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北京遺產繼承欄目關註: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遺囑執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遺囑執行人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⑵ 遺囑和保險和信託作為資產傳承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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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
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許可權。
保險+信託資產穩定在受託人名下,一方面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信託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築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牆,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託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保險信託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信託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託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託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託人可以與受託人就信託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後」等;受託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託資產分配安排,如委託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我們還可以按客戶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託資產,完全規避婚姻風險。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保險信託將財富通過信託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保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家庭保險信託資產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託設立,保險信託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委託人沒有義務對信託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託人也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
⑶ 財產信託業務的方式方法
按照以信託方式分為管理處理財產信託、處理方式財產信託和管理方式財產信託。
(1)管理處理財產信託是將財產的出租與代售兩種職能融於一體的財產信託方式。
(2)處理方式財產信託是將財產或財產權委託公司代為出售的財產信託方式。
(3)管理方式財產信託是將財產或財產權委託公司出租或者管理的信託方式。
按照公司是否給予資金融通分為融資性財產信託和服務性財產信託。
(1)融資性財產信託是指公司受託將委託人的動產、不動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方,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購貨方提供資金融通,為購貨方墊付貨款,然後購貨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定期歸還公司的墊款。
(2)服務性財產信託是指公司只為財產購銷雙方在轉讓、出售過程中代辦有關手續或監督付款、或提供中介信用保證,而不提供融資服務的信託方式。
⑷ 遺產轉移的四種方法
1、贈與
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經他人接收後發生所有權變更效力的行為。所贈與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以契約方式轉移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當事人為了實現某種目標將某項財產作為禮物贈送給受益人,而使該項財產不再出現在遺囑條款中。 2、為受益人創建不可撤銷信託
所謂不可撤銷信託,是信託創建者生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託管人,由託管人依據信託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且信託創建者對信託條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權利。贈與和不可撤銷信託有相同的地方,就是財產所有人失去對這部分財產的控制權,是財產所有權的變更。
3、為受益人購買人壽保險
自然人生前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單,指定保險受益人,同樣可以實現遺產轉移的目的。
⑸ 遺產信託和保險比哪個更適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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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產品投資是最近5年進入到中產階層的理財方式。因信託產品是銀監會監管的信託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在風險控制上和項目選擇上都具有把控性。信託產品一般為固定收益率,比銀行的定期存款高一倍的收益,讓群眾趨之若鶩。銀監會的窗口指導以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法》等一法三規的約束下,以及剛性兌付,都給與信託產品低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同時信託可同時參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投資等獨特製度優勢,靈活的制度安排,讓信託業務發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二季度,信託管理資產5.5萬億。