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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講信託

發布時間:2021-08-09 10:12:49

信託到底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說得通俗點,謝謝。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回是一種金融制度。答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1)講講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Ⅱ 信託怎麼理解

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喂芾磧芝蟿I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託法》對「信託」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託法》中認為,信託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並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我國台灣,《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系。」無論日韓,還是我國台灣,均在《信託法》中將「信託」規定為下述模式:

轉移(或處分)財產 + 依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 使受益人獲益或實現特定目的 = 信託 (註:不包括特殊信託)

[參考五] 法國《信託法(草案)》將「信託」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於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後,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六] 《歐洲信託法原則》通過列舉信託的主要特徵來界定信託。

[參考七] 《關於信託承認及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將「信託」視為委託人在生前或死後,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過向受託人轉移財產,從而要求受託人履行職責的一種行為。

[參考八] 與大陸法系的信託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託」具有明顯的「一物二權」特徵,即區分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所有權(或稱「受益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通法所有權」與「衡平法所有權」兩相分離。結果是,受託人實際上掌控著信託財產,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則依據法律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是信託財產的真正獲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託利益,又可強制實施信託。大陸法系對「信託」的界定仍在不斷修正之中,從而兼顧信託的運用與法律的協調。

[參考九] 其他關於信託的界定

「信託」一詞指由受託人所負擔的職責或累積而成的全部義務。這種責任關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財產。法院根據其衡平法管轄權可強制要求受託人按信託文件中的合法規定來處理該財產;如果書面上或口頭上均無特別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或不充分的,則法院會強制要求受託人須按衡平法的原則去處理該財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將使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並非由受託人佔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沒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認可之用途來處理。如果受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則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應得之利益。[來源:(英)帕克、梅魯斯《現代信託法》,轉引自港人協會編《香港法律18講》,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P85-86。]
希望採納

Ⅲ 信託是什麼東西通俗點講講它的流程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Ⅳ 誰能通俗的解釋一下「信託」如何運作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4)講講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Ⅳ 關於信託的一些知識

一、 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有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關系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其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其中,財產權的含義包括:1、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2、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3、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4、對財產處分的權利。

二、 信託的種類有哪幾種

根據信託目的性質的不同,信託劃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出於私益目的設立的信託即為私益信託,出於公益目的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私益信託又可以分為營業信託和非營業信託。營業信託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性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非營業信託既是信託法所稱的民事信託,是個人為撫養、扶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委託受託任意非營利業務進行財產的管理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處於發展公共事業的目的而設立的信託,該信託財產只能用於公益事業。我國的信託法將其使用的客體范圍包括了公益與私益信託,涵蓋了各類的信託活動。

從信託理論和國外信託業發展經驗看,信託業的職能主要有財產管理、融通資金、協調經濟關系、社會投資和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五種。

三,信託業以其獨特的,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職能,牢固地在現代各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並以其功能的豐富性,而獲得「金融百貨公司」之美譽。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雖然時值今日,信託業的職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財產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職能,其他諸種職能,都是在這一職能的基礎上行生而來。

(一)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現代信託業所從事的無論是金錢信託還是實物信託,都屬於財產管理功能的運用,其理論支持是現代產權理論。在該功能下,信託業作為受託人,必須按委託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體項目,發放貸款或進行投資,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謀利。而且,信託財產所獲收益,全部歸受益人享有,信託機構只能按契約規定收取相應手續費。

(二)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由於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財產有相當一部分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因此對這些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就必然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託業的這一功能與信貸相似,但實則有質的區別: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因此,信託融資比信貸融資有顯著優勢。

