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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融資

發布時間:2021-08-06 00:25:24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出賣人有何權利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就是獲取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其獲得的合理的利潤,也就是租賃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購買成本和合理利潤兩部分。其中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賃物的價款、利息、保險費用等。其中,
1、租賃設備的價款,包括原價、運輸費、安裝費、向供貨方預付貸款利息、途中保險等。
2、保險費。承租單位所租設備,由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合並計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個租賃期內所發生的利息負擔。
4、手續費。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承辦租賃設備所開支的營業費用和必要的盈利。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何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239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結合。兩者的結合點就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同一物。也正是這一標的物,使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與融物性緊密地結合起來,通過融資從而達到實現融物的目的。
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雙方有責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權採取措施進行補救。如果出賣人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賠的權利。索賠權利的產生來源於買賣合同,如果沒有買賣合同,出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基礎也就不存在。當然,從根本意義上講,索賠權屬於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但買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由承租人行使。這主要是由於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索賠權又是買受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當然,如果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⑵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個人這種情況怎麼解釋。承租人他有毛病啊買了需要的東西又去租用,

出賣人為了融資,把自己的東西賣出去,換回來現金,自己又需要繼續使用出賣的標的物,就租用該標的物,主要是用來融資,取得現金使用,在商業行為中是常見的

⑶ 拜託哪位大神解釋下融資租賃合同中買受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的關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買受人想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之間的法律關系。

⑷ 融資租賃業務的出賣人有什麼措施可以防範風險

樓主可能沒有搞清楚融資租賃的模式。首先對出賣人的界定是什麼?
1、廠家為促進銷售,對出賣的機器設備提供回購保證,則廠家為出賣人。廠家需要對於銷售客戶,建立客戶信息檔案,採用較為科學審慎的分類把控,對於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不同購貨量、不同資信水平的客戶選取不同的銷售政策,對於資信好的客戶,才可採用回購擔保。
2、融得資金一方賣出設備做售後回租,則獲取資金一方為出賣人。這種情況風險主要在融出資金一方,就好像銀行貸款,風險大都在銀行一方,借款人承擔的風險較小。

股東出賣私人股份算不算是公司融資

這應該是股權轉讓,融資的話是引進外部資金,同時各個股東的股份同比例稀釋。打個比方,三個人分別佔100萬,400萬和500萬,現在三人的股份比例是10%,40%和50%,引進了第四個人1000萬的融資之後,四個股東的的股份比例分別是5%,20%25%和50%。你說的這種情況只是更換了其中的一個股東

⑹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後,承租人能否與出賣人再簽訂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只存在一個買賣合同,即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租賃物的買賣合同。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無需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只需要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履行完畢,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也會有禁止條款,約束承租人不得與出賣人單獨簽訂買賣合同及其他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條款。
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就融資租賃物單獨簽訂買賣合同的,那麼會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及出賣人之間產生糾紛。這時,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的,該合同依法無效。
因此,《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禁止承租人與出賣人就同一融資租賃物簽訂買賣合同,但根據其他法律規定,1、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不得損害出租人的利益;3、不得違反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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