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11·計算及會計處理題】2007年12月31日,A公司將某大型機器設備按公允價值1 05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租賃公司。該設備2007年12月31日的賬面原值為910萬元,已計提折舊10萬元。同時又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將該設備融資租回。雙方簽訂合同,A企業租賃該設備48個月,每6個月月末支付租金120萬元,A企業擔保的資產余值為180萬元,另外擔保公司擔保金額為100萬元,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利率為3%(6個月),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為2萬元。[(P/A,3%,8)=7.0197;(P/V,3%,8)=0.7874] 在折舊期內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並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資產的折舊期為4年。
【答案】
(1)編制2007年12月31日A公司有關結轉出售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0
累計折舊10
貸:固定資產910
(2)計算A公司的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並編制有關會計分錄
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1 050-(910-10)=150(元)
借:銀行存款1 0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0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 150
(3)2007年12月31日A公司租入:
最低租賃付款額=120×8+180=1 140 (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20×7.0197+180×0.7874=984.1 (萬元)<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 050(萬元),根據孰低原則,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其折現值984.1 (萬元);
借:固定資產986.1
未確認融資費用155.9
貸:長期應付款1 140
銀行存款2
(4)2008年6月30日:
借:長期應付款120
貸:銀行存款120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1 140-155.9)×3%] 29.52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29.52
(5)2008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120
貸:銀行存款120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26.81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 140-120)-(155.9-29.52)]×3%=26.81
(6)編制2008年12月31日在折舊期內按折舊進度(在本題中即年限平均法)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的分錄
由於租賃資產的折舊期為4年,因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的分攤期也為4年。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150÷4) 37.5
貸:製造費用—折舊費37.5
㈡ 什麼是融資租賃誰能舉個具體點的例子說說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
它是指出租人內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容,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2)企業融資租賃案例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中小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中小企業。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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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樂山市八達工貿公司清算小組、成都市絲絨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上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租賃公司)。
被告:樂山市八達工貿公司清算小組(下稱工貿公司)。
被告:成都絲絨廠(下稱絲絨廠)〉
1988年6月,工貿公司與租賃有限公司西南辦事處(下稱西辦)達成由租賃公司租賃給工貿公司兩輛大型豪華旅遊客車的意向性協議。隨後,西辦將該租賃業務上報租賃公司。同年7月14日,租賃公司書面授權西辦經理楊剛虹與工貿公司簽約,合同可使用西辦印章。同月20日,工貿公司因急於購買大客車,即以自己的名義與重慶客車總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兩輛CQ465s型大客車及附件的購貨合同,總價款56萬元。西辦得知後,對該行為予以認可。同月22日,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正式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楊剛虹在合同上簽了字,但合同蓋章是西辦。該合同確認工貿公司與重慶客車總廠簽訂的購貨合同是雙方所簽租賃合同的附件。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根據工貿公司要求,出資購買兩輛重慶客車總廠生產的CQ465s型大型旅遊客車,並出租給工貿公司在海南省進行營運;租賃期間,租賃物件所有權屬出租方,工貿公司享有使用權,但不得對外銷售、轉讓、轉租、抵押;租賃期滿,工貿公司支付人民幣10萬元的名義貨價後,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工貿公司;租期一年半;租金總額為人民幣709500元,每半年償還租金一次,從1988年7月23日起分3次付清;工貿公司逾期未付,在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收1.5%的罰息。同月24日,絲絨廠開出了不可撤銷保證書,確認此擔保是租賃合同項下的擔保,工貿公司不能按時履約,由絲絨廠在收到西辦通知後7日內代替承租人償付租金。租賃合同簽訂後,西辦將該合同報送租賃公司。同月30日,租賃公司書面確認該合同,並委託西辦執行。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以四川省工商新技術開發公司(下稱工商公司)名義,於同月26日向工貿公司匯款60萬元,註明用途是購設備。工貿公司收款後,付給重慶客車總廠貨款567100元,並將該款全部用於注冊,並證明資金來源系租賃公司融資款。同年9月、11月,重慶客車總廠分別將兩輛大客車交付給工貿公司,並由工貿公司的分支機構海南三亞八達陸運工貿公司(下稱海南公司)在海南省進行營運。1988年7月30日起至1990年10月24日止,工貿公司以手續費、委託費、還款付息等名義向租賃公司共付租金77369.33元。1990年4月20日,工貿公司在宜賓市電腦技術服務公司(下稱電腦公司)明知該車系「融資性購車」的情況下,單方將車以融資方式轉租給電腦公司,並約定:工貿公司有權根據情況收回兩台車。
另外,1988年3月5日,租賃公司與工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委託工商公司為該公司西南地區駐成都的代理部,代理部的代理業務以「西辦」之名及印章進行,代理部在對項目初審後報租賃公司終審後由租賃公司對外簽合同。工貿公司於1990年6月6日經工商局批准注銷,同年11月20日,該公司主管部門樂山市政府經協辦成立了該公司清理小組。
原告租賃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償付租金、延遲利息及罰息共計884520.61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絲絨廠作為保證人對此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工貿公司辯稱:西辦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作為簽約主體,該合同是名為「租賃」,實為由工商公司出資、我公司出手續聯辦海南公司,現海南公司虧損,應由原告負責,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絲絨廠辯稱: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的是大客車租賃合同,但工貿公司未實際收到租賃公司租賃物,因此,該合同未履行。本案實質是由工商公司借款60萬元給工貿公司。我廠是給雙方的租車合同擔保,而不是給借款合同擔保,因此,我廠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通知電腦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於1990年9月10日裁定扣押案涉兩台客車。為避免損失擴大,該院又於1991年8月對該車進行處理,獲款115000元,此後通知電腦公司退出訴訟。
