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你為關聯企業: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關聯企業(Affiliated Companies)
什麼是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級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關聯企業的特質
(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
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延謾
Ⅱ 求助:關聯方交易,"融通資金錶"如何填列
《融通資復金錶(表七)》填表說明制:
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2.定期融資應按每筆融資分別填報,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3.「國家(地區)」:填報境外關聯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4.「利率」:填報融資的年利率。
5.「應計利息支出」或「應計利息收入」:填報按權責發生制計算的應計利息支出或應計利息收入,應計利息支出包括資本化的應計利息支出。
6.如果金額單位為外幣的,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人民幣。
夠清楚吧。。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Ⅲ 私募基金合規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1、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3、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4、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Ⅳ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規,哪些投資者的風險揭示
首先,按照法規的時間軸,看一下風險揭示書的演變過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簽字確認。但由於協會沒有細化的標准,所以還沒有指引文件要求具體怎樣執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發布的,其中詳細地寫明了風險揭示書中必須的要素內容以及十三項需要投資者逐一簽字的條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第三點規定了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其中要點摘錄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情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由此,風險揭示書就演變成了目前我們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麼有些人就想問了,我不想知道風險揭示書以前是怎樣的,我只想知道現在到底要上傳什麼。 其實,按照最新協會熱線反饋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資者購買基金產品的時間來判定是否需要上傳新版的風險揭示書。 按照上面我們提到的三個時間節點: 2014年8月21日之前購買產品的客戶,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購買產品的客戶要簽署風險揭示書,但具體的形式和內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簽署具有十三項逐項簽字確認內容的風險揭示書; 2018年1月12日之後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按照協會最新要求,簽署具有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等特殊風險揭示的風險揭示書。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規律對號入座,提交與本季度更新上傳的投資者清單相對應的風險揭示書即可。 熱點問題
接下來,我們就大家在風險揭示書的上傳實操中提到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1、簽電子合同和電子版風險揭示書的在上傳時有什麼要求呢? 答:簽電子版風險揭示書,不局限於之前的基金是否簽署過電子合同,只要最終的內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會像產品備案一樣要求退回補正嗎? 答:如果投資者過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時間內,因客觀原因無法重現簽署風險揭示書,那麼可以先寫個說明文件,說明情況,但是會有被退回的風險。 3、已經備案成功的產品也要補傳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嗎?產品備案的時候提交過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啊,現在還要重新提交嗎? 答:不需要上傳自產品備案以來全部的風險揭示書,而是上傳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如果與備案時無變化,再上傳一次即可。
Ⅳ 私募基金的LP是投資公司的董事是關聯交易嗎
不一定。
你這個問題需要參考不同的處理環境去界定所謂「關聯交易」的定義。
在公司的內部版治理角度,你可以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即公司治理角度,要以存在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害的交易存在,為認定關聯交易的前提。
而,在稅收征管的角度,你可以參考《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6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這是從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合理定價的角度,去征管稅基合理性問題的。
你所說的交易場景中,唯一可能涉及關聯交易監管的,是依照《公司法》及上交深交所《信息披露規則》對於上市公司決議監管的問題。在權對於是否同意引進該投資基金的,基於所涉董事的關聯身份,該董事需要迴避投票。
Ⅵ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關聯方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Ⅶ 怎麼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上市公司利潤的以五糧液為例
