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abs融資模式中是怎麼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
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的實現方式。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是指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相關主體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隔離,以避免當發起人或相關主體破產時,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面臨連帶的破產清算,破產隔離的風險防範兩方面。
一、設立能實現破產隔離的SPV。
SPV是針對發起人資產專門設立的法律實體,其對發起人提供的證券化資產進行評估,確定購 買價格,完成購買交易,實現「破產隔離」。SPV的組織形式、法律地位以及財務狀況會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產生影響。SPV的法律組織形式通常有特殊目的信託、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合夥三種形式,其中前兩種較為常見。
二、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
「真實出售」是指將合格資產轉讓給合格實體的行為,該行為產生的結果是將已轉讓的合格資產排除在轉讓人的財產范圍之外。「真實出售」其實是發起人和發行人之間的一種交易。發起人為擁有應收賬款等金融債權的實體,發行人(一般是SPV充當)從發起人處購買資產,並以該資產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合格資產」是指任何已經存在或未來存在的,根據條件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轉化成現金的應收款或其他資產。「合格實體」是指從事獲得和持有合格資產的機構。
「真實銷售」採取的是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的資產移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因此,真實銷售不僅能改善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還可實現完全破產風險隔離。從法律角度來看,真實銷售屬於債權的轉讓。
❷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融資的區別
1、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從本質上來講可能兼具融資和出售的性質。那麼,從融資的角度來講,資產證券化和傳統的企業證券化(即企業用股權或債權融資)有什麼區別呢?
首先,我們需要區分「企業」與「資產」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的一般定義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的、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註:非營利性組織和機構及政府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為簡化起見,我們不在此一一解釋)。
一個企業可以擁有很多資產,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在資產負債表上有體現的,或是表外的,每一個資產都可能會對企業的業績產生影響。而我們在資產證券化中一般使用的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的「經濟資產」,即指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界定,其所有者由於在一定時期內對它們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處置,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的那部分資產。
與企業相比,資產一般只有特定的經濟行為與之對應,有固定的使用壽命,價值相對來講比較容易確定。所以,和預測一個企業將來的現金流相比,預測一個資產或一類資產的現金流要容易很多,結果也更穩定。而在金融概念中,這種「穩定」就代表著低風險,高信用。
企業通過股權或債權融資(企業證券化)是在資產負債表右邊進行融資,以企業整體為融資主體,假設企業會永續經營。企業股權和債權投資者都會關注融資企業的整體信用,表現和發展潛力,所以企業在傳統融資中會受到很多來自投資者的限制和自身整體條件的制約。對投資者來講,企業與資產不同,是由多個要素構成的永續經營實體,會從事很多不同的經濟活動,所以對企業的壽命和發展邊界的確定很難,屬於無邊界問題求解。另外,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融資一般會導致資產負債表的擴張,周轉率和資產回報率的下降。
資產證券化融資則不同,由於「破產隔離」機制的使用,發起人可以真正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整體信用風險隔離開來。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再與發起人存在收益風險關系,即使發起人被破產清算,證券化資產也不會被列為清算資產。由於破產的發起人及其債權人不能對證券化資產行使追索權,證券投資者不必擔心發起人的整體信用風險,而是可以集中關注基礎資產本身的質量和風險。
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獨立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分析和轉化變得清晰明了,當基礎資產的信用不足時,發行人可以利用定向的增信手段來保證證券的質量,從而獲得高於發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級。在一定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可以轉移資產和融資出表,從而盤活存量資產,實現資產負債表的緊湊,提高整個資產負債表的周轉率。
