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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壓力測試

發布時間:2021-08-12 01:37:00

① 銀行壓力測試的不同看法

在相同的兩年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歐洲(不包括英國)給出的銀行貸款損失為8750億美元。高於美國的數字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經濟下滑在歐洲的出現晚於美國,而歐洲銀行對美國的虧損也持有一定的風險敞口。此外,歐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一般持有更大比例的貸款,與可交易證券相反,貸款只有在貸款人停止還款時才允許核銷,而大多數交易證券的估值是由注重未來違約預期的市場價格決定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計英國銀行體系未來兩年將進一步核銷2000億美元)
所有這些並不是說美國的壓力測試毫無瑕疵。分析人士和施泰因布呂克都批評了測試使用的方法,並對監管部門關於衰退嚴重程度的假設提出質疑,事實已經證明,衰退比某些應用情景更為糟糕。很多投資者對銀行只需要750億美元的新資本感到驚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估計,它們需要2750億美元,才僅能回到遭受危機重創之前所達到的資本化水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更願意把銀行股本作為其總資產的一部分加以衡量。
也存在這樣的懷疑:測試結果遭到篡改,以確保財政部不必根據問題資產解救計劃向國會要求更多資金
不過,如果演習的目的是恢復人們對美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早期信號顯示這行之有效。自結果公布以來,幾家銀行已宣布從私募市場募集新股本的計劃。這些銀行還加大了發行債券的力度。「這可能是一個恰好管用的矇混過關策略,」一位銀行高管表示。
而如果與美國同行相比,歐洲銀行不夠透明——由此也不夠可靠,這在金融市場並不是顯然的。最近幾周信心飆升,已經使大西洋兩岸的銀行股股價上升。多數銀行股票相對於它們的有形資產略有溢價,表明投資者相信未來收益將超過它們的資產成本。「總體說來,目前情況有所好轉——我們從危險的邊緣回來了,」匯豐銀行董事長葛霖說。「壓力測試聲明排除了特別悲觀的結果。」
即便如此,許多人仍然不相信危機已經過去。據瑞士信貸的分析師計算,假如歐洲銀行的預留前利潤下降20%——與上世紀90年代初瑞典銀行所經歷的跌幅相似——就必須在2009年和2010年核銷2.5%的賬面貸款,歐洲銀行部門的一級資產率將從7%降到5%,迫使多數銀行募集新股。
即使這個情景證明過於悲觀,人們仍期望許多銀行加強儲備。「如果私營部門再度對銀行股本感興趣,我們預期很多歐洲銀行將在中期募集股份,」野村分析師預測。
由於不同國家銀行所面臨的問題種類繁多,為歐洲銀行設計壓力測試系統也很復雜。西班牙銀行提供的融資助長了房地產泡沫,很有可能比法國銀行面臨更大的抵押貸款損失。在法國,房價還未瘋狂上漲。德國銀行對已提供給處境艱難的生產廠家的貸款感到擔憂。義大利的銀行則面臨較大的東歐風險敞口。
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銀行信貸分析師菲利普·波德羅稱,歐洲銀行的壓力測試或許必須假設較低水平的抵押貸款損失,但對公司和國際市場的風險敞口較大。「如果歐洲銀行平均說來對消費市場泡沫的風險敞口較小,它們對公司杠桿融資和東歐等新興市場的風險敞口就更大」。
另一個兩難的謎題是行業的基礎盈利能力狀況。事實證明,美國銀行的資金需求相對較低,原因之一是人們預期,一旦經濟恢復活力,它們能創造健康的利潤。但在德國這樣的國家,基本的零售銀行業務只是微利業務,這意味著銀行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建立能吸收未來虧損的緩沖空間。低利率對有著大量存款基礎的歐洲銀行來說也是痛苦的,因為新生貸款的盈利率受到擠壓。
隨著市場恢復,系統崩盤的危險逐漸淡化成為過去,假設最壞的情況已被拋在身後,這種假設對政策制定者和銀行家們都是種誘惑。只要歐洲銀行相對於它們的美國競爭對手沒有明顯的劣勢,強力推行美國式壓力測試的企圖很可能會面臨阻力。然而,如果疏於防範預計會出現在銀行賬本上的不斷堆積的壞賬,就意味著歐洲經濟恢復的速度較之充分防範所應有的速度來得慢。

