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遺產轉移的四種方法
1、贈與
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經他人接收後發生所有權變更效力的行為。所贈與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以契約方式轉移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當事人為了實現某種目標將某項財產作為禮物贈送給受益人,而使該項財產不再出現在遺囑條款中。 2、為受益人創建不可撤銷信託
所謂不可撤銷信託,是信託創建者生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託管人,由託管人依據信託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且信託創建者對信託條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權利。贈與和不可撤銷信託有相同的地方,就是財產所有人失去對這部分財產的控制權,是財產所有權的變更。
3、為受益人購買人壽保險
自然人生前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單,指定保險受益人,同樣可以實現遺產轉移的目的。
㈢ 以賈躍亭為例 看看什麼是不可撤銷信託
61、石灰吟 於謙
㈣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4)不可撤銷信託是什麼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㈤ 急,家族信託問題,不可撤銷信託期限50年,50年後到期,受益人正好破產,信託財產會被清算嗎
會。
存續期內的信託財產確實具有信託獨有的財產隔離制度。存續期外的信託資產則不具備該屬性。
㈥ 如何把財富最大程度地留給下一代
多數中國人都有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下一代的想法,不用說是資產上千萬的家庭,就算是百萬資產的中產階級,也需要提前考慮這個問題,美國人也不例外。那麼,美國人是如何把財富最大程度地傳承給孩子的?這是很多移民朋友關心的問題。
因為提前做好財富傳承不僅僅意味著少交或不交遺產稅,還與稅務規劃密切相關,規劃得當還可以規避官司和子女離婚時破財的風險。今天小幫就跟大家談談這個問題,介紹財富傳承的各種方式,比較、分析各種方式的優缺點。
首先,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度贈與豁免。
在美國,每個小孩每人每年可以給14,000美金,夫妻倆聯合贈與就是28,000美金。
常見的作法主要有:設立UGMA或UTMA賬戶,即所謂監護人賬戶(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這個賬戶轉進一筆錢,這個賬戶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和共同基金,賺到的錢按孩子的稅率交稅,稅率較低。這筆錢給出去了,就給出去了,你百年後不算你的遺產,不用交遺產稅。
但缺點是一旦孩子成年(18歲),就自動成為該賬戶的所有人,對賬戶有完全的支配權。而且,該賬戶的錢算孩子名下的資產,在他/她申請大學獎助學金時有最不利的影響。
另外你給孩子付學費和醫療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約束。具體作法是你直接開支票給學校或醫院,而不要開支票給孩子。有人說我若給孩子現金,IRS就查不出來,但一旦你的孩子把現金存入銀行,超過一萬美元就必須申報,如果你家孩子經常大量往銀行存現金又沒有合法、合理的解釋,弄不好還會惹來逃稅和洗錢的官司,得不償失。
第二,利用年度贈與豁免開設529賬戶。
你可以一次性放進去5年的限額,即最多14萬美金(每年2.8萬美金),當然你一旦放進去5年的限額,日後5年你就不能再放錢。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放進529的錢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孩子日後上大學或讀研究生,其增值部分不用交資本增值稅。
但如果這筆錢日後挪作它用,則會有資本增值稅,外加10%的罰款。529賬戶在申請獎助學金時也有負面影響,但因為它算作父母的資產,其不利影響小於監護人賬戶。
第三,購買人壽保險。
什麼樣的人最適合通過購買人壽保險把財富傳承給子女呢?首先是那些資產超過免稅額、日後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人士;其次是有些剩餘的錢,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杠桿原理把遺產放到的人;還有就是目前財產很多是不動產,想給子女留下一些現金的人士。
一般做法是做父母的給自己買保險,把子女列為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給孩子買保險,日後再把保險的所有人改為孩子自己。
先說給自己買保險。如果你家孩子未成年,或是房貸未付清,買保險是給家庭一個保障,這是必須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你們自己的退休計劃也做的很好,給自己買保險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讓留給子女的資產最大化。
如果你什麼也不做,留給子女的資產假設是100萬美金,其中有50萬美金是流動資產,如銀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50萬美金流動資產的一部分,假設30萬美金來買人壽保險,對一個50歲的人來講,這30萬美金可能能買到100萬或180萬美金的人壽保險(取決於你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人過世後2-3周保險公司就會賠錢,而且沒有稅。
當然,如果你善於投資,30萬美金在20-30年內漲到100萬美金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一定能做到的,還可能賠錢。就算你30萬美金漲到100萬美金,這70萬美金收益還要交稅。而且,萬一你不幸沒有再活20-30年,你的「100萬美金」就是無法實現的夢想。
除了給自己買人壽保險,你也可以考慮給孩子買人壽保險。
一方面,孩子的保險便宜,可能不需要體檢。另一方面,給孩子買的是永久性的保險,還有現金值。剛開始現金值很少,但日積月累,現金值可以累積到很可觀的程度。日後你家孩子可以用這筆現金值做他/她買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孩子的大學教育基金。你家孩子的保險在未成年前由你控制,長大後你可以把這個保險轉給他自己,由他/她控制。
如果你不想人壽保險理賠納入你的遺產,你可以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ILIT)作自己保險的所有人和受益人。你百年後,這筆理賠進入這個信託賬戶,你的子女作為信託的受益人從這個賬戶拿錢。
