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Ⅱ 法人信託的范圍
1、針對公司債的信託。
2、關於公司創設、改組、合並、撤銷和清算的信託。
3、關於有形財產的信託。
4、關於權利的信託。
5、關於公司員工受益的信託
Ⅲ 為什麼中國的信託不是法人
信託計劃不會具有法人資格,在我國的信託法裡面,代替信託計劃這個可以作為一個公司主體或者法人主體行使法人權利義務的是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主要是為了明確信託財產的歸屬,以及方便行政及信息管理。
Ⅳ 法人可以分銷信託產品嗎
很多法人機構在賣,如第三方理財機構,好買網,諾亞財富等
Ⅳ 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最基本的區別
所謂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版人(信託機構權),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個人信託是在個人擁有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產生的。信託最早是從個人信託發展形成的。
法人信託是指由公司、社團等法人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的各種信託業務。法人信託又稱"機構信託"、"公司信託"、"團體信託",是"個人信託"的對稱。法人信託的委託人是公司、社團等法人組織;受託人只能由法人機構承擔任何個人都沒有受理法人信託的資格;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密切關系等特點。具有針對公司債的信託、公司創設、改組、合並、撤銷和清算的信託等范圍。而且具有公司理財、融資服務等種類作用。
Ⅵ 法人信託業務的多少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
第一,盡快制定《信託業法》。按照《信託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為受託人。無論那一種主體作為受託人,在開展同類業務時,其受到的監督和應遵循的規則應是一致的。統一的監管才能夠帶來統一的市場。監管的不統一,使信託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從起步時就處於劣勢,在同類業務中處於弱勢地位,不利於信託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因此,在信託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對信託這種特殊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大的情況下,制定《信託業法》,以對信託行業實行統一的管理,不僅使信託業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另外,在《信託業法》不能盡快出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暫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統一信託業的監管規則,在條件具備時再以《信託業法》代替行政法規。第二,完善信託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託投資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碰到很多困難,除市場方面的問題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託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託業務無法開展。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登記制度和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業務,對信託投資公司來說,成為"鏡中月、水中花"。稅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託當事人的重復納稅,無法充分發揮信託的功能。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託公司不得不將的精力用於開展資金信託業務上,而忽略了可以發揮信託公司管理財產功能的財產信託,客觀上也增大了信託公司的風險。因此,應在《信託法》的基礎上,制定關於信託財產登記、過戶等的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我國信託稅收制度,建立以信託受益人為納稅主體的稅收制度。對於非交易性的財產轉移或處分,應該免予征稅。此外,對公益信託制定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在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政策的基礎上,鼓勵優秀信託公司優先發展。對於經營管理良好、運作規范的信託公司,在集合信託200份合同限制、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及異地業務等方面逐步放開。鼓勵信託公司之間的兼並收購,支持信託公司做大做強。對於出現問題的信託公司,可以採取由經營較好的信託公司託管的做法。第四,逐步放開信託產品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深化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一方面,應盡快放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限制,促進信託產品的規模化發展。另一方面,信託公司應加強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在產品設計開發、客戶資源等方面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第五,出台《信託法》的司法解釋。信託是從英美法系國家移植到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其雙重所有權觀念與大陸法系的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相去甚遠,如何正確理解《信託法》並使之得到有效運用,是每一個信託從業者都面臨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成文立法,因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信託法》實施已經近五年了(《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但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不利於信託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第六,培育信託文化。沒有成熟的消費者就沒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在我國信託的土壤還不夠肥沃,需要大力培養社會信託意識和信託文化。信託文化的培育,不僅有助於信託公司的業務發展,使信託服務於社會,而且有助於人們正確認識信託的功能,適度把握信託的風險,適當的分配責任,形成篤守誠信為基本理念的環境氛圍。當前,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和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信託公司正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因此,我們需要用全新的視角來看待信託公司的發展,充分認識信託的獨特價值,正確理解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為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完善信託的配套制度,將有助於信託公司開發出更加符合社會需要、滿足市場需求的信託產品,這也是分散金融風險,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
Ⅶ 信託計劃是法人主體嗎
像極了。但不是!
