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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政策動態

發布時間:2021-08-14 03:30:34

⑴ 房產信託的限制政策對樓市有影響,要觀望

政府在房產信託方面的限制是想限制開發商集資,開發商集資少了,就會少拿地,少建房子。政府限制房地產是想找更好地產業代替房地產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但是實際上,房地產產業對相關產業的帶動能力,包括對GDP的拉動能力都不是現有產業能夠比擬的。

從另外一方面說,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是消費,進出口和投 資。

一,從消費方面來說,中國的現狀是六個錢包買一個房子,所以說大部分的消費還是在房地產領域;二,再說進出口,現在中美雙方在進行貿易戰,所以進出口方面對GDP的貢獻一定不如從前;三,再說投 資方面,政府限制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但是沒有投入到房地產市場的資金大部分都流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基礎設施的完善又會對房地產的建設產生利好條件。

另外,現在中國在加快城市化步伐,我們的城市化水平距離歐美等發達地區還有很大差距,提升城市化水平的首要一步就是農村人口遷入城市,這樣又會帶動房產的建設。

北京在控制人口結構,其實雖然有很多人因此離開北京,但是離開的這部分人都是在無法在北京買房的人,留下的和後續流入北京的都是高學歷,高素質的,可以在北京紮根買房的人,所以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前景還是很樂觀的。綜上,政府是制定政策限制房產信託,但是並不能阻礙房地產穩步上升的腳步。

⑵ 信託四大類型

信託四大類型:
一、房地產信託
目前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思路是建立在長效機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機制、提出房產稅立法、針對不同城市分類調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改革工業用地、提高農地增值收益等。這一系列長期制度建設將會有效抑制投機性需求,促進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房地產信託要想繼續發展,應仔細分析不同城市的剛需、供求情況。另外,在保障房、工業用地改革、農地項目,以及倉儲物流、工業園區等方面也需多關注。
二、基礎產業信託
基礎產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基礎產業領域的信託,基礎產業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兩部分。因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遠遠多過基礎工業類項目,因此基礎產業類信託又被叫作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託,簡稱「基建信託」。又因所涉項目多為政府項目,且多以項目代建方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作為質押,還款來源主要為政府償還債務,相當於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政府信用擔保,又被稱為「政信合作」類信託,投資者認可程度很高。基礎產業類信託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在所有信託類別中佔比趨於穩定。截至2013年末,全國基礎產業信託產品5960個,業務存量規模26028.55億元,2013年新增3917個,規模1.43萬億。
三、工商企業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工商企業的信託。工商企業指生產工業產品(商品)的一般性生產型企業,提供產品(商品)流通服務的商業、貿易企業等。工商企業信託的資金用途通常為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其發行規模與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不景氣,企業融資需求萎縮,加之難以承受較高的融資成本,因此工商企業收益較其他類信託低,在一段時間內,比重都不如地產和基礎產業類信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步回穩,以及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信託作為擁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過靈活的投資方式,整合多種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更為困難的中小企業。
四、金融市場信託
金融市場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金融領域的信託,具體又分為投向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產品等細類。因金融市場類信託與金融市場動態息息相關,所以2010-2011年銀監會出台的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相關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續低迷,都使得這兩年金融市場類信託規模不大。但2012年,由於監管政策趨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銀信合作業務得以快速擴張。據格上理財統計,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場類信託資產余額達到3.05萬億(含陽光私募基金)。

⑶ 貨幣政策調整對信託公司有哪些影響

個人的觀點與樓上的存在較大的差異。在當今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下,信託回是一種很好的理財方式。

雖然答在信託法中有規定,信託不得許諾保本,但是從實際收益來看,信託的收益是很高的,不只是保本,還是盈利的一種很好的理財方式!