1、虛假財務報表的常見表現形式
一般分為兩類,一是人為編造財務報表數據,二是利用會計方法的選擇調整財務報表的有關數據。
人為編造的財務報表,往往是根據所報送對象的要求,人為編造有利於企業本身的財務數據形成報表。這種形式手段較為低級,或虛減、虛增資產,或虛減、虛增費用,或虛減、虛增利潤等,但往往報表不平衡(子項之和不等於總數)、帳表不相符、報表與報表之間勾稽關系不符、前後期報表數據不銜接等。
利用會計方法的選擇形成的虛假財務報表,手段較為隱蔽,技術更為高級,更難以識別,常見的手段有:
(1)調整收入確認方式,使利潤虛增或虛減。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採取三種收入確定方式:A、銷售行為完成(商品已銷售,商品發出,取得權利;勞務已提供),無論貨款是否收到,即可視為收入實現;B、按生產進度確認(完工程度或工程進度);C、按合同約定確認,主要指分期付款銷售方式。同時規定,在確認營業收入時,還應扣除折扣、折讓、銷售退回。造假時,企業可根據需要隨時調整收入確認方式,或調整扣除項目。
(2)調整存貨等計價方法,從而虛增、虛減資產和費用。如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使帳面資產或產品成本費用虛增、虛減。
(3)調整折舊計提方法,延長或縮短折舊年限,虛增、虛減成本費用,從而調整利潤的高低。
(4)利用資產重組調節利潤。資產重組是企業為了優化資本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完成戰略轉移等目的而實現的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但目前資產重組被利用來做假帳,典型做法有:A、藉助關聯交易,由非上市的企業以優質資產置換上市公司的劣質資產;B、由非上市的企業將盈利能力較高的下屬企業廉價出售給上市公司;C、由上市公司將一些閑置資產高價出售給非上市公司的企業。
這些做法的特點一是利用時間差,如在會計年度即將結束前進行重大資產買賣,確認暴利;一是不等價交換,即藉助關聯交易,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母公司之間進行「以垃圾換黃金」的利潤轉移。
(5)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主要方式有:A、虛構經濟業務,人為抬高上市公司業務和效益;B、利用遠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進行購銷活動、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C、以旱澇保收的方式委託經營或受託經營,抬高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D、以低息或高息發生資金往來,調節財務費用。E、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或分攤共同費用調節利潤。
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的最大特點:一是虧損大戶可在一夜之間變成盈利大戶,且關聯交易的利潤大都體現為「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收入」,但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賺取的「橫財」,往往帶有間發性;另一個特點是非上市公司企業的利潤大量轉移到上市公司,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6)利用資產評估消除潛虧。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謹慎原則,企業的潛虧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利潤表予以體現。然而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往往在股份制改組、對外投資、租賃、抵押時,通過資產評估,將壞帳、滯銷和毀損存貨、長期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以及遞延資產等潛虧確認為評估減值,沖抵「資本公積」,從而達到粉飾會計報表,虛增利潤的目的。
(7)利用虛擬資產調節利潤。根據國際慣例,資產是指能夠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項目,即使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列入了資產負債表,嚴格的說,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由此產生了虛擬資產的概念。所謂虛擬資產,是指已經發生的費用或損失,但由於企業缺乏承受能力而暫時掛列為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等資產項目。
企業通過不及時確認、少攤銷或不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從而達到減少費用,虛增利潤的目的。
(8)利用利息資本化調節利潤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為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而支付的利息費用,在這些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前,可予以資本化,計入這些長期資產的成本。投入使用後則必須將利息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但有些企業在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後仍將利息費用予以資本化,明顯濫用配比原則和區分資本性支出與經營性支出原則,虛增了利潤。
利用利息資本化調節利潤的更隱秘的做法是,利用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難以界定的事實,通過人為劃定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將用於非資本性支出的利息資本化。
(9)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
主要做法是在對外投資中,企業根據需要通過選擇權益法或成本法來進行對外投資核算,從而增大投資收益,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如:對於盈利的被投資企業,採用權益法核算,對於虧損的被投資企業,即使股權比例超過20%,仍採用成本法核算。
