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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父母買信託

發布時間:2021-08-09 16:19:30

基金公司或者信託公司的父母可以買基金嗎

父母當然是可以的,從業人員本人也可以買,很多基金經理為了顯示對基金的信心,都會自己認購自己管理的基金。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規定,基金從業人員購買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㈡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㈢ 為什麼選擇信託投資

信託項目基本上來都是可靠自的,畢竟經過信託公司和銀監會的雙重把關,況且信託項目的抵押或者質押率相當低,有的還要連帶很多責任方擔保,只要不出現大的系統性的風險,是屬於按全額可靠的投資品種。投資者選擇信託,最重要的是看還款來源,還款來源的優劣決定了信託的性質,除此之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選擇:
1、看抵押物:抵押物價值(抵(質)押率)、抵押物變現是否容易
抵(質)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資的資金比上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率越低說明項目風險越小、項目越安全。
2、看融資方實力:資方的財務狀況、還款來源、行業前景、公司背景等;
3、如果有擔保人,要看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
4、看信託平台實力,每家信託公司的管理水平、風控能力、管理資金規模等都是不相同的,盡量選擇風控較好的信託公司。
希望採納

㈣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㈤ 遺產信託和保險比哪個更適合受益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信託產品投資是最近5年進入到中產階層的理財方式。因信託產品是銀監會監管的信託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在風險控制上和項目選擇上都具有把控性。信託產品一般為固定收益率,比銀行的定期存款高一倍的收益,讓群眾趨之若鶩。銀監會的窗口指導以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法》等一法三規的約束下,以及剛性兌付,都給與信託產品低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同時信託可同時參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投資等獨特製度優勢,靈活的制度安排,讓信託業務發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二季度,信託管理資產5.5萬億。信託理財的優勢有: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謂安全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信託財產不受政治、經濟、外匯管制、債權訴訟、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響,在出現財產糾紛時,能夠免於被沒收。其二,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其三,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抵消。這種安全性實際上秉承了信託最古老的宗旨,為個人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並保護私人的資產不受非法侵害。
2、信託計劃的靈活性
信託計劃的靈活性對於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投資需求而言也是頗具吸引力的。信託契約既可以一直延續下去,也可以隨時被撤銷;既可以重新分配信託財產,也可以更換受益人,並且隨時更改信託財產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另外,在國外利用信託合理避稅,也是眾多投資者對其趨之若鶩的一項優點。眾所周知,遺產稅是西方國家平衡社會財富的一個重要手段,遺產的移轉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被強制徵收遺產稅,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累進稅率一般都在50%左右。因此,財產所有人避免被課稅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託,通過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不受信託人的死亡影響,並可在合法框架下,省下可觀的費用。
3、專家理財
案例一謹慎打理退休金
陳老師是一所重點高中的數學老師。退休以後,陳老師夫婦靠每個月的退休金生活,老兩口住在早年分到的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里。兒子和女兒都已經結婚了,平時也經常回來探望二老,晚年的退休生活可謂幸福美滿。
一年前,陳老師在小區老年人活動中心打牌的時候,聽到周圍的人都在熱烈地討論股票。陳老師從來沒有接觸過這個東西,但聽到這段時間股票投資可以賺大錢,並且比存在銀行或是購買國債收益都高時,陳老師有點心動了。回到家裡,他馬上和老伴商量是不是也拿點錢出來炒炒股票。沒想到,商量來商量去,老伴就是不同意。理由很簡單,陳老師從來沒有接觸過股票,萬一被套了,家裡這點錢可不夠賠的。就為這,老兩口發生了矛盾。