信託,作為一種中高端的理財方式,他的分為固定收益信徒和浮動新收益信託,固定收益信託他的收益率是固定的,一般在8%~12%之間,但是也有30%三十多的,各種固定收益信託的收益根據 他的基本資金還有年限的不同,其收益也存在很大的收益。而浮動收益信託,他的收益不固定,他的收益是浮動的,和現實的股票市場有很大的關聯,其收益浮動性大,收益雖好,但是風險也相對較大。

我們現在是緊縮的貨幣政策,但是面對貨幣貶值,還有股市低盤震盪的現狀,信託,他的收益高過了我國的通貨膨脹度,有收益那是一定的,而且,相較於股市的低迷,信託其收益年限雖長,但是收益相較於炒股,還是有得一拼的!

⑷ 房產信託政策有變化,買房想等等

政府在房產信託方面的限制是想限制開發商集資,開發商集資少了,就會少拿地,少建房子。政府限制房地產是想找更好地產業代替房地產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但是實際上,房地產產業對相關產業的帶動能力,包括對GDP的拉動能力都不是現有產業能夠比擬的。

從另外一方面說,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是消費,進出口和投 資,首先,從消費方面來說,中國的現狀是六個錢包買一個房子,所以說大部分的消費還是在房地產領域;第二,再說進出口,現在中美雙方在進行貿易戰,所以進出口方面對GDP的貢獻一定不如從前;第三,再說投 資方面,政府限制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但是沒有投入到房地產市場的資金大部分都流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基礎設施的完善又會對房地產的建設產生利好條件。

另外,現在中國在加快城市化步伐,我們的城市化水平距離歐美等發達地區還有很大差距,提升城市化水平的首要一步就是農村人口遷入城市,這樣又會帶動房產的建設,

北京在控制人口結構,其實雖然有很多人因此離開北京,但是離開的這部分人都是在無法在北京買房的人,留下的和後續流入北京的都是高學歷,高素質的,可以在北京紮根買房的人,所以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前景還是很樂觀的。綜上,政府現在是制定政策限制房產信託,但是並不能阻礙房地產穩步上升的腳步。

另外,您是想為孩子買房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那麼孩子的上學是否能等到您覺得政策穩定明朗的時候。

⑸ 當前異地銷售信託產品的相關政策有何突破

說來話長了,簡單提一下吧——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

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十五、信託投資公司申請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的,應當向其注冊地銀監局提交包括如下內容的材料一式兩份:

(一)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發展規劃;

(三)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兩年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最近一年來結束的集合信託計劃的清算報告;

(六)信託投資公司對最近兩年來經營各項業務合規性情況的申明;

(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文復印件、財務總監資格證明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3人以上信託執行經理資格證明復印件(信託經理資格證書、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如美國的CFA證書)。

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審查表》(見附件)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具備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的,不得在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

還有一些,就不在這里列舉了,請參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08&ClassID=14&SpecialID=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推介創新產品,可以在注冊地以外地域採取私募式路演方式進行,但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推介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要有規范和相近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業務的風險收益特徵,不得使用可能影響參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充分揭示參與信託活動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對過去的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貶低同行;不得使用與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

請參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6]65號)》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2852&ClassID=14&SpecialID=

其他從略~~~!

⑹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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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⑺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⑻ 中央銀行針對信託理財集合資金用於貸款可能引發潛在風險的最新政策

