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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融資

發布時間:2021-08-08 22:19:57

① 工程合同怎麼貸款我有某水電安裝的工程合同,需墊資1個億,我該怎麼融資貸款呢

工程合同可以貸款,一般作為項目貸款進行操作。但有兩點會對你有很大的制約性:1、你作為承包商的資質及過去的項目完成情況,2、發包方的實力是否雄厚(如政府項目一般容易容到資)。也就是看你是否有能力保質完成施工,以及項目發包方是否有能力竣工後按時付款。如果你認為上述兩點你有一定把握,可咨詢下建行或一些小銀行,中、農、工一般不做這類業務。

② 工程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融資公司融資是一個與財政決定有關的融資措施。在這一措施中,公司可將融資作為工具和用於做出一系列決策的基本要素進行分析。公司融資的基本目的在於使公司的價值最大化,並減少企業的財政風險。它與經營上的融資有著重大區別,後者是研究所有企業財政情況的,而不僅指公司行為,在公司融資中,主要概念可適用於企業的所有財政問題。這種行為准則可以劃分為長期的、短期的決策和技術性的措施。一方面,資本投資決策是關於工程接受投資的長期抉擇,而不論與產權或貸款相關的投資性融資還是在何時或是否為股東們支付紅利,在這種投資中都不予考慮。另一方面,短期的決策可以被歸類於重點資金管理。這是一種流動負債與短期負債的短期平衡;此處的焦點在於對現金流的管理,而短期借款與貸款(如給消費者提供信貸)的管理則不在此列。往往會被用作資產負債表外的融資之間的措施,貸款決定是根據合作公司(或若干企業或公司組成的集團)財務狀況與平衡所做出的,而現款收益與公司資本則依賴於公司對貸款設施的服務與利用。換言之,如果你要進行融資,則你的賬戶就必須能夠支撐這種設施的運轉。工程項目融資的內容遠不止這些。在工程項目融資工程項目融資是長期的基礎建設和工業項目的融資行為,這取決於一種復雜的財政體系,據此可將貸款和產權用於工程項目的融資。通常,一個工程項目的融資方案包括一系列產權投資者,即眾所周知的工程發起者以及為勘探開發作業提供貸款的銀行財團。這種貸款是最普通的非追索性貸款,它可以用工程本身或完全用現款收益來擔保,而不是由工程發起者的總資本貨信用貸款,以及財政建模所支持的部分決策來擔保。典型的情況是,融資行為是由所有的工程資金給予擔保的,包括產生收入(稅收)的合同。工程貸款者可以獲得對於所有資金的扣押權,而且如果執行工程項目的公司難以遵從貸款條文,則該工程項目就可能被他人取而代之。通常,人們都會為每個工程建立一個實體(企業),因此就可以保護一個工程項目發起者所擁有的,避免因其他工程的失利而造成的損失。由於這種具有特殊目的的實體,所以工程項目的實施公司就不會擁有其他工程的資金來源。負責此工程的公司所擁有的資金往往需要被用來為工程實施財政保障,工程融資往往要比其他融資方法更加完善。從傳統上來看,工程項目融資在采礦業、交通運輸業、電信業和公共設施工業中應用得更加廣泛。最近以來,尤其在歐洲,工程項目融資原理已被應用於公有制基礎建設(如學校、醫院、輕軌、監獄、政府建築等)的准私有化轉型中,即所謂的公共—私有化合作(PPP),或者是英國人所謂的民間融資立法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縮寫PFI)交易。風險確認與分擔是工程項目融資的關鍵因素。一個工程可能會遇到大量技術的、環境的、經濟的風險,尤其在發展中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工程負責人可以推斷出在工程進展中所遇到的風險,否則不會接受相關的運營(非融資性的)方式。為了妥善處理這些風險,這些工業(如發電廠或鐵路部門)中的工程承包者往往由一些專業公司構成,它們以彼此結合成「合同網」(Contractual network)的形式進行合作,以求在允許融資實施過程中分擔風險。融資經常採用工程交割方式進行,與此同時,與工程相關的風險也須與從事此項工程的各方分擔。一項風險性較大或投資較高的工程,可能需要由工程完成者的擔保保障所融資金的償還能力。一個復雜的工程融資,將資產等債券化,期權(按規定價格期限內買賣股票、貨物等權利)、保險條款或者其他進一步的調節湊數聯合實施,其目的都在於化解風險。中,貸款者強調在獨立的工作模式下運行工程項目本身。這就為工程承包者提供了獨一無二的機會——尋找工程實際獲利的切入點,進而推進工程的進度,並掌握那些可能導致工程內部出現的風險。