「審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上述事實,認為:
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九條關於「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等規定,本案租賃公司對工貿公司與廠商直接簽訂的購貨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予以確認,並特別註明該購貨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出租方委託工商公司匯款也在租賃合同中進行了約定。租賃公司對代理部、西辦以該公司名義與工貿公司協商簽約,事前有特別授權,事後對所簽合同予以認可,委託代理關系成立。因此,該租賃合同是雙方在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應認真地全面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工貿公司未按期向租賃公司給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六條關於「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的規定,結合查證事實,工貿公司逾期付款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延遲利息。在工貿公司尚未清理完債權債務已注銷的情況下,其主管部門為清理該公司債權債務成立了清算小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由清算小組參加訴訟,並以工貿公司的財產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關於「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以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對租金償付連帶責任的保證責任形式,確認保證人絲絨廠應對償付租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工貿公司清算小組應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以工貿公司的財產,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遲延利息、罰息共計760991.85元,逾期未付,由絲絨廠向租賃公司直接償還。
宣判後,原、被告都沒有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件國內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本案的關鍵是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1.關於合同的效力。確認的關鍵是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西辦是租賃公司在西南地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代理人,租賃公司是被代理人,雙方是委託代理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租賃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以西辦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合同的簽訂,西辦是根據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在對項目初審後報租賃公司終審,租賃公司終審後,全權授權西辦經理楊剛虹以租賃公司名義對外簽約,並註明印章可使用西辦印章(這實際是代章行為);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經過審查,書面確認該合同,並委託西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支付了融資款;工貿公司在申報注冊資金時,亦承認60萬元是租賃公司融資款。因此,西辦實質是代理租賃公司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種代理行為,在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之間設立了融資租賃大客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雙方並按照約定實際履行。租賃公司作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應確認有效。當然租賃公司在授權時註明合同可使用西辦印章,這一代章行為是對委託代理不適當、不規范的履行,這一點應該明確。
2.關於合同的性質。即本案是「融資」還是「借貸」,這關繫到實體處理中保證人是否可以免責。從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徵來看,融資租賃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集資本設備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貨方,出資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取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貨方交付的租賃物件,支付租金並取得租賃物件的使用權。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於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單純的資金借貸關系,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資金融通表現形式為出租設備,承租人直接獲得的是設備使用權而不是貸款。由於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方融通資金,支付購貨款,其權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設備所有權。所以,就國內融資租賃而言,一項融資租賃活動,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調整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在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購貨合同中,供貨人是指定的,購買人名義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還可以是代理商。從本案來看,購買人名義上雖是承租人,但實際付款人是出租人,工商公司與租賃公司是委託匯款關系,且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直接獲得的只是大客車使用權而不是貸款,大客車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故本案性質定為融資租賃是正確的。保證人絲絨廠擔保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給付,故不能免責。
3.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件,對出租人的權益如何保護。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產權歸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權,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對租賃物件擅自行使處分權,包括轉租。對承租人將租賃物擅自轉讓給有過錯的第三人,出租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本案中,工貿公司擅自將大客車轉租給電腦公司,是損害出租人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電腦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系「融資性購車」的情況下,仍接受承租人擅自處分的租賃物,應推定為惡意佔有。故法院認定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追加電腦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並依據「返還」原則,將租賃物查封、扣押後,為減少損失,將處理後的價款退還工貿公司,是正確的。在審理中,電腦公司認為他們已依據轉租合同約定,讓工貿公司收回了租賃物,請求退出訴訟,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租賃物已實際收回,電腦公司對收回租賃物亦認可,電腦公司繼續參加訴訟,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已無實際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故同意其退出訴訟,是正確的。
(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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