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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託糾紛

發布時間:2021-08-08 20:38:05

① 什麼是涉外金融

金融即貨幣的抄資金融通,是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之相關的經濟行為的總稱。包括貨幣的發行與回籠,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外匯買賣,保險與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支付與結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體、金融客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主體就是在金融活動中的人和單位,包括投資者和融資者;金融客體就是人們參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關系就是哪些人有資格發行股票等有價證券,哪些人有資格可以購買相應的金融產品。

② 涉外離婚案件,國內的家事律師業務發展空間如何

賈明軍對《金證券》記者強調,對於資本市場離婚律師,業內一般稱作「企業與家事法律顧問」。目前來看,有能力和實力聘請「家事顧問」的是企業家或其配偶,其涉及的法律服務絕不是單純的私人法律問題,也會涉及企業的相關安排及問題處理。

「目前,國內的家事律師業務還處於起步階段,發展空間巨大。」 賈明軍認為,一方面是收費標准還有提高空間,比如國外的婚姻律師,收費一般都是國內的5-10倍。另一方面則是普及度,目前聘請家事律師的企業家尚屬少數,但隨著企業家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各種私人問題的不斷涌現,如理財、境外信託設計等,聘請「企業與家事法律顧問」將如同企業的法律顧問那樣,做到常規化,按年收費。

雖然「錢」景廣闊,但國內一流的家事律師團隊卻寥寥無幾。法律貓認為處理豪門恩怨的難度較大。「對於上市公司股東來說,離婚時要考慮的因素太多。除了法律因素外,還有很多的非法律因素。比如對股價的影響,還有社會的輿論導向。」賈明軍坦言,離婚對那些擬上市公司的影響更大,有可能牽涉到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股權結構變動、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計算,以及到境外紅籌上市公司VIE結構法律關系認定等問題。

③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由於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很大,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財產和知識產權等等。那麼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下面由華律網為大家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什麼是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是指:在民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外國因素的民事關系。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准,分別是: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准: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規范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產生的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各類涉外民事關系,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范(又稱為沖突規范、法律選擇規范,有的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范」),來援引、確定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一實體法,並將確定的法律應用於實際案件,從而規范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其爭議。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一國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國際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當然,也有少數國家和學者認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是國際私法。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實踐來看,國際私法主要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爭議的解決。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就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專門的規定,如奧地利1978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適用通則法》;二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三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
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一)國家主權獨立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主權平等,主權協調和合作,彼此應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之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民事關系的前提。
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第六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反映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經濟關系中相互有利。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時, 要平等地、充分地協商, 反映出雙方的意志, 不允許任何一方有欺騙、訛詐之舉, 而且還要注意使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得到切實的利益。在法律適用上要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 相互對等地給於方便在訴訟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給予協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人類社會雖已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貧富的差距,每個國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窮人的差距,僱主與被僱傭者的差距,以及生產者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利益的一切對立都還存在,因此,在國際私法處理上述種種跨國性的私法問題時,強調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應該被視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許多新近的國際私法的國內和國際立法,都力求在有關制度中貫徹這一原則。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資本和技術輸出國與輸入國、富人與窮人、僱主與勞動者、企業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差距與對立依然存在,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各國在國內和國際立法、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注意保護這些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適用法》規定了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第25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第29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第30條)。此外,第42條的「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3條的「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第45條和第46條的「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於保護較弱方當事人的權益,因為經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們最熟悉、也最便於他們據以主張其權利的法律。
(四)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法律適用法》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並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這一條規定中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性質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該法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於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草案針對實踐中發生較多的知識產權確權、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分別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聯系原則
《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像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那樣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一般條款,也沒有像瑞士國際私法法典那樣採取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作為一項補充性原則。在合同領域,該法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僅次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適用准則,並採用了「特徵性給付說」。第41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合同准據法的情形下,合同「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④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這位知友。由於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很大,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財產和知識產權等等。那麼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下面由華律網為大家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什麼是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是指:在民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外國因素的民事關系。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准,分別是: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准: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規范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產生的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各類涉外民事關系,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范(又稱為沖突規范、法律選擇規范,有的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范」),來援引、確定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一實體法,並將確定的法律應用於實際案件,從而規范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其爭議。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一國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國際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當然,也有少數國家和學者認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是國際私法。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實踐來看,國際私法主要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爭議的解決。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就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專門的規定,如奧地利1978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適用通則法》;二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三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
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一)國家主權獨立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主權平等,主權協調和合作,彼此應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之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民事關系的前提。
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第六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反映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經濟關系中相互有利。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時, 要平等地、充分地協商, 反映出雙方的意志, 不允許任何一方有欺騙、訛詐之舉, 而且還要注意使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得到切實的利益。在法律適用上要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 相互對等地給於方便在訴訟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給予協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人類社會雖已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貧富的差距,每個國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窮人的差距,僱主與被僱傭者的差距,以及生產者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利益的一切對立都還存在,因此,在國際私法處理上述種種跨國性的私法問題時,強調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應該被視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許多新近的國際私法的國內和國際立法,都力求在有關制度中貫徹這一原則。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資本和技術輸出國與輸入國、富人與窮人、僱主與勞動者、企業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差距與對立依然存在,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各國在國內和國際立法、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注意保護這些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適用法》規定了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第25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第29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第30條)。此外,第42條的「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3條的「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第45條和第46條的「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於保護較弱方當事人的權益,因為經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們最熟悉、也最便於他們據以主張其權利的法律。
(四)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法律適用法》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並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這一條規定中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性質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該法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於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草案針對實踐中發生較多的知識產權確權、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分別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聯系原則
《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像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那樣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一般條款,也沒有像瑞士國際私法法典那樣採取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作為一項補充性原則。在合同領域,該法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僅次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適用准則,並採用了「特徵性給付說」。第41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合同准據法的情形下,合同「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摘自網路,僅供參考

