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② 信託產品到期三個月不能兌付是不是必須公告
你說的是哪個產品?信託到期不兌付就應該出公告了,不用三個月的
③ 信託的公告及銀行回單什麼時候收到
這個要看信託公司,不同的信託公司他們處理的速度不一樣。信託的公告依據網站更新速度來看。銀行回單根據信託經理發給客戶的時間來看。總之一句話。信託公司項目經理的辦事速度和效率決定了這兩樣東西。
④ 信託產品登記公示與信託信息披露試行方案哪位能幫我說一下
這個抄我知道的,很多人都喜歡把錢存銀行,這樣的收益率是很低的,真的不如用來做其他的投資,這樣可以加大利用率和回報率的。給你介紹一個我正在做的項目吧,回報率挺高的。你要是看了這個就不想去別的地方去看那了。
⑤ 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信託產品,是否構成關聯關系要求給出詳細的論述和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內托也沒見過,唯容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⑥ 信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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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信託打款賬號什麼時候公布
信託打款賬號一般在紙質合同出現前就已經確定了,因為信託一般發行時間短,募集快,很多在推介期就可以打款了,按照資金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大額先得,先到先得。
⑧ 銀監會發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要求對集合產品信息進行公示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專金達到30%、開發屬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⑨ 信託產品在官網公布公示,信託產品成立公告日是否就是產品生效公告日 也是募集資金的起息日請官方來回答
官方閑著沒有事來看你的問題了,他們連自己的網站都搞不好,哪有時間管你呢,新華產品的成立一般很難在官網上找到及時的資料的。當然公告上有寫產品成立的日期,那個成立日期就是募集資金的起息日。以前按活期算