由於新興市場國家(以中國為代表)和發達國家(以美國為代表)在市場基礎條件、 匯率制度、 貨幣地位和外部約束條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在金融危機中採取的反危機政策有很大不同。
第一,從貨幣政策方面來看,美國在金融危機中採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 大量投放貨幣, 降低利息
率;而東亞金融危機中以泰國為代表的主要危機國都採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美聯儲採取了超常寬松的貨幣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向銀行體系大規模注入流動性。粗略統計,自從危機爆發以來,美國基礎貨幣供給從2007 年8 月初至2009 年3 月4 日增加幅度接近200%,遠遠超過歷史平均水平。二是大幅降低聯邦基金利率。到2008 年12 月17 日聯邦基金利率降至0~ 0. 25% ,已經降至歷史最低水平。三是創新了貨幣政策工具,拓寬了流動性注入渠道。美聯儲充分發揮其! 最後貸款人的功能,緩解了金融系統流動性緊張局面,避免了更壞情形的發生。由於吸取了大蕭條中貨幣政策操作失誤的教訓,美聯儲反金融危機的一大特徵是積極主動、 反應迅速、 動作力度大並具有前瞻性。東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後, 泰國和韓國等東亞國家面臨著資本外逃和投機攻擊的困境, 1997 年 8 月到1998 年3 月前後,採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例如泰國市場利率水平從1997 年第 2 季度 12%的水平提高到第3 季度的19% ; 1997 年底到1998年初, 印度尼西亞政府將利率提高到 40% ;馬來西亞政府於1997 年10 月要求將國內信貸增長率從1997 年25%降低到1998 年的15% [ 6]緊縮的貨幣政策使東亞國家資金嚴重短缺,一些原本健康的企業也受到拖累,陷入倒閉和破產。總體來看, 在危機爆發的第一階段,美國採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降息並向金融體系注入流動性,有效緩解了危機的蔓延;而東亞國家由於面臨匯率問題、 投機攻擊問題以及通貨膨脹問題,採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雖然有力打擊了投機者,但也使經濟進一步衰退。
第二,從財政政策方面來看,美國執行了積極的、 寬松的財政政策,而東亞國家在危機爆發階段則執
行了緊縮的財政政策。危機爆發後,美國政府出台了大規模財政刺激計劃和減稅政策。2008 年1 月20日推出一項總規模約為1450億美元的財政刺激措施! 綱要 , 旨在通過減稅等手段, 刺激投資和消費。另一項是在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後力推的7000 億美元金融救援計劃。奧巴馬政府上台後又推出7870 億美元的經濟刺激計劃,幾乎涵蓋美國所有經濟領域, 資金總額中約 35%將用於減稅, 約65%用於投資。
大規模財政救助計劃的出台, 短期內起到了刺激內需、 穩定經濟和提高消費者信心的作用。在東亞金融危機爆發期間,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要求下, 東亞國家基本採取了緊縮性的財政政策。
例如, 1997年 8 月開始,泰國採取多項措施來達到財政盈餘, 以求縮減經常項目赤字; 馬來西亞政府於1997 年10月公布了1998年財政預算,要求減少開支,使聯邦政府財政盈餘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 3. 7%以內;韓國在1997年 10 月爆發危機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削減財政開支的政策。這些緊縮性財政政策起到了抑制投資和消費的作用,使危機雪上加霜。
第三,從匯率政策方面來看,危機期間美國並沒有對美元匯率給予太多關注,美元匯率也未因危機出現大幅貶值; 東亞國家在危機期間則將主要注意力放在匯率方面,力圖影響匯率走勢。危機期間,美
元匯率出現了巨幅震盪, 2008 年7 月後的4 個月內,美元對主要貨幣匯率升值20% ,美聯儲降息後又急跌8%, 進入2009 年後美元匯率又有所上揚。雖然, 美國經常項目逆差占 GDP 的比例達到5%,但由於美元地位特殊, 美元匯率受美國對外經濟不平衡影響較小,主要受市場對美元需求預期影響, 而美元匯率波動對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也相對較小。
東亞金融危機中,匯率劇烈波動扮演了重要角色。因為東亞國家都是非儲備貨幣發行國,因此對外
經濟交往必須進行貨幣兌換, 外匯儲備也多以美元形式存在。東亞國家實行的多是盯住美元的匯率政策,但是多數國家在經濟情況和國際收支情況發生變化以後,沒能及時調整匯率,因此,出現本幣幣值高估,引發投機攻擊。政府為維持固定匯率,一面提高短期利率以增加投機者成本,另一方面投入外匯儲備以維持匯率不變。最終都是以放棄固定匯率而告終, 本幣大幅度貶值,例如, 印尼盾曾貶值近 80%。匯率貶值使得東亞國家進口商品價格上漲,帶動通貨膨脹上升, 因此需要採取緊縮政策。總體來看,在危機初始階段, 東亞各國政府都是把穩定匯率作為最重要的政策目標。美國在危機中可以不受匯率問題制約,能較為自由運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不必過於重視外部均衡;而東亞國家在危機中,則受制於投機攻擊和匯率波動, 必須考慮外部均衡以及本幣貶值對國內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需要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但是這又造成國內經濟進一步衰退。