③ 將建設施工合同中的保證金轉化為借款,違約金可以算著借款本金嗎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因相應的規范比較明確而少有爭議。除此之外如買賣、建設施工等非借款類合同的逾期付款問題,在實務中分歧較大。焦點集中在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標准但一方當事人認為約定過高並請求減少時,法院應適用什麼標准來認定違約金是否合理。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金不得超過其1.3倍(以下簡稱「1.3倍利率」);二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以下簡稱「4倍利率」)的標准。由於不同標准下的利益差別大,法律適用根據尚不明確,在實務中引起了很多問題,應當給予足夠關注。筆者傾向於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理由一:參照金融機構相應利率確定調整標準的理由不充分從實務層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標准外,還有觀點主張以金融機構存款或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守約方實際損失,以相應損失的1.3倍作為調整標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類合同與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應利息來考量約定違約金是一種相對合理可行的做法,區別只在於採用什麼利率標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確定是衡量違約金是否約定過高並作相應調整的前提。由眾多的調整標准我們不難看出,逾期付款損失不僅難以甚至無法確定,而且不同的標准均預先擬制了特定當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有意無意地把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排除在外,帶有濃厚的金融機構色彩。這顯然與現實中各類借款關系並存,特別是當下民間借貸規模迅速擴張、市場份額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資格局不符。在金融機構資產的國有化背景、資金來源、抗風險能力區別於民間貸款主體,尤其是我國長期奉行的金融機構低存款利率政策,導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較大差別的背景下,簡單地參照金融機構相應利率確定違約金調整標准,損害了守約方的合法預期利益,對違約方有縱容和不當保護之嫌。進一步看,在現行民間借貸政策的長期指引下,「4倍利率」標准早已為民間融資市場所接受,並廣泛延伸到其他各種商事交易活動中,將其排除在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的法律適用范圍之外不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據,更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即便在當下力推實體經濟發展和規范民間借貸的現實背景下,最高法院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徵求意見稿有關民間借貸利率限制規定的三個備選意見,在將最高年利率適度調低至固定額15%或20%的同時,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為基準)。因此,參照金融機構相應利率確定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標準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標准有其法律依據和現實合理性。理由二:參照借款合同法律規范是現行法下的通行做法一般認為,最相類似法律的處理原則是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參照借款合同規范處理的法理基礎。因這類逾期付款產生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為接近,且都屬於金錢給付之債,參照處理公平合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主要內容一是逾期利息標准有約從約、約定優先,但不能違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關金融信貸政策;二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相關法律規范來確定,如中國人民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規定、現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參照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實務上參照該條處理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問題的通行做法,集中體現在未約定違約金或計算方式情形,且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如建設施工合同解釋第17條規定,當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7條規定,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計算方法的,按未付款金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標准計算;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4款則規定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因此,基於相同法理考量,對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調整,應當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有約從約且不違反禁止性法律等規定,參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標准。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確定性和現實復雜性之間尋求出路,在自由裁量權下實現個案公正和類案公正相統一的應有路徑。理由三:合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誠信原則的內在要求從違約金的功能看,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其目的不僅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也是為了避免違約行為發生後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舉證證明的困難。因此,基於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裁判者一般應當尊重約定,特別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當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斷者」的理念,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避免不當干預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一是實際損失能夠確定、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且違約方主張調整時,應適用合同法解釋(二)關於違約金一般不能超過實際損失30%的規定,確定是否需要並作相應調整;二是實際損失無法確定,不能根據該比例調整時,應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量。此時,最相類似法律處理原則的運用尤為重要。而在處理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時,參照借款合同規范並按違約金有無約定區別對待,以形成金融機構利息與民間借貸限制利息的二元參照體系,即是這一原則的應有之意。如果沒有裁判上的區別對待,則違約金對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損害賠償補償的預先確定及違約懲戒功能無法發揮,不僅與設立違約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類融資成本普遍較高的當下,這種違約低成本的裁判社會導向,無異於慫恿不負責任的約定並鼓勵任意毀約佔用他人資金,不利於誠信體系的構建。另一方面,從舉證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而在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實際損失難以甚至無從舉證,違約金過高過低或合理與否的主張,對違約方或守約方都很難分配舉證責任,合同雙方往往陷於不同利息參照標準的攻防辯論,最終把球踢給裁判者。在這種情況下,裁判顯然不能再糾結於舉證責任分配,而可直接參照「4倍利率」作為衡量標准。否則,約定違約金與未約定違約金沒有任何區別,無疑背離了違約金避免舉證實際損失困難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就非借款類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較於其他違約情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范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准)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標准進行相應調整″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最相類似法律的處理原則,有著積極的參考價值。需要說明的是,盡管現行法中的民間借貸一方當事人限於自然人,但在現實的市場主體語境下,不僅類似主體的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應參照適用「4倍利率」調整標准,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場合也宜如此。突破現行民間借貸主體的限制,從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徵求意見稿第一條對民間借貸的界定中,可見一斑。

