信託行業哪個比較有發展前景
銀行理財現狀與定位:銀行理財在經歷了長時間高速增長後,2016年增速開始放緩,主要是因為監管的不斷嚴格。銀行理財偏離資產管理本質在於其預期收益型產品為主力軍,凈值型產品冷清;「通道為王」,影子銀行盛行;產品單一,風險層次不明晰。要回歸本質就要發展凈值型產品,收縮預期收益型產品;合理配置理財資金,減少期限錯配;提升投研團隊,增強資管能力。
券商現狀與定位:我國券商資管產品的發行規模和數量在行業內還是有較大發展空間的。券商資管偏離資管本質主要是通道業務佔比過大,券商主動管理能力弱。要回歸本質就必須壓縮通道業務佔比,積極提升主動管理能力。
保險資管現狀與定位:2016年-2017年,保險行業發展勢頭良好,保費收入保持增長,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我國保險系資管子公司的運營比較健康,偏離資管本質的成分比較少。未來保險資管應該豐富保險資管產品,發展主動投資;拓展第三方業務,參與大資管市場競爭;增加另類投資,實現多元化資產配置;穩步推進全球資產配置的競爭布局。
基金公司現狀與定位:目前我國基金公司的特點是先發優勢明顯;銷售渠道對基金規模貢獻大;中小基金公司收益率出色;大公司凈利潤高,權益基金對凈利潤貢獻更大。由於基金公司成立初衷就是資產管理,即價值管理和風險管理,基金行業的發展一直沒有背離資產管理的本質。
信託資管現狀與定位:近年來,我國信託行業在資產管理行業的管理規模僅次於銀行理財,不過依然面臨基金、券商等機構的不斷追趕。總的來說,信託業務中的資管業務並未脫離資管實質。未來信託資管應該適當收縮通道業務和委外業務,減少監管套利;轉變經營戰略,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加強自律與風險管理,規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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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同為財富傳承保險和信託應該選哪一個
如果是用保險,主要是指大額人壽保險,適合傳承現金類資產,並一定要指定受版益人,權而且受益人一定要比被保險人活的更長,而對於投保人的選擇,盡量以未來不會出現債務問題、道德問題為宜,同時也盡量比被保險人長壽為佳。
而對於家族信託,其可傳承的資產類型既包括現金資產,也包括股權和房產等,通過家族信託,可以隔離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未來的債務風險,也能防止婚姻變化帶來的資產分割風險,同時還能避免繼承可能帶來的種種問題,包括遺產稅、子孫爭產、子孫揮霍等。而且可以通過信託合同的靈活設定,來約束受益人的的行為,培養受益人的良好習慣等。
當然,有時候,也可以通過這兩者的結合來進行財富的傳承,也即保險金信託,將保險的確定性和杠桿性與信託的靈活性和獨立性完美的結合,實現最優的傳承效果。
除此之外,遺囑尤其是公證遺囑、遺贈協議等都是傳承的法律工具,各個工具各有特點及所適合的場景,具體的運用需要結合家庭的具體情況而定,包括家庭結構及成員關系、資產總量及形態和分布等。
另外,家族財富的傳承很多時候需要依靠一套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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