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已明確了獲得中國證監會業務資格認定的證券公司可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故當然也就可以從事資金信託業務。但由於《暫行辦法》制訂的法律基礎主要是《管理辦法》,則《暫行辦法》所指的資金信託業務的受託人並不包括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認定的證券公司.
2、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的本外幣業務,雖然包括作為企業間的中介,企業間的資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間接拆借(同商業銀行的此功能一致),但這不表明信託投資公司可開展存貸款業務。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金信託取得的資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同的資金信託也有此要求),類似於證券投行業務中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託投資公司因資金信託業務取得的資金既非其負債,也非其資產,並須專戶管理,故信託投資公司若開展(變相)吸收存款業務缺乏法律/財務基礎。
3、依《暫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若違反規定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按照非法集資處理,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表明,若發行人非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其應當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顯然,如有損失,賠償責任應由發行人承擔)。《暫行辦法》在此處的規定與《公司法》及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不一致,委託人應特別關注。委託人在簽訂資金信託合同時,同時會簽訂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申明書」)。申明書須至少包括如下內容:若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文件(信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資金而導致的損失由信託財產(信託資金)承擔;反之,賠償責任由信託投資公司承擔,若仍不足賠償,由信託財產(信託資金)承擔。
4、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發行相關憑證,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憑證持有人擁有因憑證而反映的一種合同關系中,其享有要求權,即委託人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要求權,因此信託投資公司會在其會計報表上記錄為負債。因為禁止信託投資公司負債,當然也就順理成章禁止其相關發行業務/發行職能。
5、《暫行辦法》限定了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人,其接受資金信託合同的上限為200份(含200份)。證券投行業務中,已有不少擬上市公司的股權設置方案中將員工持股問題間接通過信託投資公司持股予以解決。同一信託投資公司,接受資金信託合同的上限為200份(含200份),單份合同金額不低於5萬元(含5萬元);當前民營企業的上市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中國大陸IPO發行的主流,而民營企業一般全員均為股東(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業),人數很多,則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上述規定。
6、信託合同及其他信託文件,應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該段文字很重要,保險合同及其相關文件也會在首頁有同樣法律意義的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16條規定,保險人應主動向投保人說明/解釋保險合同、接受投保人詢問、不得故意/過失隱瞞事實或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信託投資公司若有類似行為,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7、信託文件(信託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應注意,同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一樣,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且僅有通知業務而無須徵得其同意;則受益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應履行通知義務。
8、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指定信託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擔任信託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經理資格證書》。信託業的資格管理,同證券業、保險業一樣。證券業、保險業已經開展了全國范圍的相關資格考試,只有合格的人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⑵ 信託知識:信託公司為什麼會被罰 信託公司被處罰情況
依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⑶ 什麼是信託賠償准備金
信託賠償准抄備金是信託公司交給信託業協會的風險准備金。防止項目出現問題的時候。沒發給投資人交待。所以信託業協會專門成立了這樣一個基金來保護信託產品。相當於給信託產品買了一個保險。一般是需要信託公司向信託業協會交產品規模的1%做為准備金。項目結束的時候,退給信託公司。
⑷ 華信信託董事長掄錘打傷總經理致其全身14處傷,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不管在什麼時候打人都是不對的,解決什麼事情都不能用打人這種暴力的處理方式,輕則會影響雙方的感情,重則甚至會將人打傷或者是打死,而打人者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不管從哪方面來講,打人都沒有任何的好處。不過有些人還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華信信託董事長就被爆料毆打公司的總經理王瑾,而華信信託董事長已經被警方刑事拘留。
個人感慨
不管在什麼時候,打人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華信信託董事長已經64歲,年齡這么大卻還因為一時的沖動而造成這樣的局面,甚至還要面臨牢獄之災,這對誰來說都不是一件好消息。我希望大家以後遇到事情的時候要保持冷靜,可不能因為一時沖動而做下讓人後悔不及的事。
⑸ 信託產品投資顧問被證監會處罰 信託會受到影響嗎
有可能。如果你所投的信託產品的管理人出了問題。產品肯定會收到影響。畢竟投顧負責產品的運作策略。如果投顧被罰了。但是管理團隊還能正常運作的話。那影響也不大。你要相信。能做投顧的管理能力強。
⑹ 為什麼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信託公司本來就是一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的機構。如果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就不是信託公司受託管理了。
所謂「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指信託公司在金融市場上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先行賣出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特定信託資產(國債、股票等),再按固定的價格在到期日從交易對手處買回的經濟行為,其本質是交易對手向信託財產融資,屬於為信託財產借入資金。
在我國信託目前主要是金錢信託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負債管理行為限制在「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有合理性的。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⑺ 非法信託業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葯、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⑻ 信託公司,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如何理解
除改制、業務模式和風控難點之外,從時間上來講,《實施辦法》意見徵集將持回續答到5月10日,此後正式法規下發則還需要時間,法規正式落地後,信託公司向當地銀監局提出申請,銀監局受理後3個月內作出決定,「年內恐怕難以出現上市個案。
⑼ 7家信託公司被罰近4000萬,嚴監管可以保護到投資者嗎
我認為嚴格的監管確實是能夠保護到投資者的利益的,因為市場當中嚴格的監管能夠讓一些機構投資者獲得更多的處罰,而且他們在投資的過程當中也會更加的規范的,中小型投資者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保障。
在資本市場上投資,其實擁有的資金量的數目越大,也能夠獲得更多的操作手段,所以市場上對於這些機構的監管是非常嚴格的,中小投資者並沒有大量的資金可以操作,所以他們所受到的保護必須要更加的全面。
一、嚴格的監管能夠讓大型機構更加的規范。一般來說在資本市場上進行操作的都是一些大型的機構以及資本量非常龐大的團體,我認為只有嚴格的監管,才能夠讓這些人在做投資的過程當中,能夠把自身的信息公開,也能夠保護中小型投資者絕對的利益。
我認為在資本市場上投資必須要有足夠的監管力度,才能夠讓中小投資者獲得更多的保障的,因為這些投資者在市場上並沒有任何的資源和優勢,所以監管必須要向著他們,才能夠讓他們的利益不會受到破壞。
⑽ 四川信託遭重罰3490萬,到底暴露了什麼問題
四川信託遭受重罰3490萬,暴露了信託公司監管不嚴的問題,信託公司依舊能夠任意妄為的問題,也表明了中國市場存在「讀檔失憶」的毛病,那些財務公司也越來越盡力了,能夠把全中國的賬目都逐漸地納入到管控之中。
這意味著,那些想要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都被充分地否定了,大股東想要隨便佔有公司資金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資金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那些耍老賴,搶牛皮的行為已經被狠狠地打壓了,亂用股權的行為已經徹底不可行 了。
信託公司的「暴雷」,瞬間讓市場變得更加警覺,大批的資金被逼著從網貸、信託等原先看起來正規的渠道脫離,至於非法集資和詐騙,在中國內地更是缺少生存下去的空間,藉助通訊工具,全國的金融體系都實現了聯網,憑借資金渠道的正規流動,市場主體進一步激發了特別的活力,整個中國的各行各業都能夠依靠足夠的資金實現良性的發展,沒有人會真正脫離這一個發展軌道。
中國信託公司同樣是在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管控之下的,這警示了那些想要有不合適想法的老闆,還是要好好地做自己的事情,不要輕舉妄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