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證金記入什麼科目
保證金可以記錄到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具體的分錄如下:
1、若為收到對方保證金,確認為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保證金
2、若為付給對方保證金,確認為資產,計入其他應收款,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企業發生各種應付、暫收或退回有關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支付有關款項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他應付款核算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租金,如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或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包括商品質量保證金、招標保證金、經銷商保證金、股權轉讓保證金、收入包裝物押金等;
2、預提費用,如預提廣告費、運輸費、管理費、銷售折讓等費用支出;
3、職工統籌退休金、離職補償金、員工持股計劃等;
5、其他單位或個人暫墊款;其他應付、暫收款項等等。
從其他應付款的核算內容上來看,這個科目算得上是一個被剩下的、具有兜底性質的科目,它反映的是企業期末應付尚未支付的金額,屬於一項負債。
㈡ 支付保證金怎麼做賬
我只是想問。採用的答案是否是正確的呢?呵呵~~~~~~~~~~~~~~
支付保證金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用商品沖抵保證金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
㈢ 保證金怎麼入賬,請高手指點!謝謝!
保證金列其他應收款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退還保證金做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被扣保證金做: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
被扣部份要有發票。
㈣ 保證金多餘款如何入賬
這是這張600萬的承兌匯票已經被收款戶解付,但他應該收的金額為600萬-199.36元,而不是600萬整,所以把多餘款項199.36通過銀行退回。600萬你已給對方公司,你公司:借:其他應收款-**公司600萬
貸:應付票據-承兌600萬
是對方公司收到199.36,而不是你公司,對方公司借:銀行存款
貸:相應科目
要是你公司收到199.36,借:銀行存款199.36
貸:其他應收款-**公司199.36
㈤ 信託業保障基金怎麼進行記賬
融資企業可以記作已繳納的保證金 算到其他應收裡面
㈥ 市場保證金應該怎麼入賬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10000
貸:預付賬款--**公司 10000
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其他應收款--**公司 10000
摘要里寫預付款轉作保證金,不是明細科目寫。
大公司都要求銷售商(或者叫分包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付保證金的,否則合作無從談起。原來我們公司都收,最少也要收5000(根據客戶代理許可權確定)。
因為大公司產品好賣,你不願意做有好多公司等著呢。
而且大公司也可以給銷售商提供售後、節假日促銷、返利等諸多保證和優惠/。
㈦ 收取的保證金該做什麼會計科目
1、如果單位屬於支付合同保證金的單位
(1)以前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合同保證金 150萬
貸:銀行存款 150萬
(2)現在收回100萬時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收款--合同保證金 100萬
2、如果單位屬於收取合同保證金的單位
(1)按實際收到保證金入賬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付款--合同保證金 100萬
(7)信託保證金怎麼入賬擴展閱讀:
對於公司收的保證金用,小編認為應該是不需要交稅的。
一般收取的保證金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的:
保證金一般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單獨核算,
1、借: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㈧ 保證金扣除怎麼入賬
兄台,你這問題太籠統拉,是做會計帳的吧.這個保證金是什麼業務性質產生的處理結果都不太一樣的.
㈨ 保證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1)以前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貸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現在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貸款保證金。
保證金通常打入借款人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這個錢所有權歸借款人,但借款人是不能使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
銀行小額貸款需要交納保證金的客戶,一般往往是客戶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押物品未辦理正式抵押手續,由第三方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後,獲取銀行發放的貸款,同時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該保證金應退回給借款人。
(9)信託保證金怎麼入賬擴展閱讀
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並不只限於中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的,只將定金作為債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實踐中,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
定金依其給付目的,可以作為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
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擔保債履行的功能外,還具有立約功能、成約功能、證約功能和維護合同關系、預防隨意毀約的功能。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還應看到,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