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委託理財在沒有協議糾紛下適用什麼法律關系解決
沒有書面協議吧。如果有口頭協議或者以行為履行方式達成的合意那麼同有書面協議的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
⑵ 理財產品有糾紛怎麼辦
想要維權,必須證明自己當初被誤導了,一切都需要證據。
錄音錄像。因為很少有人在買理財產品時會特意錄音,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出這種證據的,事實上,由於大多數誤導發生在銀行,所以多半會被監控錄像拍到,聲音則有可能一起錄下,遺憾的是,如果沒有立案的話,銀行一般會拒絕提供監控錄像。然而,一旦擁有這種證據,形勢立刻就會逆轉,作為一種預防措施是非常合適的。
其他記錄。如果實在沒有錄音,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保留了購買產品時的相關文件,比如宣傳頁或利益演示之類,或許可以通過當初留下的筆跡證明銷售人員描述過的一些內容,但這種證據同樣難以找到。
是否被代簽字?某些金融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不僅需要一個簽名而已,還需要客戶簽署表示了解風險或其他內容的文件,比如保險產品會要求客戶親筆在合同中書寫「了解收益是不確定的」這樣一段文字,而誤導你的銷售人員很有可能並未讓你書寫,那麼情況一定是你被代簽字了。這時可以主張自己並未被銷售人員提示過風險,當代簽字被確認之後,事情就好辦了。這個道理適用於其他「該有的東西卻沒有」這類情況。
電話回訪也有錄音。買了保險產品除了要額外寫一段話,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還會進行電話回訪,從而了解你是否真的知道相關風險,遺憾的是大多數人對回訪電話都是敷衍了事,對方說什麼都是「嗯」的回答,由於回訪電話都有錄音,反而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但有一種情況另當別論,即回訪電話本身就有違規問題,比如並沒有明確告知風險。
⑶ 投資理財法律糾紛!!!
你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前提是你不是以欺詐方式讓客戶購買理財產品,並且客戶手上沒有與你對話交談對你不利的錄音視頻證據,所以要注意自己的行為准則。
⑷ 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上述狀怎麼寫
如果是起訴,按照一般格式寫就可以了,基本上分為三部分。
民事起訴書
原告:…………………………基本信息
被告:…………………………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
把事情的經過敘述一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時間:
⑸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5)民間理財糾紛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⑹ 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資金在誰手裡,如果資金所有權以到受託方手裡的話,適用什麼法律解決。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
所以,資金是委託人的,但交給受託人管理。這種理財方式一般都有書面合同,出現糾紛適用合同法處理。
⑺ ,民間理財合法嗎
首先要看它是否具備金融行業相關的資質,如果有,至少從證件上的顯示是合法的。
再看是否按照行業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執行,那也只是說明它在運營上是合法。
⑻ 民間投資理財被騙怎麼辦
不管如何,貪小便宜是不對的,所以對於錢還是謹慎點好!
民間借貸只要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是可以實施的,目前國家明文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在銀行利率的四倍(含)以內是合法的。例如銀行貸款六個月至一年(含)是6%。那麼個人之間的借貸利率可以在24%以內。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⑼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⑽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