② 哪位能提供《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全文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2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3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6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11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11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11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13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 附 則 18
附件一 關於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說明
附件二 關於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說明
附件三 關於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附件四 關於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於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及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准並至少每年審議一次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測算並在必要時調整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並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定期審議並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並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於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
(五)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七)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範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是否准確、及時、有效。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後續審計,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並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整體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現金流管理。
(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
(三)流動性風險限額。
(四)負債和融資管理。
(五)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六)壓力測試。
(七)應急計劃。
(八)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
(九)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十)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並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並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應當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二)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
(三)對重要幣種現金流的單獨測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託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包括現金流缺口在內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對銀行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情況進行前瞻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審慎合理的假設前提,定期對各項假設前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進行修正,並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時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並建立適當的預警指標體系。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標准。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增加。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保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確定各項流動性風險管理限額,包括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等。
(二)制定和調整限額的授權制度和審批流程。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三)對限額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超限額情況應當依規定程序得到事前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進行調查並合理問責,對超限額情況的審批和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並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實施融資管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提高表內外負債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融資抵押品、融資市場等的分散化程度,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二)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並定期檢驗市場融資能力。
(三)加強對融資抵押品的管理,准確計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數額,評估資產的抵押能力,提高通過抵押融資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價格等重要指標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設立適當的日間流動性風險指標,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滿足正常及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需求。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當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至少每季度應當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
(二)壓力測試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針對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三)壓力測試的假設情景應當審慎合理,對假設理由應當進行詳細說明。
(四)應當明確抵禦流動性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應當不低於一個月。
(五)壓力測試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和壓力情景對各項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必要時,應當針對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銀行或市場流動性危機,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後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後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必要時應當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並具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抵禦流動性壓力。
(八)測算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確定風險限額、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至少應當包括銀行評級被大幅降低的情況。
(二)明確董事會、高管層及各部門在應急計劃實施中的許可權和職責。
(三)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和負債方應急措施,列明壓力情況下的應急資金來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可靠、充分。
(四)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並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於受到流動性轉移限制影響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五)至少每年一次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並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
(六)出現流動性危機時,應當加強與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獲取資金時沒有法律、監管和操作上的障礙。
(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交易性及變現程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並避免在壓力時期出售資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大檢驗頻度。
(三)制定明確的書面制度,確保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擁有實際控制權。其他部門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額度,應當事前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風險的並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無論採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都應當確保對集團層面、法人層面和各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負債,減少壓力情景下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資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並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並管理。
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准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期限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並根據需要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價值和構成的監測。
(六)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情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所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標准。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特徵,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
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
第三十七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等於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佔比。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100%。
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於75%。
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並表和並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並表范圍比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計算並表流動性覆蓋率時,如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需要之外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中。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維度的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上述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並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
銀監會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1個月以下、1-3個月、6個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類別和所在地,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向中央銀行或市場進行融資時,銀監會還應當監測抵押率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預期可變現價值。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可包括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資產的轉移受限等跡象,應當及時分析其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分析市場流動性時,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銀行間市場回購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等。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採用商業銀行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等其他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情景和假設、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進行的事後檢驗結果,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和相關的流動性安排。
(一)商業銀行評級出現重大下調。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四)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管理的重大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信用評級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當特別說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主要監測指標及簡要分析。
(六)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七)壓力測試情況。
字數限制了!

③ 如何根據流動性期限缺口情況表進行流動性壓力測試

目前在銀行中應用的壓力測試比較常見的是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對商業銀行根據不同的假設情況(可量化范圍)進行流動性測算,以測試銀行在非正常情況下流動性的敏感度。通過壓力測試為商業銀行在非正常情況下的流動性管理提供措施,避免商業銀行的資產廉價出售或降低融資所需支付的風險溢價。
具體到開展簡單來說分四步。一,確定承壓對象和承壓指標。對象可為銀行現金支付能力等,指標可為流動性缺口。二,確定壓力因素和壓力指標。如宏觀政策調整,自身經營出現問題等等。三,設定壓力情景。內部外部都要考慮進去。四,確定測試方法。流動性缺口法,監管指標法,現金流量法。

