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報告書
融資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概要
用一頁紙將項目基本情況,融資需求,形版式、周期等,作權一簡單而清晰的介紹。
正文
(一)合法證照(復印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資質證書(如果你們是房地產企業的話)
(3)土地中標通知書(若相關協議)
(4)土地權證
(5)其他證照(如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方案批復等)
(二)項目經濟指標測算(要求有較強專業性)
(三)市場分析
(四)投資收益測算
(五)融資規模及形式(股權出讓?過橋貸款?)
『貳』 收到銀行催款通知書
要求你還款的金額一般為取現金額加上刷卡消費的最低還款額,就這點錢,趕緊借錢還上吧,否則會有不良記錄,大約7年內涉及到銀行貸款的項目你都會被卡住。你一次還1千是可以,絕不會起訴你,因為這僅僅屬於民事糾紛范圍,涉及金額又那麼小。但是為了你的信譽就趕緊還上,如果不在乎信譽也趕緊還上,否則利息、罰息、滯納金也很高的。
『叄』 催款通知書 最少6個月發一次為什麼
現在不知道你催款的是什麼項目 ,是貸款,還是信用卡。
如果是信用卡只欠3000多的話沒關系 。你只要把最低還款額還上就行了,也就是十分之一,每月三百塊錢,不過這個過程有個利息會產生 。
還有一個問題是不知道你已經欠了多長時間。最好打電話問銀行客服。要還多少,跟他好好說一下,如果是信用卡的話跟他說一下還最低還款額要多少錢,可能你欠款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最好是把最低還款先還上,只要你有在還款,沒什麼問題的。不要把自己的信用弄不好了,以後貸款或者其它融資方面很麻煩的。
『肆』 尋找一份完整的融資報告!!!
建議你向老闆了抄解清楚襲,到底是想向銀行貸款還是找機構投資?
(1)向銀行貸款不需要融資報告.提供四證就行了,其他手續他們會和業主一起辦的.
(2)對外融資,要根據不同的對象,調整報告的內容和形式.
房地產融資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概要
用一頁紙將項目基本情況,融資需求,形式、周期等,作一簡單而清晰的介紹。
正文
(一)合法證照(復印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資質證書(如果你們是房地產企業的話)
(3)土地中標通知書(若相關協議)
(4)土地權證
(5)其他證照(如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方案批復等)
(二)項目經濟指標測算(要求有較強專業性)
(三)市場分析
(四)投資收益測算
(五)融資規模及形式(股權出讓?過橋貸款?)
『伍』 拿中標通知書可以貸款嗎
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內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容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信用卡催款通知書
和銀行催收人員去談呀,我們說能又沒用的嘍,正常都可以談的。
『柒』 銀行貸款糾紛法院出具了結案通知書是否該借貸關系完結
一、你說的情況,應當是指判決已經出來,權利人也已經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
二、法院執行已結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1、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
2、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
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5、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
6、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
7、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
上述第1-2項,為實際執行完畢,不用再恢復執行;上述第3-6項,為作結案處理,如被執行人沒有實際履行或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可以恢復執行;上述第7項為確定無法履行,以後不再恢復執行。
『捌』 我借貸了100萬,還有八十萬沒還,現在仲裁給了通知書,但是法院立不了
你所述的情況,很有可能是你所簽署的借貸合同約定了由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仲裁條款。在存在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法院是不受理該類訴訟申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民事訴訟法》 第124「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面臨仲裁時,一樣需要積極應訴,及時提出合理抗辯,提交證據。否則,消極應對,也可能面臨缺席審理。
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具有一些有別於法院審理的優點,比較突出的是:
靈活性
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而法院具有一審、二審等更多的程序。
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因快捷性而使得仲裁總體上產生的費用相對減少。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