信託理財的優勢有: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謂安全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信託財產不受政治、經濟、外匯管制、債權訴訟、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響,在出現財產糾紛時,能夠免於被沒收。其二,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其三,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抵消。這種安全性實際上秉承了信託最古老的宗旨,為個人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並保護私人的資產不受非法侵害。
2、信託計劃的靈活性
信託計劃的靈活性對於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投資需求而言也是頗具吸引力的。信託契約既可以一直延續下去,也可以隨時被撤銷;既可以重新分配信託財產,也可以更換受益人,並且隨時更改信託財產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另外,在國外利用信託合理避稅,也是眾多投資者對其趨之若鶩的一項優點。眾所周知,遺產稅是西方國家平衡社會財富的一個重要手段,遺產的移轉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被強制徵收遺產稅,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累進稅率一般都在50%左右。因此,財產所有人避免被課稅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託,通過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不受信託人的死亡影響,並可在合法框架下,省下可觀的費用。
3、專家理財
案例一謹慎打理退休金
陳老師是一所重點高中的數學老師。退休以後,陳老師夫婦靠每個月的退休金生活,老兩口住在早年分到的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里。兒子和女兒都已經結婚了,平時也經常回來探望二老,晚年的退休生活可謂幸福美滿。
一年前,陳老師在小區老年人活動中心打牌的時候,聽到周圍的人都在熱烈地討論股票。陳老師從來沒有接觸過這個東西,但聽到這段時間股票投資可以賺大錢,並且比存在銀行或是購買國債收益都高時,陳老師有點心動了。回到家裡,他馬上和老伴商量是不是也拿點錢出來炒炒股票。沒想到,商量來商量去,老伴就是不同意。理由很簡單,陳老師從來沒有接觸過股票,萬一被套了,家裡這點錢可不夠賠的。就為這,老兩口發生了矛盾。
後來,女兒托朋友打聽,發現有一種叫信託的理財工具,比股票穩妥,年收益又比銀行高,就介紹給了父親。老夫妻倆經過多方咨詢,最後決定試試。他們花了10萬元買了一家信託公司的基礎設施集合資金信託,期限為2年,年預期收益率為4.6%,這樣算算2年後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計10.92萬元。這樣既避免貿然投身股海,又賺取了比銀行更高的錢,真是一箭雙雕。最近,股市發生震盪,小區活動中心裡不少新入股的老年人都唉聲嘆氣,愁雲慘淡。陳老師覺得非常慶幸,看來當時的決定還是明智的,否則現在一定也是著急上火了。
點評:
對於一些沒有投資知識和經驗的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來說,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投資手段。但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發展,這些保守投資的收益率與股票等金融工具相比落差越來越大。在高回報面前,他們往往變成了「無知者無畏」的激進型投資者,忽視了入市的高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信託無疑成了一項比較適合的投資工具。既無須擔心由於缺乏投資知識而帶來的巨大風險,又可以保證一定的投資收益,可謂相得益彰。
案例二為孩子設立教育投資
每位父母都希望給自己孩子創造最好的教育環境和最舒適的生活條件。據一家相關媒體的調查,某中學初一年級約300名學生,13年來包括生活、學習、休閑、投資等方面的費用最高竟達105萬元。而統計從出生到大學畢業所需的費用,平均下來竟然也要43.35萬元。可見,當前培養一個孩子所需的資金,幾乎要耗盡一個工薪家庭一輩子的儲蓄,壓在父母身上的教育重擔實在是無比沉重。
馬女士和丈夫都在政府部門任職,在生活上相對比較寬裕。馬女士有一個兒子,今年6歲。雖然孩子還小,但夫婦倆已經開始規劃孩子的未來。馬女士和丈夫都是大學畢業,他們希望自己的兒子將來能夠出國留學,擁有光輝的前程。為了實現這個夢想,他們決定從現在開始准備資金。
在對現在金融市場上的理財工具逐個分析一遍後,馬女士和丈夫決定為兒子設立一份教育信託。他們從自己的資產中拿出50萬元交給一家信託機構做孩子的教育和創業信託。該信託計劃在20年後才將信託資金交給馬女士的兒子,並規定在未來6年時間,每年追加5萬元的款項。這筆信託資金將用來滿足孩子未來留學、結婚、創業等需要。按照契約合同,如果在信託期間馬女士的兒子出國留學,將由該信託機構取出30萬元作為留學資金。並且,馬女士每年還可領取相關的利息。
馬女士對這筆信託的設立感到滿意,它既保證了孩子今後出國留學所需的資金,又有比放在銀行里收益率高並可以隨時間增值,是一項比較放心的投資。
點評:
通過信託機構為子女規劃未來的求學、生活、創業資金正在成為一種流行趨勢,這種新的理財方法可以將父母從無止境的教育資金投入下解放出來。父母可以通過一些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專業機構代為管理這筆信託資金,最重要是注重投資手段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案例三財產隔離和保護
吳先生自己經營一家制衣廠已經有5、6年了,這幾年對外出口形勢很好,吳先生和妻子拚命工作,總算為自己掙下了百萬家財。夫妻倆有一個10歲的女兒,由於生意繁忙,實在沒辦法照顧到她,只好把她交給外婆照顧。由於自己從事外貿出口生意,吳先生很擔心萬一哪天由於一些客觀原因沒有按定訂單交貨,那就要賠上一筆較大的賠償金。為了讓女兒將來的生活有一定的經濟保障,吳先生想為孩子留下一筆錢。
經過多方咨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吳先生夫婦決定投資信託產品。有了這個想法後,吳先生自己買了一些關於信託的書來看,了解了一定的信託知識。最後決定購買當地一家信託公司推出的一個3年期組合投資信託計劃,他們一共投入10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這個信託產品,並制定自己的女兒作為唯一的財產受益人。做完這一切,吳先生和妻子總算鬆了口氣,覺得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膽了,不管怎麼說,孩子的優質生活有了保障,對父母來說算是解決了最大的一塊心病。