④ 證監會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額不得超過流通市值5%。我對這句話里提到的「余額」二字無法理解。

其實這個余額就是一般理解上總額的意思 只是用總額這個詞可能有些誤會 因為所專有的屬發生額加在一起可以叫總額 現有的存量額也可以叫總額 所以用了余額這個詞 專門指現有的存量額 比如一次融券5萬股 然後又還了 又融券5萬股 余額就是5萬股 總額就可能被理解為5萬加5萬股
證監會這些人有時候寫東西確實讓人搞不清楚

⑤ 房貸壓力測試,怎麼理解

看看房價下跌,銀行能承受得多大壓力。
要是房價大跌,肯定沒人馬上買房子了,有房子的人也後悔買房子了,不還房貸等情況就出現了。

銀行自己要那麼多房子幹啥, 惡性情況就是美國的房貸經濟危機。

房貸壓力測試是針對當前中央對房價的調控政策(打壓態勢),商業銀行所做出的房貸壓力測試。隨著房價的下跌,商業銀行在房貸業務這一塊所能承受的下跌幅度。因為隨著房價的大幅下跌,必然將使銀行的壞賬率上升,給銀行造成虧損壓力,甚至於破產的威脅。2011年4月19日,在2011年第二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銀監會表示將啟動新一輪房貸壓力測試。

房貸壓力測試顯示:房價跌四成 銀行還扛得往。 此次測試考慮到了房貸與地方融資平台貸款之間的關聯度 。 工行、建行對房價下跌可容忍度在35%左右,交行為30%;股份制銀行中,民生可容忍度最高為40%,招行為37% 在樓市調控新政策的信號燈下,商業銀行最新一輪房貸壓力測試顯得意味深長。始於4月中下旬的房貸壓力測試目前已基本告一段落,多家商業銀行對房價下跌容忍度在30%-40%之間。

⑥ 銀行的壓力測試如何進行

目前在銀行中應用的壓力測試比較常見的是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對商業銀行根據不同的假設情況(可量化范圍)進行流動性測算,以測試銀行在非正常情況下流動性的敏感度。通過壓力測試為商業銀行在非正常情況下的流動性管理提供措施,避免商業銀行的資產廉價出售或降低融資所需支付的風險溢價。
具體到開展簡單來說分四步。一,確定承壓對象和承壓指標。對象可為銀行現金支付能力等,指標可為流動性缺口。二,確定壓力因素和壓力指標。如宏觀政策調整,自身經營出現問題等等。三,設定壓力情景。內部外部都要考慮進去。四,確定測試方法。流動性缺口法,監管指標法,現金流量法。

⑦ 房產如何信託

目前抄信託市場負面報道太多,襲投資信託產品時需要慎重選擇產品,房地產投資也是同樣的道理。
不能說房地產信託不好,要從交易對手方實力、項目所處地理位置和市場前景來分析,建議投資者選擇一二線城市優質地區的房地產項目,不要盲目選擇。