下面我們以銀行為例來比較企業證券化(資產負債表右邊融資)和資產證券化融資(資產負債表左邊融資)。
企業證券化的重點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右邊,融資以公司整體信用和表現為基礎,假設公司會永續經營,融資主體是企業本身,操作屬於公司財務(Corporate Finance)的范疇。如圖2-1所示,銀行的資本結構中包括存款、短期負債、長期貸款、發行的債券和股票。
而資產證券化的重點在資產負債表的左邊,發起人在交易中不是發行主體,而是證券化資產的提供方,真正的發行主體為SPV。資產證券化交易在設立的第一天就有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日期,SPV唯一的目的是發行證券,所持有的資產一般也是確定的,而且跟發行人進行了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是有邊界問題求解。由於有明確和獨立的標的,資產證券化中的現金流預測相對比較容易,可以通過金融工程技術來對預期現金流進行分割、重組和定向增信來滿足證券的發行要求。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屬結構金融(Structured Finance) 的范疇。
資產負債表左邊融資和資產負債表右邊融資在資金的流向和運作上有明顯的不同。傳統的銀行作為間接融資平台,投資人通過銀行為信用媒介,把資金提供給融資方,即間接融資。投資方存款於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於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銀行是信用風險的終極持有者。具體的流程如圖2-2所示:資產負債表左邊融資,即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把信貸資產出售給投資人,在此過程中銀行和信託只起到導管作用,債務和債權關系從原來借款人與銀行的關系,轉變成債券投資人和借款人的關系,實現投資方和融資方的直接對接(直接融資)。在這種模式下,發放貸款成為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方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信貸資產證券化後的資金流向如下:
銀行用資產負債表左邊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在我國稱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屬於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管理;如果資產(如應收款)來自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則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屬於證監會監管。另外,企業的自持物業也可以通過信託發行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
2、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有兩個重要的特點:
①風險隔離
②信用增級
風險隔離使得融資從企業的層面轉為資產的層面,實現更細致的資產供給和定價。而結合結構金融技術的信用增級則是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個性化設計以實現的風險和收益組合的多樣性和最優化。
(一)風險隔離和特殊目的實體
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發起人的信用和融資條件的限制,以高於發起人的信用評級獲得低成本的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割包裝成易於出售的證券,這其中有兩個核心要素:一是有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二是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有兩層含義:
(1)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即使賣方破產,賣方及其債權人也不能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追索;
(2)當資產池出現損失時,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的追索權也只限於資產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資產的賣方或原始所有人。
資產證券化過程必須設計合理的風險隔離機制,才能確保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與賣方或原始所有人無關,而只與基礎資產本身相關,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在實現「真實出售」的前提下,證券化產品可能獲得比發起人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降低融資成本。