⑤ 簡述信託的主要職能

全國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際私法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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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代碼:00249

一、單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題乾的括弧內。每小題1分,共30分)

1.在沖突法的國內立法方式上,我國主要採取的作法是( )

A.將沖突規范分散規定在民法典的有關章節中

B.制訂單行沖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專編或專章,比較系統地規定沖突法規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學說為依據

2.現在,印度、土耳其、敘利亞等國,當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婚姻法從而可能產生法律沖突,這種法律沖突被稱為( )

A.區際法律沖突B.時際法律沖突

C.人際法律沖突D.國際法律沖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適用公約》適用范圍很廣。在下列各項中,唯一不適用的是( )

A.隱名代理B.商業代理

C.非商業代理D.信託代理

4.外國人在內國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過( )

A.單邊沖突規范直接規定B.雙邊沖突規范間接規定

C.國際慣例規定D.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直接加以規定

5.自義大利法則區別說誕生後,最早以當事人的本國法作屬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B.1794年的《普魯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D.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

6.提倡"規則選擇"或"結果選擇"方法,以取代傳統的"管轄權選擇"方法的學者是( )

A.庫克B.里斯C.艾倫。茨威格D.凱弗斯

7.在1928年召開的哈瓦那第六屆泛美會議上,通過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關於解決本國法與住所地法沖突的公約》

C.《支票統一法公約》

D.《婚姻法律沖突公約》

8.被認為採用了英國學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權行為自體法"說的一個最有名的案例為( )

A.鮑富萊蒙案B.福哥案

C.特魯弗特案D.巴蓓科訴傑克遜案

9.假設A國和B國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成員國,C國未加入,如果合同當事人未選擇准據法,對下述糾紛中國法院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國公司與A國公司締結的合同B.中國公司與B國公司締結的合同

C.中國公司與C國公司締結的合同D.A國公司與B國公司締結的合同

10.假設中國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發包人為韓國乙公司的橋梁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未選擇法律,後甲與乙發生爭議,中國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應適用( )

A.中國法B.日本法

C.韓國法D.國際條約

11.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最早採用的靈活的開放性的連結點是( )

A.締約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則D.最密切聯系原則

12.對《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常在( )

