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民間融資服務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向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能夠證明下列情況的材料:
(一)主要發起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凈資產不低於二千萬元,且出資額不低於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主要發起人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記錄;
(三)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開展業務時應當向民間融資當事人進行風險提示。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並建立保密制度,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不得從事代理結算、發行理財產品和受託理財業務。 溫州市轄區內設立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依章程從事民間融資活動見證、從業人員培訓、理財咨詢、權益轉讓等服務活動。
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經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布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等相關信息;
(二)民間融資活動信息收集、統計和風險監測、評估;
(三)建立民間融資信用檔案,對民間融資的資金使用和履約情況跟蹤分析;
(四)受理本條例規定的民間借貸備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從事本條第二款活動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B. 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管理思想抄觀念現代化。即要有服務觀念襲、經濟效益觀念、時間與效益觀念、競爭觀念、知識觀念、人才觀念、信息觀念。
管理方法現代化。即推進先進的管理方法,包括現代經營決策方法、現代理財方法、現代物資管理方法、現代企業生產管理方法等。
管理人員現代化。即努力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基本素質,實現人才知識結構現代化,使企業所有管理人員真正做到"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
管理手段現代化。即信息傳遞手段現代化。
C. 民間融資登記、p2p、銀行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的,為民間借版貸雙方權提供資金供需信息登記發布、撮合、項目審核評估等綜合性服務的中介機構。市、縣(區)金融辦(局)負責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接入全省統一的民間融資動態監測平台和民間融資信用信息平台,按季度向上一級金融辦(局)報送備案監管工作情況,承擔日常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原則上,各市、縣(區)只能發展一家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簡而言之,就是在政府金融辦監管下,為融資企業和投資用戶牽線搭橋的官方服務平台。
P2P平台是指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者的區別是民間融資登、銀行都是依法設立,受政府監管的服務機構,而P2P平台不受政府監管,管理沒這么嚴格。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評估融資機構的還款能力、牽線搭橋的作用,資金不經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由投資人直接打款給融資人。
希望採納!
D.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E. 民間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管理思想觀念現代化。即要有服務觀念、經濟效益觀念、時間與效益觀念、內競容爭觀念、知識觀念、人才觀念、信息觀念。
管理方法現代化。即推進先進的管理方法,包括現代經營決策方法、現代理財方法、現代物資管理方法、現代企業生產管理方法等。
管理人員現代化。即努力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基本素質,實現人才知識結構現代化,使企業所有管理人員真正做到"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
管理手段現代化。即信息傳遞手段現代化。
F. 什麼是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指的是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民間金融」的內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間金融形勢也包含一些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式產品和形式。在中國由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間金融部分,而非籠統稱之為非正式金融。
(6)民間融資管理擴展閱讀:
識別民間融資
1、看應付、預收賬款
關注應收、應付賬款的交易對手、構成及變動,通過商業模式、商業合理性分析交易對手的合理性,關注應付、預收賬款中長期固定不變金額。
2、關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通過調查企業發展沿革、實際控制人和重要負責人從業經歷、管理經驗和能力、個人品行、家庭情況、社會地位、員工評價等方面因素,結合行業情況和同類企業情況,綜合估算企業原始資本積累情況。通過對整體資產、負債、權益整體分析,通過真實的資產-扣除公開的負債—真實的歷史積累,倒推民間融資的可能性。
通過對新建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競爭優勢等方面的進行審查,重點關注項目投資、資金來源,並結合企業資金積累情況和銀行貸款情況,判斷項目資金缺口。對項目資金缺口過大、短債長用的項目,需重點關斷民間融資的可能性。
3、關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關注構成及交易對手,關注借出或借入民間融資的可能性,並與流水結合予以分析。比如某中小企業,總資產8000萬元,其他應收款約2000萬元,明細說明中為實際控制人佔用;但筆者審查閱工商登記系統,查閱實際控制人名下擁有小貸公司(第二大股東);要求經營機構補充賬戶流水調查,資金被挪用給小貸公司使用。
4、關注三費變動和構成
關注財務費用與融資總額的對比情況,看是否存無追索保理情況、民間融資情況。關注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的穩定性(按月或季度、年),最好追查到原始憑證,看是否存在將民間融資利息費用放入上述科目的情況。
G. 什麼是民間融資它違法嗎
民間融資是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民間融資不違法。但利率標准不能超過規定。
H.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十二條
企業、個人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民間資專金借貸的,應當簽屬訂書面合同。民間借貸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視同相應核減其本金數額。
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者吸收他人資金轉貸牟利,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算復利。
第十三條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累計借款金額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單筆借款金額二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或者累計借款金額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規定不需要報送備案的,借款人可以自願報送備案;借款人也可以就還款情況報送備案。
鼓勵出借人就出借情況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民間借貸合同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依法辦理公證。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