按照美國資產證券化經驗,發起人要將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SPV),然後由SPV 發行以該現金流為支持的證券化產品。SPV 的主要功能在於隔離資產出售人和被出售資產之間的權利關系,它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核心主體,也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設計。SPV 一般採用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託(SPT)兩種形式,前者的核心是將基礎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後者的關鍵是基礎資產被「信託」給受託機構,二者都實現了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的隔離,是實質上的「真實出售」。
SPV的設計使得自身幾乎沒有破產風險,原因有兩點:首先,SPV的形式可以是信託,公司,合夥或特殊免稅實體,但出於破產隔離和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SPV一般都採用信託形式。當然,採用這種形式會對SPV的行為產生很多限制,比如規定SPV唯一的目的為了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但是,這種限制的好處是SPV本身不易破產。第二,發起人把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在法律上實現兩者之間的破產隔離,即發起人的債權人在發起人破產時對已證券化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SPV和破產隔離機制的使用是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我國現有公司法和破產法等法律體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隔離基本都是通過信託實現的,採取了SPT形式,即將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資產,轉移給受託人所有,再由受託人發行相關證券化產品。
(二)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個重要設計。雖然資產可以通過「真實出售」轉入SPV,但是這並不代表資產本身一定可以達到證券化的要求。SPV中的資產雖然實現了風險隔離,但同時也實現了收益隔離,即資產得不到賣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支持。
在獨立資產自身條件有限的情況下,要以此發行高級別的證券,特別是信用級別比資產本身信用級別高的證券不是件容易的事,這就需要用到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個特殊武器–信用增級。由於資產本身已經被隔離出來,目標明確,預測相對穩定,需要增補的范圍可以定向,這些都使得有效或「低成本」的信用增級成為可能。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發行之前一般都會經過一定的信用增級, 用以提升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穩定性,從而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
信用增級的方式多種多樣,按照增級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類:
1、內部信用增級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是指通過對資產池的構建設計及其現金流和結構化安排來提高證券現金流質量和信用評級的措施。內部信用增級的最大優點是成本較低,其所需的資金來源於資產池本身及其產生的現金流。
第一,風險分散:除了通過SPV來隔離基礎資產的破產風險之外,發起人還可以利用對資產的過濾,選擇和組合來分散或降低基礎資產池的整體風險。在建立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時,設計者可以把大量的資產組合在一起,通過規模來減少單個資產的影響,實現資產池的風險分散。同時,設計者還可以在資產的種類、地區、期限、信用級別或經濟關聯性等方面進行篩選組合,減少整體資產池在某些特定風險上的集中度或是對特定經濟條件的敏感度,從而加強總體現金流的穩定性。
第二,超額抵押:超額抵押是指資產池的規模超過證券發行規模的部分。超額抵押一般由發起人持有,沒有評級,其性質有點類似企業的股權。在現金流分配中,超額抵押的優先次序一般低於其他證券;當基礎資產發生損失時,超額抵押往往承擔「第一損失」。在很多證券化交易中,超額抵押往往被設計成權益檔證券。而在一些循環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比如信用卡),超額抵押也稱為「賣方權益」,其在分配和損失的承擔次序上和所發行的證券是平級的,但是賣方權益承擔了吸收資產池的規模變動,所以也是對證券的支持和保護。
第三,優先與次級結構:優次結構是資產證券化內部信用增級中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優次級結構是指把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割成不同層次的子現金流並以此發行不同級別的證券。現金流的分配和損失的承擔一般按照證券級別的高低來順序進行,高級別證券一般先得到償付,而低級別證券一般首先吸收損失。
以一個簡單的AB證券結構為例,該交易中發行了兩種不同級別的證券(1)優先順序 – A檔證券和(2)次級- B檔證券,權益證券一般由發起人保留,沒有評級,屬最低檔證券。在分配中,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首先用於按順序支付了A和B證券利息;之後優先償付A證券的本金,只有當A證券投資者得到完全償付後, B證券的本金才能得到償付。如果出現損失,B證券先用來吸收損失,只有當B證券損失殆盡時,A證券才會受到損失。因此,B證券實質上是用來支持A證券。在這種優先與次級結構下,如果B的比例達到一定程度,A證券損失的概率和風險降至很低,所以一般可以獲得AAA級的信用評級。
第四,利差和利差賬戶:利差是指基礎資產的利息收入減去資產支持證券的利息支付和各種交易費用(如服務費、管理費、託管費等)之後的凈收入。利差收入一般歸屬於發起人,但往往處於現金流分配的最低級別,所以是對交易中所有證券的信用支持。在有的交易中還會設立利差賬戶,在資產池表現不佳時用來儲備利差,而不是直接支付給發起人,只有在滿足交易設定的條件下利差賬戶中的資金才可以「釋放」給發起人。利差賬戶里的資金可以在交易現金流出現短缺時用來彌補證券可能出現的損失,從而為證券提供信用支持。
