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設立信託應採取什麼形式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專、受託人的姓名或屬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⑵ 信託成立的四要素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版般包括下列四項權: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
(4)書面形式
⑶ 股權信託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信託成立指信託行為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信託生效指信託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明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對信託行為的肯定評價。我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了信託成立制度與信託生效制度。
信託的成立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信託生效除應具有某些確定的條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礙信託生效的條件為前提。一般而言,信託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1)有當事人,且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交付信託的財產的財產權轉移;(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4)信託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包括信託目的合法、信託財產合法等內容。
《信託法》第8條第3款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本條款首先規定了信託成立的時間界限,但這並不是其內容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還規定了信託成立的基本概念,與信託生效相區別。這種區別在《信託法的第10條、第14條和第44條中,均有所體現。
《信託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託時,法律、法規要求對信託財產辦理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本條沒有明確登記手續的辦理是否會影響信託的成立。因此,根據第8條第3款,信託合同簽訂時,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信託依然成立,待辦理登記手續後,信託生效。
再看《信託法》第14條:「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這里明確了信託財產產生的兩個要件,即受託人承諾信託和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盡管因受託人的承諾,信託成立,但受託人仍未取得信託財產權,此時,委託人手中准備交付信託的財產尚不具備信託財產的獨特法律屬性,以信託財產為核心的信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便無從談起。第44條更明確規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分析說明,在我國《信託法》中,信託成立與信託生效是有區別的。法律規定這兩種制度的意義在於,煥發信託的生機,鼓勵交易。對於缺少成立條件的信託,當事人可以採取措施,加以完善,使其成立;信託欠缺生效條件的,一般歸於無效,但在個別情況下也可因補充條件而使其生效。
⑷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
你特指的應該是信託融資類業務是吧?目前就這個用途所為人關注
1.融資主體明確實力較強
2.充足的抵押物
3.充足的還款來言
4.資金投向明確
5.期限、規模、成本
還有類似託管行、銷售渠道等
⑸ 信託合同成立後,委託人能反悔嗎
就看是什麼類型的信託了。如果是集合信託。那委託人只能告訴信託公司想轉讓,等有合適的受讓人的時候,就可以轉讓成功。如果是單一信託。那就需要和信託公司協商方案了。
⑹ 信託產品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信託產品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看門狗財富認為,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回般包括答下列四項: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4)書面形式。
⑺ 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北京遺產繼承欄目關註: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遺囑執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遺囑執行人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⑻ 跪求 信託項目成立流程
前期都是項抄目篩選,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條件。
如果項目來源靠譜,具備基本資料就可以立項了
如果項目只有一個大概,會有第一輪面談,收集資料立項。
立項了會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對關鍵節點提出一些看法,然後就是和融資人溝通一些大體條件,製作交易結構和方案。
條件基本談攏,就是派評估公司過去,評估抵押物。
最後修正方案,過風控。(有的項目要報銀監)
簽署合同,辦一些手續,比如保證手續,抵押手續。同時中後台會製作發行的材料。市場預熱。
正式募集項目
信託計劃成立,
再次確定所有文件,放款。
之後就是劃付利息,和信託到期退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