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一、非法集資 一般來說,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一)其特點是: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所以,一般來說,企業的合法集資行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我國目前沒有個人募集資金的審批。也就是說,任何個人的募集行為均為違法。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里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方式為: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額。 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一樣,是中央政府對本國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一般情況下,國家需要刺激和擴大社會總體消費時,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當國家需要控制市場消費、以更多回籠貨幣來投入更大量的社會擴大再生產以加強社會生產力度時,多提高存款利率。基於此,無論是存款、貸款利率,各國一般都由央行統一制定和發布。我國也一樣,在我國,除了中央銀行以外,任何其他單位、團體包括其他金融機構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機構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貸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辦法來吸收存款、爭奪存款大戶者,其行為顯然違反我國
《商業銀行法》第47條的規定,同時也擾亂了我國金融競爭秩序,行為法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後,欣然「樂於存款」於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實踐中,行為人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法來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對此類行為,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採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從事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屬非法行為,一概構成本罪。 根據立案標准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貳』 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第四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進行了行業性解釋:「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和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和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叄』 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法律上有何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國家並非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民間借貸,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從事金融業務,比如發放貸款、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等。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助於更好地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農」經濟等以短期、小額為特徵的金融需求,有利於活躍金融市場,對現行金融系統起到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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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3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范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系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4
3、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貸款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
『肆』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什麼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國家並非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民間借貸,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從事金融業務,比如發放貸款、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等。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助於更好地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農」經濟等以短期、小額為特徵的金融需求,有利於活躍金融市場,對現行金融系統起到補充作用。
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范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系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您好,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 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
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
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范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系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3、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貸款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
相關知識
民間借貸中借條與欠條兩者的區別分析如下:
一、是否確定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有所不同。
借條本身就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系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本身就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法律事實。
欠條本身僅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僅憑欠條本身無法明確是何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借貸、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為金錢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欠條憑證,但欠條憑證卻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系。
在訴訟中,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借條原則上應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但欠條卻不一定,要以基礎法律關系而定。
二、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借款的時間尚未確定,即債務人應當歸還借款,但由於期限待定,所以債務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歸還的義務。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還款。
而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後,債務人才有義務歸還借款,債務人才有可能不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侵犯到債權人的利益,從而訴訟時效起算。
2、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欠條出具之日就已經表明借款人已經在法律上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出具欠條後不履行還款義務就已經侵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出具借條時尚未計算訴訟時效,但出具欠條之日就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2年。
綜上,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卻本質不同。當事人只有嚴格區分上述差異,才能在民間借貸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陸』 如何區分合法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
現在融資都需要牌照資質的
有牌照,有資質的就是合法的
沒有的就是不合法的唄。
主要是牌照資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