另外,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如果上市公司以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並將評估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但規定公司將對外投資轉讓時,必須借記與這項投資的資本公積,同時貸記營業外收入。這一規定無疑給企業虛增利潤提供了借口。如公司通過與其他企業協議相互以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評估資產時彼此將對方資產價值高估,再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對方的關聯企業,從而將高估的資產價值作為營業外收入虛增彼此的利潤。這是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的又一方法。
此外還有利用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調節利潤、虛增資本金等。
2、虛假財務報表的識別方法
(1)對人為編造財務報表數據的識別方法:
主要採取掌握證據,對比分析,查帳核實等手段進行,一般有下列一些方法:
①盡可能多的通過不同渠道搜集同一時點的財務報表,對比異同點,對差異的數據提出質疑。
②連續向企業要同一時點的財務報表,對有差異的數據進行質疑。
③核對各財務報表內部的平衡關系和報表之間的鉤稽關系,找出疑點。
④與平時觀察掌握的經營狀況進行對比,找出關鍵或重要財務項目的漏洞、疑點。
⑤現場調查,進行帳表、帳帳、帳證和帳實核對。
(2)對會計方法選擇形成的虛假報表的識別方法:
此類情況的會計較為高明,往往做到了報表平衡及帳表、帳帳、帳證等相符,因此在識別方法上宜採取以下一些方法:
①不良資產剔除法
這里所說的不良資產,除包括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開辦費、長期待攤費用等虛擬資產項目外,還包括可能產生潛虧的資產項目,如高齡應收款項、存貨跌價和積壓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等。其方法的運用,一是將不良資產總額與凈資產進行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總額接近或超過凈資產,既說明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可能有問題,也可能表明企業在過去幾年因人為誇大利潤形成「資產泡沫」;一是將當期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和增減幅度與當期的利潤總額和利潤增加幅度相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超過利潤總額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說明企業當期的損益表含有「水分」。
②關聯交易剔除法
關聯交易剔除法是指將來自關聯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業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於關聯企業,以判斷該企業的盈利基礎是否扎實、利潤來源是否穩定。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來源主要來自關聯企業,就應特別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分析企業是否存在以不等價交換方式與關聯企業交易從而虛增或虛減利潤的現象。
關聯交易剔除法的延伸運用是,將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與其母公司編制的合並會計報表進行對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並會計報表的利潤總額(應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大大低於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就意味母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上市公司。
③異常利潤剔除法
異常利潤剔除法是指將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從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剔除,以分析企業利潤來源的穩定性。當企業利用資產重組或股權投資等方式調節利潤時,主要在這些科目中反映,因而對此類情況該方法特別有效。
④現金流量分析法
現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現金凈流量分別與主營業務利潤、投資收益和凈利潤進行比較分析,以判斷企業主營業務利潤、投資收益和凈利潤的質量。如果企業的現金凈流量長期低於凈利潤,將意味著與已經確認為利潤想對應的資產可能屬於不能轉化為現金流量的虛擬資產,表明企業可能存在虛增利潤的情況。
3、財務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分析和調整
(1)對損益表的分析與調整
一般情況下,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與調整:
①了解收入確認方法是否前後期一致,如不一致,應按會計的一致性原則予以重新計算調整。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較小,應分析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項目的來源是否真實、合理。
②了解費用支出的確認方法是否前後期一致,如不一致,應按會計的一致性原則予以重新計算調整。如果費用成本過高或過低,則應分析存貨的計價方法、折舊計提方法以及折舊年限是否合理,有無關聯交易形成不等價交換等。
③如果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項目在利潤總額中的比重過大或絕對量較大,或通過前後期報表對比有較大的變動,則應分析對外投資的核算方法是否合理,有無通過關聯交易形成虛增、虛減利潤的情況。
④將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與經營性現金凈流量和現金凈流量等進行對比分析,通過比較差異的大小,判斷分析營業收入是否正常、利潤是否真實可靠。如果損益表中利潤總額較大且主要由營業利潤構成,而資產負債表中的現金凈流量較小,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等)較大且出現不正常增長,則虛假利潤的可能性較大,應進一步摸清情況並作相應調整。
(2)對資產負債表的分析與調整
①流動資產項目的分析與調整:
A、短期投資:關鍵是落實投資的合法有效性。
— 種類有哪些?
— 是否合法合規?
— 投資來源是否真的為閑置資金?如不是,有可能佔用經營資金,來源可能是銀行借款,導致營運資金缺口,影響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
— 是否做過抵押、質押?已抵押、質押的短期投資不能作為償債資金來源,應從資產項中予以扣除。
— 價值如何?市場價格是否高於歷史成本?