第五,償付加速機制:償付加速機制是指在交易出現特殊狀況或資產的表現惡化的情況下,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配置會從一般的次序轉為指定的特殊次序的設計。這種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在交易表現惡化,市場條件不利或相關參與方違約或違規的情況下對高級別證券進行保護。加速償付的特殊次序一般是嚴格的按級別高低依次償付,高級別的證券一般會優先得到較高比例的或全部的現金流,所以其償付得到了「加速」;只有當高級別的證券全部得到償付後,下一級別的證券才可以得到償付。而在循環型證券化交易(信用卡應收款或汽車分銷商貸款資產證券化)或CDO中,這種機製表現為發起人不得再用交易的資金來購買新的資產,而是必須用所有的資金來償付或回購證券,從而實現證券償付的加速或提前。
2. 外部信用增級方式
外部信用增級主要是利用基礎資產之外的資源對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這些外部資源包括發起人、第三方擔保人或保險公司等。
第一,擔保債券:這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早期的一種外部增信措施,主要是通過購買保險公司的保單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損失作保。在這種增信方式下,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以保險公司的信用級別為上限。
第二,資產擔保:由第三方(保險公司,財務公司或發起人關聯方)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資產質量進行擔保。如果資產池發生損失,該擔保人會償付損失額(最高到協議規定的額度)或是按面值購買違約的資產。
第三,信用證:由第三方金融機構(一般是銀行)提供信用證支持,在交易的現金流出現短缺時提供流動資金支持(以信用額度為限)。
第四,現金儲備賬戶:現金儲備賬戶是目前資產證券化中使用最多的一種外部增信方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有多種形式,有時候也被劃分為內部增信的一種(根據來源不同)。
現金儲備賬戶一般是一個獨立的信託賬戶,其中的資金由發起人或第三方在證券發行時存入(全部或部分);有的交易中還會為現金儲備賬戶設立目標余額,並利用交易的超額利差慢慢充實。
現金儲備賬戶中的資金一般投資於高質量高流動性的短期產品,比如商業票據,可以隨時變現,只在資產現金流不夠支付證券的利息或本金時才會被動用來彌補不足。與利差賬戶相同,現金儲備賬戶里的資金一般也會隨著證券的償付而慢慢釋放給所有者(一般是發起人或第三方),如果證券到期付清,儲備賬戶里的資金會全部返還給資金提供方。從資金提供者的角度講,現金儲備賬戶里的資金可以看作是被抵押給了證券投資人,所以有時候這類賬戶也被稱為現金抵押賬戶。
❸ 破產隔離的主要形式
1、與發起人破產的隔離
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內,破產企業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應予追回並列入破產財產。據此只要發起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發生在其破產案受理前6個月至宣告破產期間,且非壓價出售,此資產出售就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就做到了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2)在採用信託方式即發起人將資產信託給SPV時,按照大陸法系的傳統理念,即「一元所有權論」,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為發起人所有,由於該資產所有權人仍為發起人,在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理所當然應為破產財產。
註:在新破產法中,擔保物權屬於破產財產,而舊破產法中,擔保物權則不屬於破產財產。由此,採用擔保融資方式讓與資產已不可以做到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2、與SPV的破產隔離
在我國現行《破產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被法院宣告破產,公司所有的財產均為破產財產,均要用來清償公司所欠債務(但設立擔保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據此SPV在被宣告破產後,SPV從發起人購得的證券化的資產也要列為破產財產,這就影響了證券的信用,在現行法律環境中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有:
1)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支付的擔保及以證券化的資產為抵押或權利質押,來保證證券投資者即證券購買人的證券得以到期償付。由於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特殊性在於證券的還付來源於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故證券的信用來源於資產的信用。根據我國破產法,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據此,如果將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償付的抵押物,將可以與SPV破產相隔離。
