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選汽車融資租賃購車,最需要注意的是什麼
只是復一種變相貸款制方式,把購置稅、保險、上牌等所有費用作為一個總價分期付款,支付完後車輛過戶歸你。
銀行最低按揭首付30%,屬於消費性質,有銀監會審查不能低。但汽車融資租賃可以以租賃名義合理避開審核要求。
舉例買一輛20W的車30%按揭,加購置等首付92000,月供6300,兩年共付24500左右。
租賃的話,首付20%押金4W+預付第一個月分期10000=50000,月供10000左右,兩年共25000左右
兩者比較利息會高,但前期解決了你少資金低門檻的購車,車價越高融資租賃購車的優勢越明顯
B.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佔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准,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准,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C. 融資租賃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1. 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專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屬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2. 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3. 擁有相應的融資、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4. 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反違規記錄;5. 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融資租賃試點企業除應上報推薦函以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1. 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 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文件;4. 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出據的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5. 近兩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證明;6. 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資歷證明。
D. 融資租賃有哪些風險並且如何進行防範
產品市場風險
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金融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貿易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技術風險
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E. 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新注冊條件:
1、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回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資企答業作為投資股東,外資企業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需提供審計報告、資信證明、公證文書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人員;
融資租賃公司執照都是全國通用,且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基本情況是這樣,希望能夠幫到你 謝謝
F. 融資租賃注意事項
問的有些模糊。
請問你是租賃公司的客戶嗎?
如果是,注意設備年限和發票是否符合要求;談好利率、租期;優化財務資料不出現矛盾等等。
租賃公司除了關心營收外還有對客戶對外擔保額度比較敏感。
如果你是是租賃公司,我只能呵呵了。
G. 融資租賃問題
你的問題有一點不明確?
「用融資租賃業務將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如果是「融資租賃」就不是「賣」,如果是「賣」就不是「融資租賃」,二者只能其一。
如果是將自己的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再從租賃公司融資租入,屬於「售後回租」。
1、租賃業務交營業稅,稅率5%,附加稅10%(建稅按7%,教育費附加3%),計稅基數是營業稅。如果簽訂合同,要交印花稅,千分之一貼花。
2、子公司支付租金不納稅,收到租金的公司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3、租賃業務繳納營業稅,要單獨核算與納稅,不交增值稅。這種情況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4、這種情況也屬於融資行為,除了納稅對你們來說並不劃算以外(憑白無故多交許多營業稅),如果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融資,完全可以用借款(內部往來)、代付款等方式解決,而沒有必要使用外部經營的方式。
關於風險,只要手續齊全,照章納稅就沒有什麼風險,因為租賃雙方作為母公司來說都在可控范圍,不會發生不履行合同、不繳納租金、資產流失等風險。
H.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所產生的爭議。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其標的一般比較大,在解決合同糾紛時一定要慎重,妥善解決。實踐中,一般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注意時效問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注意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轄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四)注意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五)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應採取的對策在實踐中,常有承租人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導致破產的情況,這往往會影響到出租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對此,承租人應採取如下對策:
(1)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租賃物價值大於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租賃物價值小於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2)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出租人的債權有第三人提供保證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3)出租人在參加承租人破產清償後,其債權未能全部受償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追償。
(4)出租人決定不參加承租人破產程序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就保證債務的數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