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2P平台清盤與跑路有什麼區別
P2P平台清盤與跑路的區別有:
一、本質不同:
P2P平台清盤是正規運營的,平台上的項目也都是真是項目,只不過由於風控環節過於薄弱,項目質量普遍較差,導致大量項目逾期甚至產生壞賬,從而阻止平台繼續經營下去。平台是被迫進行清盤,並非自願。
P2P平台跑路從一開始就是帶著非法目的,從投資者身上打撈一筆之後捲款而逃,平台上的項目基本都是假的。
二、會對投資人造成負面影響不同:
P2P平台清盤情況下,雖然項目逾期率或壞賬率較高,但也只是少部分,大部分資產還在正常運營,一旦項目到期投資人便能獲得補償。簡單來說,如果平台20%的項目壞掉了,資金要不回了,那起碼投資者還能獲得80%的賠償。
P2P平台存在欺詐行為並最終跑路,那後果就很嚴重了。一般情況下很多平台在此之前都已經將資金用作其它用途或是揮霍無幾,如果犯罪分子逃之夭夭沒有被捕捉到,那投資者很有可能血本無歸。
P2P平台存在的投資風險:
一、簡單自融模式。大多採取高息、拆標的手法,利用投資者的逐利心理進行融資。
二、多平台自融自擔保模式。平台控制人同時建立了多個平台,平台之間資金互相拆借,用於滿足自融需求。平台和擔保公司屬於同一個老闆或集團公司。
三、短期詐騙。利用投資者賺快錢的心理,採用充值返現,「秒標」「天標」等形式吸引客戶投資,然後在第一個還款周期到來之前便捲款潛逃,存活時間很短,最短的僅1天。
四、「龐氏」騙局。投資者的款項並沒有進入真實的借款者手中,而是在平台上進行空轉,資金始終控制在平台控制人和股東的賬戶中,最後平台支持不下去或者得到足夠收益以後,實際控制人就捲款潛逃。
B.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2)項目融資犯罪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