B應收票據
— 數量多少?是否真實?如過多,應了解是否屬於正常的商品交易。與前後期報表對比,分析是否與正常經營情況下的發生規律一致等。
— 承兌人是誰?
— 可貼現性如何?
— 期限是否超過所定期限?
— 是否合法?有無拒付事項?
C、應收帳款
— 數量多少?占流動資產的比重多大?是否真實?
— 帳齡長短?對呆帳形成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在金融形式較緊張的情況下,購貨單位會以賒購方式作為籌資手段,易導致發生呆帳。分析後對可能發生的呆壞帳應從應收帳款中予以剔除。
— 帳款分布情況?(客戶的分布情況、區域的分布情況)
— 企業壞帳損失和回收政策是什麼?
— 壞帳准備能否彌補損失?
D、存貨
存貨指企業佔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協作件以及商品等。應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 計價方法如何?如在通貨膨脹時,採用後進先出法,高估存貨成本,可減少利潤;採用先進先出法,可低估費用,增加利潤。關鍵要比較前後期採用的會計方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一貫根據會計的一致性原則予以調整。
— 存貨量在流動資產和總資產中的比重高低?與合理的存貨差別多大?其原因是什麼?
— 存貨周轉速度是否正常?
— 存貨結構如何?
材料:過多,是否有不合理超儲積壓
存貨構成內容 在產品:過少,是否生產在萎縮;過
多,是否生產效率低?
產成品:過多,是否銷售受阻?
生產用
生產適應性結構 管理部門用
非生產用
非經營范圍用
質量完好
質量結構 霉爛變質、毀損
冷背呆滯,變現能力差
— 是否作了抵押、質押?
— 變現能力如何?
— 市場價值如何?
E、其他應收款
如數額長期居高不下,應特別關注有如下情況:
— 是否有較多長期未還的個人借款(挪用公款?)
— 對外借款?
— 是否有當地黨政部門平調資金?
— 是否有注冊資本的虛擬處理?
F、其他
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一般不是主要分析項目,但如果數額過大,且時間較長,則要關注其真實性、原因和管理的有效性。
②非流動資產
A、長期投資
經濟過熱?
— 投資是在什麼情況下產生的 正常環境?
生產經營擴張需要?
— 流動性如何?(是否有較強的變現能力?)
— 變現價值有多大?
— 盈利能力如何?
B、固定資產
— 原值、凈值占總資產中的比重是否恰當?一般說來,技術密集型企業固定資產價值比重較高,如果過低,有可能缺乏競爭力;勞動密集型企業固定資產價值比重較低,如果過高,有可能出現設備閑置。
— 原值與凈值比較的情況。主要據此分析企業生產技術含量的先進性。
— 折舊方法是否合理?
— 固定資產結構是否合理?
生產用。應分析主要關鍵設備配置與經營規模是否
適應?
非生產用。
— 是否已作了抵押?
C、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
— 真實價值如何?
— 數額大小?
③負債
數量多少?
A、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 拖欠情況?還款意願判定。
是否全面反映?
B、應付帳款
— 是否全面反映?
— 帳齡如何?
— 是否經常拖欠?
— 內容是否是貿易負債?
C、應付票據
— 數額大小?
— 付款對象?
— 期限、利率、到期日怎樣?是否與借款期限項沖突?
D、應交稅金
— 數量多少?
— 與交稅期限比較。主要分析是否用借款交稅的可能性。
E、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企業財務報表以外反映的業務,主要指對外擔保、未決訴訟、已貼現未到期票據和質量事故賠償糾紛等。信貸人員一般可通過報表附註、日常調查等渠道掌握情況。主要應分析以下一些內容:
— 數量多少?
— 付給誰?
— 什麼條件下轉化為真實負債?
— 對外擔保是以什麼資產作擔保?