第四,從對實體經濟救助來看,美國政府救助的規模和速度都要強於東亞國家。在危機中, 美國政府除對金融機構注資和救助以外, 還對汽車和新能源等產業進行注資和救助。2008 年12 月聯邦政府向三大汽車製造公司提供救助,對陷入困境的三大汽車公司進行重組。奧巴馬政府還提出了一個龐大的新能源計劃。在東亞金融危機中,各國政府對實體經濟的直接救助在力度和時間的及時性方面遠不及美國,只是在1998 年以後有些國家政府對實體經濟進行救助。例如,韓國在1998 年12 月力促現代、大宇、 LG 等五大財團同意通過合並及出售資產等方式整合汽車和半導體工業, 以降低債務, 削減過剩的生產能力。縱觀金融危機全過程可以發現,從危機開始, 美國政府就堅決執行超常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並對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直接救助;而東亞國家政府從危機開始到經濟穩定下來, 經歷了本幣匯率貶值到穩定的過程, 其政策也經歷了維護匯率穩定到實行浮動匯率制,從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到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這樣一個過程。到1998 年第3 季度以後,東亞各國政府紛紛採取寬松貨幣政策促進經濟發展。例如, 在匯率趨穩的情況下,韓國中央銀行在 1998 年第2 季度開始下調利率以刺激經濟增長,市場利率從1998年第1 季度的23. 9%降至1998 年12 月的7% ,遠低於危機前的水平。同時,由於經常項目收支狀況好轉,財政政策也開始放鬆,從1998 年初到下半年,政府預算目標由收支平衡調整為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4%[ 6]
泰國政府將市場利率從1998 年第2 季度的 18%降至第3 季度的9%, 再降至第4季度的3. 8%,財政赤字目標擴大到國內生產總值的4%。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 東亞國家在金融危機中面臨的與美國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東亞國家是非國際
儲備貨幣發行國,實行固定匯率制度,用美元充當外匯儲備, 在本幣匯率高估,遭到投機攻擊時, 政府為打擊投機攻擊需要提高短期利率, 緊縮貨幣政策, 提高投機者的借貸成本。但隨著固定匯率被攻破,本幣大幅貶值,進口商品價格大幅提高,直接帶來國內通脹壓力,因此, 必須採取緊縮的貨幣和財政政策抑制國內通脹,並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進一步使經濟雪上加霜。所以,選擇在適當之時放鬆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就成為經濟能否盡早復甦的關鍵問題。通過對新興市場國家和發達國家金融危機的比較,可以發現兩種類型國家的金融危機存在巨大差別;通過對新興市場國家和發達國家反危機政策的比較,發現各國政府在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 匯率政策和對實體經濟的干預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異。總而言之, 新興市場國家政府不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的
模式,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 完善自己的反危機政策。通過以上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第一,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地位和匯率制度與發達國家有本質區別,匯率劇烈波動是新興市場金融
危機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避免本幣幣值高估、 投機攻擊和資本外逃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在投機攻擊較為嚴重和資本外逃數量較大的時候,採取臨時資本流動管制也不失為一種有效手段。
第二, 從東亞金融危機中可發現, 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使本來已經出現問題的經濟雪上加
霜,而美國在金融危機中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極大緩解了危機, 避免了形勢惡化。但是,新興市場國家在金融危機爆發時往往面臨著投機攻擊和匯率劇烈波動,不得不實行緊縮貨幣政策,那麼,在什麼時機放鬆貨幣政策,就成為反危機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問題, 過長時間的緊縮政策必然導致接踵而來的嚴重的經濟衰退。第三,從美國政府在金融危機中的救助效果來看, 一國政府在面對金融危機的時候,不但要關注金融體系問題,對金融機構實施救助,同時也要關注實體經濟問題,對重要產業進行適度救助。處在金融危機中的金融機構具有避險和惜貸的特點,政府對金融體系注入流動性只能是緩解金融機構自身困境,很難實現透過金融機構向實體經濟輸入資金的目的, 因此,政府有必要直接向實體經濟注入資金,以避免健康的企業因流動性缺乏而大批倒閉。

