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眾籌跟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1.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在於向大眾籌集來的錢的用途是什麼。
如果籌集資金的人用籌集來的這筆錢去發放貸款,以期獲得更高的利息,那麼這樣的行為就屬於非法集資。如果籌集資金的人用向大眾籌集來的錢來運營一家健身房,那麼這樣一個具有運營平台的投資項目就真的屬於眾籌。
2.眾籌和非法集資給大眾的承諾是不一樣的。
非法集資一般給出資人的承諾是「低風險,高回報」。即出資人把錢投放到這里,會在一定時期內獲得高額的回報,並且這個高額的回報會隨著時間的累積變得越來越多。然而,眾籌是不會給出資人承諾高額回報的。
眾籌會根據當年公司具體的運營情況,酌情給出資人回報產品或者是適當讓出資人分得公司一定的股份,讓其成為公司的股東之一。
眾籌,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眾籌分為產品眾籌、平台眾籌、股權眾籌、債權眾籌、公益眾籌和混合眾籌六個模塊。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B. 信託公司默許員工私下籌資金形為違法嗎
首先,信託公司不會默許員工的這種行為
其次,私籌資金屬於非法集資
最後,如果員工籌資引發的系列問題,信託公司不會手下留情!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C. 私募基金,證券信託計劃和非法集資和的區別
一、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是否注冊備案,則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或者進行委貸。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
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周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為「具有非法佔有」的集資詐騙行為。
四、是否人數眾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兼顧投資數額),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D. 眾籌與非法集資新政
眾籌和非法集資產生的時代背景和內在的理念不同
兩者產生的時代背景不同
非法集資罪產生的背景是工業時代,在我國則打上了很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時代,金融秩序是絕對國家壟斷的不容民間資本國外資本染指的領域,後來雖然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這套思維觀念還根深蒂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設置是為了維護現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眾籌則是產生在網路等新經濟成長繁榮的後工業時代,創業者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等網路工具、或者專門的眾籌網站發起自己的眾籌項目,快速的聚集感興趣的小夥伴們的資金、智慧和資源,實現快速的崛起,這是一種典型的民間小額資金的融資模式。
小夥伴們參與度不同
什麼是眾籌的理念,我覺得用湖州阿虎的一句話概括比較到位,即「集眾人之智,籌眾人之力,圓眾人之夢」,理解這句話你就能理解眾籌的真正意義,眾籌當然不僅僅是籌錢這么簡單,通過吸引一大批對項目感興趣的小夥伴加入,從項目的定位、產品的研製都讓小夥伴們參與,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個牛逼的產品,然後通過小夥伴的體驗和口碑傳播,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接,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參與眾籌的人和項目、發起人之間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
而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主要分為借貸或股權投資兩種模式,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而股權投資從一開始投資時考慮的就不是參與而是退出問題,股權投資一般分為募投管退這幾個階段,真正參與融資項目的運營一般是在投後的管理這個階段,但這個階段參與的范圍也是比較有限的,一般也僅限於公司的一些重大的運營行為。
目的不同
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由於可供抵押的資產有限自身實力不夠,從銀行、信託等傳統的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很難,項目的吸引力不大從私募股權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資的難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較高的回報來從民間募集的方式解決。
對發起項目而言風險承受度不同
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或導致公司破產。
E. 和朋友集資購買信託產品合法嗎
原則上是不合規的,違反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1、投資一個信託計回劃的最低金答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4、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補充:但是私下合夥購買是一種私自行為,和朋友簽訂的協議為抽屜協議,信託公司人員一般都是裝作不知道,因此這種行為也是一種常態,也沒有辦法核實。
F. 信託公司民間集資保險嗎
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銀行等)以外,自發形成的民間融資信用形式。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四大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其他金融機構(證劵公司、保險公司)外,公民、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行為都屬於民間借貸。包括由地方政府批准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的放貸行為也屬於民間借貸。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否則就是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如何具有合法性
一般來講,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用於生產、生活的借款行為,借款利率不超過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種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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