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是受銀監局監管還是銀監會監管
信託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非銀司監管。
至於如何監管信託產品、會按照不同類型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力度。
而且:中國的銀監會採取的是地方銀監局監管當地的信託公司,因此政策也會因區域而有差異
Ⅱ 我國受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中央級信託公司有哪些
2015年初,銀監會已經將其直屬的9家信託公司,即中信信託、中誠信託、外貿信託、英大專信託、中糧屬信託、華鑫信託、民生信託、金谷信託和建信信託,放權至地方。不過,其中除了建信信託劃歸安徽銀監局監管外,其餘8家信託公司已劃至北京銀監局監管。
所以現在硬要說中央級的話,就是這剩下劃歸北京銀監局監管的信託公司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立了監管辦事處,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Ⅲ 針對信託盡職調查銀監會有哪些要求
《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
未來信託公司將按照法律法規、盡職指引材料、信託文件,在信託設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以及信託終止清算等各個環節充分履行受託人應盡的職責,並且在上述環節中及時披露信託業務的相關信息,確保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其中,在信託設立階段,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外,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設立前就信託財產的運用對象、方式等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完成後,信託公司應以書面形式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所實施的盡職調查工作。
針對近來銷售市場出現低價「團購」信託等亂象,監管新規還將明確,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效識別委託人身份,妥善保存委託人身份資料,並要求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來源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
信託公司應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委託人推介信託產品或者提出信託財產運用建議,充分揭示信託公司在風險評估時發現的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諾最低收益等。
盡職指引材料就是讓投資者認識到,在信託公司賣者盡責的情況下,再出現信託公司盡責范圍外的風險,所產生的損失就需要買者自負。這可以說是為未來打破剛性兌付做一個鋪墊。比如新指引在產品設立部分提到,信託公司製作信託文件時,對信託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託公司責任的條款,應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或採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
盡職指引材料明確,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以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在此類情況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信託公司應對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對於事物管理類信託,信託公司將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受託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託人或必須以受託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所以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一般信託公司主動管理業務的盡責情況都比較好,而以前出問題比較多的就是通道業務,這次也進行了事前明確。」對此,一不願具名的信託公司高管直言。他認為盡職指引材料相比於《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更加細化,有助於切實量化受託人的謹慎管理義務,對於加強「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Ⅳ 信託不是銀行業機構為什麼要受銀監會監管
信託的監管機構是銀監會,是由於其業務模式的本質決定的
1、信託的角色沒有承擔起管回理人的角答色,更多的為影子銀行,尤其是單一資金信託,充當了銀行表外的業務。
2、信託的業務多為信貸業務,尤其是政府平台及地產項目,是信託資產的主流
補充:信託的監管問題,一直是監管層比較頭痛的事,信託的主動管理能力不夠,資產證券化的業務也還沒完全起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Ⅳ 信託公司都是銀監會直管嗎
除了外貿信託、來中糧信源托、英大信託、金谷信託、中信信託、中誠信託外,其他信託歸屬地銀監局管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Ⅵ 信託公司歸誰監管,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各有什麼不同
銀監會。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適用於對銀行業版的監督權管理規定。而對銀行業的日常監管屬於銀監會的職責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Ⅶ 信託在銀監會備案流程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7)信託銀監會擴展閱讀
信託理財產品說明這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銀監會對信託產品的監管要分階段分類別,前期監管一般分為兩種,單一信託計劃多為報備,即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時將信託產品材料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備,集合信託計劃多為報批。
即信託公司發行產品時將信託產品材料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提出審請,待獲得批准後方可發行,面向公眾發行的信託產多數為集合類產品;中後期管理是信託公司定期將信託產品的運行情況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
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Ⅷ 信託公司是由銀監會管理嗎還是一部分由銀監會管,一部分由證監會管
正規的信託項目是由銀監會批準的。而信託公司歸銀監會非銀司監管,與證監會沒有關系。
四川信託--大連億達項目。信託期限:24個月,年化收益率10.5%/年。
Hi我了解更多資訊。
Ⅸ 直接受銀監會監管的信託公司都有哪幾家謝謝
中信,中糧,中誠,外貿,金谷,華鑫,英大,建信!總共這八家。其他的都是受當地銀監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