2)限制SPV的經營范圍。如果SPV的經營范圍廣泛,其他經營的失敗會導致SPV破產,故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將其經營范圍限定在資產證券化一項業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保證資產支持證券成功的關鍵,也是各國實踐中遵循的做法。有學者提出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可以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SPV,但雖然其中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及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有資產證券化,但其他業務有多項,這樣很難得保證證券化資產的安全。
3、與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
證券化的資產不僅要與SPV的破產隔離,還要與SPV的母公司的破產相隔離,因為SPV母公司一旦破產,SPV作為其對外投資也將被列為破產財產而用來償還母公司的債務,這是我國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律的規定,這就使證券化的資產無法與SPV母公司的破產相隔離,從而影響了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如前所述,如果將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支付的擔保,則根據我國破產法,證券化的資產不能做為破產財產,從而做到了與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
❹ 企業債務怎麼和家庭的債務隔離
您好:
一、不要將企業債務帶到家庭中
為了避免企業債務變成家庭債務嗎,企業家們應該妥善的選擇好融資的主體。如果企業需要融資,請務必以企業的名義融資借貸,不能以個人的名義借錢幫助企業周轉。個人名義借貸,借貸的主體就是企業主,如果一旦公司經營出現狀況,個人就要面臨著巨額的債務,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二、注重企業、家庭債務防火牆設置
搭建家庭與企業債務隔離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其中有很多種措施企業家都可以借鑒。比如配置大額人壽保單財富傳承、家族信託、夫妻間的婚內(外)財產公證以及家庭及資產配置到境外等等措施。
1)、家族信託
資產隔離是家族信託一個經常談到的功能。當委託人的資產被放入家族信託後,該部分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已經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了受託人名下,而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資產也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因此這部分資產,既不會體現在委託人的資產負債表裡,也不會體現在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裡。香港李嘉誠家族、美國默多克家族以及歐洲的柴斯羅爾德家族都是利用家族信託這一工具進行財富管理與傳承。
2)、夫妻間的婚內(外)財產公證
夫妻間的婚內(外)財產公證,是對夫妻間財產的一種保護,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債務隔離。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行夫妻財產約定製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相關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財產公證應該在債權債務發生之前,而不宜在債權債務發生之後。
從賈躍亭、甘薇的案例中來看,兩人的財產沒有做合理的公證、分割,在招行的追債過程中,兩人財產都一起被凍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3)、家庭及資產配置到境外
對於人生的規劃,你無法確保每一個重大選擇是正確的(人生不能重來),但你一定要做到規避重大風險。這些風險基本都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例如戰爭、政治、環境、社會人文等等。在中國,大家議論和擔心最多的往往就是政治帶來的關於財產法律、財富觀念和社會人文的變遷。從這一點上來講,不進行海外資產配置,風險是很大的。
在賈躍亭的案例中,其被凍結的160億資產全部在國內,而其海外的資產絲毫無損。而實際上我們知道,樂視的汽車、手機等重要核心業務資產,都是布局在了海外(所以也一直謠傳賈躍亭是向海外轉移資產)。但在招行對賈躍亭的海外貸款發生損失時,並無法通過凍結賈躍亭的海外資產來追債,只能回到國內執行凍結。
這幾年,大量的財富頂尖階層通過移民、綠卡、海外購置地產等方式在戰略上規避風險,使得風險萬一發生時能夠全身而退;而對於中產階級,做到這一點並不是太容易,因為畢竟被孩子、房子、工作等一大推事情綁在了國內;但是起碼,配置海外資產可以在戰略上給中產留下一條退路,不至於在巨大風險發生時一無所有,任憑擺布。所以,這應該是每一個中產階層在規避重大風險時必須要做的一個選擇。而保險是海外資產配置的首選。
❺ 風險隔離機制包括哪兩方面的要求,請簡述
為了保證風險隔離能夠有效實施,建立必要的相應制度,加以保證,就是風險隔離機制。
風險隔離是指通過分離或復制風險單位,使任一風險事故的發生不至於導致所有財產損毀或滅失。風險隔離可以比較有效地控制風險,從總體上減少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程度。
風險隔離分為分割和復制。分隔就是將經濟單位面臨損失的風險單位分離,而不是經他們集中在都可能遭受同樣損失的同一個地點。分散就是通過加大風險單位的數量,將特定風險在更大的樣本空間里進行分散,以此來減少單位的損失。復制是指在設置一份經濟單位艘游的財產或設備作為儲備,這些復製品只有在原資產或設備被損壞的情況下才可以被使用。
分割和復制的特點:
1. 分割和復制不像其他損失抑制措施那樣力圖減少風險單位本身損失的嚴重性,而在於減少總體損失的程度。
2. 分割和復制減少的是一次獨立風險事故的損失,但同時增加了風險單位,也就會影響風險事故或損失發生的概率。