後來,女兒托朋友打聽,發現有一種叫信託的理財工具,比股票穩妥,年收益又比銀行高,就介紹給了父親。老夫妻倆經過多方咨詢,最後決定試試。他們花了10萬元買了一家信託公司的基礎設施集合資金信託,期限為2年,年預期收益率為4.6%,這樣算算2年後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計10.92萬元。這樣既避免貿然投身股海,又賺取了比銀行更高的錢,真是一箭雙雕。最近,股市發生震盪,小區活動中心裡不少新入股的老年人都唉聲嘆氣,愁雲慘淡。陳老師覺得非常慶幸,看來當時的決定還是明智的,否則現在一定也是著急上火了。
點評:
對於一些沒有投資知識和經驗的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來說,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投資手段。但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發展,這些保守投資的收益率與股票等金融工具相比落差越來越大。在高回報面前,他們往往變成了「無知者無畏」的激進型投資者,忽視了入市的高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信託無疑成了一項比較適合的投資工具。既無須擔心由於缺乏投資知識而帶來的巨大風險,又可以保證一定的投資收益,可謂相得益彰。
案例二為孩子設立教育投資
每位父母都希望給自己孩子創造最好的教育環境和最舒適的生活條件。據一家相關媒體的調查,某中學初一年級約300名學生,13年來包括生活、學習、休閑、投資等方面的費用最高竟達105萬元。而統計從出生到大學畢業所需的費用,平均下來竟然也要43.35萬元。可見,當前培養一個孩子所需的資金,幾乎要耗盡一個工薪家庭一輩子的儲蓄,壓在父母身上的教育重擔實在是無比沉重。
馬女士和丈夫都在政府部門任職,在生活上相對比較寬裕。馬女士有一個兒子,今年6歲。雖然孩子還小,但夫婦倆已經開始規劃孩子的未來。馬女士和丈夫都是大學畢業,他們希望自己的兒子將來能夠出國留學,擁有光輝的前程。為了實現這個夢想,他們決定從現在開始准備資金。
在對現在金融市場上的理財工具逐個分析一遍後,馬女士和丈夫決定為兒子設立一份教育信託。他們從自己的資產中拿出50萬元交給一家信託機構做孩子的教育和創業信託。該信託計劃在20年後才將信託資金交給馬女士的兒子,並規定在未來6年時間,每年追加5萬元的款項。這筆信託資金將用來滿足孩子未來留學、結婚、創業等需要。按照契約合同,如果在信託期間馬女士的兒子出國留學,將由該信託機構取出30萬元作為留學資金。並且,馬女士每年還可領取相關的利息。
馬女士對這筆信託的設立感到滿意,它既保證了孩子今後出國留學所需的資金,又有比放在銀行里收益率高並可以隨時間增值,是一項比較放心的投資。
點評:
通過信託機構為子女規劃未來的求學、生活、創業資金正在成為一種流行趨勢,這種新的理財方法可以將父母從無止境的教育資金投入下解放出來。父母可以通過一些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專業機構代為管理這筆信託資金,最重要是注重投資手段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案例三財產隔離和保護
吳先生自己經營一家制衣廠已經有5、6年了,這幾年對外出口形勢很好,吳先生和妻子拚命工作,總算為自己掙下了百萬家財。夫妻倆有一個10歲的女兒,由於生意繁忙,實在沒辦法照顧到她,只好把她交給外婆照顧。由於自己從事外貿出口生意,吳先生很擔心萬一哪天由於一些客觀原因沒有按定訂單交貨,那就要賠上一筆較大的賠償金。為了讓女兒將來的生活有一定的經濟保障,吳先生想為孩子留下一筆錢。
經過多方咨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吳先生夫婦決定投資信託產品。有了這個想法後,吳先生自己買了一些關於信託的書來看,了解了一定的信託知識。最後決定購買當地一家信託公司推出的一個3年期組合投資信託計劃,他們一共投入10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這個信託產品,並制定自己的女兒作為唯一的財產受益人。做完這一切,吳先生和妻子總算鬆了口氣,覺得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膽了,不管怎麼說,孩子的優質生活有了保障,對父母來說算是解決了最大的一塊心病。
沒想到,過了兩年,吳先生夫婦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僅自己所有的積蓄血本無歸,還欠下一屁股債。為了還債,吳先生夫婦把他們早年買下的一套別墅和家中的兩部轎車都出售掉,卻仍然沒有還清債務。這時,吳先生的債主得知夫婦倆人還有一筆100萬的信託投資,便向法院提請要求取得這筆信託財產的收益權。法院受理後進行調查,發現這筆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並不是吳先生而是其女兒,根據《信託法》規定,駁回了債權人的要求。吳先生為女兒設置的信託資金終於發揮了作用,如今,吳先生已經還清了所有的欠款,決心重整旗鼓,東山再起。先前設立的信託資金為他們解決了最大的後顧之憂。
點評: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吳先生的女兒是他設立的信託資產的唯一受益人,這是當初在契約中特別強調的,因此吳先生的債主無法剝奪他女兒享受信託資產收益的權利。如果當初吳先生沒有想到為孩子留下這么一筆財產,在他生意失敗後,可能會覺得失去動力,一蹶不振,也就不會有後來的重新努力和奮鬥了。
總而言之,信託產品除了具有使個人或家庭的財產保值、增值這一理財工具的共性外,還擁有管理子女生活、教養及創業資金,妥善安排個人退休生活,控制家族股權,照顧遺族等多種優勢。蘋果公司偉大的創始人喬布斯先生採用信託基金管理遺產,雖然這個偉人離開了我們,但是喬布斯的財富依然發揮作用。華人首富李嘉誠先生規劃接班人與財富分配也採用了信託基金的模式,這樣可以避免家族人員搶奪遺產種下禍根。
希望採納