⑼ 棚改戶信託現在受國家政策支持嗎

棚改戶信託,現在一般還是受國家政策支持的。但是還要看是不是納入了棚改計劃,納入棚改計劃才可以

⑽ 集合信託計劃的政策建議

1.加強集合信託計劃產品發行和信託合約的監管。
要從源頭上杜絕類似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保證最低收益條款的出現,就應該建立和完善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審批制度。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背景下,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從立案設計到發行,所有的決策都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自身作出的,而這其中就有可能出現信託計劃的設立是為了達到非產品說明書所載項目的其他不可公開目的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可嘗試參照股份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需報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的制度為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設立一項審批權,鑒於有關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管理辦法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訂,該集合信託計劃的審批權具體可由中國銀監會設立類似於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專門機構集中行使。亦或組織信託領域的行業協會由其行使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審批權,通過這種方式審查擬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設立目的,資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託計劃的管理機制,出現重大風險時的應急預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資者的集合信託產品說明書和集合信託產品銷售合同要式條款等要件。從而在發行環節上保證集合信託產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潛在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
2.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以及嚴格合格投資者制度。
加強對投資者的金融基本知識宣傳和投資風險教育宣傳力度,使其認清信託產品投資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等其他投資方式在風險級別上的區別。並能有效通過基本金融知識識別預見一些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通過對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嚴格執行,篩選出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降低屬於集合信託產品正常限度內的風險轉移為社會風險的可能。
3.加強集合信託計劃產品的營銷監管。
首先,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加強內部自律監管,規范經營行為,增強經營責任意識。銀行在推介代理產品時應當如實向投資者說明集合信託產品與銀行產品之間在資金投向、收益來源和風險級別上存在的不同之處。
代理銷售集合信託產品的商業銀行應在營業網點設置集合信託理財專櫃,嚴格與辦理普通人民幣儲蓄等相關業務的櫃面相區別,在具體業務操作中,銀行應與投資者簽訂風險責任告知書,再次強化投資者對該集合信託產品的了解和對風險的認知。
其次,各銀行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代理集合信託產品銷售業務收取手續費率的監管,改革傳統的以代理銷售數量為收費依據的費率模式,這樣,既可防止各銀行問因搶占市場份額而出現的惡性競爭,又可以防止銀行為爭取利潤最大化而忽視風險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隱瞞風險信息的不正當營銷行為。
4.加強對委託人的資金和信用監管。
防範上述來自於委託人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從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預防和落實是一條較好的途徑。就關於受託資產來源不合法或不正當而潛在的風險來說,除了在我國《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資格規定相應條件外,還應當由中國銀監會或相關機構制訂有關合格投資者購買集合信託計劃份額的具體操作法律法規。根據集合信託計劃受託資產主要為資金的特點,可以嘗試利用銀行資金流轉監控系統由銀行出具資金合法來源證明,以加強和規范對委託人交付的受託財產的監管力度。
針對集合信託計劃委託人不完全履行信託合同義務的風險,可由信託投資公司在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約定有關後續受託資產的擔保條款。因為信託本身就是一種將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相分離的特殊法律構造,委託人在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信託合同時就將受託物的處分權交給了信託公司,因此信託公司在取得委託人首次交付後要求委託人交付後續受託財產並為可能出現的無法交付風險設置擔保條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能力。
在無法改變金融創新內在特質和尋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加以預防和化解集合信託計劃的未知風險也許是一條最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途徑。應當重視金融機構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運用,發揮法律部事前防範、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風險的功能。從風險控制制度建設角度來說,要著力建立風險控制與員工利益掛鉤機制。運用一定技術手段、方法並結合以業務實際建立一套風險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如風險責任界定、責任追究制度等。動態監測責任人所管理資產的風險度。真正做到激勵與約束相互制衡,權、責、利相互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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