A.保險人B.被保險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13.在我國,判斷某項遺產是否為涉外無人繼承財產,應該適用( )

A.財產所地在法B.當事人屬人法

C.繼承關系的准據法D.法院地法

14.假設某人具有A國國籍,在C國有若干動產,在B國居住了三年後未立遺囑死亡,在A國和在D國的繼承人發生糾紛而由A國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個國家都參加了1988年《死者遺產繼承的准據法公約》,那麼根據該公約,A國法院原則上應適用來判決這起涉外繼承爭議的是( )

A.A國法B.B國法C.C國法D.D國法

15.規定了一種並不為大陸法系所熟悉的"國際證書"制的國際公約是( )

A.《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B.《遺產國際管理公約》

C.《死者遺產繼承的准據法公約》D.《關於婚姻財產制的海牙公約》

16.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這是一條( )

A.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B.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

C.重疊性沖突規范D.單邊沖突規范

17.美國1971年的第二部《沖突法重述》的報告員是( )

A.比爾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規定,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申請人給予優先權,該優先權期限為( )

A.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B.發明和實用新型為6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12個月

C.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12個月

D.發明和實用新型為6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19.關於《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所實行的原則和內容,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前者實行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後者不實行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

B.前者實行附條件自動保護原則,後者不實行附條件自動保護原則

C.前者實行版權獨立原則,後者不實行版權獨立原則

D.前者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後者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

20.關於破產財團范圍的法律適用,一般認為應適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當事人屬人法D.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2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在發生國籍的消極沖突時,用來確定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的連結點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則適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適用其居住地

C.最後擁有的國籍

D.住所

22.假設甲是A國人,在B國有慣常居所,乙公司是C國法人,其主營業地在A國,並在D國設分銷商場。甲在D國商場買了乙公司的彩電帶回A國使用,後彩電發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國均是《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成員國,依該公約,該案的准據法應是( )

A.A國法B.B國法C.C國法D.D國法

23.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一般應適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當事人約定的法D.當事人的屬人法

24.在國際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徵履行作為判定合同與何地有最密切聯系的根據的是( )

A.英國學者B.美國學者

C.瑞士學者D.法國學者

25.就最惠國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國普遍採用的是( )

A.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B.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C.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主,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輔

D.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主,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輔

26.《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規定,涉外信託的准據法,首先適用( )

A.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B.與信託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C.信託管理地國家的法律D.信託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27.法國規定不動產的法定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德國則規定依死者的本國法,且兩國都認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沖突法。現如一德國公民死於法國並在法國留有不動產,為此不動產法定繼承發生爭訟,其結果為( )

A.在法國起訴會發生反致

B.在德國起訴會發生反致

C.在兩國任何一國起訴都會發生反致

D.在任何一國起訴都不會發生反致

28.在"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條沖突規范中,"侵權行為地法"是( )

A.范圍B.指定原因C.准據法D.連接對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調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調整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

C.調整仲裁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的法律

D.調整仲裁協議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

30.假設甲因出生而同時取得A國和B國國籍,而又取得C國和D國國籍,並且在D國設有住所。現甲在中國法院涉訟,依我國規定甲的本國法應是( )

A.A國法B.B國法C.C國法D.D國法

二、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至五個正確的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分別填在題乾的括弧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2分,共10分)

31.依我國《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項是( )

A.婚姻B.收養

C.知識產權的轉讓D.監護

E.繼承

32.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內容包括( )

A.司法管轄豁免B.訴訟程序豁免

C.職能豁免D.強制執行豁免

E.絕對豁免

33.屬《巴黎公約》規定的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的是( )

A.實用新型B.服務標記

C.原產地名稱D.制止不正當競爭

E.商標

34.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有( )

A.平安險B.水漬險

C.偷竊險D.一切險

E.鉤損險

35.在我國,合同當事人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必須是( )

A.在訂立合同時選擇B.明示選擇

C.選擇實體法D.在法院開庭審理前作出選擇

E.選擇與合同有實質聯系的法律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36.簡述我國在加入1958年《紐約公約》時所作的兩項重要保留。