㈥ 小美向父母借錢購買了高分紅的REITS屬於好負債嗎

要看具體是什麼REITS。
一般不屬於好的負債。

REITS往往具有高分紅的特點。但躺著賺錢並不是那麼簡單,可能在別的地方意味著風險,即所謂「高分紅陷阱」。
在解釋陷阱之前,我們先來復習一下究竟什麼是REITS。

關於REITS
REITS在國內市場並不普及,但它在美國卻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投資房地產領域的方式。
所謂REITS,即為房地產信託基金,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
簡單的舉個例子說明一下什麼是REITS: 老李看中了一家店鋪,但是自己沒錢,於是他就跟親朋好友借了一筆錢,用來買門面、裝修。經過老李的打理,店鋪很快租了出去,並且不斷升值。於是老李就分年跟親朋好友分紅,分享收益。而政府為了這條街道的繁榮,也鼓勵老李的做法,並強制要求把收益的90%用於分紅,同時免掉了他的稅收。
上面提到的「分紅」就是REITS。眾鄰居們,就是買入REITS的投資人,可以每年獲得一到兩次,相當於租金收入90%的分紅。
總的來說,買REITS的門檻低,交易靈活,免稅,比直接買房省事很多。
美國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REITS超過300個,這些REITS本身都會有自己具體的投資領域,像Retail和Health Care行業的REITS過去20年年均復合回報率超過12%。
JP Morgan曾經統計過從1996年到2015年的20年間各類資產的平均回報率數據,REITS這類型的資產以年化回報10.9%排名第一,排名第二的是標普500指數,年化回報率8.2%。

陷阱在哪?
放心這樣的陷阱不多,只是個例。
關於此陷阱的一個典型例子是Washington Prime(NYSE:WPG)。
它是一家深受投資人熱議的REITS,專注於投資購物中心房地產物業。具體地,WPG從事既建造新建築,也重新開發現有房產,還收購其他的房產項目。它還管理辦公室、住宅、酒店和醫療物業。這些資產占其一級資產的34%。
Washington Prime持有(曾持有)一些令房地產投資信託投資者感到恐懼的零售類股:西爾斯(Sears)、玩具反斗城(Toys 'R' Us)和邦頓(Bon-Ton)。這是三家最近宣布破產的公司。此外,苦苦掙扎的J.C. Penney (JCP)是Washington Prime的另一家大租戶,這引發了投資者的進一步擔憂。

㈦ 父母往自己子女打款指定買子女單位信託產品 子女離婚算是共同財產嗎

1、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專中確定該款只給自屬己的子女一人。
2、婚後父母給子女錢屬於贈與行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婚後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與受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受贈人一人的,那麼該贈與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個人財產。因此,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存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存款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一人。
3、如果簽訂贈與合同,那麼最好是讓夫或妻的另一方也在贈與合同上簽字,以證明其知曉贈與之事,贈與是真實的,以防止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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