⑧ 銀行壓力測試的測試結果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最新估計,加上已知損失和尚未確認的損失,全球所有金融機構的損失總額將達到令人震驚的4.1萬億美元。壓力測試的統計范圍較小,只是美國銀行19家未來兩年在糟糕但非災難性情況下所面臨的未確認損失。私營部門預計的損失規模在大約3,000億至1萬億美元,而IMF的相關預期是4,000億美元左右。美國政府的預計規模可能會位於上述范圍的中部,可能傾向於私營部門預期范圍的低端。
壓力測試獲得的第一個重要數據是:除了已經公布的損失之外,這些銀行的潛在損失總額。從這些銀行的現有資本以及未來兩年的利潤中減去上述潛在損失,得出的結果就是壓力測試第二個重要數據:即政府希望銀行在未來六個月籌集的資本總額。貝南克本周向國會保證這個金額將是可管理的;只要預計結果可信,這就能令人安心。
盡管美國政府仍堅稱會繼續採取措施維持全部19家銀行運轉,但政府現在希望能在強弱銀行之間做出區分。由於市場對羸弱銀行生存能力的擔憂也影響到了實力強勁的銀行籌集資本和恢復放貸的能力。壓力測試就旨在解決這個問題。比如,實施壓力測試的官員沒有使用完全一樣的公式來評估商業地產貸款的潛在損失;相反,他們察看了每家銀行的貸款,預計一些銀行會遭受較多損失,而其他銀行會面臨較小損失──這些差別也將公布於眾。
蓋特納和貝南克的策略就是讓市場放心強大的銀行的實力,這樣強勁銀行就不會被疲弱銀行拖後腿,同時向市場展示未來六個月提振疲弱銀行資本的路線圖──必要時會動用納稅人的資金。只要這種做法不會引發19家銀行中實力最為弱小的銀行受到擠兌,這種做法就是有意義的。
許多銀行(或許是大多數)都會被告知需要籌集更多資本。考慮到此前的風波以及國會對高管薪酬作出的強行限制,沒有哪家銀行的首席執行長會想再求助於納稅人資金。因此他們有足夠的理由提出其他替代方案。
即便少數幾家銀行能向投資者發售普通股進行籌資,貝南克和蓋特納也會感到驚喜萬分。雖然近期銀行類股的上漲令人欣慰,但發股融資仍會困難重重。
因此,即便銀行業人士對政府的壓力測試結論感到不快,他們也會制定計劃出售資產──既有整體業務,也有問題貸款和證券──同時將私人和政府現在所持的優先股轉化為普通股。這種做法不如發售新股那麼可靠,但卻可以節省股息支出(從而提高銀行利潤,資金資本金基礎),降低增發普通股的難度,並被投資者視為提高銀行資本質量的途徑。最後,一些銀行還是會接受更多的納稅人資金;現在還不清楚哪些銀行會接受政府資金以及接受的資金規模。
壓力測試的結論應當能夠減少目前影響對銀行信心的一些不確定因素。如果結論數據是可信的話,測試結果將引發關於銀行問題嚴重程度的爭論。如果這個過程如描述的那麼徹底的話,那麼潛伏在銀行帳面背後的重大意外就會更少一些。
這無疑都是有益的方面。但最終,尤其是如果經濟狀況惡化的話,美國總統奧巴馬可能會告訴國會他需要更多資金用於銀行。這樣一來,奧巴馬就可以開誠布公表示,他已經嘗試了其他各種手段。

⑨ 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流動性風險的管控手段包括( )。

A,B,E
答案解析:
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流動性風險的管控手段包括:現金流量管理、限額管理、融資管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故本題選ABE。

⑩ 審計商業銀行壓力測試,需要銀行提供什麼材料

商業銀行存款審計是指審計單位對銀行的存款以及其收付業務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的審查。

銀行存款的審計,對揭示銀行存款收支業務中存在的差錯弊端,保護銀行存款的安全完整,保證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結算紀律等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

銀行存款審查的要點是:

審查銀行存款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審查銀行存款余額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審查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

審計商業銀行應該准備的資料有:

上一年度6月、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6月報送銀監部門的1104報表;(風險管理部)

上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上一年底和本年6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業務狀況表、損益表;(財務管理部)

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材料。包括信貸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圖,本行特有的經驗與做法、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形式,遇到的困難以及希望其它部門和機構協助解決的問題;(市場管理部、風險管理部)

信貸資產安全方面的材料。實體經濟形勢變化對貸款質量產生的影響,已有不良貸款的行業分析。(風險管理部)

銀行自身發展戰略,遇到的困難和希望政府部門幫助解決的問題。(董辦、辦公室、市場管理部、風險管理部、財務管理部等)

本年度6月末的電子數據:貸款合同表、貸款分戶賬、抵質押合同表、擔保合同(關系)表。(風險管理部)

其它資料需求將在審計組進點後逐步提出。
壓力測試應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發揮以下作用:
(一)前瞻性評估壓力情景下風險暴露,識別定位業務的脆弱
環節,改進對風險狀況的理解,監測風險的變動。
(二)對基於歷史數據的計量模型進行補充,識別和管理「尾
部」風險,對模型假設進行評估。
(三)關注新產品和新業務帶來的潛在風險。
(四)評估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資本水平和流動性承受壓
力事件的能力,為銀行設定風險偏好、制定資本和流動性規劃提供
依據。
(五)協助銀行制定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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