④所有者權益
主要分析實收資本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 無進帳單和驗資證明,在帳表上直接虛擬登記形成虛假資本。這種情況主要通過了解企業的現金(含存款)資金進出情況即可分析出真假並據此予以調整。一般說來此類企業的信貸風險非常高,一經發現,無論是評級還是貸款決策均應予以否定。
— 借款形成資本。企業往往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款時:
借: 銀行存款
貸:資本金
還款時: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貸:銀行存款
對於一個成立不久的企業,如果企業的流動資產構成主要是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且一直保持高比例的金額,或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出現與實收資本相當的借方發生額甚至出現借方余額,則上述情況的可能性較大,應進一步通過查帳弄清事實真相,並對虛假數據進行調整。
在實際工作中,並非對每個企業以及財務報表的每一個項目都要進行詳細的分析調整。一般說來,對重點企業(包括將評為A級以上的企業,或擬決定信貸准入將進行較大額度信貸投入的企業等)應重點分析調整;對某一具體企業,又應對財務報表中的重要項目(包括對銀行債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分析可能有較大出入的項目等)進行重點分析調整。總的原則是「突出重點,抓大放小」。
Ⅷ 計入關聯交易與計入資本公積有什麼區別
計入關聯交易與計入資本公積的區別:
1、從概念上就有區別:
(1)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並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2)資本公積(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2、財務處理上的區別:
(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應收股利/利息」,貸記「銀行存款」,借或貸「投資收益」科目
②持有期間,收到買價中包含的股利/利息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股利/利息;確認持有期間享有的股利/利息,借記「應收股利/利息」,貸記 「投資收益」,同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利息」。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債券利息收入。
③資產負債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余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小於賬面余額,則做相反分錄
④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同時按初始成本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損失,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⑤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2)資本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借記本科目(股本溢價),貸記「銀行存資本公積款」等科目。
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規定轉為股本時,應按「長期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科目余額,借記「長期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中屬於該項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成份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實際用現金支付的不可轉換為股票的部分,貸記「現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股本溢價)科目。
企業將重組債務轉為資本的,應按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本企業股份的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相應的實收資本或股本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按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②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③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按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等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在行權日,應按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按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
④企業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按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應轉銷與其相關的其他資本公積。
⑤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應在重分類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對於有固定到期日的,與其相關的原記入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的余額,應在該項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於沒有固定到期日的,與其相關的原記入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的金額,應在處置該項金融資產時。
⑥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同時,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累計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如轉銷後的損失資金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⑦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屬於無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出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負債科目或「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⑧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借記「股本」、本科目、「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面值總額的,應按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 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股本溢價)。
⑨、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資本公積的余額。
Ⅸ 投資信託產品風險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風險,是針對投資者在投資信託結束後,本金是否如期歸還的一個基本概念。
首先,信託資金是比較安全的。第一,設立信託產品時資金進入託管銀行的專一的信託賬戶,信託資金不會與其他資金混合;
第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信託資金只能按信託合同進行調用,即使信託公司出現破產,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
第三,信託公司會將信託產品發行和運行狀況定期到銀監會備案,信託資金的募集和兌付是銀監會重要的監管要點。
然而,信託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受託人的道德風險
《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利益,要對受益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是由於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使得有些信託投資公司利用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現在:
一是利用不當關聯交易,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出,或者掩蓋風險,或者抽逃資本金。
二是將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產生的信託財產收益化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收益。
三是挪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因為信託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形成了一個較長的金融產品鏈,涉及很多利益主體,很容易將其中一環的其他主體和市場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傳染到信託產品。
政策法律風險 這首先表現在最近兩年一些信託產品本身就是規避監管、利用制度缺陷進行創新而設計出來的。
其次是一些信託產品是以土地、財政收入作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而政策和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極易造成擔保無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沒有規定,缺乏配套措施。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的領域非常廣,投資的方式非常靈活,但大部分是以貸款和股權投資方式運用於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廣,投資方式靈活,需要多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准備不足,經驗不夠。
Ⅹ 什麼叫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定義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託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分類
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准,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
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託人的不同標准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委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託機構自行選定;國家對委託貸款的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的管理則與銀行貸款一樣偏嚴。和銀行貸款相比,信託貸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動幅度,因此,信託機構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對一些企業特殊而合理的資金需要給予支持。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的主要業務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的基本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最近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
信託貸款
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