沒想到,過了兩年,吳先生夫婦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僅自己所有的積蓄血本無歸,還欠下一屁股債。為了還債,吳先生夫婦把他們早年買下的一套別墅和家中的兩部轎車都出售掉,卻仍然沒有還清債務。這時,吳先生的債主得知夫婦倆人還有一筆100萬的信託投資,便向法院提請要求取得這筆信託財產的收益權。法院受理後進行調查,發現這筆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並不是吳先生而是其女兒,根據《信託法》規定,駁回了債權人的要求。吳先生為女兒設置的信託資金終於發揮了作用,如今,吳先生已經還清了所有的欠款,決心重整旗鼓,東山再起。先前設立的信託資金為他們解決了最大的後顧之憂。
點評: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吳先生的女兒是他設立的信託資產的唯一受益人,這是當初在契約中特別強調的,因此吳先生的債主無法剝奪他女兒享受信託資產收益的權利。如果當初吳先生沒有想到為孩子留下這么一筆財產,在他生意失敗後,可能會覺得失去動力,一蹶不振,也就不會有後來的重新努力和奮鬥了。
總而言之,信託產品除了具有使個人或家庭的財產保值、增值這一理財工具的共性外,還擁有管理子女生活、教養及創業資金,妥善安排個人退休生活,控制家族股權,照顧遺族等多種優勢。蘋果公司偉大的創始人喬布斯先生採用信託基金管理遺產,雖然這個偉人離開了我們,但是喬布斯的財富依然發揮作用。華人首富李嘉誠先生規劃接班人與財富分配也採用了信託基金的模式,這樣可以避免家族人員搶奪遺產種下禍根。
希望採納
⑹ 我國大多數居民為什麼不願意採用遺囑信託方式對其財產傳承做出規劃
都是國情
第一是,我國的養老機制和家庭關系和歐美不一樣。我們老人,有法律規定子女必須要贍養,必須要定期回家探視。歐美沒這樣的規定。歐美大多數國家,子女成年後,就自己出去獨立生活了。幾年不回家都很正常。父母的狀態,他們不清楚,子女的狀態,父母不清楚,都算是正常。所以為了財產繼承的便利,可以走遺囑信託的方式來處理。這樣死後,就不擔心遺產的處置了。因為不走信託,遺囑的合法性很難保證。
第二是,財產本身的問題。我國土地國有制,房屋產權制,基本上除了能挪走的是你的外,其他的都不是你的。所以搞不搞信託,都沒什麼問題。房產有詳細的地理位置,存款有賬號,戶籍關系有案可稽。不用擔心死後,遺產處分問題。歐美不一樣,購置的土地,那就是你的,不是國家的。購買的房屋,也就是你的,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都是你的。能挪走的是你的,挪不走的也是你的。避免挪走了能挪走的,讓不能挪走的沒了法律依據。所以走遺囑信託也是解決的途徑。
第三,社會關系也不一樣。由於人口和土地面積的關系。如歐美這樣的國家,很多地方地廣人稀。(如一家人擁有6000公頃的農場,是什麼概念呢,就是6000萬平方米內,只有自己一家人。也就是方圓4公里內沒其他人了,這在我國是很罕見的,但是在美國就很常見。如果兩家這個規模的農場相鄰,那就可能是方圓8公里內沒其他人。一家去另一家串門,得跑16里路。)。這樣不但老死不相往來,就雞犬之聲也不會相聞。就城市,歐美也很難見到上千萬人口的大城市。我國呢,這樣規模的城市,信手拈來。我國農村的話,就更不一樣了,都熟人社會,沒事天天串門玩兒。這樣的社會關系,歐美要靠遺囑來解決財產繼承問題,我國的話,大多數情況下,有個風吹草動,四方八面的鄰居都知道,消息很快就傳遞給繼承人了,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依賴遺囑信託。
第四,歷史根源。我國數千年依賴,以孝治國。講究的血緣關系,血緣傳承。另外,就是家事不託付外人的這種規則,也很有影響。所以家庭遺產遺囑,就走法律公證的都少,主要都是親屬見證公證。而要走遺囑信託,那就是委託外人處理家事。跟我國傳統有些水土不服。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如財富數額、活動半徑等等。這些都是影響因素。
⑺ 眾多明星富人選擇遺囑信託作為身後財產的規劃手段的目的有哪些
財富傳承,節稅,等自己不在的時候給親人一個保障。
⑻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⑼ 為什麼大多數居民不願意採用遺囑信託的方式對其財產傳承做出規劃
為什麼大多數居民不願意採用一宿和信託的方式對其財產全是作出規劃。嗯,其實我認為大多數居民都是送封建思想的影響,中國的傳統思想還是比較那個濃厚的中國傳統文化,也是比較濃厚的像這種方式是西方自由時間才能做成的對話。在中國的傳統型那個商會裡面一般是不會才要採取這種方式。
⑽ 不可撤銷信託和遺囑信託有什麼區別
不可撤銷信託是一個專業術語,它的意思是信託證書中未附撤銷條款因而財產委託人無信託撤銷權的信託。此類信託只有在信託意圖已經實現或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基於委託人和全體受益人的申請和法院判決而消滅,不發生信託解除問題。用白話說就是這個信託設立了就別想取消了,對於財產隔離有著重大意義。更細一點來說,從法律意義上看,一旦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是委託人所有的了,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區隔,通過這種設計,可以保證這部分財產不受委託人之後的風險所影響。但是這種功能在國內實際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絕大多數信託都是自益信託(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司法實踐並不把信託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隔離,仍然認為這是委託人財產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託是可撤銷信託,如果委託人與第三者發生財務糾紛,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信託,將信託財產返還給委託人,從而實現取消信託隔離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銷信託外加他益信託設計在我國是實現信託財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至於你說的遺囑信託我沒聽說過,不過顧名思義應當與家族信託差異不大,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在國內開展家族信託當中,委託人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員作為受益人,這種信託往往都是不可撤銷信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