3. 復制風險單位可以減少平均或預期的年度損失。
4. 分割風險單位能不能減少平均預期損失,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分割風險單位減少損失程度是否比降低風險事故或損失發生概率來得更重要。
風險隔離是指通過分離或復制風險單位,使任一風險事故的發生不至於導致所有財產損毀或滅失。
風險隔離可以比較有效地控制風險,從總體上減少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程度。
投資銀行學中的風險隔離是指發起人和發行人用以保證融資的特定資產與發起人和發行人的其他資產從法律上進行分離,確保隔離擔保資產不受發起人或發行人經營惡化及其他債權人追償的影響,並且在發起人和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不被列入破產資產
例如,被並購的目標企業同時生產幾種產品,有的市場前景好,有的不好,可以將生產前景不好的產品生產要素從並購後的企業獨立出去,隔離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採取專門管理,從而避免其對其他產品的影響,保證企業的總體效果。
❻ 破產隔離的主要定義
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
破產隔離也稱「破產豁免」、「遠離破產」,是指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破產隔離按法律或者企業章程中規定,該企業不得主動或者被動地適用破產法。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因為實現資產證券化的中心環節是利用超額擔保等手段進行信用增級,提高資信級別以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證券,將不良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割和重組。而進行信用增級,必然要求立法上對於破產隔離的支持。
這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也是區別於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或TOT等融資方式中,由於基礎資產不是從企業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並真實出售給一傢具有破產隔離功能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而是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該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甚至會血本無歸。換句話說,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和收益是與某個企業整體的運作風險聯系在一起的。
而資產證券化則不同,由於它已經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出售後資產就與發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即這些公司的破產不影響該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不作為這些主體的破產財產用於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這好象是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築一道堅實的「防火牆」一樣。只有做到破產隔離,才能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運作,也才能使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一般公司債券而顯現出其特徵。
❼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7)融資隔離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❽ 請問資產融資指的是什麼
通常意義的公司融資方式有兩種: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而資產融資是區別於這兩者的第三種融資方式。這三種方式的區別可以大致用一個簡單的比喻來說明:當你沒有錢時,你可以向人借錢,也可以請人出錢,或者變賣資產取得現金。對於前兩種融資方式,在資產負債表上所反映的是右側的活動。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反映了從銀行取得貸款、發行公司債券等債權性融資活動;「所有者權益」則反映了發行新股、配股等權益性融資活動。資產融資所要進行的是資產負債表左側所要進行的活動,是與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不同性質的融資方式。
資產融資作為一種信用活動,其償付的基礎來源於兩個方面,首先是資產直接可用性導致的重置價值;以及資產運用能夠獲得的未來收益的折現值。資產融資最初的運用主要依賴於有形資產本身的重置價值,隨著金融市場和技術的發展,資產融資的價值來源逐步由有形的資產重置價值(稱為第一類資產價值)向無形的預期收益折現價值(稱為第二類資產價值)拓展,比如某企業擁有汽車這一實物資產,它以前只能通過變賣汽車獲取資金,現在可以以汽車運營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來融資。伴隨著這一思路的轉變,各種新的融資技術和方法層出不窮,如確保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的獨立性和穩定性而發展的「風險隔離」技術;為確保預期現金流的可實現性而發展的「信用增強」技術,這些技術最後成為了此類融資的標准作法,推動資產融資進一步標准化為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作為資產融資的高級形態,帶來了整個融資技術的提高,「證券化你的夢想」成為了這一方式受到廣泛認可的一個佐證。資產融資的發展使得很多原先不能滿足的融資需求得到了滿足,原先被閑置的資產價值也被充分利用,對於整個社會而言無疑是效率的提高。