④ 工程合同能貸款嗎

相當於做訂單融資吧,還要看其它條件的

⑤ 合同的工程款寫半年後付清,是不是理解為半年後,一年,二年,或者5年,求詳解

  • 需要特別提示: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1)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除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可以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並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結論:如果像本案約定」合同的工程款半年後付清「,則有可能使工程承包人喪失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果工程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會使工程承包方更加被動。建議最好不要如此約定。

  • ⑥ 工程項目融資案例

    廣東省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這是中國最早的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也是事實上中國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業融資概念興建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沙角B電廠的中小企業融資安排本身也比較合理,是亞洲發展中國家採用BOT方式興建項目的典型。

    一、項目情況介紹:

    項目: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建設。1984年簽署合資協議,1986年完成中小企業融資安排、動工興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電廠總裝機容量70萬千瓦。

    項目投資結構: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方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是: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地轉讓給中方,並且退出該項目。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是: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556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7500萬美元,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從屬性項目貸款)――9240萬。(有關數據資料參見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項目能源供應和產品銷售安排:在本項目中,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除提供項目使用的土地、工廠技術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的稅收政策外,還簽訂了一個具有「供貨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質的煤炭供應協議和一個「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承諾向項目提供生產所需的煤炭並購買項目產品――電力。這樣,中方就為項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信用保證。

    從表面上看,電廠項目並沒有像一般在發展中國家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那樣依靠政府特許為基礎,而是中外合資雙方根據合作協議以及商業合同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但是,由於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和項目的主要擔保人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都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廣東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對項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許性質。

    二、項目風險分析

    國際項目中小企業融資中一般存在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經營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常見風險。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電廠這個項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風險。

    本項目是火力發電廠建設,為確保電力生產,必須有充足的煤炭供應。因此,妥善地解決能源供應風險的問題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中國的煤炭產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項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已經簽訂了煤炭供應協議,負責提供項目生產所需的煤炭。考慮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國政府支持特區開發建設的宏觀政策,因而項目能源供應是比較有保障的。在經營管理方面,中方負責向電廠提供技術操作人員,而負責經營電廠的外方合和電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其委派到電廠的管理人員也都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因而項目的經營管理風險也比較小。就項目本身的性質來看,火力發電廠屬於技術上比較成熟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國內外的應用都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技術風險也是比較小的。綜合以上幾點,應該認為本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不大。

    市場風險方面,主要應該解決項目所生產的電力的銷售問題,這是項目各方收益以及項目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根本保障。考慮到項目所在地深圳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對電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增加,因此項目產品――電力的銷售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而且,項目的中方已經通過簽訂「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保證購買項目生產的全部電力。因此,本項目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大的。

    ⑦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有餘額,在賬務上怎麼做處理,借貸方各代表什麼

    首先要說明的是:「工程施工」科目在工程項目完工結算後與「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後應為零,你所說的「合同毛利」對沖後有餘額應是核算中出現了差錯。
    原因是:「工程結算」科目登記的是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而「主營業務收入」是按完工進度確認的合同價款,故當項目峻工結算時,這兩個科目余額(發生額)應是相等的;同樣道理,「主營業務成本」是按完工進度確認的,而完工進度是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來確定的,故這兩個科目累計數應該是相等的,我們來看第一個分錄:
    確認收入時:(假設)
    借:主營業務成本 4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
    這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是倒擠出來的,也就是主營業務收入5000-主營業務成本4500得出的,而根據前面我的分析,工程峻工後,「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元,「主營業務收入」=「工程結算」=5000元,這樣做出的對沖分錄就應是:
    借:工程結算 5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實際上這筆對沖的分錄只是為了會計分錄上的平衡關系,工程峻工後把這個項目結平而已,另外「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在最後對沖分錄前的余額可反映該工程共發生了多少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在最後對沖分錄前的借方或貸方余額則反映該工程賺了多少(借方余額)或是賠了多少(貸方余額),注意我這里說的是與「工程結算」對沖前的余額,對沖後是沒有餘額的。
    綜上分析,你「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在峻工結算後有餘額一定是工程結算數與確認的收入金額不一致, 或是確認的主營業務成本與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不一致所導致的,請仔細核對。建議做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借方余額可以沖減該工程的主營業務收入,若是貸方余額可以沖減該工程的主營業務成本。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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