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回藉助發行答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2.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是一來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源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3. 信託和基金有什麼區別
是一種「利來益共享、風險共擔源」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4. 信託與基金有何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在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只限於股票和債券。
3、法律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適用的法律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
4、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5、資金募集方面
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6、投資流動性方面
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5.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專集資金設立證屬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上述法條講,證券投資基金和信託產品均屬於廣義信託的特殊形式。證券投資基金在國外也被稱為單位信託基金。
區別:
投資領域:證券投資基金集中於證券投資,信託產品投資領域更為廣泛,如地產投資、證券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
監管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由證監會監管,信託由銀監會監管;
管理主體: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託管;信託直接由信託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