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理財產品 投資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納稅的
Ⅱ 信託要交哪些稅
信託涉及的課復稅種類制
現代信託財產的種類也在不斷擴大,幾乎包羅動產、不動產、股權、債權、股票、債券、現金、儲蓄、專利、特許權等等一切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在參加信澤金信託培訓的時候聽說,相應的對信託的課稅,可以有下列種類:
1、對收益的課稅,即對信託財產租賃所得、投資所得、經營所得、財產轉讓增益所得等收益征稅;
2、對流轉的課稅,即對信託財產交易額課征的營業稅(或增值稅);
3、對契約、合同、文書、憑證等課征的印花稅。
Ⅲ 信託公司交什麼稅
信託投資公司不是有錢就能成立的,需要國家特批。你的朋友開的應該不是信託公司,而是做一些與信託沾邊的業務而已。
Ⅳ 信託要扣稅嗎 按什麼比例扣
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納稅,基本上就是沒有稅收了;企業按照投資 收益繳稅,20%。不過,國家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來規范這類稅收
Ⅳ 對信託產品的收益,目前是否規定要交稅
信託按投資項目的抄實際收益扣除應承擔的費用後全部向投資者分配,信託投資因為借用了信託公司的專業理財能力,事前即確定了投資項目,並以簽訂貸款合同等形式基本確定了項目的投資回報,因而投資者的收益較高,其預期收益率一般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判斷信託產品的風險,需要根據信託資金的投向,具體分析風險的大小,由委託人作出判斷和選擇,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投資於期貨、股票,風險自然大,如果投資於一些交通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則風險相對較小。
信託公司作為信託計劃的受託人,為確保投資人的利益,會採取多重保障措施來抵禦風險。所以信託投資是很安全的。
目前對購買信託產品獲得收益是否有交所得稅,國.家沒明確規定;且信託公司是不會代受益人代扣代繳。所以,期滿後客戶得到的本金及收益都是沒有徵所得稅的。
Ⅵ 信託怎麼收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5月9日頒布實施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知識產權信託等財產和財產權信託業務,按照委託人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可以接受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1)救助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保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1]
一個國家的信託稅制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稅種結構、分稅制、信託品種等各個因素都會影響一個國家信託稅制結構的設置。首先,一個國家的稅種結構一旦有了大致架構,就不會輕易發生重大改變,而且信託稅制的設計必須建立在當前我國普通稅制基礎之上。所以要探討信託稅制的基本原則必須先了解我國目前的稅種結構。其次,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地方在稅種上的劃分使得中央財政力量逐漸強大,地方財政實際上比較虛弱。而信託稅製作為財產稅,主要屬於地方稅制,如果能夠完善信託稅制,必定能解決地方財政的危
Ⅶ 信託需要交稅嗎
目前個人購買信託是不交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
Ⅷ 信託公司貸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託項目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託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託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干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一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Ⅸ 投資人獲得的信託受益是否要交稅
目前國稅總局沒有就信託收益納稅的明文規定,故此信託公司也沒有就信託收益內代征代繳所得稅的義務容和權利。一般是全部分配給信託受益人,信託收益分配完成後,納不納稅與信託公司無關。
同時也有一種說法是,因為信託投資依法不得承諾保本保息,故此信託收益是一種「風險利得」,應當比照基金投資收益,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