資產融資與股權和債權融資的優劣比較
資產融資作為一種與股權和債權不同的企業融資方式,並能夠獲得廣泛的認可,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以資產信用替代企業整體信用,有可能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無論是股權融資還是債權融資,其依賴的都是對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經營未來現金流的要求權,對這種要求權能否兌現的評價依賴於公司整體的經營的風險,而風險本身是多樣的,各種因素相互影響以及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准確評判企業的價值是不可能的,投資者通常會通過一定的折價來規避風險,這實際上提高了企業融資的成本。通過資產融資,對資產價值的評價相對容易,且有利於降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資產折價,所以以資產信用而不是企業整體信用來融資有可能降低融資成本。
其次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實現了企業資產價值的充分利用
資產融資的價值基礎不僅僅來源於資產的重置價值而且也來源於資產創造的未來預期收益的折現值。但是長期以來,對於資產的第二類價值來源並不認可,這實際上造成了資產價值的閑置,通過對第二類資產價值的重新認識,從而有可能為企業開辟一種新的融資途徑,即使對於那些不存在實體形態的資產,如專利權、經營權都可以作為資產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了企業資產價值的充分利用。
最後資產融資實現了表外融資,有利於優化企業的財務結構
資產融資不同於原有的資產運用方式,如抵押或質押融資等的一個顯著區別就是不被體現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融資只反映為原有資產結構的變化,並不影響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項,這對於某些負債和股權融資受到限制的企業而言,表外融資無疑為其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信託機制在資產融資中的重要作用
資產融資的關鍵在於通過表外融資,實現了風險的隔離,如果這些資產仍然放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企業面臨的各種經營風險都可能或多或少影響資產價值的實現,這對於以第二類資產價值來源作為償付基礎的資產融資來說風險是不可控和不容易計量的。
構建風險隔離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構造「真實銷售」的法律結構,實現資產由原公司向特殊目的公司的轉移,另外一種就是直接通過信託的方式實現資產的轉移,選擇何種方式主要取決於資產轉移的交易成本(稅務負擔和律師費用等)。
目前國內資產融資相關配套制度和法規並不完善,實現真實銷售難度太大,所以利用信託成為了資產融資「風險隔離」目的的主要方式。
信託機制在國內資產融資領域運用的回顧和展望
資產融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特別是隨著對第二類資產價值認識的深入而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對於融資渠道相對單一的中國企業而言,傳統的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的方式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不一定能夠滿足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求,發展資產融資,實現對資產價值的充分利用無疑是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新的選擇。
但在實際的信託運用過程中,更多的是看重信託融資的渠道和較低的融資成本,而信託在資產融資中所具有的「風險隔離」作用並沒有發生效應,例如很多案例中,在信託期滿後引入了發行主體的回購承諾,這實際上破壞了表外融資的前提條件.當然這與現有資產擁有公司素質較高,風險隔離需求要求不強烈有關。
由於基於第二類資產價值的資產融資更多地依賴於預期現金流,信託增強措施是保證融資成功的另一個關鍵,信用增強主要通過外部增強和內部增強兩種方式。外部增強的方式實際上是用第三方的信用替代部分資產信用,如現有融資案例中多採用第三者擔保的方式,但應該看到外部信用資源是有限的,在國內目前還缺乏專門的獨立信用的增強機構下(此類融資獲取銀行和保險的信用增及可能性不大),最終很有可能轉化為對公司整體信用的依附,所以充分利用信託所具有的權益再構造的功能,達到信用的內部增強是一個需要重點關注的方式。通過確認優先/次級受益權,實現了對資產產生現金流的劃分,形成了不同收益和風險的匹配,優先受益權具有低風險低收益的特點,而次級受益權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會選擇相應的風險產品,利用次級受益權人的資產為優先受益權人擔保,到達了內部信用增強的效果。在這方面已經有許多案例對此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隨著資產融資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以及信託產品在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技術方面的進一步發展,利用信託促進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無疑具有廣闊的空間,這對於提升企業資產利用的效率無疑也是有利的。
參考中國招商投資網論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