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董事長私自以公司名義在外高額借款
對於您提問的問題,謹慎的為您出具以下法律建議
第一問題非常明確,我國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實行認繳資本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里注意的是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你看下公司營業執照即明。
第二個問題,你要區分公司對外投資還是公司對外借款。
其一,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修訂後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里注意的問題,假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對外投資2000萬,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四倍,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按照公司法董事會的職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並由股東「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即使公司章程沒有約定,董事長依法亦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假定董事長為借款,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拆借行為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其合法性一直存疑。從金融法角度衡量,《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另從公司法規定和公司治理的實踐看,具體理由可以參考「其一」的理由。董事長具有惡意,該借款應由個人負責。
我國公司法對於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機制尚不成熟,這里要注意的是董事長可能的抗辯,收取利息差作為公司的收入其他股東沒有明示反對,視為或者推定其他董事、股東的默認,這是案件的難點與法院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問題,建議先進行取證,在完備的證據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再決定以何種方式進行維權,訴訟策略和證據分析往往能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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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公司董事長張治良要求我們擔保他去融資2000萬,我有何風險
這可是一件大事,你要千萬小心!
如果你們替他擔保,一旦他遇到什麼風險,你們是要負聯帶責任的,弄不好你會傾家盪產。
⑷ 董事長股權質押干什麼,用途是什麼
用通俗易懂的話講,股權質押就是董事長吧自己企業的股票抵出去了,用來融資完成其他事情,因為股票是值錢的!就比如你想開一家飯店你沒錢拿自己家房子抵押一樣!望採納
⑸ 一個企業里什麼人才能叫董事長
通常認為是公司的創始人,因為他占的股份比較多,具有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通常是公司的董事長。但是由於有些公司通過融資,投資方的股份多於創始人,可能董事長會由投資方進行指認。
⑹ 如果你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出現金融危機,你將怎麼去融資
找能幫助公司的公司融資
⑺ 上市公司老總可以用融資作為己用嗎
是不可以的,現代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就是法人制度,即使是老總,把融資挪為私用,也是已經觸犯法律了。
⑻ 融資公司破產了,董事長和總經理及相關員工一般怎麼判
破產時正常的經營風險,沒有任何一項投資是必然盈利的。如果破產意味著判刑誰還敢投資經營金融業務。所以,如果沒有觸犯刑法,不會因為破產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