這是一個目前法律上的模糊地帶,也是立法專家們重點爭執的區版域之一。
國內目前權能夠明確確定是否法人主體的只有《公司法》,而信託計劃顯然不適用;但信託計劃自主獨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特性,有很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特徵。比如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際通行的SPV載體,因為那個「SPV」在國內公司法體系中無法界定,就必須借用「SPT」(特殊目的信託)的方式予以實現,從這個角度上看,信託計劃實際是有法人主體的特性的。
但具體怎樣,還要等一個漫長的立法過程。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但模糊的過程會很長很長。
Ⅷ 如何開辦信託公司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7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辦信託公司的步驟: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Ⅸ 法人信託的作用
通過信託完善企業的融資渠道。信託機構是擁有龐大金融資產的金融機構,既可以做一般貸款(即債權性融資),也可做股權性融資,因此,當企業需要資金時,除了找銀行,還有一個重要的渠道是信託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銀行一樣發放貸款,而且還可以作為股東直接向企業投資。1、動產設備信託
動產設備信託,這種方式在中國外應用非常普遍。它與融資租賃比較接近,當企業需要購置大型機器設備而資金不足時,可以和信託公司聯系,由信託公司給設備製造商出具「受益憑證」,製造商據此從銀行取得借款進行生產,生產出設備歸企業使用,企業完全付清款項後設備歸企業所有。在此過程中通過信託結構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礎。
2、附擔保的公司債
附擔保的公司債也多採用信託的方式進行擔保。發行公司債券也是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中國發行的企業債券全部都是信用債券,只有信用級別很高的企業才能發行。據說國家計委正在考慮允許企業發行以其資產做擔保的公司債券。在此過程中,必須引進信託,把企業資產托給信託機構,利用信託使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容易發行。 1、信用帳戶信託
中國的企業信用狀況非常不好,買賣雙方互相不信任,先給錢怕對方不交貨,先交貨又怕對方不付錢,對信用風險的顧慮往往影響交易的效率。在此環節上,信託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決方案。買賣雙方可找一家信託公司,買方開立一個信託賬戶,專門用來支付貨款,由信託公司負責在貨物驗收完畢後支付貨款,大大減低交易成本。這種信託方式在國外應用非常普遍,很多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採用這種方式進行。這種信託方式在中國的信用環境下意義可能更為深遠。
2、表決權信託
在企業治理結構上,信託也可以發揮作用,提供很好的解決方案。上市公司主要的結構是大小股東,大股東居於控制地位,小股東權益無法保障。表決權信託可以使小股東把表決權集中起來,委託給「受託人」,集中行使表決權以對抗大股東。去年勝利股份的股權之爭中就有小股東發出通知,達成小股東表決權增級。這是這種信託關系在市場上的自發應用。
3、避免企業破產信託
在企業遇到財務困境時,表決權信託可以幫助企業解決財務問題渡過難關,避免破產。一般地說,在企業遇到財務困境時,債權人如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企業還款,即使企業遇到的是暫時的困難,在無法取得企業的控制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也不肯繼續注入資金。而按現行法律規定,債權人對企業無管理權。這樣企業無法走出財務困境,除了破產別無它途。在此情況下,為挽救企業,股東可以用信託的形式把表決權交給債權人,由其行使對企業的表決權。債權人在對企業可控的情況下,一般會願意注入資金,幫助企業走出困境。 企業塑造公眾形象、履行社會責任時也可利用信託
企業往往採用捐贈的形式樹立公眾形象,帶有一定的廣告性質。一次性的捐贈廣告效果的持續期很短,如果採用公共信託的方式,例如設立教育信託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學兒童,可以長久保持企業的公眾形象。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也可使用信託方式。例如某一個行業有一個共同的環保問題,靠單獨的一個企業又無力解決,可以由每家企業每年拿出一部分資金建立一個環保公益基金,共同解決這一問題,履行社會責任。
為企業員工謀福利,增強公司凝聚力
是公司為雇員提供各種利益的信託,即公司定期從雇員的工資或公司利潤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交給信託機構,委託後者加以管理和運用,並由公司雇員享受信託收益。這類信託業務有:
1、養老金信託:養老金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定期繳納的養老基金,負責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並在雇員退休後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種信託業務。
2、福利儲蓄信託:是法人信託的一種,它是指把職工的財產積累儲蓄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以便將來形成一項財產的一種指定金錢信託業務。
3、職工持股信託:是指將職工買入的本公司
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後享受信託收益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來自於職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職工購買本公司股票。
4、利潤分享信託:是為職工將來分享公司利潤而設立的。公司作為該信託的委託人,每年將凈利潤的一定比例委託給金融信託機構管理和運用,並在一定時期後將信託本金及收益支付給公司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