設立信託擁有保險的好處是這筆保險理賠不算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另外,該信託具有官司和離婚保障的功能。日後你子女若離婚,離婚配偶不可以從這個信託中分錢;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別人也無法從這個信託中拿錢。
如果你的保險額很大(幾百萬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財產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稅額,就一定要設立保險信託。如果你想規范受益人拿錢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額理賠後胡亂花費的話,你也最好設立信託。
在信託文件中,你可以寫明收益人拿錢的方式或是花錢的規則,比如只可以用於教育、醫療或是意外開銷,不能用於賭博、吸毒等等。有了這些規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錢就變壞。
信託必須有trustee(受託人),由trustee來負責信託的執行。如果是不可撤銷的信託,父母本人不可以作trustee,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trustee,或是找某個銀行作trustee。
第四,設立信託
信託有多種多樣,基本可劃分為可撤銷的與不可撤銷的兩類。前者常見的有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和pension信託等;後者包括人壽保險信託(ILIT)、朝代信託(DynastyTrust)等。
信託(Trust)簡單地說就是設立人(Grantor)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個entity(實體),然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設立人事先規定受益人如何獲得與使用信託中的財產。一個信託一般有3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人(Grantor),受益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trustee)。
在可撤銷信託中,這3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撤消信託中,這3個人往往不一樣。信託一般都有一個稅號(taxid),可撤銷的信託有時用個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撤消的信託一般都會向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
很多人對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戶尤其是高收入、高風險的醫生客戶跟小幫說要設立trust,防止被別人告。他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一旦設立了信託就萬事大吉了,自己的財產就固若金湯了,還有些人認為放進信託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
關於信託有兩條必須明白:
第一,可撤銷的信託既沒有多少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就因為它可以隨時撤銷。
第二,真正具有遺產規劃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託,但放進去的現有財產或未來財產(如人壽保險)法律上講已經不屬於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受益權。
如果你確實擔心成為被告,怕債權人日後拿走你的財產,你就要設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自己用不著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
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以今天的價值把財產放進去了,日後該財產包括升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二是因為該財產已經不屬於你了,如果被告,別人拿不到該信託中的財產。
曾經有客戶若干年前設立了一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他的部分財產放到信託中,受益人是他的幾個女兒。後來,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產、銀行賬戶被沒收,但在該信託下的資產安然無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後的生活費用。
以上就是美國人常用的財富傳承方式。當然,每個家庭的情況不一樣,具體你應該採用哪種或哪幾種方式,則要因人而異。想知道自己適合哪種財富傳承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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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什麼是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何謂「生前信託」?
「信託」(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制定信託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託,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託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託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託」,由未亡人作信託人全權,並可取得信託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託內,並繼續為該信託之信託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託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託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託內的產業按信託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託結束。
㈧ 賈躍亭的不可撤銷生前信託 真的能助其勝利大逃亡嗎
子虛烏有的生前信託。而且現在已經勝利大逃亡了。不是么
㈨ 不可撤銷信託與可撤銷信託相比有哪些優勢
一般不可撤銷.除非不可抗力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