(三)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備和交易主體內存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使得交易費用越發昂貴。因此,為降低交易費用,弱化交易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交易主體通常都要了解與之經營有關的經濟信息,如經濟政策、技術可行性、交易對方資信、經營能力、付款能力、經營作風、市場價格、利率、匯率以至生活習俗等。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四)社會投資職能。是指信託業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功能。信託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信託機構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適當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礎,因此,信託機構開辦投資業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信託機構的普遍做法。信託業的社會投資職能,可以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在我國,自1979年信託機構恢復以來,信託投資業務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項業務,這一點,從我國大多數信託機構都命名為「信託投資公司」可見一斑。因此,社會投資功能可以定位為中國信託業的輔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託原理的要求來對這一功能加以運用和發揮。

(五)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是指信託業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熱心於學術、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業,紛紛捐款或者設立基金會,但他們一般對捐助或募集的資金缺乏管理經驗,並且又希望所熱心支持的公益事業能持續下去,於是就有了與信託機構合作辦理公益事業的願望。信託業對公益事業的資金進行運用時,一般採取穩妥而且風險較小的投資方法,如選取政府債券作為投資對象。信託機構開展與公益事業有關的業務時,一般收費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費,提供無償服務。

綜上分析,所得的結論是:由於信託制度是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信託業的本質是財產管理機構,所以中國信託業的職能定位應當是:以財產管理功能為主,以融通資金功能次之,而以協調經濟關系功能、社會投資功能和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功能為輔。

Ⅵ 麻煩用大白話解釋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Ⅶ 誰給我講講信託。

信託,國外的我就不說了,目前國內的可以理解為將錢信用託管給信託公司,專信託公司將這個錢屬去投資,賺到的收益給到客戶,一般信託都有抵押物的,相比較高利貸而言,更安全收益略低,相對其他產品來講,起步額度大,收益高期限短

Ⅷ 信託具體是什麼東西,具體講一下

信託即就是信用託付,其對象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

詳細:

信託是信用委託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託,代為管理、經營和處理某項經濟事務的行為。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是以中間人身份所進行的一項銀行業務,可將其歸入中間業務范圍。

在信託業務中,擁有信託財產的人通常稱為委託者,他們為達到一定目的,把財產委託給他人管理和處理;接受委託者的要求,按合同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則為受託者。委託者把財產委託給受託者進行管理和處理時,雙方需要簽訂合同或協議,這種行為就是信託行為。通過信託活動會產生收益,享受信託收益的人,則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託者本身,也可能是第三者。委託者、受託者、受益者三方圍繞信託財產而產生的經濟關系稱為信託關系。

信託的種類按不同的信託對象、目的、業務內容可有多種劃分方式。按對象可分為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按目的分為盈利信託和非盈利信託;按受益對象分為自益受託和他益受託;按信託受益范圍可分為公益信託和私益信託;按信託業務的內容可分為資金信託和非資金信託;按信託行為發生的基礎可分為自由信託和法定信託;按信託業務涉及的區域和范圍,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按信託事務的性質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

信託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其職能有三:

金融職能。因為信託著眼於籌集資金和融通資金,通過信託融資也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

財務管理職能。因為信託的產生是從財務管理開始的。所謂財務管理就是信託機構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託,為其管理和處理財產。就我國銀行信託部門辦理的業務來看,都具有財務管理職能。

信用服務職能。信託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法人、團體提供內容豐富的信用服務。

我國銀行目前開辦的信託業務有:

信託存款。指企業、單位或個人可以自主使用的資金,存入信託機構,委我知道托信託機構代為運用,但不具體指定使用對象和用途。

信託貸款。是信託機構用吸收的一般信託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以貸款方式向企業單位提供資金,並計收利息的一種信託業務。

信託投資。信託機構以投資人的身份直接向企業所進行的投資。信託投資的來源是信託機構的自有資金和長期穩定的信託存款。

財產信託。信託機構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將財產向指定或不指定的單位出售或出租。

委託貸款。信託機構按委託單位的要求,使用委託單位預先交存信託機構的貸款基金,按委託單位指定的對象和用途所發放的貸款。

委託投資。委託人以准備進行投資的資金交存信託機構,委託其向指定的企業或項目進行投資,信託機構代為監督企業的管理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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