37.簡述夫妻人身關系法律適用的幾種不同制度。

38.簡述認許外國法人在內國活動時的四種程序。

39.簡述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主要特點。

四、論述題(12分)

40.試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特別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

五、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國丁公司與美國D公司簽訂一項從後者購貨的合同,後因美方無力履行,徵得丁公司的同意後,將合同賣方的權利、義務轉移由瑞士G公司承擔。G公司於1995年先後數次電傳稱:"貨物已在裝船港備妥待運","裝船日期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該公司為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最終提取了貨款。丁公司不久見貨到,乃於1996年向中國S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貨款及賠償銀行利息、經營損失及其他費用。S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經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基本上滿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請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S市高級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為雙方簽訂的購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而中國已加入1958年的《紐約公約》,因而原審法院無管轄權。

問:(1)若你作為中國丁公司委託的代理人,你將如何發表代理意見?

(2)若你作為瑞士G公司委託的代理人,你將如何發表代理意見?

42.甲男與乙女均系A國人,並在A國內結婚後,又在B國購置了一批財產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國的乙根據A國法律在B國提起訴訟,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甲在B國的遺產的一半和死者的地產四分之一的用益權。B國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

依B國沖突法規定,如認為本案乃屬夫妻財產關系,則應適用結婚時當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認為本案乃夫妻繼承權問題,則對於不動產要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作為結婚時當事人住所地法的A國法和作為不動產所在地的B國法雖承認該乙無論依上述何種認定,均可取得死者遺產的一半,但她對餘下地產的用益權,如依B國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國法,她可以享有。最後B國法院對其定性為夫妻財產關系,適用為結婚當時的住所地法的A國法,滿足了乙對其餘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權的請求。

試問:(1)B國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識別時是以哪一學說為依據的?有無充分理由?

(2)B國法院在這里能依"准據法說"進行定性嗎?為什麼?

試卷及答案見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個多小時才找到的

⑥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案件有哪幾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實際上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權損害賠償、勞動關系等傳統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實行集中管轄。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也不屬於實行集中管轄的范疇。
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糾紛案件。指在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投資、借貸、保險、票據、證券、融資租賃、擔保、期貨、信託、合資合作、企業經營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具體包括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成套設備供應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證券、票據或期貨類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補償貿易合同、加工裝配合同、服務貿易合同、投資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信託合同、居間合同、客貨運輸合同、經營合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各種承包合同、合夥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權糾紛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動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貿易欺詐、票據侵權、證券侵權、產品責任、侵犯股東權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等方面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醫療行為中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權糾紛案件等傳統的民事侵權糾紛,不屬於集中管轄案件的范圍。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請求的,也屬於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
(三)信用證糾紛。指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開立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由於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方式,其在運作過程及適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證糾紛案件不論其主體是否涉外,都應當予以集中管轄。
「信用證糾紛」包括:(1)因開證行拒絕議付信用證而產生的糾紛;(2)信用證欺詐糾紛;(3)申請信用證止付案件;(4)信用證開立和履行中的擔保糾紛;(5)信用證開立、議付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產生的其他糾紛。
(四)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國際仲裁裁決」是指在域內或域外仲裁機構就涉外商事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判斷某一仲裁裁決是否屬於「國際仲裁裁決」,應以該裁決所處理的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為標准,而不能以仲裁機構是否為域外仲裁機構為標准。
申請承認、撤銷、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的類型主要包括:1、申請承認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2、申請承認和執行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3、申請撤銷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
(五)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涉外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僅就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申請法院予以確認。另一類是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中,就仲裁條款的效力有異議,需要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的效力。
(六)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決案件。包括:(1)申請承認外國或我國港澳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2)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或我國港澳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3)申請認可我國台灣地區的民商事裁決;(4)申請認可和執行我國台灣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

⑦ 下列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中,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有 求詳解

adef 這幾個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准,分別是:
兩層含義:(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准:(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⑧ 有哪些糾紛類型,具體解釋各種糾紛的含義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釋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2、佔有物返還糾紛

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復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夥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三十三、認定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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